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水利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工程技術水利水電專業職稱申報條件》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3〕25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兩江新區組織人事部、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市級部門人事(幹部)處,大型企事業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
現將《重慶市工程技術水利水電專業職稱申報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水利局
2023年6月7日
檔案全文
重慶市工程技術水利水電專業職稱申報條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進一步推進職稱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我市水利水電工程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風過硬、學術精湛、技藝高超、充滿活力、業績突出的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結合我市水利水電工程專業人才需求和職業屬性,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工程技術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三條本條件適用於全市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從事水利水電工程相關領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離退休人員不適用本條件。
第三章基本條件
第四條申報水利水電工程專業職稱,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作風端正,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符合國家和重慶市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職稱外語、計算機套用能力、職業資格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在受處分期間的。
(二)專業技術人才受到政務(黨紀)處分,在處分影響期內的。
(三)在其他規定不得晉升職稱(職務、職級)期間的。
第四章技術員申報條件
第六條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第七條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性工程、研發或技術服務輔助工作的實際能力。
第五章助理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八條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第九條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工程、研發或技術服務輔助工作的能力,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條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第十一條申報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能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獨立承擔水利水電工程科學研究、工程諮詢(含規劃)、勘測設計、工程建設、工程管理及生產運維方面的一般性技術工作、解決一般性技術問題的能力和經歷。
2.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3.具備參與制定水利水電工程方面的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的能力。
4.具備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解決較複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5.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二)業績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以來,業績、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編制地方(團體)技術標準(規程規範)1項。
2.參與省(部)級“四新技術”1項。
3.參與的項目獲得地(市)級科學技術獎1項。
4.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1篇。
5.參與地(市)級科研項目1項。
6.負責流域面積500km2以上規劃1項。
7.負責地(市)級水利水電規劃1項。
8.作為工程諮詢、規劃、勘測或設計的技術人員,完成中型工程1項,或小型工程2項。
9.作為工程建設單位技術人員,完成中型工程1項,或小型工程2項。
10.作為工程項目建設質量、安全監督技術人員,完成中型工程1項,或小型工程2項。
11.作為監理單位技術人員,完成中型工程1項,或小型工程2項。
12.作為施工單位技術人員,完成中型工程1項,或小型工程2項。
13.負責工程生產運行管理,能熟練編制和執行工程運行調度、檢查觀測、養護維修的規程和技術要求,管理中型工程滿6年,或小型工程滿8年。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助理工程師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評審工程師:
1.獲得地(市)級以上科學技術獎1項。
2.參與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
3.參與編寫或修訂著作、譯著、教材1部。
4.參與編制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1項。
5.獲得授權發明專利1項。
第七章高級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三條申報高級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系統掌握水利水電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能熟練套用水利水電行業相關技術標準、規範、規程等。
2.了解水利水電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科技信息和發展趨勢,具有跟蹤水利水電專業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具備對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總體布局的能力,具有解決水利水電行業科學研究、工程諮詢(含規劃)、勘測設計、工程建設、工程管理及生產運維等方面複雜技術問題的能力。
4.具有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二)業績條件
取得工程師職稱以來,業績、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編制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1項,或地方(團體)技術標準(規程規範)2項。
2.參與省(部)級“四新技術”2項。
3.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1項;或地(市)級科學技術獎2項。
4.獲得授權發明專利1項。
5.作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發表論文2篇;或公開出版著作、教材1部。
6.參與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或省(部)級科研項目2項。
7.主持流域面積3000km2以上的規劃1項;或流域面積1000km2以上的規劃2項;或流域面積500km2以上的規劃3項。
8.主持省(部)級水利水電規劃1項;或地(市)級水利水電規劃2項。
9.作為工程諮詢、規劃、勘測或設計技術總負責人,主持大型工程1項,或中型工程2項,或小型工程3項。
10.作為工程諮詢、規劃、勘測或設計專業技術負責人,負責大型工程2項,或中型工程3項,或小型工程4項。
11.作為工程建設單位技術總負責人或專業技術負責人,完成大(中)型工程1項,或小型工程2項。
12.作為工程項目建設質量、安全監督技術負責人,完成大(中)型工程1項,或小型工程3項。
13.作為工程項目建設監理機構的總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完成大型工程1項,或中型工程2項,或小型工程4項。
14.作為施工單位技術總負責人,主持大(中)型工程1項,或小型工程3項。
15.作為施工單位專業技術負責人,負責大型工程1項,或中型工程2項,或小型工程4項。
16.負責工程生產運行管理,能熟練編制和執行工程運行調度、檢查觀測、養護維修的規程和技術要求,管理大型工程滿6年,或中型工程滿8年,或小型工程滿12年。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工作2年及以上(具備博士學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可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
1.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1項(個人排名前3)。
2.獨立出版著作、教材1部。
3.獲得授權發明專利2項。
4.參與編制國家技術標準(規程規範)1項;或參與編制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2項。
第八章正高級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五條申報正高級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具有全面系統的水利水電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能創造性的開展工程技術工作,在工程技術套用上有較高造詣,熟練掌握相關專業技術知識和現代管理科學。
2.全面掌握水利水電工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能熟練套用水利水電工程相關技術標準、規範、規程等。
3.全面掌握水利水電工程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最新科技信息和發展趨勢,具有引領本行業、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有獨立承擔大型水利水電工程總體布局分析、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的能力,能解決實際工作中的重大技術問題和指導解決複雜、疑難問題。
5.取得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或引進、消化、吸收新技術中取得良好效果。
6.具有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二)業績條件
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以來,業績、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編制國家技術標準(規程規範)1項;或參與編制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2項;或主持地方(團體)技術標準(規程規範)2項。
2.主持省(部)級“四新技術”2項。
3.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1項(個人排名前3)。
4.獲得授權發明專利2項,其中1項已經轉化實施。
5.作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發表論文4篇;或公開出版著作、教材2部。
6.主持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或主持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2項。
7.主持流域面積5000km2以上的規劃1項,或流域面積3000km2以上的規劃2項;或流域面積1000km2以上的規劃3項。
8.主持省(部)級水利水電規劃2項;或地(市)級水利水電規劃4項。
9.作為工程諮詢、規劃、勘測或設計技術總負責人,主持大型工程2項,或中型工程3項,或小型工程5項。
10.作為工程諮詢、規劃、勘測或設計專業技術負責人,負責大型工程3項,或中型工程5項,或小型工程6項。
11.作為工程建設單位技術總負責人或專業技術負責人,完成大型工程2項,或中型工程3項,或小型工程5項。
12.作為工程項目建設質量、安全監督技術負責人,完成大型工程2項,或中型工程3項,或小型工程6項。
13.作為工程項目建設監理機構的總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完成大型工程2項,或中型工程3項,或小型工程6項。
14.作為施工單位技術總負責人,主持大型工程2項,或中型工程3項,或小型工程5項。
15.作為施工單位專業技術負責人,負責大型工程2項,或中型工程4項,或小型工程6項。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工作2年及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可破格申報正高級工程師:
1.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1項,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3項。
2.獨立出版著作、教材2部。
3.參與編制國家標準3項。
4.主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1項。
第九章附則
第十六條術語說明:
(一)本條件中,所規定成果、業績數量,均包含本級及以上;業績、成果均指已經結題或完成的項目(含工程前期階段的批覆、下閘蓄水驗收、完工驗收或竣工驗收等)。
(二)本條件中的“主持”指項目的技術總負責人(含建設單位技術總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總工、項目負責人和設計總工程師、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課題總負責人等),負責該項目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確定項目的總體設計方案、解決關鍵技術問題及疑難問題、協調各專業工作、確定總進度計畫、並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及法律責任;本條件中的“負責”指該項目本專業全面技術工作的負責人(含設計專業負責人、建設單位專業技術負責人、施工單位專業技術負責人、專業監理工程師、課題專章負責人等),負責編寫本專業工作大綱,擬定工作進度計畫,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解決本專業的關鍵和疑難的技術問題,撰寫本專業成果報告;本條件中的“參與”指項目的技術人員、科研課題參編人員及運行管理人員。
(三)本條件中所獲獎勵、表彰均以個人獲獎證書或相關檔案為準。
(四)本條件中的“團體”技術標準是指與水利水電專業相關的標準,團體標準應符合《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標準管理辦法》和《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標準管理工作細則》(中水協〔2016〕18號)的規定。
(五)本條件中的“四新技術”是指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及新設備,應滿足《水利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管理辦法(試行)》(水國科〔2012〕546號)第二十條規定:工程建設中擬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應由擬採用單位提請,項目法人組織相關專家對其是否符合強制性條文進行專題技術論證,按程式履行審批手續。所提四新技術均按規定審批並運用於實際工程。
(六)本條件中的“科學技術獎”指由國家或地方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或被授權的行業學(協)會舉辦的各種專業評獎。獎勵的級別分為國家級、省(部)級和地(市)級。如:中國水利優質工程(大禹獎)、全國優秀水利水電工程勘測設計獎、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重慶市優秀勘察設計獎、重慶市優秀工程諮詢獎等,但不包括論文獎、徵文獎等。
(七)本條件中所有業績成果均指與申報專業相近相關的業績成果。
(八)本條件中的大、中、小型工程等別的劃分按照現行《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執行。
(九)本條件中的專利實施,包括專利轉讓、許可、質押融資、作價投資或自行實施等各種專利套用形式。專利實施取得的經濟效益,需提供財務數據、契約等佐證材料。
(十)EI、SCI等檢索平台收錄的論文可折抵本條件中的2篇核心期刊論文。
(十一)本條件中所稱“論文”,若非特別註明,均指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公開發表在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學術期刊或國際標準刊號ISSN(包括高校公開發行的學報,出版社公開出版的論文集等)上的本專業學術論文。
(十二)本條件中所稱“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中國科學引文資料庫來源期刊”(CSCD)、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要覽》收錄的學術期刊。以論文發表時間的版本為準。
(十三)本條件中所稱的“著作”、“教材”是指本專業,且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並公開出版的著作、教材。
第十七條獲得工程類專業研究生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參加相應專業職稱評審。
第十八條技工院校畢業生及高技能人才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於在工程技術領域實現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意見(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74號)、《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關於在工程技術領域實現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20〕32號)有關規定申報。
第十九條本條件中申報專業類別為:
水文與水資源、給排水、水環境監測、河道治理、農田水利、水土保持、水利管理、水利水電工程地質、水利水電工程測量、水利水電動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建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水利水電工程造價管理、水利水電工程信息技術、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水利規劃、電氣工程及自動化、電力工程運行管理等專業。
第二十條本條件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水利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