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智慧財產權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山東省智慧財產權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條件》是為了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山東省智慧財產權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推進山東省智慧財產權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調動廣大智慧財產權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業、創造積極性,為加快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提供人才支撐,根據國家、省有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系列檔案精神,結合山東省智慧財產權工作實際,制定的標準條件。

2023年12月27日,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山東省智慧財產權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試行)》,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智慧財產權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智慧財產權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試行)的通知
魯市監人規字〔2023〕17號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企業:
現將《山東省智慧財產權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12月2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我省智慧財產權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推進我省智慧財產權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調動廣大智慧財產權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業、創造積極性,為加快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提供人才支撐,根據國家、省有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系列檔案精神,結合我省智慧財產權工作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於我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從事智慧財產權管理和服務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職稱名稱和評審方式
(一)職稱名稱
智慧財產權專業高級職稱屬於經濟系列職稱,分設正高級、副高級,對應名稱依次為正高級智慧財產權師、高級智慧財產權師。
(二)評價方式
正高級職稱一般採取評審方式;副高級職稱採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凡申請參加高級智慧財產權師職稱評審的人員,須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高級經濟專業(智慧財產權專業類別)技術資格考試,成績達到合格標準且在有效期內方可申報評審。評審通過後,相應獲得正高級、副高級職稱。
第四條 堅持“破四唯”與“立新標”並舉,實行成果代表作制度。將專業技術人員在智慧財產權方面的代表性成果作為職稱評價的重要內容。嚴格代表作審核機制,注重代表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力,確保具有行業領先水平和引領帶動作用。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
(三)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按照要求參加並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第六條 學歷資歷條件
(一)高級智慧財產權師。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經濟系列中級職稱後,從事智慧財產權專業工作滿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經濟系列中級職稱後,從事智慧財產權專業工作滿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經濟系列中級職稱後,從事智慧財產權專業工作滿10年,且近10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取得會計、統計、審計等相關係列(專業)中級職稱,參加高級智慧財產權師評審,可視同具備經濟系列中級職稱。
(二)正高級智慧財產權師。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經濟系列副高級職稱後,從事智慧財產權工作滿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第七條 能力業績條件
(一)高級智慧財產權師
1. 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
(1)系統掌握智慧財產權工作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
(2)能夠設計實施智慧財產權項目或智慧財產權活動方案,推動智慧財產權活動有序合規展開。
(3)工作業績較為突出,能夠指導助理智慧財產權師、智慧財產權師等參與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從業人員合理合規開展工作。
(4)有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能夠開展智慧財產權工作政策、實務研究,創新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
2. 工作業績和成果
取得智慧財產權師職稱後,業績、成果應具備下列至少2項條件:
(1)作為前5位完成人,參與並完成市級以上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專利導航等1項以上,得到成功實施,解決產業或企業實際問題。
(2)能準確提出發明專利快速預審受理、審查意見,且至少4年(具備博士學位的至少2年),每年預審審查量和預審合格量均高於本單位平均水平,每年授權率達到80%以上且在本單位排名前20%;或作為專利代理師,完成發明專利申請業務600件以上且授權率達到70%以上。
(3)從事國內商標審查,完成年度規定任務,年均記錯數量5件以下;或從事馬德里國際商標審查,完成年度規定任務,年均合格率98%以上;或從事商標審查管理,作為業務骨幹在本單位最佳化審查管理流程、提質增效等方面業績突出,獲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表彰或獎勵1次以上;或作為代理人,代理國內商標申請並核准註冊400件以上,代理商標複審案90件以上。
(4)作為智慧財產權運用轉化項目負責人,推動本單位或服務對象通過智慧財產權引進、轉讓、許可並組織實施,取得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或利潤500萬元以上。
(5)作為完成人,參與制定和實施本單位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管理制度和運行規範,單位獲評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優勢企業;或作為完成人,為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發展規劃諮詢等服務且被企業採納,2家以上企業獲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或5家以上企業獲國家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
(6)參與代理、辦理的智慧財產權案件入選中央和國家機關公開發布的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1件以上,或省級機關公開發布的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2件以上。
(7)作為完成人,參與智慧財產權相關行業規章、戰略規劃、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制修訂工作,經相應層級有關部門批准並公布實施。
(8)作為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來源期刊上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智慧財產權專業論文1篇以上;或作為完成人,公開出版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智慧財產權著作或教材1部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在期刊上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智慧財產權專業論文2篇以上。
(9)作為前5位完成人,完成市級以上智慧財產權項目研究課題1項以上,並結題或通過驗收。縣屬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作為前5位完成人,完成縣級以上智慧財產權項目研究課題1項以上,並結題或通過驗收。
(10)從事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相關工作,業績突出,獲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市屬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智慧財產權相關工作,業績突出,獲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
(11)作為前5位完成人,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研究與實踐的成果獲市級以上獎勵。市屬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作為前5位完成人,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研究與實踐的成果獲縣級以上獎勵。
(二)正高級智慧財產權師
1. 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
(1)具有系統、深厚的智慧財產權理論和實務經驗,熟悉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或經濟政策。
(2)熟練運用智慧財產權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高標準組織設計、實施和評估智慧財產權項目或活動方案,提升經濟運行水平。
(3)工作業績突出,能夠指導助理智慧財產權師、智慧財產權師、高級智慧財產權師等參與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從業人員高效合規地開展工作,並通過專業督導,改進工作方法,提高本行業職業能力水平。
(4)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和解決智慧財產權活動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能夠針對具體智慧財產權問題,開展智慧財產權工作政策、理論與實務研究,創新智慧財產權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為本行業(地區、部門)的政策制定提出建設性意見。
2. 工作業績和成果
取得高級智慧財產權師職稱後,業績、成果應具備下列至少2項條件:
(1)作為前5位完成人,參與並完成省級以上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專利導航等1項以上,得到成功實施,解決產業或企業實際問題;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並完成市級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專利導航等2項以上,得到成功實施,解決產業或企業實際問題。
(2)能準確提出發明專利快速預審受理、審查意見,且至少4年,每年預審審查量和預審合格量均高於本單位平均水平,每年授權率達到80%以上且在本單位排名前10%;或作為專利代理師,完成發明專利申請業務800件以上且授權率達到75%以上。
(3)從事國內商標審查,完成年度規定任務,年均記錯數量2件以下;或從事馬德里國際商標審查,完成年度規定任務,年均合格率99%以上;或從事商標審查管理,主持本單位最佳化審查管理流程、提質增效等方面業績突出,獲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表彰或獎勵2次以上;或作為代理人,代理國內商標申請並核准註冊600件以上,代理商標複審案150件以上。
(4)作為智慧財產權運用轉化項目主要負責人,推動本單位或服務對象通過智慧財產權引進、轉讓、許可並組織實施,取得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或利潤1000萬元以上。
(5)作為主要完成人,制定和實施本單位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管理制度和運行規範,單位獲評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優勢企業;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為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發展規劃諮詢等服務且被企業採納,2家以上企業獲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或5家以上企業獲國家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
(6)參與代理、辦理的智慧財產權案件入選中央和國家機關公開發布的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2件以上,或作為前5位參與人,代理、辦理的智慧財產權案件入選省級機關公開發布的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4件以上。
(7)作為第一完成人,參與智慧財產權相關行業規章、戰略規劃、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制修訂工作,經相應層級有關部門批准並公布實施。
(8)作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來源期刊上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智慧財產權專業論文1篇以上;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公開出版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智慧財產權著作或教材1部以上。
(9)作為前5位完成人,完成省級以上智慧財產權項目研究課題1項以上,並結題或通過驗收。縣屬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作為前5位完成人,完成市級以上1項或縣級2項智慧財產權項目研究課題,並結題或通過驗收。
(10)從事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相關工作,業績突出,獲省部級以上表彰。市屬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智慧財產權相關工作,業績突出,獲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
(11)作為前5位完成人,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研究與實踐的成果獲省級以上獎勵1項。市屬以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作為前5位完成人,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研究與實踐的成果獲省級以上獎勵1項或市級獎勵2項。
第三章 破格申報條件
第八條 不具備規定學歷、年限要求,業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可由2名經濟系列正高級職稱專家署名推薦,破格申報高級職稱。申報高級職稱的,一般應取得現職稱後,從事智慧財產權專業工作滿3年以上,且取得現職稱以來各年度考核均為合格(或稱職)以上,其中至少有2個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
第九條 破格申報高級智慧財產權師職稱,應具備下列至少2項條件:
(一)擔任國家智慧財產權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或入選國家智慧財產權專家庫。
(二)參與代理、辦理的智慧財產權案件入選中央和國家機關公開發布的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2件以上。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來源期刊上發表智慧財產權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1篇以上或著作1部以上。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級以上智慧財產權項目研究課題1項以上,並結題或通過驗收。
(五)從事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相關工作,業績突出,獲省部級以上表彰1項;或市級黨委政府或省級工作部門表彰2項。
(六)作為主要完成人,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研究與實踐的成果獲市級以上獎勵。
第十條 破格申報正高級智慧財產權師職稱,應至少具備下列2項條件:
(一)作為主要參與人,代理、辦理的智慧財產權案件入選中央和國家機關公開發布的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2件以上。
(二)作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來源期刊上發表智慧財產權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2篇以上或著作2部以上。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級以上智慧財產權項目研究課題1項以上,並結題或通過驗收。
(四)從事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相關工作,業績突出,獲省部級以上表彰2項,或者入選全國智慧財產權領軍人才或全國“百千萬智慧財產權人才工程”百名高層次人才培養人選。
(五)作為主要完成人,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研究與實踐的成果獲省級以上獎勵。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資歷年限計算截止到申報當年12月31日。
第十二條 學歷須是國家承認的正規學歷,不受所學專業限制。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於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
第十三條 本標準條件中詞語的特定解釋:
(一)凡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級、本數。
(二)“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學編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所列書目及中國社會科學院編制的《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要覽》所列書目等,“CSSCI來源期刊”指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發布的《CSSCI來源期刊目錄》收錄的來源期刊、來源集刊、擴展版來源期刊,不含增刊、專刊、電子期刊;“期刊”主要指經新聞出版部門批准,在我國境內出版的具有ISSN刊號和CN刊號的期刊。
(三)“著作或教材”指具有ISBN國際標準書號和CIP數據核字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研究性合法書籍,不包括一個單位、一個系統出版的論文集、講話集、報告集等。
(四)本標準條件中的表彰,指經黨中央、國務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經黨中央、國務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評選頒發的獎項,可作為評審依據。
(五)“主持”或“第一完成人”指該項目或課題的總負責人,負責該獎項、項目或課題等的全面工作,應排名第1位;“主要完成(參與、負責)人”指獎項、項目或課題等的主要參與者,應排名前3位。
(六)“省級”“市級”“縣級”等表述,指行政區劃的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單位),以及人大、政協機關或同等級的有關部門、機構等。
第十四條 本標準條件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省現行政策執行。工作過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調整,按新的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 本標準條件由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山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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