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審計專業高級職稱申報條件

《重慶市審計專業高級職稱申報條件》是為了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關於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進一步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重慶市審計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造就一批信念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務實、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審計人才隊伍,結合重慶市審計專業技術人才需求和職業屬性,制定的條件。

2023年6月30日,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審計局印發《重慶市審計專業高級職稱申報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審計專業高級職稱申報條件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審計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審計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審計專業高級職稱申報條件》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3〕40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兩江新區組織人事部、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市級部門人事(幹部)處,大型企事業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
現將《重慶市審計專業高級職稱申報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審計局
2023年6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關於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84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進一步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我市審計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造就一批信念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務實、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審計人才隊伍,結合我市審計專業技術人才需求和職業屬性,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審計專業人員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副高級和正高級名稱依次為高級審計師和正高級審計師。高級審計師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方式,正高級審計師採取專家評審方式。凡申請參加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的人員,須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成績達到合格標準,且在有效期內可參加職稱評審。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三條 本條件適用於全市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審計機構等組織中從事審計及相關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可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但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
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報審計專業高級職稱,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具備良好的審計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恪守審計準則和職業操守,自覺運用新理念和新技術,提高審計工作水平。
(三)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崗位職責。
(四)符合國家和重慶市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職稱外語、計算機套用能力、職業資格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在受處分期間的。
(二)專業技術人員受到政務(黨紀)處分,在處分影響期內的。
(三)在其他規定不得晉升職稱(職務、職級)期間的。
第四章 高級審計師申報條件
第六條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審計師職稱後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研究生學歷,取得審計師職稱後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4年;或具備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取得審計師職稱後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5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審計師職稱後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6年。
取得會計師、經濟師、統計師、工程師等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可視同具備審計師職稱。
具備其他系列副高級職稱以上資格,在審計相關工作崗位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2年,持有效期內的高級審計師考試合格證,可申報參加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
第七條 申報高級審計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專業能力
1.全面系統掌握審計相關政策法規和審計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具備大數據審計工作能力,能夠運用現代審計工作手段推動審計工作。
2.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豐富的審計工作經驗,能夠獨立負責組織和指導某一個單位、部門或專業的審計業務工作,帶領、指導審計師及其他審計專業人員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完成審計項目任務。
3.具備較強的審計職業判斷能力,工作業績較為突出,在審計監督、內部控制、風險防控、維護經濟安全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為促進經濟管理工作或領導決策提供指導諮詢,有效推動提高某一個單位、部門的審計監督和風險管理水平或取得一定經濟、社會效益。
4.具備較強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審計相關理論或技術研究成果,或完成審計相關研究課題、調研報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創新等。
(二)審計工作經歷
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大中型審計項目的審計組長(副組長)或主審3次,或負責組織實施大中型審計項目3次。
2.擔任省級以上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項目的審計組長(副組長)或主審1次,或負責組織實施上述項目1次;或擔任地(市)級以上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項目的審計組長(副組長)或主審2次,或負責組織實施上述項目2次。
3.擔任審計署或省級以上黨委政府交辦的專案審計項目的審計組長(副組長)或主審1次,或負責組織實施上述項目1次;或擔任地(市)級以上黨委政府及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專案審計項目的組長(副組長)或主審2次,或負責組織實施上述項目2次。
4.主持或參研(排名前3,下同)省(部)級以上審計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1項,或地(廳)級前述課題2項。
5.符合本款1、2、3項規定的審計項目合併計算3次。
(三)審計業績成果
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擔任審計組長(副組長)或主審或負責組織實施的審計項目中,有1項被省級審計機關評為優秀審計項目,或有2項被省級以上內部審計協會評為優秀審計項目,或有3項以上被地(市)級審計機關評為優秀審計項目。
2.在擔任審計組長(副組長)或主審或負責組織實施的審計項目中,所提出的審計建議、意見有1項被國家部委或省級以上黨委政府採用,或有2項被省級黨政部門或地(市)級黨委政府採用,或有4項以上被審計單位或委託單位採用。
3.在主持或作為主審的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違紀違規問題線索1項成為司法機關、紀檢部門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4.在主持或作為主審的審計工作中,取得的審計創新方法或先進經驗總結被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且審計機關已予以推廣或被其他單位正式採用。
5.作為主要執筆人制定或修訂已實施的地(市)級以上行業發展規劃或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範。
6.主持或參研的地(廳)級以上課題,有獨到見解或理論創新,其成果對審計或相關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已結題並經專家鑑定認可。
(四)審計研究成果
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公開出版專業著作、譯作,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或公開出版教材,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2.在審計專業內刊上發表專業論文3篇,或公開發表專業論文2篇,或在核心期刊上發表專業論文1篇。
3.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地(廳)級以上技術成果獎。
4.積極開展研究型審計,主持完成本行業、本系統的審計專題研究報告、調研報告、分析報告、理論文章、審計案例等具有創造性的成果3項以上(每項不少於3000字)。
第五章 正高級審計師申報條件
第八條 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審計師職稱後,從事與高級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在參加正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時,可視同具備高級審計師職稱。
第九條 申報正高級審計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全面系統掌握和套用審計相關政策法規和審計專業理論知識、大數據審計方法和技巧,具備大數據審計分析能力,把握審計工作規律和發展趨勢。
2.政策理論水平高,審計工作經驗豐富、業績突出。具備解決重大疑難問題和關鍵性問題的職業判斷能力,能夠領導指導某一個行業、區域、單位或部門的審計工作,組織、管理、主持完成大規模審計項目,推動審計監督、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達到良好水平。
3.具備較突出的創新能力,能夠提出有重要指導意義的審計理論建議或將前沿技術套用於審計工作實踐,有效發揮審計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中的積極作用。
4.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審計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在審計專業人員團隊中發揮領軍作用,能夠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有效指導審計專業人員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二)審計工作經歷
取得高級審計師職稱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分管審計工作或擔任審計機構負責人及相當職務累計滿5年;或在社會審計機構工作,擔任合伙人(股東)或高級管理人員累計滿5年。
2.擔任大中型審計項目的組長(副組長)或主審5次以上,或負責組織實施大中型審計項目5次以上。
3.申報人具備上述不同崗位工作經歷的,擔任相關職務時間或參加審計項目數量可以累計。
(三)審計業績成果
取得高級審計師職稱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擔任審計組長(副組長)或主審或負責組織實施的審計項目中,有1項被審計署評為優秀審計項目,或有2項被省級審計機關評為優秀審計項目,或有3項被省級以上內部審計協會評為優秀審計項目,或有4項被地(市)級審計機關評為優秀審計項目。
2.在擔任審計組長(副組長)或主審或負責組織實施的審計項目中,所提出的審計意見、建議有1項被國務院採用,或有2項被國家部委或省級黨委政府採用,或有3項被省級黨政部門或地(市)級黨委政府採用,或有6項被審計單位或委託單位採用。
3.在主持或作為主審的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違紀違規問題線索2項成為司法機關、紀檢部門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4.在主持或作為主審的審計工作中,取得審計創新方法或先進經驗總結2項被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且被審計機關推廣或被其他單位正式採用。
5.作為主要執筆人制定或修訂的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或起草與審計工作相關的重大制度、行業標準被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採用。
6.主持完成地(廳)級重點(重大)以上課題,並轉化實施。
7.指導培養審計人才、建設管理審計專業團隊成績顯著,且本人入選省級以上人才庫;或本人(含所管理的團隊)獲省級以上表彰獎勵。
(四)審計研究成果
取得高級審計師職稱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公開出版專業著作、譯作,本人獨立撰寫5萬字以上;或公開出版教材,本人撰寫8萬字以上。
2.公開發表專業論文3篇以上;或公開發表專業論文2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上發表。
3.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技術成果獎三等獎以上。
4.積極開展研究型審計,主持完成本行業、本系統的審計專題研究報告、調研報告、審計發展規劃等具有創造性的成果4項(每項不少於5000字)。
(五)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高級審計師職稱滿2年,且取得高級審計師職稱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才推薦,可以破格參加評審:
1.個人或所管理的團隊獲得國家部委或省級以上黨委政府表彰獎勵。
2.參研的研究成果獲省(部)級技術成果獎二等獎以上。
3.作為受聘專家參與研究起草國家審計法律法規、國家審計準則。
第六章 附則
第十條 申報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本條件中,本條件中所規定成果、業績數量,均包含本級及以上。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級、本數。
(二)本條件中所獲獎勵、表彰均以個人獲獎證書或相關檔案為準。
(三)本條件中所有業績成果均指取得現有職稱以來與審計專業相近相關的業績。“審計相關工作”是指審計監督、審計科研、審計教育培訓、內部審計指導及審計信息化等工作。
(四)本條件中所稱大中型審計項目是指:地(市)級以上政府財政收支審計或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大中型企業審計或國有大中型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地(市)級以上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審計;地(市)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審計;地(市)級以上政府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審計;相應的其他審計。
本條件中所稱大中型企業,按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的規定予以界定。
(五)“組長(副組長)或主審”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審計機構在實施審計項目中使用的特定名稱。
(六)本條件中課題均須驗收結題,完成時間和主要完成人以課題結題報告為準。
“省(部)級”主要是指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省級黨委、政府(含社科、自科有關行政部門)或國家部委發布、委託的課題。地(廳)級是指地(市)級黨委、政府(含社科、自科有關行政部門)或省級黨政部門發布、委託的課題。
重點(重大)課題是指項目下達部門明確標明為“重點”、“重大”的項目。
(七)本條件中的技術成果獎含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社會科學獎、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發展研究獎等。“省(部)級”是指由省級黨政部門以上機構頒發的,“地(廳)級”是指由地市級部門以上機構頒發的。中國審計學會、中國內部審計協會頒發的視同省(部)級,省級審計學會、內部審計協會頒發的視同地(廳)級。
(八)本條件中所稱“論文”,若非特別註明,均指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學術期刊或國際標準刊號ISSN公開發表;本條件中所稱“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學圖書館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南京大學CSSCI、中國科學研究院CSCD收錄的學術期刊,以論文發表時間的版本為準;本條件中所稱“審計專業內刊”是指省級以上審計機關主辦的內部刊物。
(九)本條件中的著作、譯作、教材,是指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並正式出版發行的書籍。
第十一條 從事審計相關工作的公務員參加高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合格證明,按照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且未參加審計職稱評審,後續首次轉入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任職的,自轉入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任職之日起5年內可以參加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
第十二條 本條件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審計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價實施辦法(試行)》(渝職改辦〔2002〕317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