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試行辦法

為建立和完善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制度,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人才的學識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建設高素質的會計專業人才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山東省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評制度暫行規定》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省人事廳、省財政廳印發的《山東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暫行辦法》(魯人發〔2002〕36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試行辦法
  • 外文名:Shandong Province, a senior accountant qualified to evaluate the pilot scheme
  • 適用地區:山東省
  • 相關檔案:魯人社〔2009〕12號
基本信息,山東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試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申報條件,第三章評審條件,第四章破格條件,第五章考試,第六章評審材料呈報,第七章評審與核准公布,第八章附則,

基本信息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檔案
山  東  省  財  政 廳
魯人社〔2009〕12號
關於印發山東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新修訂的《山東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山東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制度,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人才的學識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建設高素質的會計專業人才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山東省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評制度暫行規定》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制度。凡申請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的人員,須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方可申請參加專業資格評審。
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的人員,表明其已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和學術水平,可作為高級會計師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財務、會計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
第四條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工作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五條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努力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執行各項方針政策,模範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廉潔奉公,愛崗敬業,有效履行崗位職責。
(二)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三)持有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等級考試成績通知書。
(四)持有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書。
第六條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
取得會計師或相關係列(指審計、經濟、統計,下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
(一)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或相關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財務會計工作2年以上。
(二)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取得會計師或相關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財務會計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畢業,取得會計師或相關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財務會計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會計師或相關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以後又獲得碩士學位或大學本科的,所學專業是財務會計或相近專業,在取得學歷後要從事財務會計工作3年以上,並同時符合上述第(二)或(三)項中規定的相應資歷要求。

第三章評審條件

第七條專業理論知識
(一)具有系統、紮實的財務、會計專業知識和經濟理論知識,具有較強的研究、解決會計工作問題的能力,保證會計工作目標的實現。
(二)了解國內外財務、會計方面的發展趨勢;了解巨觀經濟政策,熟練掌握並運用會計準則、財務通則以及與財務、會計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
(三)能夠指導中、初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和業務學習,在培養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方面成績突出。
(四)熟悉計算機基礎知識,掌握計算機操作技能和套用技術,在會計工作中能熟練運用計算機處理會計業務,進行會計分析和會計管理,及時提供真實、完整、正確的會計信息。
(五)熟練掌握一門外語。
第八條工作經歷與業務能力
(一)工作經歷
1.申報者應具有豐富的財務會計工作經驗,具有組織財會人員完成財務會計某一方面工作的經歷。一般應在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財務會計主管等主要財務會計崗位上工作5年以上。
2. 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財務、會計工作年限應不少於10年,碩士研究生畢業後應不少於7年,博士研究生畢業後應不少於2年。
(二)業務能力
1.決策能力:能夠根據市場動態、單位財務狀況提出經營決策建議和理財建議;
2.組織協調能力:能夠合理組織人員,較好地協調內外工作和經濟關係;
3.業務實踐能力:具有較強的會計信息處理能力和解決財務會計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
4.開拓能力:能根據經濟發展需要不斷改進和創新財務會計管理工作;
5.防範風險能力: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具備識別和防範財務風險的能力;
6.文字表達能力:能撰寫思路清晰、主題明確、結構完整、語言流暢的財務分析報告和財務、會計專業文章。
第九條學術水平
取得會計師或相關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省級以上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公開發行的經濟類報刊(不含增刊、專刊)或具有國內標準書號(ISBN)的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省級以上學會主編的論文集上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財務會計類論文2篇以上(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2000字以上)。
(二)在具有國內標準書號(ISBN)正式出版的財務會計類書籍中,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10萬字。
第十條業績與成果
取得會計師或相關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具備下列條件2項以上(含2項):
(一)主持的財務、會計工作,達到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要求並被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確認為優秀單位。
(二)負責或執筆擬定、修訂的本單位、本企業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或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財務預算、會計崗位操作規程、會計監督檢查方案等,經批准實施後效果明顯。
(三)立足本職工作,參與管理,當好領導參謀,在增加收入、節約開支、降低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成績突出的。
(四)作為第一撰稿人,撰寫過3篇以上財務分析報告或專題調查報告。報告主題明確、層次清楚,文字流暢,分析透徹,建議切實可行。
(五)主持或承擔設區的市以上批准的財務、會計方面的科研課題,有創新或獨到見解,對實際工作有指導意義,其成果已通過鑑定。
(六)在開展內部審計、查錯糾弊,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過程中,通過調研報告、管理建議書等提出重要的建設性意見,被單位採納實施後效果顯著。
(七)作為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承辦人,承擔市地級重點工程、技改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證項目2個以上,或大中型企業改制、上市、重組、清算等項目2個以上;或作為項目負責人擔任過大中型企業年度審計、資產評估、管理諮詢等項目3個以上。
(八)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重大經濟問題或偷稅、走私案件的檢查,或受法務部門的委託,對疑難、複雜經濟案件進行會計司法鑑定,其工作成果對案件的偵破、定性和處理具有重要作用。
以上工作業績與成果,申報者均應提供相關的、有足夠證明力的原始材料或其他佐證材料。

第四章破格條件

第十一條不具備規定學歷或從事專業工作資歷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取得會計師資格以來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破格申報:
(一)從事財務會計工作3年以上(含3年),且各年度考核均為合格(或稱職)以上,其中至少有2年度考核為優秀。
(二)具備下列1、3或2、3條件(同一獲獎項目、獲獎論文或著作按一項計算)的,可破格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其中獲得設區的市政府或省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與業務主管部門聯合表彰的、或者獲得省部級“先進會計工作者”稱號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報:
1.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省級項目(課題),並已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同行專家鑑定,其科研成果具有較高的創新和推廣價值;或者已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同行專家鑑定,在管理、套用技術推廣(包括專利成果推廣套用)中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其教學、科研成果在全省或設區的市範圍內推廣。
2.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三等獎以上及相當獎勵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獲省社會科學成果三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教學、科研成果獲省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或設區的市政府組織評審的二等獎(或三等獎2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獲2項以上國家專利,其中至少1項在實踐中推廣套用。
3. 在省級以上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公開發行的經濟類報刊(不含增刊、專刊)或具有國內標準書號(ISBN)的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省級以上學會主編的論文集上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財務會計類論文3篇以上(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3000字以上);或者公開出版由本人撰寫的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財務會計類專著或譯著1部以上;或者主持編寫在省以上範圍通用的經濟管理類教材(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20萬字)。

第五章考試

第十二條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由財政部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考試。考試考務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共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主要考核應試者運用會計、財務、稅收等相關的理論知識、政策法規,對所提供的有關背景資料進行分析、判斷和處理業務的綜合能力等。
第十四條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
第十五條考試報名方法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民主評議、單位審查、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匯總後,按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報名。省直單位的申報人員,由其省直主管部門(單位)匯總後報省會計專業技術資格高級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省財政廳主管處室,下同);設區的市及以下單位的申報人員,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共同審查同意後,報省會計專業技術資格高級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
(二)申報人員必須提供下列資料:學歷證書、會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考試報名申請表》(2份),近期l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5張)。
(三)省會計專業技術資格高級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對申報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准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和身份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駐魯單位的人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六條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考試考點設在濟南市區。
第十七條對考試合格人員頒發考試成績合格證,在有效期內參加評審。

第六章評審材料呈報

第十八條符合申報條件並持有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民主評議或專家學術委員會評價、單位審查、公示無異議後,報主管部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材料,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並加蓋印鑑,負責人簽字後,送呈報部門。
第十九條呈報部門要對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嚴格把關,符合要求的,在《山東省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表》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簡表》的“呈報部門意見”欄內簽署呈報意見並加蓋印鑑,負責人簽字後,連同其他有關評審材料按時呈報到省會計專業技術資格高級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
第二十條申請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報材料必須手續完備,內容齊全、正規、清晰,不得塗改、漏頁、缺頁。應提供原件的不得以複印件代替。

第七章評審與核准公布

第二十一條 “山東省會計專業技術資格高級評審委員會”負責高級會計師資格的評審工作。該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省財政廳主管處室負責。
高級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成員調整、工作程式等,依照《山東省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試行)》和《山東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評審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1次。
第二十二條對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人員實行異議期公示制度。由省會計專業技術資格高級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將評審通過人員名單,逐級反饋到呈報部門和申報人員所在單位,由申報單位公示,異議期為15天。
第二十三條經評審通過符合國家規定的評審條件和評審程式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准公布,頒發高級會計師資格證書。
雖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但經審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評審條件和評審程式的,不予核准公布,其評審結果無效。
第二十四條中央駐魯單位的高級會計師評審工作,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同意後,可按屬地管理原則,委託山東省會計專業資格高級評審委員會代為評審。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評審收費按照省財政、物價部門核准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資歷年限以及從事財務會計專業工作年限截止到申報考試的當年年底。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考試、評審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和《關於處理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中違反政策紀律問題的暫行規定》(魯人職〔1994〕9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省人事廳、省財政廳印發的《山東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暫行辦法》(魯人發〔2002〕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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