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山東省農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是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山東省農業技術職稱評審和人才評價制度,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要求,山東省農業農村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研究的評價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農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 發布單位:山東省農業農村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頒布過程,標準全文,

頒布過程

2023年6月4日,山東省農業農村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向社會公開徵詢《山東省農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標準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符合農業技術人員職業特點的職稱評審和人才評價制度,引導推動農業技術人才隊伍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農業技術職稱共分為初級職稱、中級職稱、副高級職稱和正高級職稱 4 個等級。其中,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員級職稱名稱為農業技術員,助理級職稱名稱為助理農藝師、助理畜牧師、助理獸醫師;中級職稱名稱為農藝師、畜牧師、獸醫師;副高級職稱名稱為高級農藝師、高級畜牧師、高級獸醫師;正高級職稱名稱為正高級農藝師、正高級畜牧師、正高級獸醫師、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
第三條 圍繞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總目標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任務要求,設定農學、園藝、土肥、植保、畜牧、獸醫、農業資源環境、農產品加工與質量安全、水產、農業機械化、農村合作組織管理等專業。可結合實際對農業技術人員職稱相關評審專業進行動態調整,促進專業設定與農業農村發展需求相適應。
第四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於全省從事農業專業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堅持把品德放在農業技術人員評價的首位,重點考察農業技術人員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
第六條 堅持“破四唯”與“立新標”並舉,實行成果代表作制度。將農業技術人員在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標準制定、決策諮詢、解決實際問題等方面的代表性成果作為職稱評價的重要內容。嚴格代表作審核機制,注重代表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力,確保具有行業領先水平和引領帶動作用。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七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熱愛“三農”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第八條 身心健康,具備從事農業技術相關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九條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並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第三章 申報標準條件第十條 農業技術員(一)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二)具有完成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畢業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1 年,且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一條 助理農藝師、助理畜牧師、助理獸醫師
(一)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二)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夠處理本專業範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
(三)能夠向民眾傳授本專業技術知識,進行一般性技術指導或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四)具備指導農業技術員的能力。
(五)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1 年,且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等次;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員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等次;或具備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畢業學歷,取得員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4 年,且近 4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六)通過國家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可視同具備助理獸醫師資格。
第十二條 農藝師、畜牧師、獸醫師
(一)熟練掌握並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理念、新方法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二)具有獨立承擔本專業範圍內較複雜技術工作的能力,能夠結合農業農村生產情況,解決較為複雜的實際問題。
(三)參與農業農村科研或推廣項目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環境檢驗檢測、重大動植物疫病防控、農業重大災害處置、重要農業遺傳資源保護利用、行業發展規劃編制、政策法規制(修)訂、技術標準和規程制(修)訂、重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技術諮詢報告撰寫、技術培訓教材編寫、農民教育培訓、農村合作經濟發展等工作;或結合農業農村生產實際制定技術工作規劃、計畫,並參與推廣先進技術、科研成果;或深入基層開展技術指導服務,在降低成本,提高生產率,增加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績。
(四)具備指導助理農藝師、助理畜牧師或助理獸醫師的能力。
(五)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等次;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4 年,且近 4 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等次;或具備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畢業學歷,取得助理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三條 高級農藝師、高級畜牧師、高級獸醫師
(一)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的能力,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長期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業績突出,能夠解決農業農村生產中的複雜問題或重大技術問題。
(三)取得相應中級職稱後,業績、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主持、承擔研製開發或推廣的新品種、新技術等具有國內先進水平,並作為主推品種或主推技術被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推廣;
2.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獎,或省農牧漁業豐收獎等科技成果獎二等獎 1 項或三等獎 2 項以上;
3.作為主要發明人,獲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發明專利,或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實用新型專利 2 項以上,並在實踐中推廣套用;4.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級以上審(認)定新品(良)種 1 項以上,並推廣套用;
5.在農業技術推廣、重要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環境檢驗檢測、重大動植物疫病防控、農業重大災害處置、重要農業遺傳資源保護利用、農民教育培訓、農村合作經濟發展、農業交流合作、服務基層等工作中發揮了重要技術支撐作用,連續 3年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或獲得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市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
6.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1 項,或市級以上地方標準 2 項以上;
7.作為技術骨幹,參與完成市(廳)級以上農業農村重大工程計畫、項目/課題,取得較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8.作為主要編寫者,參與編寫的農業農村重大政策法規、發展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諮詢報告、理論文章等智庫成果公開出版或被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採納並實施推廣;
9.作為主編或副主編,公開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著作或教材 1 部以上;或作為獨立或第一作者,在相關專業期刊上發表不少於 2000 字專業技術論文 1 篇以上。
(四)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幹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中級職稱技術人員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五)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中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等次;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中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且近 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四條 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
(一)長期在縣級以下農業農村一線和各類涉農企業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業績突出,民眾公認。
(二)具有較為全面系統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掌握本領域前沿發展動態,能夠創造性地解決複雜的實際問題或重大技術問題。
(三)取得農業系列副高級職稱後,業績、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主持推廣的新品種、新技術等得到大規模套用,並作為主推品種或主推技術被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推廣;
2.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國家科技成果獎,或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二等獎 1 項或三等獎 2 項以上;
3.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發明專利 1 項或實用新型專利 3 項以上,並在實踐中推廣套用;
4.作為主要完成人(前 3 位),獲得省級以上審(認)定新品(良)種 2 項以上,並推廣套用;
5.在農業技術推廣、重要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環境檢驗檢測、重大動植物疫病防控、農業重大災害處置、重要農業遺傳資源保護利用、農民教育培訓、農村合作經濟發展、農業交流合作、服務基層等工作中發揮了關鍵性技術支撐作用,在農業轉型升級、農村發展繁榮、農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連續 3 年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或獲得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
6.作為主要完成人(前 3 位),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1 項以上,或市級以上地方標準 2 項以上;
7.作為主要完成人(前 3 位),承擔完成省部級以上農業農村技術推廣重大工程計畫、項目/課題 1 項以上,或市(廳)級 2 項以上,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8.主持撰寫的技術推廣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諮詢報告、理論文章等智庫成果公開出版或獲市(廳)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 1 項以上,或被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採納 2 項以上並實施推廣;
9.公開出版本專業個人專著、合著或譯著 1 部以上;主持編寫公開出版的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著作或教材 2 部以上;或作為獨立或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發表專業技術論文1 篇以上。
(四)在指導、培養農業技術推廣骨幹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能夠指導相應副高級職稱人員的工作。
(五)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副高級職稱後,從事農業技術推廣相關工作滿 5 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五條 正高級農藝師、正高級畜牧師、正高級獸醫師
(一)具有深厚的專業理論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高,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或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
(二)長期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解決農業農村生產中的複雜問題或重大技術問題,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三)取得相應副高級職稱後,業績、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主持研製開發新品種、新技術等得到大規模推廣套用,並作為主推品種或主推技術被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推廣;
2.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國家科技成果獎;或作為主要完成人(一、二、三等獎分別為前 12、9、6 位)獲得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二等獎 1 項或三等獎 2 項以上;
3.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發明專利 1 項以上,並在實踐中推廣套用;
4.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省級以上審(認)定新品(良)種 2 項以上,並推廣套用;
5.在農業技術推廣、重要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環境檢驗檢測、重大動植物疫病防控、農業重大災害處置、重要農業遺傳資源保護利用、農民教育培訓、農村合作經濟發展、農業交流合作、服務基層等工作中發揮了關鍵性技術支撐作用,在農業轉型升級、農村發展繁榮、農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連續 3 年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或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
6.主持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1 項以上或省級地方標準2 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 3 位)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2 項以上;
7.作為第一完成人,承擔完成省部級以上農業農村重大工程計畫、項目/課題 1 項以上,或市(廳)級 2 項以上,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8.主持撰寫的農業農村重大政策法規、發展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諮詢報告、理論文章等智庫成果公開出版或獲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 1 項以上,或被市級以上黨委政府、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採納 2 項以上並實施推廣;
9.公開出版本專業個人專著、合著(第一作者)或譯著 1部以上;或主持編寫公開出版的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著作或教材 2 部以上;或作為獨立或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發表不少於 3000 字的專業技術論文 1 篇以上。
(四)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幹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能夠指導相應副高級職稱人員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五)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副高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等次。第四章 破格申報條件
第十六條 不具備第三章規定的學歷、年限要求,業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並符合下列條件的,須由 2 名以上本專業具備正高級職稱滿 5 年的同行專家對申報人的業績成果進行審核評議,並署名推薦後,可破格申報高一級農業技術職稱。
(一)基本條件取得現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3 年,且已聘現專業技術職稱;取得現職稱以來各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至少有 2 年為“優秀”等次。
(二)業績條件
1.破格申報正高級職稱,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二:
(1)作為主要完成人(前 3 位),承擔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課題,或主持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課題 2 項以上,其成果在全省推廣;
(2)作為主要完成人(前 3 位),獲得國家科技成果獎,或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二等獎 1 項以上;
(3)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省級以上審(認)定新品(良)種 3 項以上,並得到大規模推廣套用;
(4)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發明專利 2項以上,並在實踐中推廣套用;
(5)在核心期刊上作為獨立或第一作者發表不少於 3000字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 3 篇以上;或公開出版由本人撰寫的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或譯著 2 部以上。
2.破格申報副高級職稱,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二:
(1)獲得市級以上黨委政府表彰,或省級以上表彰獎勵部門與業務主管部門聯合表彰;
(2)作為主要完成人(前 3 位),承擔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課題 1 項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廳)級科研項目/課題 2 項以上,其成果在全省推廣;
(3)作為主要完成人(前 3 位),獲得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三等獎 1 項以上;
(4)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省級以上審(認)定新品(良)種 2 項以上,並得到大規模推廣套用;
(5)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發明專利 1項以上,並在實踐中推廣套用;
(6)在核心期刊上作為獨立或第一作者發表不少於 3000字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 3 篇以上;或公開出版由本人撰寫的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或譯著 1 部以上;或主持編寫國家或行業標準 1 項以上;或主持編寫本專業在省以上範圍通用的著作或教材 2 部以上(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 15 萬字)。
第十七條 中級以下職稱,不適用破格申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中級以下職稱評價條件,各設區市可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細則條款,但不能低於本標準條件要求。
第十九條 評審學歷是指國家或省內承認的學歷或學位,從事專業與所學專業不一致的,按照從事專業申報職稱。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於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評審相應專業職稱。
第二十條 根據工作實績,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申報認定相應專業中級職稱;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從事本專業工作滿 3年,可申報認定相應專業中級職稱;全日制大學本科從事本專業工作滿 1 年,或全日制大專從事本專業工作滿 3 年,可申報認定相應專業助理級職稱;全日制中專從事本專業工作滿 1年,可申報認定相應專業員級職稱。
第二十一條 本標準條件若干問題說明。
(一)國家級科技成果獎是指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國家科學技術獎。省部級科技成果獎是指省政府(國務院相關部門)設立的科技成果獎勵,包括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技進步獎、省專利獎、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神農中華農業科技獎。
(二)項目/課題是指政府及主管部門下達的重點研發計畫、科技發展計畫、農業良種工程等,省部級指省政府(科技部門)或農業農村部下達,市(廳)級是指市政府(科技部門)或省級業務主管部門下達。認定以立項通知、任務書、通過驗收材料等為依據。其他非政府部門指定或授權的各類社會組織項目/課題,以及其他各種以鑑定方式通過的計畫外自選項目/課題,不予認定。
(三)期刊主要指經新聞出版部門批准,在我國境內出版的具有 CN 刊號和 ISSN 刊號的期刊,不含增刊、特刊、專刊、論文集及電子刊物等。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農林核心期刊》中所評選出的期刊。被 SCI、SSCI、EI 收錄的視同核心期刊論文。公開出版指具有 ISBN 國際標準書號和 CIP 數據核字號的專業研究性合法書籍。
(四)表彰是指經黨中央、國務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舉辦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五)同一科研成果僅按論文、著作、課題、獎項、轉摘和套用決策等其中 1 項計算,不重複計算。集體科研成果獎項,只認定獎勵證書(或檔案)標明作者。
(六)主持或第一完成人指該項目的總負責人,負責該獎項、項目或課題等全面工作,應排名第 1 位。主要完成人是指獎項、項目或課題等發放獎勵證書人員(不含二級證書)。
(七)“以上”“以下”均含本級、本數,“市”均指設區市,不含縣級市。
(八)本標準條件規定的業績成果,須與從事專業或工作崗位一致。
第二十二條 本標準條件未盡事宜,應按照國家和省現行職稱政策執行。工作過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調整,按新的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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