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印發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會計人員正高級會計師職稱標準條件、高級會計師職稱標準條件的通知
魯財會〔2019〕39號
各市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中央駐魯單位:
隨著全國會計職稱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山東省會計系列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標準條件(試行)》(魯人社規〔2017〕2號)、《山東省會計系列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標準條件》(魯人社規〔2017〕7號)已不適應國家關於會計職稱制度的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於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山東省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8〕1號)等有關政策規定,我們對原標準條件進行了修訂,現將新修訂的《山東省會計人員正高級會計師職稱標準條件》《山東省會計人員高級會計師職稱標準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山東省會計人員正高級會計師職稱標準條件》
2.《山東省會計人員高級會計師職稱標準條件》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10月15日
條件全文
山東省會計人員正高級會計師職稱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會計專業技術人才的需求,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技術人才,加強高層次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 號),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於全省範圍從事會計及相關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
第三條 正高級會計師實行面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方式,面試合格並通過評審方可取得正高級會計師職稱。
第二章 標準條件
第四條 基本條件(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廉潔奉公,愛崗敬業,有 效履行崗位職責;(二)近五年各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三)符合國家或省繼續教育有關要求;(四)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後,從事與高級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 5 年以上。
第五條 業績與成果政策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後,工作業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在會計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創新,完成會計相關領域的重大課題,在解決重大疑難問題、關鍵業務問題方面發揮關鍵作用,提高單位管理效率、經濟效益;或組織、指導部門、行業系統和本單位開展會計工作,取得的實踐創新在全國或全省獲得推廣;(二)作為主要參與者,受聘參與制訂全國施行的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三)主持企業上市、改制重組、資本運作、投融資等工作,取得顯著成績;或主持單位財務管理改革,推行現代財務管理方法,成效明顯;(四)主持開展內部審計、查錯糾弊,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過程中,通過調研報告、管理建議方案等提出重大建議,效果顯著; (五)在市級以上重點工程、技術項目、重大建設項目中擔負經濟論證、財務管理、財務監督檢查等工作並做出重大貢獻,成績突出;(六)在組織、領導大中型會計中介機構開展審計、諮詢等業務活動中取得行業公認的顯著業績;或負責上市公司、大型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工作,遵循執業準則規範執業,出具的報告具有公信力;或接受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委託負責專項審計檢查,承辦多項重特大審計、諮詢項目,出具的報告具有公信力;(七)因會計相關的工作,獲得國務院各部門、機構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表彰的先進個人等稱號。
第六條 專業理論水平精通會計和相關專業知識,熟悉國內外會計發展最新動態,對會計專業理論有深入研究,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1 篇以上;或在公開發行的期刊上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會計類論文 3 篇以上;(二) 公開出版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會計類學術著作 1 部以上,每部 20 萬字以上;或作為主編或副主編公開出版具有較高水平的會計類書籍 2 部以上,每部 15 萬字以上(發行量不少於 2000冊);(三)在財政部、中國會計學會主辦的全國會計專業論文評比中獲得二等獎以上或省財政廳、省會計學會主辦的全省會計專業論文評比中獲得一等獎論文 1 篇以上;(四)作為主要完成人因會計相關工作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二等獎以上,或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以上;(五)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級以上會計相關的課題 1項以上,並已結項;(六)入選省級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完成所有課程學習,並取得畢業證書。
第七條 任職單位規模及工作經歷申報人員任職單位的規模和工作經歷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企業申報人員,其所在單位應為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業,分管或主持單位財務、會計等相關工作 3 年以上,或作為業務骨幹從事單位會計相關工作 5 年以上;(二)事業單位申報人員,其所在單位應為全日制高職以上院校、三甲醫院或其他副縣(處)級以上事業單位,分管或主持單位財務、會計等相關工作 3 年以上,或主持指導一個地區、行業會計管理工作 3 年以上,或作為業務骨幹從事單位會計相關工作 5 年以上;(三)會計師事務所申報人員,須為省註冊會計師協會註冊的執業會員,且任部門經理以上職務 3 年以上;(四)其他單位申報人員中專業理論水平和工作業績特別突 出的,可不受任職單位規模的限制。
第八條 破格條件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以來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不受學歷(學位)、資歷、工作經歷的限制,破格參評:(一)入選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二)被財政部聘為全國會計準則、制度及內部控制標準體系建設諮詢委員會諮詢專家,並參與已發布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三)會計領域研究與實踐成果獲國家科學技術二等獎以上或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四)因會計工作業績顯著,獲國家級表彰。
第九條 其他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已畢業學員,符合第四條基本條件的,按程式由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認定取得正高級會計師職稱。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條 資歷年限以及工作年限計算截止到評審年度的當年年底。
第十一條 本標準條件中有關問題的特定解釋與說明: (一)凡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等概念均含標識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二)會計相關工作指財務、財政、稅務、投資、評估等。崗位以用人協定、聘用契約、任職檔案等為依據;(三)論文、著作均為第一作者或獨立完成,發表的論文、著作應與本專業工作具有高度的相關性和一定的創新性;(四)期刊是指具有 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公開並定期出版發行的刊物,期刊不含增刊、專刊、臨刊、電子期刊等;論文字數指正文字數,不包括摘要、關鍵字、參考文獻;(五)“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學圖書館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所評選出的期刊;(六)出版書籍指具有 ISBN 國際標準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研究性合法書籍,不包括一個單位、一個系統統一出版的論文集、講話集、報告集等;著作指原創作品,不包括編寫、編著的書籍;(七)“主持”指該項目或課題的總負責人,負責該項目或課題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項目或課題完成人第一位“主要完成人” ;指獎項、項目或課題的主持人或主要參與者,國家級課題應排前5 位,省部級課題應排前 3 位;(八)企業規模標準參見《關於印發統計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 》(國統字„2017‟213 號);(九)上市公司包括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及境外上市公司,不包括新三板。
第十二條 對違反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按照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和黨員、幹部管理許可權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本標準條件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標準條件自 2019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1 月 14 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的《山東省會計系列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標準條件(試行)》(魯人社規【2017】2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