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農民技術員職稱評定試行辦法

廣州市農民技術員職稱評定試行辦法

廣州市政府為了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進一步調動廣大農民學科學、用科學的積極性,為農村培訓大批熟悉基層情況的技術骨幹的重要措施而制定的廣州市農民技術員職稱評定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農民技術員職稱評定試行辦法
  • 發布時間:1991-05-08 
職稱簡介,評定試行辦法,

職稱簡介

農民技術職稱為進一步提高農民民眾的科技文化素質,培養和造就一支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技術人員隊伍,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而設立並推行的一些新的技術職稱。

評定試行辦法

(1991年5月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依靠科技進步振興農業加強農業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的決定》(國發〔1989〕78號)的精神,特制訂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和晉升工作是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進一步調動廣大農民學科學、用科學的積極性,為農村培訓大批熟悉基層情況的技術骨幹的重要措施。各級有關部門對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應予以支持。
第三條在本市農村長期從事農、林(果)、牧、漁業生產的農民,具有一定政治思想覺悟和國中或相當國中文化程度;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按本辦法申報農民技術員職稱:
(一)能掌握農、林(果)、牧、漁業生產中的一項或幾項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並能運用於試驗、示範、推廣等項工作,解決和總結生產中的技術問題,並取得較大成績的。
(二)農村青年國中畢業生從事三年以上農業技術工作,在實踐中成績顯著,或在某項專題研究和技術套用上取得成績,獲得縣以上(含縣)農業技術試驗、示範、推廣成果獎勵的。
第四條農民技術員的職稱評定,主要是根據其工作實績、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必要時,可邀請行業專家進行多種形式的考核或考試,其成績可作為評定的參考條件。
第五條市、縣(區)成立農民技術員職稱評定領導小組,成員由市、縣(區)科委、農委、科協、成人教育局(辦)組成。下設辦公室(設在科委內),負責對農民技術員職稱評定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組建由專家組成的農民技術員職稱評定委員會以及對申報人員的考核等工作。
鎮成立農民技術員職稱評定小組,負責辦理申報、培訓、初評、推薦工作。
第六條申報農民技術員職稱的人員,根據本人專業特長向鎮農民技術員職稱評定小組提出申請,並填寫職稱評定表,經鎮評審小組初評後送縣(區)農民技術員職稱評定委員會評定。
第七條經縣(區)農民技術員職稱評定委員會評定後的農民技術員名單,報縣(區)農民技術員職稱評定領導小組審核確認,由縣(區)人民政府發給職稱證書,並報市農民技術員職稱評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入冊備案。職稱證書可作為聘用的依據。職稱證書由市農民技術員職稱評定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印製。
第八條被評定的農民技術人員,仍從事原崗位工作,按有關規定不與工資掛鈎。各級政府有關業務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用,在聘用契約期內,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九條本辦法只適用於農、林(果)、牧、漁等種養專業人員的職稱評定範圍,農村其它專業人員的職稱評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條本辦法解釋權屬廣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各縣(區)過去自行制定的有關規定如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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