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建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山東省建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是為規範和完善建設工程職稱評價機制,引導推動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高質量發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8〕1號)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魯人社規〔2021〕1號)等檔案精神,而制定的標準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建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20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發文字號:魯建人字〔2022〕8號
通知印發,檔案全文,

通知印發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建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通知
魯建人字〔2022〕8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城鄉建設局,省直各部門 (單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企業:
現將《山東省建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2年6月20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建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完善建設工程職稱評價機制,引導推動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高質量發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8〕1號)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魯人社規〔2021〕1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於從事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科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管理、技術諮詢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建設工程職稱名稱及對應層級:
高級職稱: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
中級職稱:工程師。
初級職稱:助理工程師、技術員。
第四條 加快建立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堅持“破四唯”和“立新標”並舉,推行職稱評審代表作制度,建設工程專業的國家專利、研究課題、科技計畫項目、工程建設工法、技術標準、計價依據、論文著作等均可作為代表作,注重標誌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報建設工程職稱,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職業操守和敬業精神,責任意識強,作風端正,遵守建設行業規範標準。
(三)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第六條 受黨紀處分、政務處分、組織處理或誡勉等的,在處分期或影響期內,不得參加當年度職稱申報評審;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在處罰期間不得參加職稱申報評審。
第三章 學歷和資歷
第七條 申報建設工程職稱,應符合下列相應學歷資歷條件:
(一)申報技術員職稱的,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或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在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崗位上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
(二)申報助理工程師職稱的,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三)申報工程師職稱的,具備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四)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五)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第八條 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以分別按相當於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評審相應專業職稱。有效銜接工程類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獲得建設工程類專業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參加相應職稱評審。
第九條 取得建設領域職業資格申報,符合條件的建設工程技術高技能人才申報,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執行。
第四章 業績和能力
第十條 技術員職稱申報和評價基本條件:
(一)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第十一條 助理工程師職稱申報和評價基本條件:
(一)具有專業技術工作必備的專業知識,了解專業技術標準和法規。
(二)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範圍一般性技術難題。
(三)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條 工程師職稱申報和評價基本條件:
(一)專業技術能力和工作水平
1. 熟練掌握並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法規,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取得具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2. 具有獨立承擔較複雜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範圍較複雜的工程問題。
3. 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解決複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4. 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二)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以來,具有申報職稱層級對應專業理論、技術水平、業務能力的代表作,符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 縣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完成縣級以上課題研究或科技計畫項目;或參與完成省級以上工程建設工法1項。
2. 市以上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完成市級以上課題研究或科技計畫項目;或參與完成省級以上工程建設工法2項。
3. 獲得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類獎項,或其他相當層級類型代表性業績成果。
4. 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獨立發表(或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建設類專業技術論文1篇。
第十三條 高級工程師職稱申報和評價基本條件:
(一)專業技術能力和工作水平
1. 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掌握本專業技術標準和法規,並能較好地套用於工作實踐,取得重要成果。
2. 具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業績突出,能獨立主持和建設重大工程項目,能解決本專業複雜工程問題,在專業技術工作中取得具有較高價值的技術成果和社會經濟效益。
3. 能夠承擔重要研究課題或主持和組織重要工程項目實施,能夠解決專業技術、工程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技術問題。
4. 具有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在專業技術團隊中發揮骨幹作用。
(二)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師職稱以來,具有申報職稱層級對應專業理論、技術水平、業務能力的代表作,符合下列至少兩項條件:
1. 作為主要發明人,獲得本專業國家專利1項,並在實踐中推廣套用。
2. 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提名,或其他相當層級類型代表性業績成果。
3. 縣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完成市級以上課題研究或科技計畫項目,或主持完成縣級課題研究或科技計畫項目;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完成省級以上工程建設工法1項。
4. 市以上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完成省級以上課題研究或科技計畫項目,或主持完成市級課題研究或科技計畫項目;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完成省級以上工程建設工法2項。
5. 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類獎項,或其他相當層級類型代表性業績成果。
6. 市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獲得市級黨委、政府或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上表彰。省以上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獲得省委、省政府或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表彰。
7. 參與制訂、編制省(部)級以上本專業技術標準(標準設計圖集)、計價依據(定額)、導則等,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公布實施。
8. 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建設類專業技術論文2篇,其中至少1篇獨立發表(或第一作者、通訊作者)。
第十四條 正高級工程師職稱申報和評價基本條件:
(一)專業技術能力和工作水平
1. 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
2. 具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業績突出,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能夠獨立承擔重要研究課題或主持重大工程項目,在專業技術工作中取得具有顯著價值的科研成果和社會經濟效益。
3. 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範作用。
4. 具有指導高級工程師工作的能力,在專業技術團隊中發揮關鍵作用,在本行業能起到專業帶頭人作用。
(二)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以來,具有申報職稱層級對應專業理論、技術水平、業務能力的代表作,符合下列至少兩項條件:
1. 作為主要發明人,獲得本專業國家專利2項,其中至少1項為第一發明人的發明專利,並在實踐中推廣套用。
2. 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
3. 市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完成省級課題研究或科技計畫項目,或主持完成市級課題研究或科技計畫項目;或主持完成省級以上工程建設工法1項;或被確定為市級以上專業技術帶頭人、市級高層次人才。
4. 省以上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完成國家級課題研究或科技計畫項目,或主持完成省級課題研究或科技計畫項目;或主持完成省級以上工程建設工法2項;或被確定為省級以上專業技術帶頭人、省級高層次人才。
5. 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類獎項2項,或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類獎項1項,或其他相當層級類型代表性業績成果。
6. 主持制訂、編制省(部)級以上本專業技術標準(標準設計圖集)、計價依據(定額)、導則等,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公布實施。
7. 作為主要完成人公開出版本專業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編著、著作;或主持編寫本專業通用教材;或在中文核心期刊獨立發表(或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本專業技術論文2篇。
第五章 破格評審評價
第十五條 不具備規定學歷、年限要求,業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破格申報高級職稱。破格申報高級職稱的,一般應取得現職稱後,在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3年以上。申報中級以下職稱的,不適用破格申報。
第十六條 破格申報高級職稱的,取得現職稱以來各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其中至少2個年度為優秀等次。
第十七條 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應具備下列(一)、(三)或(二)、(三)條件(同一獲獎項目、獲獎論文或著作按一項計算)。獲得市級黨委、政府表彰或省級以上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聯合表彰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報:
(一)承擔省級建設工程項目(或研究課題),經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同行專家鑑定(驗收、評估等),其成果達到省內先進水平,或經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同行專家鑑定(驗收、評估等),在管理、套用技術推廣(包括專利成果推廣套用)中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市範圍內推廣。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科研成果獲得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政府組織評審的二等獎(或三等獎2項)以上獎項;或作為主要發明人獲得本專業發明專利2項,並在實踐中推廣套用。  
(三)在中文核心期刊獨立發表(或第一作者、通訊作者)本專業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技術論文2篇,每篇不少於3000字;或公開出版由本人參與撰寫(編譯)的本專業具有較高學術價值專著(譯著)1部;或參與編寫國家或部頒大型、系列技術標準;或主持編寫省級大型、系列技術標準;或主持編寫省以上範圍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15萬字)。
第十八條 破格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應具備下列(一)、(三)或(二)、(三)條件(同一獲獎項目、獲獎論文或著作按一項計算):
(一)承擔國家級建設工程項目(或研究課題),經省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同行專家鑑定(驗收、評估等),其成果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經省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同行專家鑑定(驗收、評估等),在管理、套用技術推廣(包括專利成果推廣套用)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廣。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二等獎以上獎勵;或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本專業發明專利2項,並在實踐中推廣套用。
(三)在中文核心期刊獨立發表(或第一作者、通訊作者)本專業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技術論文3篇,每篇4000字以上;或公開出版本人主持撰寫(編譯)的本專業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譯著)1部(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20萬字);或主持編寫國家或部頒大型、系列技術標準2部;或主持編寫省以上範圍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20萬字)。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材料申報若干問題說明:
(一)本標準條件第七條規定申報年限計算截至申報年度12月31日,計算時扣除間斷工齡和全脫產學習時間;其他條款規定年限均按周年計算;學歷學位取得時間、論文論著發表出版時間、課題結題時間等截至提交申報材料時間。
(二)符合比申報職稱更高層級某項業績成果條件要求的,視為具備一項條件。
(三)本標準條件中的表彰,指經黨中央、國務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獎項要求中的其他相當層級類型代表性業績成果,包括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及省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經批准組織的建設工程類示範創建、技能競賽等事項,應具有同等影響力,由各評審會嚴格把握。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按規定程式經批准評選頒發的獎項,可視同為本級獎項。
(四)本標準條件中的“主要完成人”,指自始至終全程主持或承擔完成科技成果、工程項目等的主要貢獻者;“主要發明人”,如無特殊說明,指排名前三位。
(五)本標準條件中的研究課題、科技計畫項目等,一般指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正式確定的年度或階段性建設工程類重點研究課題、科技計畫項目等。
(六)本標準條件中的制訂或編制技術標準(標準設計圖集)等,不包括校對、打字、印刷等輔助性工作。
(七)本標準條件中的“以上”和“以下”含本級。
(八)本標準條件所列“省以上”“市以上”“縣以下”等表述中的省、市、縣,指行政區劃的省、設區市、縣(市、區)。“省級”“市級”“縣級”等表述,指行政區劃的省、設區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單位),以及人大、政協機關等。
(九)本標準條件要求提交的工程、科研項目、課題等,應已竣工或結題。
(十)本標準條件中的論文,不含在“增刊”“特刊”“專刊”“專輯”、電子刊物上發表以及論文集收錄的論文。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指經新聞出版部門批准,在我國境內出版的具有ISSN刊號和CN刊號的學術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主要指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來源期刊、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中國科技核心期刊或其他相當層次核心期刊,被SCI、EI收錄的視同核心期刊論文。著作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教材指經出版社正式出版、納入建工院校或全省建設行業教育使用的教科書,著作、教材均須有ISBN書號。
第二十條 本標準條件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標準條件自2022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9日。原《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建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試行)的通知》(魯建人字〔2019〕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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