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與晉升暫行規定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農業部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與晉升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1年11月12日
  • 實施時間:1991年11月12日
  • 頒布單位:農業部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基層農民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做好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與晉升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依靠科技進步振興農業加強農業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的決定》和人事部《關於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及精神,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農民技術人員職稱是表示專業技術水平和業務技能的稱號。凡在農村生產第一線從事種植業、畜牧業、漁業、其他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業、農業機械化、農業財會與經營管理、農村能源、農業環境保護等行業的農民技術人員,符合本暫行規定的,均可報名參加考評。國家正式職工不得參加農民技術人員職稱的考評。
第三條 參加評定和晉升技術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農業,獻身農業,努力為發展農村經濟和農業生產服務。
第四條 評定和晉升農民技術人員技術職稱,必須以工作實績、技術水平、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為主要依據,同時考慮文化程度和專業工作資歷。
第五條 農民技術人員技術職稱的等級定為:農民技術員、農民助理技師、農民技師、農民高級技師。根據農民技術人員所從事技術工作的性質,在職稱後註明專業類別。各級職稱的業務標準是:
(一)具備下列條件者,可評定為農民技術員:
1、具有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以上畢業學歷者;獲得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又稱“綠色證書”)者;初、高中畢業生,參加300學時以上系統地初等農業技術教育並取得結業證書,國中生須再經2年以上、高中畢業生須再經1年以上農業生產實踐,在基層農業技術推廣崗位上工作,初步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
2、在科技人員指導下能進行民眾性的試驗、示範、推廣和進行生產第一線的技術操作工作,能解決試驗、示範、推廣和生產中的一般技術問題,正確記載和整理技術資料,並能進行分析和小結;
3、在本專業崗位的技術工作實踐中成績明顯。
(二)具備下列條件者,可評定或晉升為農民助理技師:
1、能一般掌握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技術知識及基本技能,結合當地的農業生產情況,承擔本專業的技術工作;
2、能參與制定試驗、示範和技術工作的小型計畫,解決試驗、示範、推廣和農業生產中的一些技術問題,能撰寫工作小結;
3、能向民眾傳授農業科學技術知識,進行技術示範、指導或一般的技術諮詢;
4、取得農民技術員職稱4年以上,在本專業崗位的技術工作實踐中成績良好。
(三)具備下列條件者,可評定或晉升為農民技師:
1、具有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以上畢業的學歷,能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結合當地農業生產情況,承擔並勝任本專業工作,有一定的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經驗;
2、能解決試驗、示範、推廣和農業生產中某些技術難題,並能撰寫技術工作總結,可以指導農民助理技師開展技術工作;
3、能配合農業科技人員因地制宜地推廣先進技術和科研成果,制定實施方案,並能對實施工作進行總結分析;
4、取得農民助理技師5年以上,在本專業崗位的技術工作實踐中成績顯著。
(四)具備下列條件者,可評定或晉升為農民高級技師:
1、具有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以上畢業的學歷,能較熟練掌握和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獨立承擔本專業的技術工作;
2、在生產實踐中具有開拓性,獲得過地區(市)級以上科技或推廣成果獎勵、表彰;
3、了解本專業的科技動態,能倡導開展科學實驗,及時引進推廣先進技術,在提高農業生產水平、增加經濟效益等方面成績優異;
4、能結合生產的實際情況制定推廣、示範的計畫,分析和解決技術工作中的某些重要問題,撰寫試驗、示範報告和技術工作總結。能指導農民技師開展技術工作;
5、取得農民技師職稱5年以上。
第六條 開展農民技術資格證書(“綠色證書”)制度試點工作的地區,凡不具有國家承認的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以上畢業學歷的農民(含農民技術人員),應首先取得已設專業的“綠色證書”後,方能申請評定和晉升農民技術人員職稱。
第七條 少數確有特殊專長、有突出貢獻的農民技術人才,可不受學歷和工作時間的限制,直接破格晉升相應的技術職稱。
第八條 全國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與晉升工作由農業部人事勞動司統一部署,由農業部教育司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設立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職稱評定與晉升工作。地(市)、縣成立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委員會。
第九條 地(市)、縣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委員會一般由11~15人組成,其中具有中、高級職稱人員應占60%以上,並應有2~3名懂業務的行政領導參加,有條件的地方吸收2~3名技術水平較高的農民技術人員參加。評審會下設專業考評小組,各專業考評小組由3~7人組成。各專業考評小組成員一般應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
第十條 農民技術人員技術職稱的評定或晉升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一條 申請授予技術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要填寫《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表》,並附有能反映本人水平、業績的有關材料。經基層單位推薦,分別參加各有關專業的考試、考核。
第十二條 農民技師及其以下技術職稱,由各專業考評小組根據申報人員的考試、考核成績,提出考核評議意見後報縣評定委員會評定。農民高級技師由縣評定委員會推薦,地(市)評定委員會評審,並報省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准。
第十三條 農民高級技師職稱證書由省級農業主管廳(局)簽發,農民技師及其以下技術職稱證書,由縣級人民政府簽發。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證書由農業部統一印製。
第十四條 凡授予技術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由農業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要填寫技術人員登記卡,建立農民技術人員業務技術檔案(包括技術人員參加培訓、學習科目、時間、成績和獲獎情況等)。
第十五條 對過去評定的農民技術人員職稱,按此規定的要求組織審查後,符合標準條件者,予以承認,納入農業部門統一管理,並頒發由農業部統一印製的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證書。
第十六條 農業部門招聘的農民技術人員應具有相應技術職稱。已在現崗位工作的農民技術人員,如未達到本規定所要求的業務標準條件者,應按要求限期參加培訓,達到相應的要求。
第十七條 獲得技術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國家需要,在招聘農業技術幹部時,應從有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中遴選;
(二)受聘在基層單位工作的農民技術人員,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享受技術津貼;
(三)與生產單位或農戶簽訂有償的技術承包、技術指導、技術培訓和技術推廣契約;
(四)應聘到外地傳授技術;
(五)參加技術培訓、講座、技術交流或應邀參加有關學會、協會、研究會的學術會議;
(六)獲得有關部門的學術、技術資料和提供的良種、農業機具設備等;
(七)參與農業項目開發和獲得貸款;
(八)報考高、中等農業院校優先錄取。
第十八條 獲得技術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有以下義務:
(一)努力完成農業部門布置的技術推廣和試驗任務;
(二)帶頭在自己承包或管理的土地、生產經營單位和鄉鎮農技推廣組織中,套用推廣先進技術;
(三)向民眾傳授科學技術,帶領農民共同致富;
(四)提出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評定或晉升農民技術人員技術職稱,必須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確保質量。對於在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對於營私舞弊和打擊農民技術人員的,應按照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於謊報成果、弄虛作假、騙取技術職稱的,應撤銷其騙取的技術職稱。
第二十條 評定和晉升農民技術人員職稱工作,各地要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各地制定的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有關規定、辦法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農業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並報農業部備查。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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