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法醫技術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標準條件(試行)

山東省法醫技術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標準條件(試行)自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法醫技術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標準條件(試行)
  • 實施時間:2018年11月30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司法廳
條件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法醫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客觀評價法醫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和業務能力,促進司法鑑定事業發展,根據《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8〕1號)等規定,結合我省法醫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法醫技術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名稱
(一)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名稱:主任法醫師
(二)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名稱:副主任法醫師
(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名稱:主檢法醫師
(四)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名稱:法醫師
第三條本標準條件適用於我省從事法醫類司法鑑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四條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五條聘任現職務以來,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等次;不滿5年的,每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條身體健康,心理素質良好,品行端正,具備從事司法鑑定工作的身心條件。
第七條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學習並取得繼續教育學分。
第三章評審條件
第八條學歷資歷條件
(一)法醫師:具有法醫學及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法醫類司法鑑定工作3年以上;具有法醫學及相關專業大學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從事法醫類司法鑑定工作1年以上。
(二)主檢法醫師:具有法醫學及相關專業大專學歷,任法醫師職務5年以上或從事法醫類司法鑑定工作8年以上;具有法醫學及相關專業大學學歷或學士學位,任法醫師職務4年以上或從事法醫類司法鑑定工作5年以上;具有法醫學及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法醫類司法鑑定工作3年以上;具有法醫學及相關專業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博士學位,從事法醫類司法鑑定工作。
(三)副主任法醫師:具有法醫學及相關專業大學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任主檢法醫師職務5年以上;具有法醫學及相關專業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博士學位,任主檢法醫師職務2年以上。
(四)主任法醫師:具有法醫學及相關專業大學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任副主任法醫師職務5年以上。
第九條能力業績條件
(一)法醫師
1.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基本的專業知識;
2.具有獨立完成常見案件法醫類司法鑑定的能力。
(二)主檢法醫師
1.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較系統的專業知識,掌握本專業國內先進的司法鑑定技術;
2.具有指導下級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法醫類司法鑑定的能力;
3.取得法醫師資格以來,平均每年參與法醫類司法鑑定五十例以上,或近三年年檢案量達到全省同類型案件人均檢案量以上。
(三)副主任法醫師
1.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夠吸收最新科研成就套用於實際工作;
2.工作成績優秀,具有豐富的檢案經驗,能夠完成疑難案件的法醫類司法鑑定;
3.具有指導下級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法醫類司法鑑定的能力;
4.取得主檢法醫師資格以來,平均每年完成法醫類司法鑑定五十例以上,或近三年年檢案量達到全省同類型案件人均檢案量以上。
(四)主任法醫師
1.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相關學科專業知識,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發展趨勢,能夠根據國家需要和專業發展,確定本專業技術工作和研究方向;
2.工作成績突出,具有豐富的檢案經驗,能夠完成複雜疑難重大案件的法醫類司法鑑定;
3.具有指導下級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法醫類司法鑑定的能力;
4.取得副主任法醫師資格以來,承擔過全省具有較大影響的複雜疑難案件的法醫類司法鑑定,或受省部級以上單位表彰獎勵,或在全省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
5.取得副主任法醫師資格以來,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省部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過本專業學術論文,或在有國際統一刊號(ISSN)的國外專業刊物上發表過本專業學術論文,或在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或學術團體組織的法醫類鑑定理論及相關研討活動中論文獲獎,或主編過法醫類及相關專業學術專著,或作為主持並完成過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或獨立完成本單位科研或技術革新項目。
第四章破格評審條件
第十條對不具備規定學歷(學位)、資歷的專業技術人員,聘任現職務三年以上,且至少2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可破格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破格申報除具備基本條件和第九條規定的能力業績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十一條主檢法醫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破格晉升副主任法醫師:
(一)經驗豐富,業務能力強,從事法醫類司法鑑定工作十五年以上,累計完成法醫類司法鑑定超過一千例;
(二)專業水平高,被納入省級以上單位設立的法醫類專家庫;
(三)取得主檢法醫師資格以來,承辦過兩件以上在省內有較大影響的複雜疑難重大案件;
(四)取得主檢法醫師資格以來,在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或學術團體組織的法醫類司法鑑定理論及相關研討活動中論文獲獎。
第十二條副主任法醫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破格晉升主任法醫師:
(一)經驗豐富,業務能力強,從事法醫類司法鑑定工作二十年以上,累計完成法醫類鑑定超過一千例;
(二)取得副主任法醫師資格以來,承辦過在國內有較大影響的複雜疑難重大案件;
(三)取得副主任法醫師資格以來,獲省部級以上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有突出貢獻專家等稱號;
(四)取得副主任法醫師資格以來,完成過國家級科研項目,或完成的科研課題獲得自然科學獎、發明創造獎、科技進步獎等省部級以上獎項;
(五)取得副主任法醫師資格以來,在法醫類及相關專業專著中撰寫的字數在十五萬字以上。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標準條件中涉及的學歷、學位以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或認可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為準。
第十四條任職時間的起算,以取得相關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後,司法鑑定機構聘書或聘任檔案時間為準。取得法醫類及相近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年限可合併計算。
第十五條本標準條件中相應詞語或概念的含義
(一)“相關專業”是指專業內容與法醫類司法鑑定業務有關聯的學科。
(二)“司法鑑定工作”包括司法鑑定執業活動以及與其相關的輔助性、研究性、技術性工作。
(三)“疑難案件”是指涉及多門學科、需要使用多種儀器設備或適用多種技術標準規範的鑑定案件;“複雜疑難重大案件”是指經司法鑑定機構二次以上鑑定、存有較大爭議的疑難鑑定案件。
(四)“學術論文”是指探討法醫學理論、鑑定制度、鑑定實務以及與法醫類司法鑑定相關領域的理論性文章。其中參評高級職稱字數應在三千字以上。非中文的學術論文,其字數以中譯文字數為準。
(五)“專著”是指就法醫學理論、司法鑑定實務或制度等方面進行專門研究的著作。
(六)本標準條件所稱“年”為周年,所稱“以上”包含本數。
第十六條本標準條件規定未涉及事項,按照國家和省現行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標準條件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標準條件自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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