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音樂學院章程

浙江音樂學院章程

浙江音樂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

《章程》基本涵蓋了《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所規定的應載明的主要內容,分序言和正文兩部分,全文10263字。序言主要闡述學院的歷史沿革、辦學目標和特色。正文共十章,八十條,包括“總則”、“舉辦者與學校”、“學生”、“教職員工”、“組織與管理”、“教學與科研”、“學校與社會”、“經費、資產與後勤”、“學校標識”、“附則”等章節,主要闡明了學院辦學理念、辦學原則和重大事實要素,明確了舉辦者和學院的關係、學生及教職員工的權利和義務,概述了學院的管理體制和組織結構,同時還對學院的教學科研、經費管理、資產管理、後勤保障、合作交流等做了進一步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音樂學院章程
  • 核准單位浙江省教育廳
  • 發布時間:2017年02月21日 
制定過程,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大學章程是現代大學制度的核心,是依法治校的憲章,是建設現代大學制度的根本舉措,是實現高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根本保障。學院高度重視章程制訂工作,自籌建以來不斷完善修訂章程工作,2016年3月學院正式成立後,廣泛徵求意見,幾易數稿,經第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院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審定,報省文化廳審核,於2016年9月上報省教育廳核准。

章程內容

序 言
浙江音樂學院是2016年3月1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本科普通公辦高校。學校秉承李叔同“學堂樂歌”文化傳統,踐行“事必盡善”校訓,立足浙江,面向全國,致力於建成高水平一流音樂院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構建現代大學制度,保障學校依法辦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修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浙江音樂學院”,簡稱“浙音”;英譯文名為Zhejiang Conservatory of Music,縮寫“ZJCM”。學校網址為http://www.zjcm.edu.cn。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轉塘街道浙音路1號。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組織,具有獨立民事法人主體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浙江音樂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六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研究創作、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為基本職能。學校設立音樂與舞蹈學、戲劇與影視學、藝術學理論等一級學科。學校以本科生為主要培養對象,同時承擔研究生培養任務。
第七條 學校實行校、系部(學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 學校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舉辦,浙江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共建。學校行政主管部門為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業務主管部門為浙江省教育廳。
第九條 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浙江省教育廳負責指導監督學校辦學行為,評估學校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支持學校與省內文藝院團開展多種形式合作,為學校創造良好辦學條件和發展環境。
第十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法律法規,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確定辦學規模和招生方案,調整最佳化招生結構比例;
(二)以全日制和業餘教育的形式,實施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合理確定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制定人才培養計畫,自主建設課程資源;
(三)授予畢業生相應學位,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向為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
(四)自主開展研究創作,推動學術進步、成果轉化,積極服務社會;
(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配備教師、管理人員和後勤服務人員,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制定薪酬待遇標準和分配辦法;
(六)自主管理和使用財政性財產、自籌財產和受贈財產;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舉辦者和管理者的指導和監督;
(二)認真履行各項辦學職能,建立完善辦學質量保障體系,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省規定的標準;
(三)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與維護教職員工、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完善學校內部管理機制,加強紀律、審計等監督;
(五)推行校務公開,保障師生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生
第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平等接受學校教育,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公平獲得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課程、參與國內外交流學習的機會;
(三)在品德、學業和能力等方面獲得科學合理評價,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公平獲得各種榮譽稱號和獎勵;申請國家和學校的資助;
(四)組織和參加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社團,以及各類文體和藝術實踐等活動。在不影響學業前提下,課餘時間參與各類社會服務、勤工助學等活動;
(五)知悉學校建設、改革和發展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學業,修德踐行,完善人格;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其他應繳納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等公共財產;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學校為學生成長成才提供條件和保障,為在學習與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學生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學籍管理制度,維護學生的學習權利。對違法違紀的學生依法依規作出相應的處分或處理。
第十七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八條 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成立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社團,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社團應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範圍內活動。
第十九條 學校保護學生正當的申辯和申訴權利,建立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
第二十條 不具有學校學籍的進修學生、交流學生等其他各類受教育者,在學校學習期間,按有關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一條 教職員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分崗聘用、分類管理制度。
(一)事業編制人員實行聘用契約制度,非事業編制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或其他用工制度;
(二)教師實行資格認定和崗位職務聘任制度,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管理人員實行職員職級制度,工勤人員實行工勤技能等級聘用制度;
(三)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進行分類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進修等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業績、廉潔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晉升機會、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建設、改革和發展以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涉及個人利益的事項表達異議、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教職員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和愛護學生;
(二)恪盡職守,愛崗敬業,勤奮工作,完成聘約或崗位職責規定的任務;
(三)維護學校聲譽和學校利益;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教師職業道德;
(五)遵守學術規範、學術誠信;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倡導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創作和藝術實踐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六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專業發展制度,建立完善教職員工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七條 學校積極提高教職員工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障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學校建立各類獎懲制度,按規定對教職員工實行獎勵或處分。
第二十九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條 特聘教授、名譽教授、講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創作、實踐、進修活動期間,依法、依規、依約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章 組織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管理體制。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浙江音樂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和管理治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其他黨委班子成員履行“一崗雙責”,結合業務分工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工作。
學校黨委會議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學校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當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浙江音樂學院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學校黨員大會或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浙江音樂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由學校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能。
浙江音樂學院監察專員辦公室是浙江省監委派駐學校的監察機構,根據浙江省監委授權履行監察職責,代表浙江省監委對學校黨委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三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結合實際依法制定《浙江音樂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發揮其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由各學科領域內具有代表性、處事公正,且有履職能力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組成。根據需要,可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特邀委員。人數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系部(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業技術職務人員,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每屆任期4年,每位委員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三)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四)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五)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六)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若干專門委員會。系部(學院)可設學術委員會分會。各專門委員會、系部(學院)學術分委員會根據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工作。學校制定學位委員會章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4年,每位委員任職總數不超過2屆。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至3名。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或審定學校學位條例、學位標準、學位點增設、調整、撤銷等重大事項;
(二)審議或審定授予學生學位的重大事項;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活動。學校黨委支持全體教職員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審議通過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執行委員會行使職權。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其日常工作。
學校可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員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四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代表全校學生的意志,維護全校學生的利益。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
第四十一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員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學校建立系部(學院)兩級工會組織。
第四十二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發揮指導和組織作用。共青團建立學校、系部(學院)兩級組織。
第四十三條 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由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受學校黨委領導和學校團委指導,是學生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民眾組織。
第四十四條 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五條 學校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結合實際需要,設立學校黨委職能部門、行政職能部門、學術機構和服務機構,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保障學校有效運行,為師生員工提供服務。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定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學校規定和授權,自主開展活動,獨自運營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學校與校外單位或組織以簽訂協定方式合作成立的機構,按照協定約定開展活動。
第六章 教學與科研
第四十七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學科專業建設、科研創作等學術活動需要設定系部(學院)、直屬單位,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第四十八條 各系部(學院)是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基本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發展規劃,經學校批准後實施;
(二)根據學校的規定自主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創作、藝術實踐、對外交流等學術活動;
(三)負責學生教育、培養與管理。負責學生思想教育。制訂並實施教學計畫、課程建設,保證教學質量。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做好畢業生就業創業指導工作;
(四)管理和建設基層組織。在學校核定的編制內設定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實施對系部(學院)機構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
(五)制定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系部(學院)教師任職資格、業績評價標準和專業技術職務晉升條件,組織實施教師的考核和聘任工作;
(六)管理、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 系部(學院)設主任(院長)一名,副主任(副院長)若干名。系部(學院)主任(院長)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研創作、藝術實踐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所在單位教職員工報告工作。
第五十條 學校各二級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直屬黨支部)、支部委員會等基層黨組織。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直屬黨支部)、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二級黨組織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
學校二級黨組織應當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第五十一條 系部(學院)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幹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後,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五十二條 學校以“理論研究、創作表演、科技套用”三個類別對學科專業進行分類,建立學科群鏈,制訂建設目標、考核評價標準,指導督促各學科專業建設。
第五十三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需要和規律,建立“平台+模組+個性”基本教學結構,創新人才培養模式。重視拔尖人才培養;加強對學習困難學生的指導和幫助。探索有效途徑,加強對學生合作表演能力的培養。以課程建設為切入點,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五十四條 學校根據辦學定位和目標,凝練學科方向,設立研究機構、平台,組建學術團隊。重視科研創作實踐項目申報和管理,以項目為載體,整合校內外優質資源,開展協同創新、科研創作。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完善藝術實踐教育體系。根據專業特點,增加實踐教學內容和學分比重。加強產學研機制建設,支持師生積極參與高水平賽事,舉辦或承辦高水平高質量專業比賽、音樂節、演出季等。加強學校藝術實踐團體建設。
第五十六條 學校加強與國內外知名院校的交流與合作,推進實施高質量的合作項目;學校通過多形式多渠道開展教師互派、學生互換、學分互認、學位互授、節目互演等合作關係。學校積極提高留學生、華僑港澳台生比例,努力提升國際化水平。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七條 學校重視與社會建立緊密和諧的關係,努力服務社會需求,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建立良好的環境和氛圍。
第五十八條 學校設立由社會各界熱心人士、校友代表、學校領導與師生代表組成的校務委員會,作為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議事與監督機構,對學校發展、教育教學、研究創作、藝術實踐、社會服務和資金籌措等方面履行諮詢、審議與監督職能。
第五十九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培養人才,增強辦學針對性。學校以國有民辦模式設立附屬音樂學校,開展中國小階段的音樂藝術人才培養,為學校提供優質生源保障。
第六十條 學校重視對文化發展動態的把握,組織校內外優勢力量,開展科學研究、藝術創作、表演服務。
第六十一條 學校立足浙江、面向全國,積極挖掘、整理、研究傳統音樂、舞蹈、戲劇等藝術,做好文化傳承保護與發展工作。學校獨立或合作組建經營性演藝機構,重視科技成果轉化,為發展藝術經濟、文化產業服務。
第六十二條 學校主動開展成人學歷教育,組織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積極發展終身教育。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基金會,作為接受廣大校友、社會組織及各界人士捐贈的平台。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基金主要用於支持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第六十四條 學校校友會是學校校友自願組成的社團組織。學校依法註冊成立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校友涵蓋下列人員:
(一)曾經在學校接受過學歷教育的學生、非學歷教育的學員;(二)曾經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
(三)學校授予榮譽稱號的社會人士;
(四)學校聘請的特聘教授、名譽教授、講座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職教師等。
第六十五條 學校通過校友會等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學業和事業發展,優先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服務。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學校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八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所稱學校的資產是學校占有或使用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對外投資、智慧財產權等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益。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學校加強對校名、校標、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保護和管理。
第六十八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服務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條 學校不斷完善校園管理和後勤保障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訓為“事必盡善”。
第七十二條 學校標誌融合“浙”之形、“音”之聲、“樂”之意,充分反映地域和專業特色。標誌分左中右三部分,左側結合之江之畔水與韻律的元素,中間加入樂器元素,右側呈現的是兩位韻動舞者的姿態。整個標誌旋轉180度,體現富有韻律的五線曲譜特徵。標誌與中英文標準字校名搭配有橫式組合、上下組合、豎式組合三種形式。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旗為紅底白字,左上方為校標,校名位於校旗中間區域,校名為李嵐清題寫。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歌為《浙江音樂學院校歌》,由李嵐清作詞、徐孟東作曲。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5月8日。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按程式經全校教職工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議審定,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審核,報浙江省教育廳核准、教育部備案後,由學校向社會發布。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基本準則,章程生效之後,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凡與本章程相牴觸的,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學校章程的執行情況接受舉辦者和管理者及社會的監督。
第七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啟動章程修訂工作:本章程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學校的舉辦者發生變更;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等變化;學校辦學宗旨、戰略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本章程的修訂,由校長辦公會議提出建議,修訂程式與制定程式相同。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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