山東省社會科學研究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社會科學研究系列專業技術人才評價機制,建設高素質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才隊伍,推動新時代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事業繁榮發展,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9〕35號)和《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8〕1號)精神,制定本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社會科學研究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 所屬地區:山東省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於山東省從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社會科學研究系列職稱分為研究實習員、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和研究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自覺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為人民做學問的研究立場、以人民為中心的科研導向,專心致力於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創新精神,愛崗敬業,學風端正。
第五條 任現職以來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條 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第三章 評審等級及標準
第七條 研究實習員
(一)學歷資歷
大學本科畢業,見習1年期滿;獲得研究生班結業證書或第二學士學位證書,見習1年期滿;獲得碩士學位,見習3個月期滿;或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非全日制大學專科及以下學歷並從事科研工作3年以上。
(二)素質能力
基本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初步掌握科研工作的方法,具有協助中、高級研究人員開展科研活動的能力。
(三)工作成績
在高、中級研究人員的指導下進行研究工作,每年按計畫完成研究任務,至少整理或完成2篇研究報告、專業學術資料或論文。
第八條 助理研究員
(一)學歷資歷
被聘任為研究實習員4年以上;或獲得碩士學位,並被聘任為本專業研究實習員2年以上。
(二)素質能力
具備比較系統紮實的本學科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基本了解本學科領域的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具有較明確的研究方向,掌握本學科主要研究方法,有一定的綜合整理研究資料和撰寫論文的能力,能較好地發揮高級研究人員助手作用,研究工作業績良好。
(三)代表性成果
代表性成果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提交上限為6項:
1.論文類:在公開出版的報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
2.著作類:公開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編著和譯著;
3.課題類:主持或參與完成市廳級以上課題;
4.獲獎類:科研成果獲得市廳級三等獎以上獎勵;
5.轉摘類:科研成果被《人民日報》《光明日報》《新華文摘》《紅旗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人大報刊複印資料》《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等報刊轉載、轉摘;
6.套用決策類:主持或參與完成的科研成果被市廳以上黨政機關相關檔案採納,或得到市廳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編著出版社科普及讀物。
第九條 副研究員
(一)正常申報
1.學歷資歷
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被聘任為助理研究員5年以上;或獲得博士學位,並被聘任為本專業助理研究員2年以上;或博士後出站,並從事本專業研究工作。
2.素質能力
熟悉本學科及相關學科領域的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了解本學科領域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具有一定開拓性研究的能力;主持或參與市廳以上黨政機關組織的重大調查研究活動或交辦重要課題研究,出版社科普及成果;研究成果被市廳以上黨政機關相關檔案採納或省以上報刊轉載、摘錄;具有指導初、中級以上研究人員開展研究的能力。
3.代表性成果
代表性成果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提交上限為6項:
(1)論文類:在核心期刊或重要報紙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前2位);
(2)著作類:公開出版本專業個人學術專著、合著(前2位)、編著(獨立作者或主編)和譯著(前2位);
(3)課題類:主持完成國家、省部級課題或市廳級重點課題;
(4)獲獎類:科研成果獲得省級三等獎(前2位)、市廳級二等獎(首位)以上獎勵;
(5)轉摘類:科研成果被《人民日報》《光明日報》《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紅旗文摘》《人大報刊複印資料》《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等報刊轉載、轉摘;
(6)套用決策類: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被市廳以上黨政機關相關檔案採納,或得到市廳級以上黨政領導肯定性批示,或編著出版社科普及讀物。
(二)破格申報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或任職資歷的破格申報人員,除具備正常申報成果之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任意2項。
1.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課題1項;
2.獲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省科技進步獎二等獎(前2位),或三等獎(首位)以上獎勵;
3.公開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1部(第一作者),或在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第一作者),或主持編寫公開出版的本專業科普著作2部(第一作者);
4.主持完成科研成果獲市廳級主要領導肯定性批示2項或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1項。
第十條 研究員
(一)正常申報
1.學歷資歷
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被聘任為副研究員5年以上。
2.素質能力
精通本學科及相關學科領域的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具有較深學術造詣和進行開拓性研究的能力;掌握本學科領域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在學科理論研究方面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或對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新的探索或概括;主持市廳以上黨政機關組織的重大調查研究活動或交辦重要課題研究,解決過重要經濟社會發展問題;研究成果被市廳以上黨政機關相關檔案採納或省部級以上報刊轉載、摘錄;具有培養科研人才或指導中級以上研究人員開展研究的能力。
3.代表性成果
代表性成果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提交上限為6項:
(1)論文類:在核心期刊或重要報紙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第一作者);
(2)著作類:公開出版本專業個人學術專著、合著(第一作者)和譯著(獨立作者或第一譯者);
(3)課題類:主持完成國家、省部級課題或市廳級重點課題;
(4)獲獎類:科研成果獲得市廳級一等獎(首位)以上獎勵;
(5)轉摘類:科研成果被《人民日報》《光明日報》《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紅旗文摘》《人大報刊複印資料》《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等報刊轉載、轉摘;
(6)套用決策類: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被市廳以上黨政機關相關檔案採納,或得到市廳級主要領導或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
(二)破格申報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或任職資歷的破格申報人員,除具備正常申報成果之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任意2項。
1.主持完成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課題1項;
2.獲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省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前2位)或二等獎(首位)1項;
3.公開出版本專業個人學術專著1部,或在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第一作者);
4.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主要領導肯定性批示2項或黨和國家領導人肯定性批示1項。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標準條件中所指“以上”均含本級,涉及的科研成果、業績等,均指申報評審人員任現職以來所取得。
第十二條 本標準條件中的市指設區的市。
第十三條 學術論文(不含會議綜述、書評)在刊物發表的原則上不少於5000字,在報紙發表的原則上不少於2000字。
第十四條 本標準條件中的核心期刊範圍參見下列評價體系之一:
(一)南京大學編制的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來源集刊、擴展版來源期刊,北京大學編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國社會科學院編制的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等。
(二)公開出版的期刊是指經新聞出版部門批准,在我國境內出版的具有ISSN刊號和CN刊號的正式學術期刊,不含內刊、增刊。
(三)重要報紙是指《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經濟日報》以及省部級機關報紙,省部級機關報紙特指各省市黨委的機關報紙如《大眾日報》和中央各部委的機關報紙如《科技日報》等。
第十五條 本標準條件中的課題是指:
(一)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軟科學等國家級課題。
(二)國家部委年度招標課題、山東省社會科學規劃項目、山東省軟科學項目等省部級課題。
(三)省直廳(局)年度課題、各市規劃辦課題及被政府認定的其他市廳級課題。
(四)其他非政府部門指定或授權的各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課題,各種以鑑定方式通過的計畫外自選課題,不予認定。
(五)專業技術人員承擔完成的課題要與其專業或崗位工作相關,一般以立項通知、最終成果及結項證書等整套原件實物材料為認定依據。
第十六條 本標準條件中的獎勵是指:
(一)山東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山東省科技進步獎、國家各部委相關的社會科學學術性獎勵等省部級以上獎勵;山東省各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及被省委、省政府認定的其他市廳級獎勵。
(二)獎勵成果認定標準為獲獎證書或正式檔案。其他非政府部門指定或授權的各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獎勵不予認定。
(三)同一科研成果獲得多項獎勵的只計算最高獎,不重複計算。
(四)集體科研成果獲獎,只認定獎勵證書(或檔案)標明作者。
(五)省外同等級別的社會科學類優秀成果政府性獎勵,參照執行。
第十七條 本標準條件中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被市廳以上黨政機關採納,是指:
(一)申報評審人作為負責人署名的科研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及各部委廳(局),以及中央和國家各部委的正式檔案採納,並由發文單位開具採納證明。
(二)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得到市廳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是指申報評審人作為負責人署名或取得完成人認定證明的科研成果被有關領導正式簽批示。
(三)申報套用決策類成果,一般要以科研成果、正式檔案、採納證明以及領導批示(帶黨政機關收發公文簽章)等整套原件實物材料為認定依據。
第十八條 同一科研成果僅按論文、著作、課題、獲獎、轉摘和套用決策類中的1項計算,不重複計算。
第十九條 涉及保密的科研成果、科研項目的評價,由評審委員會負責認定。
第二十條 參評人員提交的科研成果,須附具有資質的查重機構出具的文本複製檢測報告單,論文重複率不得超過15%,著作和課題項目重複率不得超過25%。
第二十一條 本標準條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山東省社會科學研究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標準條件(試行)》(魯人社規〔2016〕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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