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為進一步深化我省職稱改革,促進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根據《關於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川委辦〔2018〕13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川省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 制定依據:《關於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印發通知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的通知
川財規〔2020〕8號
各市(州)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級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四川省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參照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10月27日
四川省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我省職稱改革,促進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根據《關於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川委辦〔2018〕13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於全省具有高級會計師資格,並從事與高級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離退休人員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條 會計系列正高級職稱的名稱為正高級會計師。正高級會計師實行評審的評價方式。按照本條件要求,正高級會計師評審通過者,表明其已具備擔任正高級會計師的相應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及有關規定進行聘任(用)。
第二章 基本申報條件
第四條 政治思想、職業道德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把品德放在專業技術人員評價的首位,重點考察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道德。用人單位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倡導科學精神,強化社會責任,堅守道德底線。
(三)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熱愛會計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四)任現職以來,申報前規定任職年限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
(五)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的不得申報或延遲申報:
1.申報規定任職年限以前考核年度每出現1次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遲1年申報。
2.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處罰)期內不得申報。
3.申報提交的學歷、學術論文、業績、經歷、職稱證書等證明材料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當年度評審資格,此後3年內不得申報。
4.在經濟活動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以上並定性為主要責任人的,在影響(處罰)期內不得申報。
第五條 學歷、資歷條件
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職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後,從事與高級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5年以上。
第六條 履職經歷要求
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後,其履職經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連續主持(分管)大中型企業或相當規模其他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審計等經濟工作5年以上。
2.連續擔任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合伙人(股東)或部門經理以上職務5年以上。
3.連續主持(分管)全日制高職以上院校、三級醫院、副縣(處)以上或其他較大規模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財務、會計、審計等經濟工作5年以上。
申報人員的專業理論水平和工作業績成果特別突出的,可不受本條件中任職單位規模限制。
第七條 工作業績和成果要求
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職稱的人員,應系統掌握和套用經濟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把握工作規律。政策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能積極參與一個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工作業績突出,主持完成會計相關領域重大項目,解決重大會計相關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提高單位管理效率和經濟效益。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後,具備下列工作業績和成果條件中的2項以上:
1.組織、指導全省或某地區、部門、系統、大中型企業或相當規模的其他經濟組織開展財務、會計、審計等經濟工作期間,在規範管理、參與決策、加強內控、防範化解風險、業財融合、資金籌集、提質增效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2.主持制定大中型企業重大財務管理制度,強化經濟核算和管理,使企業收入、成本、利潤、資產負債率、資金等主要經濟指標居同行前列。
3.主持廳(局)級或參與省(部)級以上重點工程、技術項目、重大經濟建設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證,或大中型企業上市、改制、重組、併購等方案擬定,所制定的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實施且效果顯著。
4. 近五年來,連續參與廳(局)以上機關事業單位組織的行業(系統)年度財務報告審驗、專項審計工作或大型項目的稅務(財會)諮詢、策劃等。
5.在組織、領導大中型會計中介機構開展審計、諮詢等業務中,取得行業公認的顯著成績,或承辦多項大中型企業(上市公司)或事業單位的審計、諮詢項目,出具的報告具有較高的公信力,成績豐碩。
6.主持或參與起草編制會計類地方性法規、省級財務(會計)管理辦法,或受聘參與制定國家會計類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
7.主持單位會計管理工作期間,成績突出,連年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同行業中具有重大影響力)。
8. 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四川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以及其他省(部)級社會科學經濟管理類(會計及相關專業)三等獎以上。
第八條 專業理論水平要求
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職稱的人員,應精通會計、經濟、管理等相關理論和專業知識,熟知國內外會計發展最新動態。科研能力強,取得重大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其他創造性會計相關研究成果,推動會計行業發展。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會計類專業課題、項目或研究成果轉化工作,課題、項目具備較高的研究價值,成果轉換工作取得顯著效益;或主持單位會計管理工作期間,會計管理工作成效顯著,形成相關理論成果,在全國或全省範圍內產生較大影響,取得一定的效益。
2.公開出版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會計專業專著或譯作(本人獨著或為合著的第一作者)1部以上,本人撰寫的總字數不少於5萬字。
3.在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會計類專業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3篇以上,其中在國家級中文核心期刊發表1篇以上。
4.四川省會計高端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
第九條 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後,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提前1年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
(一)參加援彝援藏服務期滿1年及以上的。
(二)“四大片區”外的專業技術人才,任現職務期間到“四大片區”服務滿一年或與“四大片區”企事業單位建立3年及以上支援服務關係或參加精準脫貧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的。
(三)在艱苦邊遠地區連續工作4年以上,期間年度考核為合格等次的。
同時符合兩項以上條件的,提前申報年限不能累計。
第十條 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符合本條件第四條、第五條基本申報條件的,按程式由正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認定其正高級會計師職稱。
第十一條 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後,按照國家和省繼續教育有關規定,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並達到規定要求。
第十二條 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不作統一要求,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第三章 破格條件
第十三條 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後,在專業技術崗位上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不受學歷、資歷限制,破格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職稱。
(一)被財政部聘為全國會計準則、制度及內部控制標準體系建設諮詢委員會諮詢專家。
(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稱號。
(三)會計領域研究與實踐成果獲得國家科學技術二等獎以上或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
第四章 答 辯
第十四條 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職稱人員(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除外),須參加答辯(面試)。答辯主要對申報人員應當具備的專業理論知識、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和任現職期間所取得的業績成果進行考察。答辯(面試)成績應達到合格以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條件作為申報四川省會計系列正高級職稱的基本標準條件,有關市(州)、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各地、各單位事業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需要,研究制定適用於本地、本單位的職稱評審或推薦標準條件,但均不得低於本條件和國家條件。
第十六條 本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文中所稱“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是指具有CN(國內統一刊號)、ISSN(國際統一刊號)的學術期刊;會計專業著作、譯作,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著作、譯作。
(二)“中文核心期刊”,是指:1.北京大學編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攬”收錄的期刊;2.南京大學編制的“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含擴展版期刊)”收錄的期刊;3.中國社會科學院編制的“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收錄的刊期。
(三)文中所稱“以上”均含本級或本數,資歷年限及工作年限計算截止到評審年度的當年年底。“任現職以來”,是指取得現有職稱後從事與現有職稱相關工作。
(四)“四大片區”,是指高原藏區、大小涼山彝區、秦巴山區和烏蒙山區。
(五)艱苦邊遠地區,是指國人部發〔2006〕61號和川人發〔2007〕8號檔案確定的範圍。
(六)本文中的“主持人員”,是指課題(項目)負責人;“主研人員”,是指在課題(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性工作,或解決關鍵問題的研究人員。
(七)文中所稱“大中型企業”、“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具體標準參見《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 〉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
(八)重大經濟損失,是指經濟損失在10萬元-100萬元。
第十七條 本條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後施行,有效期5年。本條件中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執行。原《四川省正高級會計師職稱申報評審基本條件(試行)》(川財規〔2018〕9號)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條件由省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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