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正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山東省正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由山東省審計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於2022年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正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26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審計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發文字號:魯審字〔2022〕4號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山東省審計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
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審計系列正
高級審計師、高級審計師職稱
評價標準條件的通知
魯審字〔2022〕4號
各市審計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中央駐魯單位:
  隨著全國職稱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山東省審計系列正高級審計師職務資格標準條件(試行)》(魯人社規〔2019〕3號)、《山東省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價標準條件》(魯審字〔2019〕22號)已不適應國家、省有關職稱制度改革政策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關於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84號)、《關於印發山東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魯人社規〔202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我們對原標準條件進行了修訂,現將新修訂的《山東省正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山東省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審計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2年1月26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正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審計專業職稱評價制度,客觀公正評價審計專業技術人才,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審計人才隊伍,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政策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於全省範圍從事審計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正高級審計師實行面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方式,面試合格並通過評審方可取得正高級審計師職稱。
第二章 標準條件
  第四條 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
  (二)具備良好的審計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恪守審計準則和職業操守,有效履行崗位職責,自覺運用新理念和新技術,提高審計工作水平。
  (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並完成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四)近5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等次以上。
  (五)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審計師職稱後,從事與高級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在參加正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時,可視同具備高級審計師職稱。
  第五條 審計工作經歷
  系統掌握和套用審計相關政策法規和審計專業理論,準確把握審計工作規律和發展趨勢,實踐經驗豐富,有較高的組織管理能力。取得高級審計師職稱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企業或事業單位工作,分管或負責審計工作3年以上,或者擔任重大審計項目審計組長或副組長5次以上,或者擔任重大審計項目主審7次以上。
  (二)在社會審計機構工作,擔任合伙人或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或者作為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執業會員,擔任大中型企業或政府、部門單位委託的審計相關業務主要負責人5次以上,或者擔任大中型企業或政府、部門單位委託的審計相關業務主要承辦人7次以上。
  (三)作為業務骨幹,從事審計相關工作8年以上。
  申報人具備上述不同崗位工作經歷的,擔任相關職務時間或參加審計項目數量可以累計。
  第六條 審計業績成果
  政策理論水平高,專業能力強,工作業績顯著。取得高級審計師職稱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審計監督、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方面發揮重大作用,業績貢獻突出,個人或所領導的集體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1次以上,或者獲得市級黨委政府(省級工作部門)表彰2次以上,或者獲得縣級黨委政府表彰3次以上。
  (二)開展審計監督、查錯糾弊、防範風險等工作,提出的重大建議為科學決策提供依據或諮詢,成效顯著,被同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或者大中型企業集團、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主要領導批示肯定3次以上。
  (三)主持或作為主審承擔的重大審計項目,被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評選為優秀審計項目2項以上。
  (四)主持或作為主審在審計工作中,發現重大違紀違規問題線索2項以上,依法依規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並成為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五)負責或作為主要參加者研究起草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承辦人承擔大中型企業或政府、部門單位委託的審計相關業務,取得行業公認的顯著成績,出具的審計報告具有較高的社會公信力,其審計結果和建議被大中型企業集團或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認可採納5項以上,並且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七條 審計研究成果
  審計科研創新能力突出,研究成果達到較高水平。取得高級審計師職稱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且學術價值較高的審計相關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10萬字以上;或者公開出版有較高水平的審計相關教材,本人參與編寫、翻譯累計15萬字以上。
  (二)在北京大學圖書館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錄》中所評選出的期刊上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審計相關論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者在國際標準刊號(ISSN)或國內統一刊號(CN)刊物上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審計相關論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省級以上審計相關科研課題1項以上,並已結題。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因審計相關成果,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三等獎以上或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以上。
  (五)作為主要完成人撰寫的審計相關領域調研報告、審計案例等,在解決重大疑難問題、關鍵業務問題方面發揮重大作用,被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採用。
  (六)作為主要完成人在審計工作中,將前沿技術方法套用於審計實踐,取得的創新成果被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採用或推廣。
第三章 破格申報條件
  第八條 取得高級審計師職稱滿3年,至少有1個年度考核為優秀,審計工作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不受學歷(學位)、資歷和工作經歷的限制,破格申報參加評審:
  (一)入選哲學社會科學界國家人才培養工程。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審計相關領域研究或實踐成果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二等獎以上或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以上。
  (三)作為受聘專家參與研究起草國家審計法律法規,需提供聘書或起草部門的邀請函。
  (四)因審計工作業績顯著,個人或所領導的集體獲得國家級表彰。
第四章 附 則
  第九條 資歷年限或從事審計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評審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條 企業規模標準參見《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
  第十一條 標準條件中詞語的特定解釋:
  (一)“重大審計項目”是指縣級以上國家重大政策貫徹落實情況跟蹤審計、財政審計、金融審計、企業審計、經濟責任審計、自然資源資產審計、投資審計等,以及其他相當規模的審計項目。
  (二)“審計相關工作”是指審計科研、審計教育培訓、內部審計指導及審計信息化等審計相關工作。
  (三)“組長、副組長、主審”“主要負責人、主要承辦人”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審計機構在實施審計項目中使用的特定名稱;“業務骨幹”是指在審計相關工作中承擔主要任務,發揮核心作用,應排名前2位。
  (四)“主持”是指該項目或課題的總負責人,負責該項目或課題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項目或課題完成的第1位;“主要完成人、主要參加者”是指項目或課題的主要參與者,應排名前3位。
  (五)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數量級。
  (六)省部級:省是指行政劃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是指國務院的部、委、局等;市級:是指設區的市。
  (七)本文所指表彰,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經批准免於登記的社會團體及其所屬單位經黨中央、國務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舉辦的面向各級各部門或者本系統本行業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第十二條 本標準條件由山東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標準條件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審計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審計系列正高級審計師職務資格標準條件(試行)的通知》(魯人社規〔2019〕3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審計專業職稱評價制度,客觀公正評價審計專業技術人才,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審計人才隊伍,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政策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於全省範圍從事審計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高級審計師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方式。凡申請參加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的人員,須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成績達到合格標準的,在有效期內方可參加職稱評審。
第二章 報考條件
  第四條 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
  (二)具備良好的審計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恪守審計準則和職業操守,有效履行崗位職責,自覺運用新理念和新技術,提高審計工作水平。
  (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並完成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第五條 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
  取得審計師職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報名參加考試: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審計師職稱後從事與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近2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等次以上。
  (二)具備碩士學位,取得審計師職稱後從事與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4年,近4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等次以上。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審計師職稱後從事與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近5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等次以上。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審計師職稱後從事與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6年,近6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等次以上。
  取得會計師、經濟師、統計師、工程師等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參加高級審計師考試時,可視同具備審計師職稱。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審計工作經歷
  熟練掌握審計相關政策法規和審計專業理論、技術方法,實踐經驗較豐富,具有較強職業判斷能力。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企業或事業單位工作,擔任審計項目組長或副組長3次以上,或者擔任審計項目主審5次以上。
  (二)在社會審計機構工作,具備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擔任審計相關業務主要負責人3次以上,或者擔任審計相關業務主要承辦人5次以上。
  (三)作為業務骨幹,從事審計相關工作7年以上。
  申報人具備上述不同崗位工作經歷的,擔任相關職務時間或參加審計項目數量可以累計。
  第七條 審計業績成果
  政策理論水平較高,專業能力較強,業績成果突出。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在審計監督、內部控制、風險防控、維護經濟安全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有效促進單位完善治理,所提出的審計建議被有關部門單位或企業採用5項以上。
  (二)主持或作為主審承擔的審計項目,被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評選為優秀審計項目1項以上。
  (三)主持或作為主審在審計工作中,發現重大違紀違規問題線索1項以上,依法依規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並成為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撰寫的調查報告、審計信息和專報等準確判斷形勢,為科學制定政策提供依據或諮詢,被同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或者大中型企業、業務主管部門主要領導批示肯定2次以上。
  (五)作為第一執筆人制定本地區、本行業或本部門審計發展規劃、審計工作制度或審計操作規程,被正式批准實施。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承辦人承擔大中型企業或政府、部門單位委託的審計相關業務,成效突出,出具的審計報告具有公信力,其審計結果和建議被委託單位認可採納3項以上,並且取得一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七)審計工作業績突出,獲得縣級以上黨委政府表彰或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1次以上。
  第八條 審計研究成果
  審計科研創新能力較強,研究成果達到一定水平。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且學術價值較高的審計相關專業書籍,本人獨立撰寫5萬字以上;或者公開出版有較高水平的審計相關教材等,本人參與編寫、翻譯累計10萬字以上。
  (二)在國內統一刊號(CN)或國際標準刊號(ISSN)刊物上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審計相關論文、調查報告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者在省級以上具有內部刊號刊物上發表有較高水平的審計相關論文、調查報告4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市級以上審計相關科研課題1項以上,並已結項。
  (四)審計技術方法創新成果被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採用或推廣。
  (五)長期(7年以上)在鄉鎮單位(不含城區街道辦事處和派出機構)審計一線工作,承擔本地區、本單位審計項目主審5次以上,本人撰寫的較高水平的審計案例、審計研究報告等2份以上。
第四章 破格條件
  第九條 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滿3年,至少有1個年度考核為優秀,審計工作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破格參加考試和評審:
  (一)因審計工作突出,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審計相關領域研究或實踐成果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三等獎以上或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以上。
  (三)獲得與審計相關的國家專利2項以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資 歷年限或從事審計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評審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一條 企業規模標準參見《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
  第十二條 標準條件中詞語的特定解釋:
  (一)“審計相關工作”是指審計科研、審計教育培訓、內部審計指導及審計信息化等審計相關工作。
  (二)“組長、副組長、主審”“主要負責人、主要承辦人”是指事業、企業或社會審計機構在實施審計項目中使用的特定名稱;“業務骨幹”是指在審計相關工作中承擔主要任務,應排名前3位。
  (三)“主持”是指該項目或課題的總負責人,負責該審計項目或課題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項目或課題完成的第1位;“主要完成人、主要參加者”是指項目或課題等的主要參與者,應排名前3位。
  (四)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數量級。
  (五)省部級:省是指行政劃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是指國務院的部、委、局等;市級:是指設區的市。
  (六)本文所指表彰,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經批准免於登記的社會團體及其所屬單位經黨中央、國務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舉辦的面向各級各部門或者本系統本行業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第十三條 本標準條件由山東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標準條件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山東省審計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通知》(魯審字〔2019〕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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