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正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

《浙江省正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是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審計專業職稱評價制度,客觀公正評價審計專業技術人才,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審計人才隊伍,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政策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

2022年12月28日, 浙江省審計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浙江省正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正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
  • 發布單位:浙江省審計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2年12月28日, 浙江省審計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浙江省正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審計專業職稱評價制度,客觀公正評價審計專業技術人才,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審計人才隊伍,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政策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適用於全省範圍從事審計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以及離退休人員不得參加評審。
第三條 審計專業人員級別職稱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按照本評價條件評審通過並獲得正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由省人力社保廳統一頒發浙江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電子證書[其中已實行高級職稱自主評聘單位的人員,由正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出具《評審結果通知書》],表明持證人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正高級審計師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審計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恪守審計準則和職業操守,有效履行崗位職責,自覺運用新理念和新技術,提高審計工作水平;
(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並完成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四)近5年在所在單位的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第五條 學歷學位和資歷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後,擔任高級審計師職務並從事審計工作(未實行評聘結合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的申報人員,取得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後從事審計工作,下同)滿5年;
先擔任高級審計師職務,後取得學歷(或學位)的,取得學歷(或學位)前後的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年限合併計算。擔任高級會計師職務,在參加正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時,可視同擔任高級審計師職務。
第六條 擔任高級審計師職務後,審計工作業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下列標誌性業績之一的,可直接申報參加評審:
(一)作為負責人因審計相關成果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二等獎或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以上;
(二)因審計工作取得特別成效,個人或所領導的集體獲得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審計署、國家部委主管機關、中國審計學會、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專門表彰;
(三)在全國500強企業總部擔任分管審計工作的領導或總審計師。
第七條 專業技術人才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在處分影響期內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專業技術人才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八條 審計工作經歷
申報人員擔任高級審計師職務後,系統掌握和套用審計相關政策法規和審計專業理論,準確把握審計工作規律和發展趨勢,實踐經驗豐富,有較高的組織管理能力,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擔任大中型審計項目的組長(主審);
(二)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分管審計工作或擔任審計機構負責人及相當職務;
(三)在社會審計機構工作,擔任合伙人(股東)或高級管理人員;或從事審計業務,並作為註冊會計師連續執業。
第九條 審計業績成果
申報人員擔任高級審計師職務後,政策理論水平高,專業能力強,工作業績顯著,並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三項:
(一)在擔任組長(主審)的大中型審計項目中,有被省級以上審計機關評為優秀審計項目;或有被省級以上內部審計協會評為優秀項目;
(二)在主持的審計工作中,發現重大違紀違規問題線索,依法依規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並成為成案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或承擔有關部門交辦的專案審計工作,其審計結果成為司法機關、紀檢部門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三)在主持承擔的審計或審計調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審計意見、建議在促進深化改革、完善管理制度、推進高質量發展等方面有指導作用,被相關單位採用,並經評審專家鑑定取得顯著成效;
(四)接受政府、部門單位或大中型企業委託,主持承擔審計相關業務,取得行業公認的顯著成績,出具的報告具有較高的社會公信力,其報告結果和建議被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或大中型企業集團認可採納;
(五)主持審計或審計調查項目,所揭示的問題具有典型性或預見性,在嚴肅財經紀律、推動重大政策落實、防範重大風險、提高資金績效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並經評審專家鑑定認可;
(六)主持完成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的重點審計專業課題或研究成果轉化工作,在全國、全省或本系統範圍內產生較大影響,成效顯著;
(七)在審計監督、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方面發揮重大作用,業績貢獻突出,個人或所領導的集體獲得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表彰;
(八)負責研究起草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或起草與審計工作相關的重大制度、行業標準被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發文採用;
(九)承擔高等院校審計專業教學或審計人員面授繼續教育任務,結合國內外行業改革與發展的最新動態,主講審計專業主幹課程,教學效果被所在院校或培訓機構評為優秀等次,在培養審計人才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第十條 審計研究成果
申報人員擔任高級審計師職務後,審計科研創新能力突出,研究成果達到較高水平,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學術價值在行業前沿的審計相關專業書籍、譯作、教材等;或獨立(第一作者)撰寫並公開發表學術價值在行業前沿的審計相關論文、調查報告;
(二)作為負責人因審計相關成果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或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正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堅持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實行材料評審與面試答辯相結合的形式,其中材料分數占75%,面試分數占25%。本評價條件為評審會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評價的重要依據,評審會在對申報材料、面試答辯情況進行量化賦分並對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充分審議的基礎上,以投票表決的方式產生評審結果。《浙江省正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試行)》將根據行業發展動態適時調整。
第十二條 申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人員,取消其職務任職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任職資格證書,並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申報相應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等申報材料的;
(二)有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分、處罰階段或任現職後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在申報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三條 本評價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以上”均含本級。
(二)“市”是指設區市,不包括縣級市。
(三)資歷年限或從事審計工作年限,均按周年計算,其截止日期為評審年度的12月31日。
(四)“大中型審計項目”是指:縣級以上政府財政收支、稅收征管、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縣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大中型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主要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市級以上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審計;大中型企業審計;省(部)級以上政府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以及相應的其他經濟單位審計;被審計單位年度財政財務收支總額5000萬元以上或建設項目投資5000萬元以上;縣級以上政府重點建設項目審計。
(五)大中型企業以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的規定為準。
(六)本評價條件中所稱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學圖書館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錄》為準。
第十四條 本評價條件由省審計廳、省人力社保廳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評價條件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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