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藥品技術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試行)》的通知
魯藥監規〔2023〕6號
各市市場監管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有關單位、企業:
現將《山東省藥品技術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10月1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藥品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充分發揮職稱評價在專業技術人才培養發展中的激勵作用,根據國家、省有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系列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於我省從事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不含獸藥,下同)生產、科研、設計、經營以及檢驗檢測、檢查核查、技術審評、監測評價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藥品技術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其中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藥品技術職稱分為藥品工程和藥學(非醫療衛生機構)2個專業。藥品工程專業,職稱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藥學專業(非醫療衛生機構),職稱名稱依次為:(中)藥士、(中)藥師、主管(中)藥師、副主任(中)藥師、主任(中)藥師。對從事檢查員業務的藥品技術人員設定檢查員專業方向,在相應類別職稱名稱後標註,如主任藥師(檢查員)或正高級工程師(檢查員)。
第四條 堅持“破四唯”與“立新標”並舉,實行職稱評審代表作制度,從事藥品專業技術工作取得的技術創新、項目課題、產品設計、標準規程、發明專利、論文論著、檢查成果等均可作為代表作。嚴格代表作審核機制,注重代表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力,確保具有行業領先水平和引領帶動作用。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三)熱愛本職工作,身心健康,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取得職業資格的,應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第六條 學歷資歷條件(學歷限取得藥學專業、藥品工程專業相關或相近專業學歷,下同)
(一)申報員級職稱,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或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在本專業技術崗位上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
(二)申報助理級職稱,具備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相應員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相應員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三)申報中級職稱,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或具備碩士學位,取得相應助理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相應助理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或具備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取得相應助理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6年,且近6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四)申報副高級職稱,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相應中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或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相應中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五)申報正高級職稱,應當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相應副高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第七條 能力業績條件
(一)申報員級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了解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 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二)申報助理級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與技術規範;
2. 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範圍內一般性技術問題;
3. 具有指導員級職稱人員工作的能力。
(三)申報中級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熟練掌握並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與技術規範,能解決本專業範圍內較複雜的問題。
2. 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為解決本專業複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3. 具有指導助理級職稱人員工作的能力。
4. 申報檢查員專業方向職稱的,還應符合下列條件:取得相應初級職稱後,參加省級以上藥品檢查20家次以上;能夠組織制定檢查方案、撰寫檢查報告,能夠承擔與能力相適應的檢查任務,參與重大複雜檢查任務,參與檢查工作的技術把關。
5. 業績、成果要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
(2)獲得具有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國家專利或軟體著作權成果。
(3)參與完成本專業課題(項目)研究;或參與研究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得到有關部門鑑定、驗收、評估。
(4)參與編寫本專業技術報告,並經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工作部門認可或採納;或在正式期刊上發表與本專業工作相關的理論文章;或參與編寫出版本專業著作、培訓教材、科普圖書等。
(5)參與完成省級以上藥品技術規範、指導原則、管理辦法等的起草編制,並經主管部門發布實施。
(6)參與制(修)訂本專業國際、國家、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
(7)在省級以上藥品檢查中,發現藥品安全風險隱患,並由行政監管部門採取監管措施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
(8)在省級以上工作部門主辦的本專業技能競賽進入決賽人員。
(四)申報副高級職稱,應具備以下條件:
1. 申報副主任(中)藥師,熟練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不斷吸取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並推廣套用;熟悉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與技術規範。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經驗豐富、業績突出,能解決本專業複雜疑難技術問題。
2. 申報高級工程師,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和建設重大工程項目,能夠解決複雜工程問題,取得了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 申報檢查員專業方向職稱的,取得相應中級職稱後,需參加國家藥品檢查10家次以上,或擔任檢查組長參加省級以上藥品檢查15家次以上(包含作為組員參加國家藥品檢查次數),或參加省級以上藥品檢查25家次以上;能夠組織開展重大複雜、高風險品種的檢查任務,參與重大複雜檢查任務,參與建立或完善本專業領域藥品檢查工作體系,能夠對本專業領域檢查工作中疑難問題提出處理意見,解決技術難題。
4. 具有指導中級職稱人員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5. 業績、成果要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作為前6位完成人,獲得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
(2)作為前6位完成人,獲得具有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國家專利。
(3)作為前6位完成人,參與完成本專業課題(項目)研究,或作為前6位完成人,研究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並經有關部門鑑定、驗收、評估。
(4)獲得省級以上工作部門或縣級以上黨委政府表彰。
(5)作為前6位完成人,參與制(修)訂本專業國際、國家、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並經主管部門審批發布。
(6)公開出版本專業著作、培訓教材、科普圖書等,或作為前6位完成人,在正式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具有學術價值的論文2篇以上,或主持編寫本專業技術報告2篇以上,並經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工作部門認可或採納。
(7)作為前6位完成人,參與完成省級藥品技術規範、指導原則、管理辦法等的起草編制,並經主管部門發布實施。
(8)在國家級藥品領域培訓班、研討會等學術活動中擔任授課專家,累計授課1次或2學時以上;或在省級學術活動中擔任授課專家,累計授課2次或4學時以上;或在市級以下學術活動中擔任授課專家,累計授課3次或6學時以上;或為省級以上繼續教育項目或國家級、省級繼續教育基地舉辦的繼續教育項目授課2次以上、聽眾累計100人次以上;或在省級繼續教育網路平台上提供課程累計達4學時。
(9)在省級以上藥品檢查中,發現藥品安全風險隱患2次以上,並由行政監管部門採取監管措施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
(10)在省級以上工作部門主辦的本專業技能競賽個人前3名或團體二等獎以上團隊成員。
(五)申報正高級職稱,應具備以下條件:
1. 申報主任(中)藥師,在具備所規定的副高級職稱水平的基礎上,精通本專業某一領域的基本理論知識與技能,並有所專長。深入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不斷吸取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並套用於實踐。具有豐富的本專業工作經驗,業績卓著,能獨立解決複雜或重大技術問題。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在具備所規定的副高級職稱水平的基礎上,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範作用。
3. 申報檢查員專業方向職稱的,取得相應副高級職稱後,需擔任檢查組長參加國家藥品檢查10家次以上,或參加國家藥品檢查15家次以上,或擔任檢查組長參加省級以上藥品檢查25家次以上(包含作為組員參加國家藥品檢查次數);在具備所規定的副高級職稱水平的基礎上,具有豐富的藥品檢查工作經驗,精通藥品檢查某一領域的基本理論知識與技能,能獨立解決複雜技術問題。
4. 具有指導副高級職稱人員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5. 業績、成果要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作為前3位完成人,獲得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
(2)作為前3位完成人,獲得具有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國家專利。
(3)主持完成本專業課題(項目)研究;或主持研究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並經有關部門鑑定、驗收、評估。
(4)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
(5)作為前3位完成人,制定本專業國際、國家、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並經主管部門審批發布。
(6)作為前6位完成人,公開出版本專業著作;或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正式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具有學術價值的論文2篇以上;或主持編寫本專業技術報告3篇以上,並經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工作部門認可或採納。
(7)作為前3位完成人,完成省級藥品技術規範、指導原則、管理辦法等的起草編制,並經主管部門發布實施。
(8)在國家級藥品領域培訓班、研討會等學術活動中擔任授課專家,累計授課2次或4學時以上;或在省級學術活動中擔任授課專家,累計授課3次或6學時以上;或在市級以下學術活動中擔任授課專家,累計授課4次或8學時以上;或為省級以上繼續教育項目或國家級、省級繼續教育基地舉辦的繼續教育項目授課3次以上、聽眾累計150人次以上;或在省級繼續教育網路平台上提供課程累計達6學時。
(9)在省級以上藥品檢查中,發現藥品安全風險隱患3次以上,並由行政監管部門採取監管措施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
(10)在省級以上工作部門主辦的本專業技能競賽個人第1名或團體一等獎團隊成員。
第三章 破格申報條件
第八條 對不具備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但確有真才實學,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可由2名取得本專業相應正高級職稱人員推薦破格申報高級職稱。破格申報高級職稱的,一般應取得現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且取得現職稱以來各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其中至少有2個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
(一)破格申報副高級職稱,應符合本標準條件第七條所列副高級職稱能力條件要求,且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同一獲獎項目、獲獎論文或著作按一項計算)。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也可以破格申報。
1. 作為前3位完成人,承擔本專業省級課題(項目),並已通過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同行專家鑑定、驗收、評估(結題),其成果具有省內先進水平或在管理、套用技術推廣(包括專利成果推廣套用)中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或設區的市範圍內推廣。
2. 作為前3位完成人,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三等獎以上及相當獎勵項目;或作為前3位完成人獲得具有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國家專利2項以上,其中至少1項在實踐中推廣套用。
3. 作為前3位完成人或通訊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3篇以上;或作為前3位完成人,公開出版本人撰寫的本專業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編著、專著或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50000字)。
4. 作為前3位完成人,編寫國家或省級技術標準或技術規範,並公布實施。
(二)破格申報正高級職稱,應符合本標準條件第七條所列正高級職稱能力條件要求,且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同一獲獎項目、獲獎論文或著作按一項計算):
1. 作為前3位完成人,承擔國家級課題(項目),並已通過國家有關部門組織同行專家鑑定、驗收、評估(結題),或其科研成果在全國推廣。
2. 作為前3位完成人,獲國家科學技術獎;或作為前3位完成人,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二等獎以上及相當獎勵項目;或作為前3位完成人獲具有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國家專利(至少有1項發明專利)2項以上,並在實踐中推廣套用。
3. 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3篇以上;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公開出版本人撰寫的本專業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編著、專著或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100000字)。
4. 作為第一完成人,編寫國家或省級技術標準或技術規範,並公布實施。
第四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標準條件中資格年限以及從事專業工作年限計算到申報年度的12月31日;業績成果獲得時間、學歷學位取得時間等截止到提交申報材料的時間。計算申報年限時,須扣除間斷工齡和全脫產學習時間。
第十條 本標準條件中涉及的獎勵成果,認定標準為獲獎證書、正式檔案等,集體科研成果獲獎,只認定獎勵證書(或檔案)標明獲獎人員。同一科研成果獲得多項獎勵的,只計算一次,不重複計算。課題以最終成果或結項證書等材料為認定依據。
第十一條 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照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藥品工程專業類別技術職稱。
第十二條 推動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與工程類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有效銜接,獲得藥品技術相關工程類專業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參加藥品工程專業類別職稱評審。
第十三條 本標準條件中詞語、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冠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數量級。
(二)“表彰”是指經黨中央、國務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經黨中央、國務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評選頒發的獎項,可作為評審依據。應與本專業技術工作直接相關,不包括人才工程、項目和獎項等。
(三)“課題(項目)”一般指本地黨委、政府及其業務主管部門正式確定的年度或階段性重點研究課題、重點工程項目、科研或技術開發任務等。
(四)“著作”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須有ISBN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研究性合法書籍,不包括一個單位、一個系統出版的論文集、講話集、報告集等;“正式期刊”主要指經新聞出版部門批准,在我國境內出版的具有CN或ISSN刊號的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主要指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來源期刊、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中國科技核心期刊,被SCI、EI收錄的視同核心期刊論文。
(五)本標準條件表述的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指行政區劃的省、設區的市、縣(市、區)。“省級”“市級”“縣級”等表述,指行政區劃的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單位),以及人大、政協機關等。
(六)“第一完成人”指該課題(項目)的總負責人,負責該獎項、項目或課題等的全面工作,應排名第1位。
(七)國家級學術活動指國家相關部委或國家級社會團體主辦、全國各省份參加的培訓、研討等學術活動;省級學術活動指省政府相關廳局或省級社會團體主辦、全省各市參加的培訓、研討等學術活動;市級以下學術活動指市縣相關部門或社會團體主辦的培訓、研討等學術活動。
(八)“國家藥品檢查”“省級以上藥品檢查”指相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藥品註冊核查、臨床試驗核查、質量管理規範符合性檢查、質量管理體系檢查、有因檢查、生產經營環節監督檢查,不包括作為協助檢查人員參加的檢查、整改複查等情況。國家藥監局及國家藥監局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組織的檢查視為國家藥品檢查,省藥監局及省食品藥品審評查驗中心組織的檢查視為省級藥品檢查。
第十四條 本標準條件規定未涉及事項,按照國家、省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標準條件由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標準條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