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眾文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

根據國家和浙江省職稱改革有關檔案精神,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於2021年9月5日印發了檔案《浙江省民眾文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民眾文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5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政策解讀,一、背景,二、起草過程,三、主要內容,

政策解讀

一、背景

民眾文化專業人員是文化領域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文化改革發展和建設文化浙江的重要力量。我省現行有效的《浙江省民眾文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浙文旅人〔2018〕13號)制定於2018年12月。在試行過程中,由於群文高級職稱申報人員中基層民眾文化工作人員占比較大,較多基層民眾文化專業人員較難以達到評審條件要求。為更好貫徹落實好中央和省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中關於“向基層一線工作人員傾斜”的政策,引導民眾文化專業人員深入民眾、紮根基層,經研究,開展了《浙江省民眾文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以下簡稱《評價條件》)修訂工作。

二、起草過程

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省文化和旅遊廳組織力量,在反覆研究、多次修改的基礎上,形成了《浙江省民眾文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修訂稿)(徵求意見稿)》,先後徵求了各地市文化和旅遊局、各級文化館、民眾文化專業專家意見和建議,修改完善後按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流程要求,於2021年7月19日至25日在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官網上公開徵求意見(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到反饋意見),並通過廳政策法規處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最終形成《浙江省民眾文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

三、主要內容

《評價條件》以《浙江省民眾文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浙文旅人〔2018〕13號)為主要框架,共四章18條,主要內容包括評價條件的適用範圍、申報條件、評審條件以及任職資格評審量化賦分標準。
《評價條件》調整和細化的重點內容有:
(一)增加評價條件適用範圍
在第二條評價條件適用範圍中,將從事民眾文化傳播工作列入適用範圍中;增加一項:其他從事民眾文化專業工作人員。
(二)調整申報條件
申報條件按照副研究館員、研究館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進行分類。
第六條 副研究館員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碩士學位,取得館員資格後,聘任館員職務5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學位,取得館員資格後,聘任館員職務2年以上。
(二)具備以下條件中的1項以上的,可直接申報:
1.主持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
2.主持完成(創作)的專業成果獲得全國“群星獎”等省部級以上獎項1項。
(三)具有其他專業的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因工作崗位變動,現實際從事民眾文化工作,需轉評民眾文化館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後,實際聘任民眾文化館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1年以上,且轉評前後的任職年限累計5年以上(具有博士學位人員,轉評前後的任職年限累計2年以上),方可申報民眾文化副研究館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不具備規定的學歷和資歷,按本條件所附的量化賦分標準,自評分達到規定分值以上,且由2名本專業正高級專家舉薦。規定分值將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七條 研究館員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碩士學位,取得副研究館員資格後,聘任副研究館員職務5年以上。
(二)具備以下條件中的2項以上的,可直接申報:
1.主持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
2.主持完成(創作)的專業成果獲得全國“群星獎等省部級以上獎項1項;
3.獲得省部級以上重要人才項目(稱號)獲得者。
(三)具有其他專業的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因工作崗位變動,現實際從事民眾文化工作,需轉評民眾文化副研究館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後,實際聘任民眾文化副研究館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1年以上,且轉評前後的任職年限累計5年以上,方可申報民眾文化研究館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完善評審條件
評審條件按照副研究館員、研究館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進行區分,並按照專業理論知識、專業工作能力和業績、專業學術成果進行歸類。同時,根據民眾文化發展情況,在正常申報的評審條件中,為體現向基層一線傾斜原則,專門針對縣級和鄉鎮級民眾文化機構申報人員補充相關評價業績條件和學術成果要求。具體為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副研究館員
1.“專業工作能力和業績”評審條件中,增加面向縣級、鄉鎮級民眾文化機構工作人員的評審條件:
(1)主持策劃、組織縣處級以上文化藝術活動4次或縣處級以上民眾文化理論研究與傳播活動4次(僅適用縣級民眾文化機構工作人員)。
(2)主持策劃、組織縣處級以上文化藝術活動2次或縣處級以上民眾文化理論研究與傳播活動2次(僅適用鄉鎮級民眾文化機構人員)。
2.“專業學術成果”評審條件中,增加相應的參評項目和面向基層工作人員的評審條件:
(1)文藝作品(節目)、論文論著等專業成果獲省部級獎項1次以上,或獲市廳級一、二等獎3次以上。
(2)視覺藝術作品在國家級文藝獎項評選中入選(展)2件以上,或市廳級文藝獎項評選中入選(展)4件以上。
(3)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研究課題(項目)1項,或編著本行業出版物1本以上,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省級以上藝術基金項目1項以上。
(4)文藝作品(節目)、論文論著等專業成果獲縣處級一、二等獎4次以上(僅適用鄉鎮級民眾文化機構人員)。
第十二條 研究館員
1.“專業工作能力和業績”評審條件中,調整參與項目數量:主持調查、發掘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調整為2項。增加面向縣級、鄉鎮級民眾文化機構工作人員的評審條件:
(1)主持策劃、組織縣處級以上文化藝術活動8次或縣處級以上民眾文化理論研究與傳播活動8次(僅適用縣級民眾文化機構工作人員)。
(2)主持策劃、組織縣處級以上文化藝術活動4次或縣處級以上民眾文化理論研究與傳播活動4次(僅適用鄉鎮級民眾文化機構人員)。
2.“專業學術成果”評審條件中,增加相應的參評項目和面向基層工作人員的評審條件:
(1)文藝作品(節目)、論文論著等專業成果獲國家級獎項1項以上,或獲省部級獎項2項以上,或獲市廳級獎項一、二等獎6次以上。
(2)視覺藝術作品在國家級文藝獎項評選中入選(展)3件以上,或市廳級文藝獎項評選中入選(展)6件以上。
(3)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研究課題(項目)1項,或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研究課題(項目)2項,或出版專著1本以上,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國家級藝術基金項目1項以上。
(4)文藝作品(節目)、論文論著等專業成果獲市廳級一、二等獎3次以上,或縣處級一等獎6次以上 (僅適用鄉鎮級民眾文化機構人員)。
(四)細化量化賦分標準
第十三條規定,專業審議組通過材料審核、論文盲審、業績成果鑑定等方式,對申報人員進行量化賦分,量化賦分結果作為評審會專家評審的主要依據。量化賦分標準將根據行業發展適時調整完善。
1.對第四章附則進行了修改完善,增加兩項有關特定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1)條件中藝術基金資助項目:指由文化和旅遊部及省級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設立或領導的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如“國家藝術基金”“浙江文化藝術發展基金”。
(2)條件中所規定的科研項目(課題)、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等,均指項目已結項。
2.本次修訂結合民眾文化專業工作實際,對量化賦分標準進行了調整及細化,主要修改如下:
(1)在第一項職業道德中,增加志願服務評審量化賦分標準。
(2)在第三項工作能力和業績中,調整策劃、組織市(廳)級和縣(處)級民眾文化活動的分值,並針對鄉鎮級民眾文化機構申報人員增加鄉(科)級民眾文化活動量化評分標準。
(3)在第四項學術成果中,提高在國家級公開刊和省級公開刊發表論文的分值,分別為3n和2n;對代表性論文評審中的分值進行了細化,調整為“由專家評定取平均分,小數點後保留1位數。”
(4)在第五項專業成果中,業務成果獲獎量化賦分中,新增:縣(處)級第一等次4n,第二等次2n,第三等次1n,第二等次、第三等次只針對鄉鎮級民眾文化機構申報人員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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