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價標準

《浙江省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價標準》是為了規範學校體育教練員職稱評審工作,加強體育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根據《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體育總局關於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76號)、《浙江省大中國小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崗位設定管理實施意見》(浙體人〔2022〕275號)和《浙江省職稱評審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浙人社發〔2020〕47號)檔案精神,結合浙江省學校體育教育改革發展需要,制定的標準。

2024年3月,浙江省體育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浙江省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價標準(試行)》,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價標準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浙江省體育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文號:浙體人〔2024〕92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浙江省體育局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價標準(試行)》的通知
浙體人〔2024〕92號
各市體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健全體育人才職稱體系,完善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機制,我們制定了《浙江省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價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體育局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3月2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體育教練員職稱評審工作,加強體育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根據《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體育總局關於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76號)、《浙江省大中國小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崗位設定管理實施意見》(浙體人〔2022〕275號)和《浙江省職稱評審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浙人社發〔2020〕47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學校體育教育改革發展需要,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在全省各級各類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院,下同)、高等院校從事學校體育教練員崗位工作在職在崗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學校體育教練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其中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分別為初級教練(學校體育)、中級教練(學校體育)、高級教練(學校體育)、國家級教練(學校體育)。
第四條 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堅持以德為先導向,突出業績中心地位,實施分類評價。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遵守憲法、法律,熱愛體育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愛崗敬業。
出現下列情況的,按相應辦法處理:
(一)專業技術人才受到黨紀處分的,在處分影響期內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三)專業技術人才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第六條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和崗位培訓,並達到相應學分、學時要求。
第七條 從事學校體育教練員崗位工作,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實履行學校體育教練員崗位職責和義務。具備從事學校體育教育教學的身心條件。
第八條 各級各類學校體育教練員需完成學校規定的訓練工作量,原則上平均每周不少於10課時,其中作為主教練帶隊訓練超過一半以上。每周訓練課時和折算方式分別按各級各類學校規定執行。
第九條 申報高級的學校體育教練員近五年年度考核需在合格及以上檔次;申報中級的學校體育教練員近三年年度考核需在合格及以上檔次。
第三章 初級教練資格條件
第十條 學歷、資歷要求
國小體育教練員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其他學校體育教練員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學校體育教練員工作滿1年,經考核合格;或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
第十一條 專業能力、業績要求
(一)基本掌握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技能,了解體育項目尤其是青少年體育現狀和發展趨勢。
(二)能夠較熟練運用訓練教學方法、手段,具備完成體育項目基礎性訓練、比賽任務和賽事活動組織的實際能力。
第四章 中級教練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初級教練職稱以來,從事學校體育教練員工作4年以上;或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取得初級教練職稱以來,從事學校體育教練員工作2年以上;具備博士學位。
第十三條 專業能力、業績要求
(一)掌握體育專業理論和知識、技能,熟悉體育項目訓練尤其是青少年體育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二)具備培養、指導初級教練的能力。
(三)具備完成較複雜體育項目訓練任務的實際能力,具備專業能力並取得相應業績(博士學位除外):
專業能力
1.高等院校體育教練員
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省部級科研(教學)項目1項(排名前8);或參與廳級科研(教學)項目1項(排名前6);或參與校級科研(教學)項目1項(排名前3)。
(2)獲省部級科研(教學)成果獎三等獎1項(排名前8);或獲廳級科研(教學)成果獎三等獎1項(排名前6);或獲校級科研(教學)成果獎三等獎1項(排名前3)。
(3)以第一作者在國內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與專業相關的論文1篇。
2.中國小校體育教練員
須提交1篇(項)任現職以來的與所教學科(專業)對口的代表性體育教育教學研究成果,論文或數字資源任選,是否公開發表或獲獎不作要求。
工作業績
1.高等院校體育教練員
訓練滿一年以上的學生取得以下成績之一:
(1)全國最高水平學生體育比賽個人項目獲得1次冠軍(集體項目1次前六名);或省級最高水平學生體育比賽個人項目獲得5次冠軍(集體項目2次冠軍或4次前三名)。
(2)1人及以上獲運動健將稱號。
(3)1人及以上輸送到省優秀運動隊或國內職業聯賽運動隊,並參加全國最高水平比賽。
(4)2人及以上代表浙江全國註冊並獲得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個人項目1次前八名(集體項目1次前十二名)。
2.中國小校體育教練員
訓練滿一年以上的學生取得以下成績之一:
(1)省級最高水平比賽個人項目獲得1次冠軍,或市級最高水平比賽個人項目獲得3次冠軍(集體項目1次冠軍或2次前三名)。
(2)1人及以上獲一級運動員稱號。
(3)2名及以上輸送至市、縣(市、區)級運動隊或1名及以上越級輸送至省優秀運動隊,並參加全國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賽,或獲得省級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賽1次前三名。
(4)1人及以上代表浙江全國註冊並參加全國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賽。
第五章 高級教練資格條件
第十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取得中級教練職稱以來,從事學校體育教練員工作5年以上;或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中級教練職稱以來,從事學校體育教練員工作2年以上。
第十五條 專業能力、業績要求
(一)較系統掌握體育專業理論知識,掌握本項目訓練尤其是青少年體育訓練的前沿技術手段和方法,對本項目訓練競賽有較深入的研究。
(二)具備培養、指導初、中級教練的能力。
(三)長期從事體育訓練工作,具備專業能力並取得相應業績:
專業能力
1.高等院校體育教練員
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省部級科研(教學)項目1項(排名前6);或參與廳級科研(教學)項目1項(排名前3);或主持校級科研(教學)項目1項。
(2)獲省部級科研(教學)成果獎三等獎1項(排名前6);或獲廳級科研(教學)成果獎三等獎1項(排名前3);或獲校級科研(教學)成果獎二等獎1項。
(3)以第一作者在國內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與專業相關的論文3篇。
2.中國小校體育教練員
須提交2篇(項)任現職以來的與所教學科(專業)對口的代表性教育教學研究成果,論文或數字資源任選,是否公開發表或獲獎不作要求。
工作業績
1.高等院校體育教練員
訓練滿一年以上的學生取得以下成績之一:
(1)全國最高水平學生體育比賽個人項目獲得3次冠軍(集體項目1次冠軍)。
(2)3人及以上獲運動健將稱號,或1人及以上獲國際級運動健將稱號。
(3)2人及以上輸送到省優秀運動隊或國內職業聯賽運動隊,並參加世界最高水平比賽;或獲得亞洲最高水平比賽個人項目1次前六名(集體項目1次前十二名);或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個人項目1次前三名或全運會1次前六名(集體項目1次前六名或全運會1次前八名)。
(4)2人及以上代表浙江全國註冊並獲得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個人項目1次冠軍或全運會前三名,全國最高水平比賽集體項目1次前三名或全運會前六名。
2.中國小校體育教練員
訓練滿一年以上的學生取得以下成績之一:
(1)全國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賽個人項目1次冠軍(集體項目1次前三名);或省級最高水平比賽個人項目獲得3次冠軍(集體項目1次冠軍);或市級最高水平比賽個人項目獲得6次冠軍(集體項目2次冠軍)。
(2)6人及以上獲得一級運動員稱號,或1人及以上獲得運動健將稱號。
(3)6名及以上輸送至市、縣(市、區)級運動隊或2名及以上越級輸送至省級優秀運動隊,並獲得全國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賽個人項目1次冠軍(集體項目1次前三名),或省級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賽個人項目2次冠軍(集體項目1次冠軍或2次前三名)。 (4)3人及以上代表浙江全國註冊並獲得全國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賽個人項目1次前三名(集體項目1次前六名)。
第六章 國家級教練資格條件
第十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取得高級教練職稱以來,從事學校體育教練員工作5年以上。
第十七條 專業能力、業績要求
(一)系統掌握體育專業理論和知識,全面掌握體育項目訓練技術手段和方法,對本項目訓練競賽有深入的研究。
(二)具備培養、指導高級及以下教練的能力。
(三)長期從事體育項目訓練工作,業績突出,具備專業能力並取得相應業績之一:
專業能力
1.高等院校體育教練員
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省部級科研(教學)項目1項(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廳級科研(教學)項目1項。
(2)獲省部級科研(教學)成果獎三等獎1項(排名前3);或獲廳級科研(教學)成果獎二等獎1項。
(3)以第一作者在國內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與專業相關的論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發表在核心學術期刊上。
2.中國小校體育教練員
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任現職以來至少有2項公開發表的體育訓練教學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工作業績
1.高等院校體育教練員
訓練滿一年以上的學生取得以下成績之一:
(1)世界最高水平比賽個人項目獲得3次冠軍(1次集體項目前三名);或亞洲最高水平比賽個人項目4次冠軍(集體項目1次冠軍);或全國最高水平學生體育比賽個人項目6次冠軍(集體項目2次冠軍)。
(2)6名及以上輸送至省優秀運動隊或國內最高級別職業聯賽俱樂部一線運動隊(其中有1人入選國家隊),並獲得1次奧運會前三名,或2次奧運會前八名,或2次其他世界最高水平比賽冠軍,或3次亞洲最高水平比賽冠軍,或5次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冠軍。
(3)6人及以上代表浙江全國註冊並獲得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個人項目3次冠軍或1次全運會冠軍;全國最高水平比賽集體項目1次冠軍或1次全運會前三名。
2.中國小校體育教練員
訓練滿一年以上的學生取得以下成績之一:
(1)全國最高水平學生體育比賽個人項目獲得3次冠軍(集體項目1次冠軍)。
(2)9名及以上輸送到市、縣(市、區)級運動隊(其中4名及以上輸送到省級優秀運動隊),並獲得全國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賽個人項目3次冠軍(集體項目1次冠軍);或省級青少年最高比賽個人項目6次冠軍(集體項目2次冠軍)。
(3)6人及以上代表浙江全國註冊並獲得全國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賽個人項目1次冠軍(集體項目1次前三名)。
第七章 破格條件
第十八條 業績特別突出、作出重大貢獻的教練員,可破格申報職稱,具體要求如下:
(一)業績特別突出的教練員,由2名所申報等級以上職稱教練員推薦,可不受學歷和年限要求限制,破格申報上一級職稱,所依據的成績原則上不得重複破格使用。其中,訓練滿兩年以上的運動員或訓練滿兩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後獲得奧運會前三名的主帶教練,可直接申報國家級教練;
(二)優秀運動員退役後從事學校體育教練員工作的,可根據其取得的運動成績直接申報相應層級教練員職稱。從事學校體育教練員工作滿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曾獲得奧運會錄取名次或亞運會、全運會前三名的退役運動員或世界冠軍,可直接申報中級教練;曾取得奧運會前三名的退役運動員,可直接申報高級教練。
(三)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教練員,側重考察工作實績,在基層工作累計滿15年且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的,可降低一個學歷等級申報中級職稱;在基層工作滿25年且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的,可降低一個學歷等級申報高級職稱。
第八章 評審組織、方法及許可權
第十九條 教練員職稱評審的許可權、方法、程式、評審會組織條件和要求、評審結果公布等,按《浙江省職稱評審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浙人社發〔2020〕47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國家級教練由浙江省體育教練員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審核推薦,報國家體育總局審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申報人和用人單位均承擔誠信申報責任。申報人申報職稱時須作出誠信承諾,申報人人事關係所在單位要對申報人申報材料信息審核,確保申報材料及各類證明意見準確翔實、實事求是。申報人提供虛假材料、虛假執教成績、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取消其申報資格;已取得職稱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撤銷其職稱。上述行為計入體育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
第二十二條 申報人不得存在反興奮劑工作規定的不當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比賽”均指各級體育部門、教育部門認定的比賽。世界最高水平比賽一般指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總決賽)等,亞洲最高水平比賽一般指亞運會、亞洲錦標賽、亞洲杯(總決賽)等,全國最高水平比賽一般指全運會及與運動員津貼掛鈎的全國一類賽事。以其他名稱組織的單項最高水平比賽經國家體育總局認定可作為世界、亞洲、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全國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賽一般指與運動員津貼掛鈎的全國三類賽事。全國最高水平學生體育比賽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學生(青年)運動會、全國大學生單項錦標賽。省級最高水平比賽一般指省運會和符合認定運動員技術等級的全省單項錦標賽、冠軍賽等。省級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賽一般指全省青少年單項錦標賽、冠軍賽等。省級最高水平學生體育比賽一般指省大學生運動會、省中學生運動會、省大學生單項錦標賽、省中學生單項錦標賽、省中國小陽光體育賽事等。市級最高水平比賽一般指市運會和市級錦標賽、冠軍賽。
(二)比賽成績為比賽規程規定的運動員代表我省參賽取得或計入帶入我省的比賽成績,省體育局或省教育廳批准交流代表外單位的運動員參加比賽取得的成績,按相關規定執行;同屬一名教練員帶訓的多名運動員參加集體或團體(組)項目,獲得同一次比賽中的同一個小項名次,該教練按取得1個比賽成績計算;同一名運動員或同一支運動隊在冠以多個賽事名稱的同一時間舉行的同一小項比賽中獲得的成績,只按最高一個層次賽事成績計算。
(三)“期刊”是指經新聞出版部門批准,在我國境內出版的具有ISSN刊號和CN刊號的正式學術期刊,不含內刊、增刊。公開發表的論文,是指在“期刊”上發表的論文。在市級以上黨報黨刊發表學術性文章,以及在國家一級學會及分支機構主辦的全國性專業性學術會議(論壇),或在省級學會主辦的專業性學術會議(論壇)上作主題報告,提供會議及論文原件證明的,也可視為公開發表學術論文。
(四)代表性成果:教練員公開發表的論文、著作及其他科研成果(如專利、課題項目等),可直接認定為其代表性成果。
(五)中級教練、高級教練職稱申報條件中的業績指任現職以來取得的成績,國家級教練職稱申報條件中的業績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認定。運動員輸送至省優秀運動隊的界定為省優秀運動隊轉試訓運動員,以省體育局發文為準。
(六)集體項目是指足球、籃球、排球等集體球類項目;團體項目指除集體項目以外的4人及以上項目,或全運會設定的團體小項。集體項目、團體項目同一比賽中2人及以上獲得同一名次,按取得一次有效競賽成績計算。
第二十四條 比賽成績標準為運動員主管教練參評依據,其中集體球類項目、團體(組)項目按帶訓的主力隊員計算。同一時期內,原則上1支運動隊或1名運動員認定1名主管教練。以非主管教練(助理教練)身份或使用非主力隊員成績參評的,比賽成績要求應高於相應層級職稱基本標準條件,其中,“人次”條件至少增加2個人次,單純“名次”要求的,應至少提高1個名次或次數。
依據比賽規程規定,集體球類項目主力隊員按獲得成績證書人數的70%核定,團體(組)項目主力隊員為決賽階段上場比賽隊員,其餘為非主力隊員。
團體項目涉及2名及以上主教練的,在個人項目標準基礎上增加1項次競賽成績。
第二十五條 運動等級稱號按國家體育總局相關規定授予;國家體育總局尚未開展授予的項目,可對國家級單項體育組織授予的運動等級,依據國家體育總局授予標準條件和等級層次予以分別對應。
第二十六條 本條件中規定的任職年限要求,計算截止時間為申報年度的12月31日;專業理論成果、工作業績成效和學歷學位等,應在申報材料受理截止時間前取得。
第二十七條 中等職業學院(含技工院校)體育教練員申報評審職稱的學歷、資歷要求,專業能力、業績要求參照中國小校體育教練員執行,達到相應職稱評價標準,可申報評審相應專業職稱。
第二十八條 凡冠有“以上”“至少”“以下”的,均含本數量級或層級。
第二十九條 專業理論成果、工作業績成效均與學校體育領域工作相關。其中,完成的科研項目應經項目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編制的標準、規範等應正式頒布實施。申報材料不能直接反映本人工作量、實際貢獻及所取得社會經濟效益的,應由相關部門、單位提供鑑定意見、證明材料等。
第三十條 “省級”“市級”“縣級”等表述,指行政區劃的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單位),以及人大、政協機關或同等級的有關部門、機構等。
第三十一條 本標準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現行政策執行。

內容解讀

一、檔案起草的背景、依據和起草過程
2020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體育總局印發《關於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對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指出了明確方向,提出了具體要求。2022年,五部門聯合印發《浙江省大中國小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崗位設定管理實施意見》(浙體人〔2022〕275號)明確將學校體育教練員職稱納入體育專業人員職稱系列。為進一步健全職稱體系,完善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機制,加強我省體育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提升體育專業人員職稱評審質量和水平,推進體育行業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落實《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校體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20〕36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體育總局關於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76號)、體育總局、教育部《關於深化體教融合促進青少年健康發展的意見》(體發〔2020〕1號)等檔案精神及本省相關規定,特制定《浙江省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價標準》(以下簡稱《評價標準(試行)》)。
省體育局把制定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價標準工作作為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列入日程,同時作為主題教育整改整治、推動發展的一項重要內容。一是開展調查研究。2023年下半年開始,由局人事處牽頭,組建了學校體育教練員職稱評審標準工作專班,會同體育訓練處和浙江體育職業技術學院相關處室著手《評價標準(試行)》研究起草工作。根據學校體育發展實際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工作。二是著手起草檔案。今年9月初著手檔案起草,形成《評價標準(試行)》初稿。10月多次召開專班會議,反覆研究討論,並於11月形成《評價標準(試行)》徵求意見稿。三是廣泛徵求意見。廣泛深入開展徵求意見工作,發放徵求意見至省體育局各機關處室、各地市體育部門、省級訓練單位和省教育廳,收到相關意見建議33條,對上述徵求到的意見逐條進行研究,對合理的意見予以採納。2023年12月5日-12月14日,在省局網站開展為期7個工作日的面向社會徵求意見工作。四是業務審核及合法性審查。於2023年12月12日發函至省人力社保廳,商請聯合發文並對《評價標準(試行)》進行意見徵求並及開展合法性審查,12月20日省人力社保廳回函對《實施意見》中部分內容提出了修改意見。我局政策法規處也同步開展了合法性審查。專班小組根據省人力社保廳和我局政法處合法性審查的意見,對文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評價標準(試行)》送審稿,並提請局領導集體研究同意。
二、《評價標準》的框架和主要內容
《評價標準(試行)》分為9個章節總計31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部分:總則和基本條件(第1-9條)。主要是制定標準的依據,評審人員的性質範圍,學校體育教練員職稱類別,評審職稱的基本條件。
第二部分:學校體育教練員資格條件(第10-17條)。初級、中級、高級、國家級學校體育教練員學歷、資歷、專業能力、業績等要求,並涵蓋了普通高等教育學校、中國小校體育教練員所評職稱需要的業績要求。
第三部分:破格晉升條件(第18條)。主要是業績特別突出的體育專業人員,優秀運動員退役後從事學校體育教練員工作,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體育專業人員破格晉升條件。
第四部分:評審組織、方法及許可權以及附則(第19-31條)。學校體育教練員職稱評審的許可權、方法、程式、評審會組織條件和要求、評審結果公布等,按《浙江省職稱評審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浙人社發〔2020〕47 號)檔案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級教練由浙江省體育教練員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審核推薦,報國家體育總局審定。體育專業職稱申報人和用人單位均承擔誠信申報責任,申報人不得存在反興奮劑工作規定的不當行為,對比賽名稱、有效業績、代表成果,集體、團體項目、主教練等進行明確定義。
三、亮點和特色
(一)填補制度空白。《評價標準(試行)》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中央、省的相關政策的要求,遵循人才成長規律,突出學校體育的特點,結合當今體育發展,尤其是青少年體育發展現狀,填補了我省學校體育教練員職稱評審標準的空白。有效解決了學校體育教練員專業技術人才職稱晉升的通道,體現職稱評價在人才培養中的激勵和導向作用。
(二)突出分類評價。按照學校體育教練員的職業屬性,根據普通高等院校和中國小校體育教練員崗位職責的不同側重點,合理制定專業能力和工作業績標準。著重考察學校體育教練員在承擔學生體育運動專項技能訓練,傳授運動損傷防護康復等知識技能,承擔學校運動隊訓練管理、開展運動訓練、參加體育競賽、選拔輸送優秀體育後備人才、培養高水平運動員;指導組織各級各類體育賽事、校園體育社團活動、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建設等方面做出的貢獻和支撐作用。
(三)科學制定標準。在制定《評價標準(試行)》時,更注重科學性、可量化和可行性。專業能力方面,參考學校體育老師職稱評價標準的相關內容;工作業績方面,則參考競技體育教練員職稱評價中的業績條件。將運動成績、運動員技術等級、人才輸送和註冊人數等條件作為學校體育教練員工作業績之一,充分體現了業績條件的全面和多維度。學校體育是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培養的基礎,學校體育教練員作為進一步深化體教融合,厚植體育人才儲備的重要組成部分,《評價標準(試行)》注重不同層次學校體育教練員與競技體育教練員專業能力和工作業績的接軌,平衡好與競技體育教練員、學校體育教師之間的標準。
四、實施時間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五、解讀部門及聯繫方式
解讀部門:浙江省體育局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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