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工程技術電子信息專業職稱申報條件》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3〕21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兩江新區組織人事部、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市級部門人事(幹部)處,大型企事業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
現將《重慶市工程技術電子信息專業職稱申報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6月8日
檔案全文
重慶市工程技術電子信息專業職稱申報條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進一步推進職稱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我市工程技術電子信息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風過硬、學術精湛、技藝高超、充滿活力、業績突出的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結合我市電子信息專業工程技術人才需求和職業屬性,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工程技術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三條本條件適用於全市企事業單位中從事電子信息專業相關領域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離退休人員不適用本條件。
第三章基本條件
第四條申報工程技術電子信息專業職稱,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作風端正,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符合國家和重慶市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職稱外語、計算機套用能力、職業資格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在受處分期間的。
專業技術人員受到政務(黨紀)處分,在處分影響期內的。
(三)在其他規定不得晉升職稱(職務、職級)期間的。
第四章技術員申報條件
第六條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第七條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性工程、研發或技術服務輔助工作的實際能力。
第五章助理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八條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第九條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工程、研發或技術服務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範圍內一般性工程、研發或技術服務難題。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條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第十一條申報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和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熟練掌握並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備獨立承擔較複雜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技術管理、研究能力和實踐經驗。能夠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完成地(市)級以上科研項目。
2.參與完成地(市)級以上的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的開發、設計、引進、實驗、示範,並在實際工作中推廣套用。
3.參與完成工程項目。
4.獲得授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或軟體著作權。
5.參與編制已頒布實施的行業(地方)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範,或已備案實施的技術指南、企業技術標準。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任職年限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評審工程師:
1.獲省(部)級以上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
2.作為項目(技術)骨幹,完成的項目獲省(部)級以上技術獎。
3.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或中型工程項目,或小型工程項目2項。
4.獲授權發明專利2項。
5.參與編制已頒布實施的國家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範;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個人排名前5),參與編制已頒布實施的行業(地方)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範。
第七章高級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三條申報高級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和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能熟練運用本專業理論和技術知識解決工程技術工作中關鍵性技術問題,具有較為豐富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開發經驗,具有解決實際工作中複雜、疑難問題的能力。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條件
取得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獲省(部)級以上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
2.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完成的項目獲省(部)級以上技術獎。
3.主持完成小型工程項目2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完成大型工程項目1項或中型工程項目2項。
4.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或主持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
5.作為項目(技術)骨幹,參與完成本行業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項目,得到同行專家認可並在實際工作中推廣套用。
6.獲授權發明專利2項(個人排名前5)。
7.參與編制已頒布實施的國家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範;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個人排名前5),參與編制已頒布實施的行業(地方)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範等;或作為第一起草人,主持編制已備案實施的技術指南、企業技術標準。
8.出版著作1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或主編培訓教材、技術手冊1部,且被所在單位採用。
9.發表較高水平學術論文1篇;或在國際學術會議宣讀論文1篇;或在全國性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或為解決關鍵技術問題撰寫技術分析報告2篇,並被所在單位採用;或撰寫國家級重大(重點)項目的立項研究(論證)報告2篇,且項目已立項。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任職年限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工程師職稱2年以上者(具備博士學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取得工程師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可破格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
1.獲省(部)級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獲得者,二等獎個人排名前5,三等獎個人排名前3)。
2.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完成的項目獲國家級技術獎;或獲省(部)級技術獎二等獎以上。
3.作為主要完成人(個人排名前5),研製開發的新產品、新工藝、新發明、新品種、新技術等成果在生產中轉化套用,年增產值1000萬元以上。
4.獲授權發明專利(個人排名前3)1項且已實施。
5.參與編制已頒布實施的國際標準;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個人排名前5)參與編制已頒布實施的國家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範;或作為第一起草人,主持編制已頒布實施的行業(地方)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範等。
6.在本專業領域取得重要創新,且新成果能代表本行業較高水平,並通過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具有科技成果評價資質的第三方評價機構組織的專家論證。
第八章正高級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五條申報正高級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和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具有豐富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或開發經驗,具備引領本行業、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能夠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條件
取得高級工程師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獲得省(部)級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獲得者、二等獎個人排名前5,三等獎個人排名前3)。
2.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完成的項目獲國家級技術獎;或獲省(部)級技術獎二等獎以上獎項。
3.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完成大型工程項目1項或中型工程項目2項;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大型工程項目2項或中型工程項目4項。
4.主持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或省(部)級科研2項。
5.獲授權發明專利2項(個人排名前3),且有1項已實施。
6.參與編制已頒布實施的國際標準;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個人排名前5)參與編制已頒布實施的國家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範;或作為第一起草人,主持編制已頒布實施的行業(地方)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範等。
7.出版著作1部(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主編培訓教材或技術手冊2部,並被所在單位採用。
8.發表較高水平學術論文2篇;或在國際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或為解決關鍵技術問題撰寫項目技術分析報告3篇,並被所在單位採用;或撰寫國家級重大(重點)項目的立項研究(論證)報告3篇,且項目已立項。
9.在本專業領域取得重要創新,且新成果能代表本行業較高水平,並通過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具有科技成果評價資質的第三方評價機構組織的專家論證。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任職年限,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2年及以上者,且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可破格申報評審正高級工程師:
1.獲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
2.獲省(部)級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獎項(一等獎獲得者,二等獎個人排名前3),或三等獎2項(個人排名第1)。
3.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完成的項目獲國家級技術獎一等獎;或獲省(部)級技術獎一等獎以上2項。
4.作為第一完成人,研製開發的新產品、新工藝、新發明、新品種、新技術等成果在生產中轉化套用,年增產值2000萬元以上。
5.獲中國專利獎(個人排名前5)。
6.作為第一起草人,主持編制已頒布實施的國際標準1項或主持編制已頒布實施的國家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範2項。
7.在本專業領域取得重大創新,且新成果能代表本行業領先水平,並通過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具有科技成果評價資質的第三方評價機構組織的專家論證。
第九章附則
第十六條有關條款說明:
(一)本條件中,業績成果的數量規定均包括“以上”;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級。
(二)本條件中所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二”,是指滿足不同業績條件2項或滿足同一業績條件2次。
(三)本條件中的業績成果須與申報專業相近相關。
(四)本條件中所獲獎勵、表彰均以個人獲獎證書或相關檔案為準(以單位名義獲得的科技獎勵不作為個人業績);完成的項目以項目驗收報告或項目結題報告(證書)為準;專利以授權專利證書為準;宣讀論文以宣讀證書為準;專家論證材料以專家論證報告書為準;年產值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或銷售發票;新產品、新工藝、新發明、新品種、新技術等成果提供專利或成果證書等材料。
(五)本條件中“技術獎”指由國家級、省(部)級行業主管部門設立或認可的行業協會、學會技術類獎項。
(六)本條件中的大、中、小型項目劃分:大型指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考核(認定、認可、核准)或驗收的項目,或單項項目契約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項目;中型指省(部)級行業主管部門考核(認定、認可、核准)或驗收的項目,或單項項目契約額在800~2000萬元的項目;小型指區(縣)行業主管部門考核(認定、認可、核准)或驗收的項目,或單項項目契約額在800萬元以下的項目。
(七)本條件中的專利實施,包括專利轉化、轉讓、許可、質押融資、作價投資或自行實施等各種專利套用形式。專利實施取得的經濟效益,需提供財務數據、納稅證明、契約等佐證材料。
(八)本條件中的論文、報告,若非特別註明,均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公開發表的。較高水平學術論文是指被國內外重要文獻資料庫收錄的學術論文。國內外重要文獻資料庫包括美國《科學引文索引》(簡稱SCI)及其擴展版(簡稱SCIE)、《工程索引》(簡稱EI)、《科技會議引用索引》(簡稱CPCI),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的《中國科學引文資料庫》(簡稱CSCD),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論文收錄情況以論文發表時的版本為準,論文被多個資料庫檢索的,或同一論文多次獲獎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計算一項。
(九)本條件中的著作、培訓教材、技術手冊是指本專業,且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並公開出版的著作、培訓教材、技術手冊。
(十)中國專利獎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獎項,包括: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銀獎、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
(十一)本條件的“同行專家認可”是指經行業內3名正高級職稱的專家鑑定並認可,須提供行業內3名正高級職稱專家的鑑定意見。
(十二)本條件中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技術骨幹”是以項目(驗收)報告或有關檔案為依據,原則上是指國家級項目完成人中個人排名前8,省(部)級項目完成人中排名前5,地(市)級項目完成人中排名前3;“技術負責人”是指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性工作的人員,結題(驗收)報告或有關檔案有明確界定的,以結題(驗收)報告或有關檔案為準;若無明確界定,則須經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由項目第一完成單位組織3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專家評估並作出書面評估結論。
(十三)“國家級重大(重點)項目”是指國家相關部門下達檔案規定的項目類別。
(十四)本條件中“關鍵技術問題”是指在本專業中影響項目整體、最緊要部分或重要轉折點的主要技術問題,對項目任務的完成和推進起決定性作用。
第十七條獲得工程類專業研究生學位的工程技術人員,可提前1年參加相應專業職稱評審。
第十八條技工院校畢業生、技能人才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於在工程技術領域實現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意見(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74號)、《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關於在工程技術領域實現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20〕32號)有關規定申報。
第十九條本條件所指電子信息專業領域包括:電子信息工程、電子科學與技術、微電子科學與工程、光電信息科學與工程、信息工程、積體電路設計與集成系統、醫學信息工程、電磁場與無線技術、電波傳播與天線、套用電子技術教育、柔性電子學、電子封裝技術、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積體電路科學與工程、智慧型測控工程、柔性電子技術、電子信息工程技術、光電信息工程技術、套用電子技術、電子產品製造技術、電子產品檢測技術、汽車智慧型技術、智慧型產品開發與套用、智慧型光電技術套用、光電顯示技術、積體電路技術、電子信息技術、電子電器套用與維修、微電子技術與器件製造等專業。
第二十條本條件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