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山東省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由山東省體育局、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於2021年9月23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 發布時間:2021年9月23日
印發通知,內容全文,

印發通知

山東省體育局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通知
SDPR-2021-0310007 
魯體字〔2021〕44號
各市體育(教育和體育)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有關部門(單位):
現將《山東省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體育局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9月23日

內容全文

山東省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體教融合特色發展,建立完善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機制,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學校體育教練員,充分發揮職稱評審在學校體育教練員人才培養發展中的激勵作用,不斷完善優秀體育後備人才培養體系,推動青少年文化學習和體育鍛鍊協調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破除“四唯”、突出業績,堅持分類評價、鼓勵創新,根據職業屬性、專業方向和職責範圍、崗位需求,著重評價在提升學生運動技能體能水平、促進學生身心健康成長等方面作出的實際貢獻和取得的成效。
第三條 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職稱名稱為:
正高級職稱:國家級教練(學校體育)(以下簡稱國家級教練)
副高級職稱:高級教練(學校體育)(以下簡稱高級教練)
中級職稱:中級教練(學校體育)(以下簡稱中級教練)
初級職稱:初級教練(學校體育)(以下簡稱初級教練)
調整後的學校體育教練員職稱與原體育教練員職稱的對應關係是:原三級、二級教練對應初級教練,原一級教練對應中級教練。原高級教練、國家級教練職稱名稱不變。取得初級教練職稱的時間,自取得原三級、二級教練職稱起算。
第四條 本條件適用於在全省各級各類學校(含體教融合學校)從事學生體育運動技能體能訓練教學、青少年體育後備人才選育、學校運動隊訓練管理、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校園體育社團建設指導等學校體育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積極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
第六條 熱愛體育教育事業,作風正派、態度端正,恪守誠信、樂於奉獻,身心健康、勤奮工作,具有良好的敬業精神、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第七條 申報中級教練以上職稱的,還應具備指導、培養下一級教練員的能力。
第八條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和崗位培訓。
第三章 學歷和資歷
第九條 申報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職稱,應符合下列相應學歷和資歷條件:
(一)國家級教練
取得高級教練職稱以來,從事學校體育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二)高級教練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報高級教練職稱:
1.取得中級教練職稱以來,從事學校體育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2.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中級教練職稱以來,從事學校體育工作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三)中級教練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報中級教練職稱:
1.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初級教練職稱以來,從事學校體育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初級教練職稱以來,從事學校體育工作4年以上,且近4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3.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取得初級教練職稱以來,從事學校體育工作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4.具備博士學位,經考核合格。
(四)初級教練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報初級教練職稱:
1.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學校體育工作滿1年,經考核合格。
2.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經考核合格。
第四章 專業理論成果和工作業績成效
第十條 申報國家級教練職稱,應在取得高級教練職稱後,同時取得以下專業理論成果和工作業績成效:
(一)專業理論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核心成員,完成市級以上科研項目至少1項,或完成縣級科研項目至少3項,或創編青少年體育鍛鍊方法、體育訓練教學活動等累計至少2項(其中至少1項在全市範圍以上推廣)。
2.作為核心成員,獲國家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編制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規範等2項以上,或研製研發的產品、材料、設備、工藝、技術等,經市級以上有關部門鑑定(驗收、評估等),可比性技術指標或科技成果轉化達到全市先進水平。
3.作為主要完成人研究制定市級以上發展規劃、制度性規章、政策性檔案、重大事項調研報告、典型項目實施方案、業務問題解決方案等至少2項,並至少1項被市級以上主管部門單位採納認可。
4.公開發表學術論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5.主持撰寫學術性著作1部以上或合編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二)工作業績成效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培訓執教累計12個月以上的學生或運動隊,獲得下列成績之一:
(1)取得奧運會前4名,或世界級比賽冠軍2次以上或前3名4次以上或前8名8次以上,或取得亞運會、全運會前3名2次以上,或國家級以上比賽冠軍至少4次或前3名至少8次或前8名至少12次,或省級以上比賽冠軍至少6次或前3名至少10次或前8名至少15次。
(2)獲得運動健將以上稱號至少8人,或一級運動員以上稱號至少20人。
(3)被高等院校或中等職業學校高水平運動隊正式錄取累計30人以上。
2.培訓執教的學生被選招為省優秀運動隊(含省委託市辦)享受體育津貼的運動員、職業體育俱樂部一線運動員10人以上。
3.培訓執教的學生取得國家級以上比賽前8名至少6次或省級以上比賽前3名至少4次,並擔任省級以上綜合性運動會裁判長至少4次或副裁判長以上至少6次,或擔任省級以上單項比賽裁判長至少8次或副裁判長以上至少12次。
4.培訓執教的學生取得國家級以上比賽前8名至少6次或省級以上比賽前3名至少4次,並主持編排、導演、訓練或組織學生參加的青少年體育項目、全民健身活動等,在省級以上大型活動展演至少5次,或在市級以上大型活動展演至少10次,或主要負責指導的學生體育社團活動在省級以上展示評比中獲獎至少8次,或主要負責建設的省級以上體育傳統特色項目學校、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等命名保持至少15年,或保持省級以上優秀稱號至少10年。
5.在鄉鎮以下學校長期從事體育運動技能訓練教學、青少年體育後備人才培養等一線工作累計25年以上,培訓執教的學生取得國家級以上比賽前8名至少6次或省級以上比賽前3名至少4次,並在當地具有十分廣泛的影響力、公認度。
第十一條 申報高級教練職稱,應在取得中級教練職稱後,同時具備以下專業理論成果和工作業績成效:
(一)專業理論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級以上科研項目至少1項,或完成縣級科研項目至少2項,或創編青少年體育鍛鍊方法、體育訓練教學活動等累計至少2項(其中至少1項在全縣範圍以上推廣)。
2.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國家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編制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規範等2項以上,或研製研發的產品、材料、設備、工藝等,經縣級以上有關部門鑑定(驗收、評估等),可比性技術指標或科技成果轉化達到全縣先進水平。
3.作為主要完成人研究制定縣級以上發展規劃、制度性規章、政策性檔案、重大事項調研報告、典型項目實施方案、業務問題解決方案等1項以上,並至少1項被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單位採納認可。
4.公開發表學術論文2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5.主持撰寫學術性著作1部以上或合編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
(二)工作業績成效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培訓執教累計12個月以上的學生或運動隊,獲得下列成績之一:
(1)取得奧運會錄取名次,或取得世界級比賽冠軍或前3名2次以上或前8名4次以上,或取得亞運會、全運會前6名3次以上,或國家級以上比賽冠軍至少2次或前3名至少4次或前8名至少6次,或省級以上比賽冠軍至少4次或前3名至少6次或前8名至少10次,或市級以上比賽冠軍至少6次或前3名至少8次或前8名至少12次。
(2)獲得運動健將以上稱號至少3人,或一級運動員以上稱號至少10人,或二級運動員以上稱號至少30人。
(3)被高等院校或中等職業學校高水平運動隊正式錄取累計20人以上,或被高等院校體育單招正式錄取累計80人以上。
2.培訓執教的學生被選招為省優秀運動隊(含省委託市辦)享受體育津貼運動員、職業體育俱樂部一線運動員7人以上,或我省各級體校運動班正式錄取並承擔訓練比賽任務的運動員20人以上。
3.培訓執教的學生取得省級以上比賽前8名至少5次或市級以上比賽前8名至少7次,並擔任市級以上綜合性運動會裁判長至少3次或副裁判長以上至少5次或裁判員以上至少10次,或擔任市級以上最高水平比賽裁判長至少6次或副裁判長以上至少10次或裁判員以上至少20次。
4.培訓執教的學生取得省級以上比賽前8名至少5次或市級以上比賽前8名至少7次,並主持編排、導演、訓練或組織學生參加的青少年體育項目、全民健身活動等,在市級以上大型活動展演至少3次,或在縣級以上大型活動展演至少6次,或主要負責指導的學生體育社團活動在市級以上展示評比中獲獎至少6次,或主要負責建設的市級以上體育傳統特色項目學校、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等命名保持至少10年,或被評為市級以上優秀。
5.在鄉鎮以下學校長期從事體育運動技能訓練教學、青少年體育後備人才培養等一線工作累計20年以上,培訓執教的學生取得省級以上比賽前8名至少5次或市級以上比賽前8名至少7次,並在當地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公認度。
第十二條 申報中級教練職稱,應在取得初級教練職稱後,同時具備以下專業理論成果和工作業績成效:
(一)專業理論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完成縣級以上科研項目至少1項,或參與創編青少年體育鍛鍊方法、體育訓練教學活動等1項以上。
2.參與完成國家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參與編制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規範等1項以上,或參與研製研發的產品、材料、設備、工藝、技術等已投入生產或套用。
3.參與制定發展規劃、制度性規章、政策性檔案、重大事項調研報告、典型項目實施方案等1項以上,並獲得相關部門單位認可。
4.公開發表學術論文1篇以上。
5.主持撰寫或合編合著學術性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寫累計2萬字以上)。
(二)工作業績成效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培訓執教累計12個月以上的學生或運動隊,獲得下列成績之一:
(1)取得省級以上比賽前3名或前8名至少2次,或市級以上比賽冠軍或前3名至少3次或前8名至少5次,或縣級以上比賽冠軍至少3次或前3名至少6次或前8名至少10次。
(2)獲得運動健將以上稱號,或一級運動員以上稱號至少2人,或二級運動員以上稱號至少5人,或三級運動員以上稱號至少20人。
(3)被高等院校或中等職業學校高水平運動隊、體育單招正式錄取累計10人以上,或升入國中或高中高水平運動隊就讀就訓20人以上。
2.培訓執教的學生被選招為省優秀運動隊(含省委託市辦)享受體育津貼運動員、職業體育俱樂部一線運動員2人以上,或我省各級體校運動班正式錄取並承擔訓練比賽任務的運動員8人以上。
3.培訓執教的學生取得縣級以上比賽前8名,並擔任縣級以上綜合性運動會裁判長至少1次或副裁判長以上至少3次或裁判員以上至少8次,或擔任縣級以上比賽裁判長至少3次或副裁判長以上至少5次或裁判員以上至少12次。
4.培訓執教的學生取得縣級以上比賽前8名,並主持編排、導演、訓練或組織學生參加的青少年體育項目、全民健身活動等,在縣級以上大型活動展演至少2次,或在學校大型活動展演至少6次,或主要負責指導的學生體育社團活動在縣級以上展示評比中獲獎,或主要負責建設的縣級以上體育傳統特色項目學校、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等被命名。
5. 在鄉鎮以下學校長期從事體育運動技能訓練教學、青少年體育後備人才培養等一線工作累計10年以上,培訓執教的學生取得縣級以上比賽前8名,並在當地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公認度。
第十三條 申報初級教練職稱,應基本了解掌握體育基礎理論知識和學校體育發展現狀與趨勢,能夠較熟練運用體育運動技能體能訓練教學方法、手段,具備完成體育賽事活動組織的實際能力。
第五章 破格評審條件
第十四條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或資歷,確有真才實學、突出能力、特殊成果、顯著業績的專業技術人員,可由2名以上國家級教練推薦,逐級破格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
破格申報人員近5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且取得2次以上優秀。
第十五條 破格申報國家級教練職稱,應在取得高級教練職稱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省級以上表彰,或省級以上業績成果,其中一等業績成果應在前3位,二等業績成果首位。
2.培訓執教累計24個月以上的學生(運動隊),獲得奧運會冠軍或世界級比賽6次冠軍或國家級以上比賽15次冠軍。
第十六條 破格申報高級教練職稱,應在取得中級教練職稱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市級以上表彰,或省級以上業績成果,其中一等業績成果應在前6位,二等業績成果應在前3位,三等業績成果首位。
2.培訓執教累計24個月以上的學生(運動隊),獲得奧運會前3名或世界級比賽3次冠軍或國家級以上比賽8次冠軍。
第十七條 中級教練以下職稱不得破格申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條件中“比賽”指體育、教育主管部門認定的比賽。各級比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名稱:
世界級:奧林匹克運動會(簡稱奧運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殘疾人奧林匹克運動會和世界軍人運動會、警察運動會、大中學生運動會、體育大會、休閒體育大會、職業技能大賽(體育項目)等綜合性運動會,以及國際體育組織舉辦的世界錦標賽(含青年、大中學生)、世界盃等單項賽事。
亞洲級:亞洲運動會(簡稱亞運會)、青年運動會、殘疾人運動會、沙灘運動會、亞太運動會等綜合性運動會,以及亞洲體育組織舉辦的亞洲錦標賽(含青年、大中學生)、亞洲杯等單項賽事。
國家級:全國運動會(簡稱全運會)、學生(青年)運動會、殘疾人運動會、智力運動會、體育大會、少數民族運動會、職業技能大賽(體育項目)等綜合性運動會,以及全國體育行業職業技能大賽、國家級運動項目管理單位或單項體育組織舉辦的全國錦標賽(含青年、大中小學生)、冠軍賽、球類全國頂級聯賽等單項賽事。
省級:山東省運動會(簡稱省運會)、全民健身運動會、學生運動會、少數民族運動會、職業技能大賽(體育項目)等綜合性運動會,以及省級運動項目管理單位或單項體育組織舉辦的山東省錦標賽、冠軍賽、大中小學生聯賽等單項賽事。
市、縣(市、區)級:市、縣(市、區)運動會、全民健身運動會、學生運動會等綜合性運動會,以及市、縣(市、區)級運動項目管理單位或單項體育組織舉辦的市、縣(市、區)錦標賽、冠軍賽、大中小學生聯賽等單項賽事。
上述比賽中,年度同一項賽事實行分站賽、系列賽,設定總決賽、總積分、總排名的,按其計算名次;未設定的,由省體育局或省教育廳確定其中一站為當年度最高水平比賽。
第十九條 本條件所要求比賽成績為競賽規程規定的運動員代表我省參賽取得或計入帶入我省的比賽成績,省體育局或省教育廳批准交流代表外單位的運動員參加比賽取得的成績,按相關規定執行;同屬一名教練員帶訓的多名運動員參加集體或團體(組)項目,獲得同一次比賽中的同一個小項名次,該教練按取得1個比賽成績計算;同一名運動員或同一支運動隊在冠以多個賽事名稱的同一時間舉行的同一小項比賽中獲得的成績,只按最高一個層次賽事成績計算。
第二十條 本條件所要求的比賽成績標準為運動員主管教練參評依據,其中集體球類項目、團體(組)項目按帶訓的主力隊員計算。同一時期內,原則上1支運動隊或1名運動員認定1名主管教練。以非主管教練(助理教練)身份或使用非主力隊員成績參評的,比賽成績要求應高於相應層級職稱基本標準條件,其中,“人次”條件至少增加2個人次,單純“名次”要求的,應至少提高1個名次或次數。
依據競賽規程規定,集體球類項目主力隊員按獲得成績證書人數的70%核定,團體(組)項目主力隊員為決賽階段上場比賽隊員,其餘為非主力隊員。
第二十一條 本條件所要求的運動等級稱號,是指按國家體育總局相關規定授予的;國家體育總局尚未開展授予的項目,可對國家級單項體育組織授予的運動等級,依據國家體育總局授予標準條件和等級層次予以分別對應。
擔任比賽仲裁或執裁工作的,依據職責分工和許可權,可分別對應裁判長、副裁判長、裁判員。
獲得縣(市、區)級、市級、省級、國家級體育方面教學名師、教學能手、學科帶頭人、學科中心組成員、教育教學領軍人物等業務類稱號的,可分別對應在縣級、市級、省級、國家級單項最高水平比賽中擔任裁判長。
全縣(市、區)、全市、全省、全國範圍內體育方面教學類優質課、教師教學基本功等業務類綜合素質大賽,可分別對應縣級、市級、省級、國家級單項最高水平比賽。所獲得獎項,有名次排列的,按實際名次對應;無名次排列但有等次劃分的,一等獎按獲得1次前3名、二等和三等獎按獲得1次4-6名、其他等次按獲得1次7-8名對待;無名次排列並不區分等次的,均按獲得1次前8名對待。公開課、示範課、精品課、錄像課、優秀教案等,可按同級別至少降低一個名次對待。
第二十二條 青少年體育項目、校園體育活動等包括但不限於國家體育總局正式頒布的體育項目或教育部批准開展的校園體育活動,以及各級教育部門、單項體育組織開展的項目、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等。大型活動包括綜合性運動會開、閉幕式,重大節慶活動、文藝匯演晚會、展覽展會等。
第二十三條 貫通體育專業人才融合發展渠道,取得競技體育、體能、學校體育、民眾體育其中一個專業體育教練員職稱,可按另外一個專業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直接申報其高一級職稱。
第二十四條 本條件中規定的任職年限要求,計算截止時間為申報年度的12月31日;專業理論成果、工作業績成效和學歷學位等,應在申報材料受理截止時間前取得。
第二十五條 凡冠有“以上”“至少”“以下”的,均含本數量級或層級。
第二十六條 “期刊”是指經新聞出版部門批准,在我國境內出版的具有ISSN刊號和CN刊號的正式學術期刊,不含內刊、增刊。
本條件要求公開發表的論文,是指在“期刊”上發表的論文。在市級以上黨報黨刊發表學術性文章,以及在國家一級學會及分支機構主辦的全國性專業性學術會議(論壇),或在省級學會主辦的專業性學術會議(論壇)上作主題報告,提供會議及論文原件證明的,也可視為公開發表學術論文。
第二十七條 “專著”“譯著”指具有ISBN國際標準書號和CIP數據核字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研究性合法書籍,不包括一個單位、一個系統出版的論文集、講話集、報告集等。
第二十八條 科研項目包括但不限於各級各類自然科學基金、社會科學基金、課題、決策諮詢研究、器材設備與管理系統研製研發、科技服務、統計分析、軟體編程等項目。
第二十九條 本條件要求的專業理論成果、工作業績成效均與體育領域工作相關。其中,完成的科研項目應經項目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編制的標準、規範等應正式頒布實施;發明專利和研製研發的產品、技藝等應在實踐中推廣套用或投入生產。
申報材料不能直接反映本人工作量、實際貢獻及所取得社會經濟效益的,應由相關部門、單位提供鑑定意見、證明材料等。
第三十條 “主持”“第一完成人”應排名第1位;“通訊作者”視為第一作者,論文需附檢索報告;“核心成員”“主要負責”應排名前3位;“主要完成人”應排名前5位。
“主管部門單位採納認可”“推廣”的界定主要指相應層級範圍單位印發頒布、組織實施、典型發言、領導肯定性批示、規劃報告列舉、表揚表彰獎勵、黨報黨刊宣傳報導等。
第三十一條 “省級”“市級”“縣級”等表述,指行政區劃的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單位),以及人大、政協機關或同等級的有關部門、機構等。
第三十二條 本條件所指表彰,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經批准免於登記的社會團體及其所屬單位,經黨中央、國務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舉辦的面向各級各部門或者本系統本行業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縣級表彰:縣級黨委政府表彰。
市級以上表彰:市級黨委政府(省級工作部門)表彰,省部級表彰,國家級表彰。
省級以上表彰:省部級表彰,國家級表彰。
第三十三條 學會、行業協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依法定職責、受委託或批准評選頒發的獎項,可作為參考使用。
第三十四條 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於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評審相應專業職稱。
第三十五條 本條件未規定事項,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件由山東省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條件自2021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5日。
山東省體育局辦公室
2021年9月2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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