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會計人員高級會計師職稱標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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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會計人員正高級會計師職稱標準條件、高級會計師職稱標準條件的通知
  
魯財會〔2019〕39號
各市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中央駐魯單位:
隨著全國會計職稱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山東省會計系列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標準條件(試行)》(魯人社規〔2017〕2號)、《山東省會計系列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標準條件》(魯人社規〔2017〕7號)已不適應國家關於會計職稱制度的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於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山東省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8〕1號)等有關政策規定,我們對原標準條件進行了修訂,現將新修訂的《山東省會計人員正高級會計師職稱標準條件》《山東省會計人員高級會計師職稱標準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山東省會計人員正高級會計師職稱標準條件》
2.《山東省會計人員高級會計師職稱標準條件》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10月15日

條件全文

山東省會計人員高級會計師職稱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會計專業技術人才的需求,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技術人才,加強高層次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 號),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於全省範圍從事會計及相關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
第三條 高級會計師職稱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制度。凡申請參加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的人員,須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會計高級資格考試,取得成績合格的,在有效期內方可申請參加評審。
第二章 標準條件
第四條 基本條件(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廉潔奉公,愛崗敬業,有效履行崗位職責;(二)近五年各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三)符合國家或省繼續教育有關要求。
第五條 學歷(學位)及資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方可報考高級會計師職稱:(一)具備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稱後,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 2 年;(二)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取得會計師職稱後,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 5 年;(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會計師職稱後,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 10 年。
第六條 業績與成果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會計工作經驗,能獨立負責某領域或單位的會計工作,取得會計師職稱後,工作業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主持擬定、修訂本單位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預算或會計崗位操作規程、會計監督檢查方案等,並已實施且效果顯著;(二)立足會計工作,在增收節支、降低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增加財政收入等方面貢獻突出、成績顯著; (三)作為第一撰稿人,撰寫過 2 篇以上對本單位業務具有指導意義的財務分析報告或專題調研報告;(四)在開展內部審計、查錯糾弊,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過程中,通過調研報告、管理建議方案等提出重大建議,效果顯著;(五)作為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承辦人完成縣級以上重點工程、技改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證或大中小企業改制、上市、投融資、重組、清算等 2 項以上;(六)在會計中介機構作為負責人或主要承辦人完成大中型企業年度審計、資產評估、年度諮詢等 2 項以上。
第七條 專業理論水平系統掌握和套用經濟與管理理論、會計理論與實務,取得會計師職稱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在公開發行的期刊上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會計類論文 2 篇以上;(二)在公開出版的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會計類書籍中,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 50000 字;(三)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市級以上會計相關的課題或研究成果 1 項以上,並已結項;(四)省級以上管理會計、內控等案例評選中獲獎案例的主要完成人;(五)長期(5 年以上)在鄉鎮單位(不含城區街道辦事處 和派出機構)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其崗位實踐性、操作性強的,可提交 2 份本人撰寫的與本區域、本單位會計工作相關的較高水平的專題方案、會計案例分析報告等。
第八條 破格條件不具備從事專業工作資歷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取得會計師職稱以來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考評:(一)主持完成省、部級會計科研課題(項目)1 項以上,已結項的;(二)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三等獎以上及相當獎勵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獲省社會科學成果三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獲2 項以上與會計相關的國家專利;(三)通過考試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在會計中介機構連續執業 2 年以上,或從事會計工作 5 年以上,可免於參加全國會計高級資格考試,按照職稱評審要求和有關程式規定直接申報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
第三章 附 則
第九條 資歷年限以及工作年限計算截止到評審年度的當年年底。
第十條 本標準條件中有關問題的特定解釋與說明: (一)凡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等概念均含標識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二)會計相關工作指財務、財政、稅務、投資、評估等;崗位以用人協定、聘用契約、任職檔案等為依據;(三)論文為第一作者或獨立完成,發表的論文;論文字數指正文字數,不包括摘要、關鍵字、參考文獻;(四)期刊是指具有 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公開並定期出版發行的刊物,不含增刊、專刊、臨刊、電子期刊等。(五)出版書籍指具有 ISBN 國際標準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研究性合法書籍,不包括一個單位、一個系統統一出版的論文集、講話集、報告集等;(六)“主持”指該項目或課題的總負責人,負責該項目或課題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項目或課題完成人第一位;“主要完成人”指獎項、項目或課題的主持人或主要參與者,應排前 3 位。
第十一條 對違反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按照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和黨員、幹部管理許可權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本標準條件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標準條件自 2019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1 月 14 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的《山東省會計系列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標準條件)》(魯人社規〔2017〕7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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