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發布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會計系列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標準條件(試行)的通知
魯人社規〔2017〕2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山東省會計系列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標準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17年1月10日
標準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和精神,建立和完善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制度,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人才的學識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建設高素質的會計專業人才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等法規、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系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名稱為正
高級會計師。
第三條 正高級會計師實行面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方式,面試合格並評審通過方可取得正高級會計師資格。
第二章 標準條件
第四條 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廉潔奉公,愛崗敬業,有效履行崗位職責;
(二)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近五年各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第五條 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
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碩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後,從事財務會計工作5年以上。
第六條 工作經歷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縣以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擔任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或相當職務累計滿5年,或者擔任會計主管累計滿7年;
(二)在大中型企業中擔任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或相當職務累計滿5年,或者擔任會計主管累計滿7年;
(三)在會計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中介業務10年以上,並作為註冊會計師或持有相關職業資格證書專職執業5年以上。
第七條 學術水平
(一)精通財務、會計和相關專業知識,熟悉國內外財務、會計發展最新動態,對財務、會計專業理論有深入研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決本專業工作中重要或關鍵的疑難問題。
(二)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公開發行的期刊上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財務會計類論文2篇以上(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2000字以上);
2.本人公開出版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財務會計類書籍1部以上,或者正式出版的財務會計類書籍中,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15萬字;
3.省、部級會計專業課題或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第八條 工作業績、成果
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負責本系統或者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期間,在經濟決策、財務管理、提高效益等方面業績突出,得到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可或者市級以上財政部門推廣;
(二)負責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積極推行新的會計法規、準則、制度及內部控制規範,效果顯著,在市級以上範圍起引領和示範作用,得到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可或者市級以上財政部門推廣;
(三)在全省開展的財政監督檢查、會計管理改革等過程中,通過調研報告、管理建議書等形式提出重大建設性意見,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採納並實施;
(四)負責或作為主要參與者制定財務會計類地方性法規或管理辦法;
(五)主持或參與市級以上重點工程、技術項目、重大建設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證,或大中型企業上市、改制、兼併重組、清算等方案的擬定,提出的建議、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實施且效果顯著;
(六)在會計中介機構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大中型企業年度審計、資產評估、管理諮詢等項目10個以上,為市級以上行業發展做出較大貢獻;
(七)入選省級以上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完成所有課程學習。
第三章 破格申報條件
第九條 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以來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不受學歷(學位)、資歷、工作經歷的限制,破格參評:
(一)入選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養工程;
(二)被財政部聘為全國會計準則、制度及內部控制標準體系建設諮詢委員會諮詢專家,參與已發布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
(三)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二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獲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獲得國務院各部門、機構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表彰的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資歷年限以及工作經歷年限計算截止到參評當年年底。
第十一條 對違反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按照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和黨員、幹部管理許可權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中詞(語)的特定解釋:
(一)凡冠有“以上”“不少於”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二)企業分類標準參見《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三)期刊是指具有國內統一的CN刊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研究性合法期刊,不含增刊、專刊;論文發表必須為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論文字數指正文字數,不包括摘要、關鍵字、參考文獻;
(四)出版書籍指具有ISBN國際標準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研究性合法書籍,不包括一個單位、一個系統統一出版的論文集、講話集、報告集;
(五)“市級”均指設區的市,不含縣級市;
(六)“主要完成人”指在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應排前三位。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