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工程技術土地資源專業職稱申報條件

《重慶市工程技術土地資源專業職稱申報條件》是為了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進一步推進職稱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我市土地資源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風過硬、學術精湛、技藝高超、充滿活力、業績突出的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按照重慶市戰略部署,結合重慶市土地資源人才需求和職業屬性,制定的條件。

2023年6月30日,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印發《重慶市工程技術土地資源專業職稱申報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工程技術土地資源專業職稱申報條件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工程技術國土空間規劃專業職稱申報條件》等4個職稱申報條件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3〕51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規劃自然資源局,兩江新區組織人事部,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市級部門人事(幹部)處,大型企事業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
現將《重慶市工程技術國土空間規劃專業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工程技術測繪地理信息專業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工程技術土地資源專業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工程技術地質專業職稱申報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3年6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進一步推進職稱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我市土地資源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風過硬、學術精湛、技藝高超、充滿活力、業績突出的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按照我市戰略部署,結合我市土地資源人才需求和職業屬性,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工程技術人才職稱等級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三條 本條件適用於全市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土地資源相關領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離退休人員不適用本條件。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報土地資源專業職稱,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作風端正,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符合國家和重慶市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職稱外語、計算機套用能力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在受處分期間的。
(二)專業技術人才受到政務(黨紀)處分,在處分影響期內的。
(三)在其他規定不得晉升職稱(職務、職級)期間的。
第四章 技術員申報條件
第六條 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第七條 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八條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第九條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工程、研發或技術服務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範圍內一般性工程、研發或技術服務難題。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條 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第十一條 申報工程師須滿足以下專業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熟練掌握並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了解土地資源相關領域專業知識,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方法的現狀和發展趨勢,了解本專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熟悉本專業相關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及技術要求等,掌握本專業工作質量標準。
2.具有較豐富的本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夠根據工作任務合理選用工作方法或技術手段,具有獨立完成本專業較複雜技術工作和解決較複雜技術問題的能力。
3.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解決複雜問題的研究報告或技術報告。
4.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二)業績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完成土地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評估、徵收儲備、開發利用、產權管理、整治修復等專業工作2項以上。
2.參與完成地(市)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
3.參與編寫已頒布實施的相關技術檔案或政策檔案1項以上。
4.獲得地(市)級成果獎或技能競賽獎優勝獎以上。
5.獲得授權發明專利或軟體著作權1項以上。
6.參與撰寫研究(調研)報告或技術報告等2篇以上。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任職年限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評審工程師:
1.獲得省(部)級成果獎,或地(市)級成果獎一等獎、或二等獎(個人排名前7)、或三等獎(個人排名前5)。
2.獲得相關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外觀專利1項以上(個人排名前3)。
第七章 高級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三條 申報高級工程師須滿足以下專業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熟練運用本專業相關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及技術要求等,全面掌握本專業工作質量標準,熟悉質量管理的內容和要求。
2.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悉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科技信息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方法套用於工作實踐,具有創新研究的能力。
3.具有豐富的本專業技術工作經驗,具有主持完成本專業技術工作的能力,能夠解決關鍵性技術或複雜問題,能夠編寫相應的研究報告或技術報告。
4.能夠指導工程師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條件
取得工程師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完成地(市)級土地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評估、徵收儲備、開發利用、產權管理、整治修復等專業工作4項以上,或參與完成省(部)級上述專業工作2項以上。
2.主持完成地(市)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
3.參與編寫已頒布實施的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範(個人排名前12)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編寫者編寫已頒布實施的省部級以上規範性檔案1項以上。
4.獲得省(部)級成果獎,或地(市)級成果獎一等獎以上、或二等獎(個人排名前5)、或三等獎(個人排名前3)。
5.在本領域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或國際、全國性學術會議宣讀(優秀)論文或發表SCI/EI檢索論文1篇以上。
6.獲得具有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1項以上(個人排名前3)。
7.出版專業著作、譯著、教材(獨著或本人撰稿2萬字以上)。
8.參與撰寫研究(調研)報告或技術報告等2篇以上,並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任職年限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工程師職稱2年以上者(具備博士學位者可不受任職年限限制),且取得工程師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可破格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
1.獲得省(部)級成果獎一等獎以上、或二等獎(個人排名前7)、或三等獎(個人排名前5),或地(市)級成果獎一等獎以上(個人排名第1)。
2.參與編寫已頒布實施的國家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範1項以上,或參與編寫已頒布實施的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範1項以上(個人排名前6)。
3.獲得具有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個人排名前3)。
第八章 正高級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 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五條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全面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對本專業具有深入研究和獨到見解。熟悉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熟悉本專業的新理論、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方法,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具有豐富的本專業技術工作經驗,具有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的經歷與能力,能夠解決重大技術或疑難問題,科研水平或技術實踐能力強。
3.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範作用。
4.能夠指導高級工程師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條件
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完成6項以上地(市)級或3項以上省(部)級土地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評估、徵收儲備、開發利用、產權管理、整治修復等專業工作。
2.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參與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
3.參與編寫已頒布實施的國家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範1項以上,或參與編寫已頒布實施的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範1項以上(個人排名前3)。
4.獲得省(部)級成果獎二等獎以上、或三等獎1項以上(個人排名前5),或地(市)級成果獎一等獎以上(個人排名前3)、二等獎2項以上(個人排名第1)。
5.在本領域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或國際、全國性學術會議宣讀(優秀)論文,或發表SCI/EI檢索論文2篇以上。
6.獲得具有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個人排名前5)。
7.出版專業著作、譯著、教材(獨著或本人撰稿5萬字以上)。
8.主持撰寫研究(調研)報告或技術報告等2篇以上,並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任職年限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2年以上者,且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可破格申報評審正高級工程師:
1.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
2.獲得省(部)級成果獎一等獎以上(個人排名前7)、或二等獎2項以上(個人排名前5)、或三等獎2項以上(個人排名前3)。
3.參與編寫已頒布實施的國家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範1項以上(個人排名前5),或參與編寫已頒布實施的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範2項以上(其中1項個人排名第1)。
4.獲得相關授權發明專利1項,且該專利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以上獎項;或獲得具有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授權發明專利2項以上(個人排名前3)。
第九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有關條款說明:
(一)本條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級。
(二)本條件中所有業績成果均指與申報專業相近相關的業績成果。
(三)本條件中所指“下列條件之二”是指滿足所列不同業績條件兩項。
(四)本條件中“地(市)級”專業工作是指地(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布置的、本區域範圍內的相關工作;“省(部)級”專業工作是指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布置的、省級區域範圍內的相關工作。社會企業主體委託專業工作2項折抵1項地(市)級專業工作。
(五)本條件中“完成”指專業工作通過主管部門或委託單位的驗收、評審、認定、或其他認可工作成果的方式;科研項目通過立項單位的驗收或評審。
(六)本條件中“項目(技術)負責人”中技術負責人指專業工作中技術決策、技術指導、技術審查的人員,“主持”指項目負責人,以項目任務書(契約)或技術報告簽署人員名單為依據認定。
(七)本條件中“科研項目”指各級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立項的各級各類開展科學技術研究的項目或課題。其等別按照項目立項單位管理許可權或行業規定確定,原則上按照科技部立項項目為國家級;國家各部委或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立項為省(部)級;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地(市)級科技主管部門立項為地(市)級。
(八)本條件中“國家科學技術獎”是指由國務院頒發的獎項;“省(部)級成果獎”是指由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國家一級學會(協會)頒發的獎項;“地(市)級成果獎”是指省、直轄市行業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行業學會(協會)頒發的獎項。
(九)本條件中“技能競賽獎”是指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辦的本專業相關技能競賽頒發的個人獎項。
(十)本條件中“論文”指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公開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中國科學引文資料庫來源期刊”(CSCD)、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要覽》收錄的學術期刊。以論文發表時間的版本為準。SCI三區以上檢索論文可折抵2篇核心期刊論文。
(十一)本條件中“著作、譯著、教材”指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並公開出版的著作、譯著、教材。
第十七條 獲得工程類專業研究生學位的工程技術人員,可提前1年參加相應專業職稱評審。
第十八條 技工院校畢業生、技能人才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於在工程技術領域實現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意見(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74號)、《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關於在工程技術領域實現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20〕32號)有關規定申報。
第十九條 土地資源專業領域包括:調查監測、評價評估、徵收儲備、開發利用、產權管理、整治修復等領域。
第二十條 本條件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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