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發布
浙江省審計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正高級審計師職稱改革工作實施方案(試行)》《浙江省正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浙江省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審計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和中央部屬在浙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改革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浙江省審計人才隊伍狀況和工作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正高級審計師職稱改革工作實施方案(試行)》《浙江省正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和《浙江省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審計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2年12月28日
檔案全文
浙江省正高級審計師職稱改革工作實施方案(試行)
為進一步推進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根據中央和我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精神,結合我省審計行業發展實際,現就我省正高級審計師職稱改革,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思路
審計專業人員是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從審計事業發展和審計人才定位出發,遵循審計專業人員成長規律,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用人為本、業績導向,探索實現個人自主申報、業內公正評價、單位擇優使用、材料評審與面試答辯相結合的評審機制,促進審計專業人員高質量發展,激發湧現更多審計行業“領頭羊”,以推進高層次審計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二、評審對象
評審對象為全省範圍從事審計工作並擔任高級審計師職務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及離退休人員不得參加評審。
三、改革內容
(一)建立評審委員會。獨立設定正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會下設辦公室。評審會辦公室設在省審計廳人事處,負責組建評審會專家庫,廣泛吸納審計、會計、經濟等領域專家進入專家庫。評審會在召開評審會議前一周內,由評審會辦公室在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
(二)制定評價標準。堅持把品德放在專業技術人才評價的首位,對學術造假、申報材料造假等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制”。堅持以用為本,依據審計職業屬性和崗位特點,以工作經歷、業績成果、研究成果為衡量指標,注重考察審計專業人員的能力水平、創新成果和實際貢獻,制定更具針對性、操作性的職稱評價指導標準。
(三)創新評價體系。以評價標準為基礎,探索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在評價內容上,打破學歷、資歷、論文門檻,突出審計專業人才的標誌性業績和成果;在申報條件上,建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對工作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審計專業人員,可以放寬學歷、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破格申報;在評審方式上,採用面試評審與材料評審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多角度全方位評價審計專業人才。
四、實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省審計廳、省人力社保廳向社會公開評價條件和發布年度評審通知,明確相關申報要求和程式,建立由審計相關專業專家組成的評審專家庫。
(二)申報評審。
1.個人申報。專業技術人員根據評價標準和要求準備相應評審材料,通過全省統一的“浙江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與評審管理服務平台”線上申報,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2.用人單位審核。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在系統中對專業技術人員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並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事業單位需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審,並按評聘結合要求履行個人申報競聘、單位考核推薦等程式。
3.主管部門審核。省、市、縣(市、區)審計部門和人力社保部門,登錄管理平台進行材料接收、審核和推薦,逐級報送至評審會。
4.評前準備。評審會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省人力社保廳、省審計廳報告申報對象資格審查、評前公示情況、當年度評審會組成和評審具體程式等工作方案,經省人力社保廳出具書面意見後開展評審工作。
5.評審會評審。評審以材料評審與面試答辯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審會辦公室按規定抽取專家組成當年度評審會及學科評議組,學科評議組根據評價標準,對申報人員進行量化評分並提出推薦意見;評審會根據學科評議組推薦意見及面試答辯表現,對申報人員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總數2/3以上的即為評審通過。
6.公示發文。評審會議結束後,評審會辦公室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後,評審結果由省審計廳會同省人力社保廳發文公布。
(三)其他要求。
1.加強審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將繼續教育作為實現審計專業人員知識更新和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徑,分類開展審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審計專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創新和豐富審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的方式和內容,促進審計專業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
2.堅持以用為本。用人單位應當結合用人需求,根據職稱評價結果合理使用審計專業人員,實現評價結果與人員聘用、考核、晉升等用人制度相銜接,做到因事設崗、按崗擇人、人崗相適,不斷壯大最佳化審計專業人才隊伍。
五、工作要求
(一)規範履行程式。參評人員有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等行為的,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違規取得的職稱一律撤銷。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有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從事評審工作資格,進行通報批評、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最佳化評審服務。加強審計職稱評審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提升信息化水平,開展職稱申報、審核、評審一站式服務。簡化申報證明材料,規範和最佳化申報程式,提高評審工作效率,減輕申報人員負擔。
(三)認真總結完善。評審會辦公室要針對改革後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總結經驗,強化職稱評價標準和評價體系建設,對行業規範和隊伍建設發揮引領作用。
浙江省正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審計專業職稱評價制度,客觀公正評價審計專業技術人才,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審計人才隊伍,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政策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適用於全省範圍從事審計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以及離退休人員不得參加評審。
第三條 審計專業人員級別職稱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按照本評價條件評審通過並獲得正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由省人力社保廳統一頒發浙江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電子證書[其中已實行高級職稱自主評聘單位的人員,由正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出具《評審結果通知書》],表明持證人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正高級審計師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審計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恪守審計準則和職業操守,有效履行崗位職責,自覺運用新理念和新技術,提高審計工作水平;
(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並完成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四)近5年在所在單位的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第五條 學歷學位和資歷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後,擔任高級審計師職務並從事審計工作(未實行評聘結合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的申報人員,取得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後從事審計工作,下同)滿5年;
先擔任高級審計師職務,後取得學歷(或學位)的,取得學歷(或學位)前後的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年限合併計算。擔任高級會計師職務,在參加正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時,可視同擔任高級審計師職務。
第六條 擔任高級審計師職務後,審計工作業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下列標誌性業績之一的,可直接申報參加評審:
(一)作為負責人因審計相關成果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二等獎或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以上;
(二)因審計工作取得特別成效,個人或所領導的集體獲得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審計署、國家部委主管機關、中國審計學會、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專門表彰;
(三)在全國500強企業總部擔任分管審計工作的領導或總審計師。
第七條 專業技術人才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在處分影響期內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專業技術人才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八條 審計工作經歷
申報人員擔任高級審計師職務後,系統掌握和套用審計相關政策法規和審計專業理論,準確把握審計工作規律和發展趨勢,實踐經驗豐富,有較高的組織管理能力,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擔任大中型審計項目的組長(主審);
(二)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分管審計工作或擔任審計機構負責人及相當職務;
(三)在社會審計機構工作,擔任合伙人(股東)或高級管理人員;或從事審計業務,並作為註冊會計師連續執業。
第九條 審計業績成果
申報人員擔任高級審計師職務後,政策理論水平高,專業能力強,工作業績顯著,並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三項:
(一)在擔任組長(主審)的大中型審計項目中,有被省級以上審計機關評為優秀審計項目;或有被省級以上內部審計協會評為優秀項目;
(二)在主持的審計工作中,發現重大違紀違規問題線索,依法依規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並成為成案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或承擔有關部門交辦的專案審計工作,其審計結果成為司法機關、紀檢部門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三)在主持承擔的審計或審計調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審計意見、建議在促進深化改革、完善管理制度、推進高質量發展等方面有指導作用,被相關單位採用,並經評審專家鑑定取得顯著成效;
(四)接受政府、部門單位或大中型企業委託,主持承擔審計相關業務,取得行業公認的顯著成績,出具的報告具有較高的社會公信力,其報告結果和建議被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或大中型企業集團認可採納;
(五)主持審計或審計調查項目,所揭示的問題具有典型性或預見性,在嚴肅財經紀律、推動重大政策落實、防範重大風險、提高資金績效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並經評審專家鑑定認可;
(六)主持完成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的重點審計專業課題或研究成果轉化工作,在全國、全省或本系統範圍內產生較大影響,成效顯著;
(七)在審計監督、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方面發揮重大作用,業績貢獻突出,個人或所領導的集體獲得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表彰;
(八)負責研究起草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或起草與審計工作相關的重大制度、行業標準被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發文採用;
(九)承擔高等院校審計專業教學或審計人員面授繼續教育任務,結合國內外行業改革與發展的最新動態,主講審計專業主幹課程,教學效果被所在院校或培訓機構評為優秀等次,在培養審計人才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第十條 審計研究成果
申報人員擔任高級審計師職務後,審計科研創新能力突出,研究成果達到較高水平,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學術價值在行業前沿的審計相關專業書籍、譯作、教材等;或獨立(第一作者)撰寫並公開發表學術價值在行業前沿的審計相關論文、調查報告;
(二)作為負責人因審計相關成果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或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正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堅持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實行材料評審與面試答辯相結合的形式,其中材料分數占75%,面試分數占25%。本評價條件為評審會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評價的重要依據,評審會在對申報材料、面試答辯情況進行量化賦分並對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充分審議的基礎上,以投票表決的方式產生評審結果。《浙江省正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試行)》將根據行業發展動態適時調整。
第十二條 申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人員,取消其職務任職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任職資格證書,並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申報相應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等申報材料的;
(二)有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分、處罰階段或任現職後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在申報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三條 本評價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以上”均含本級。
(二)“市”是指設區市,不包括縣級市。
(三)資歷年限或從事審計工作年限,均按周年計算,其截止日期為評審年度的12月31日。
(四)“大中型審計項目”是指:縣級以上政府財政收支、稅收征管、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縣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大中型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主要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市級以上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審計;大中型企業審計;省(部)級以上政府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以及相應的其他經濟單位審計;被審計單位年度財政財務收支總額5000萬元以上或建設項目投資5000萬元以上;縣級以上政府重點建設項目審計。
(五)大中型企業以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的規定為準。
(六)本評價條件中所稱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學圖書館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錄》為準。
第十四條 本評價條件由省審計廳、省人力社保廳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評價條件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浙江省正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試行)
附屬檔案
浙江省正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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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高級審計師職稱(或高級會計師職稱)後的專業工作年限 | 未達到正常晉升年限的不得分;達到正常晉升年限的得1分;超過正常晉升年限的,每增加1年加0.2分 | |
| 入選審計署審計幹部教育培訓師資庫成員、省審計廳和省內部審計協會培訓師資庫特聘教師、審計碩士實務導師、全省大數據審計人才庫、國家級和省級審計類專家庫 | 入選審計署審計幹部教育培訓師資庫成員或國家級審計類專家庫成員得2分;入選省審計廳和省內部審計協會培訓師資庫特聘教師、審計碩士實務導師或省級審計類專家庫成員得1分;入選全省大數據審計人才庫得0.5分 | |
| 獲得市級以上黨委、人大、政協、政府及政府組成部門(審計學會、內部審計協會)頒發的榮譽證書(包括政治性、專業性、經濟性相關榮譽) | 獲國家級、省級、市級個人榮譽證書分別得3分、2分、1分。同一年度同一事項獲多個證書的,以最高級別為準,不累計;不同類榮譽可累計 | |
| | 獲得博士學位得2分,碩士學位得1分。以最高學位為準,不累計 | |
| | 在國際、全國、全省審計專業會議或培訓班上作經驗介紹的,每次分別得3分、2分、1分。同類經驗介紹按最高得分,不同類經驗介紹可累計 | |
審計工作經歷(此大項最高12分,可選擇2項進行申報,評審選取其中1項進行評價) | | | |
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分管審計工作或擔任審計機構負責人及相當職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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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從事審計業務累計滿2年並作為註冊會計師連續執業1年,得2.5分 | |
審計業績成果(此大項最高60分,可選擇4項進行申報,評審選取其中3項進行評價) | 擔任組長(主審)的大中型審計項目被評為優秀項目(同一項目不重複計分) | 被審計署評為優秀審計項目,每項得10—20分;被省審計廳評為優秀審計項目,每項得5—10分;被省級以上內部審計協會評為優秀項目,每項得5—10分 | |
在主持的審計工作中,發現重大違紀違規問題線索,依法依規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並成為成案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或承擔有關部門交辦的專案審計工作,其審計結果成為司法機關、紀檢部門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 案件涉及與審計機關同職級以上幹部,每個案件得15—20分;涉及與審計機關中層同職級幹部,每個案件得10—15分;涉及企業中層副職以上幹部,每個案件得10—20分;涉及其他幹部,每個案件得3—10分 | |
在主持承擔的審計或審計調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審計意見、建議在促進深化改革、完善管理制度、推進高質量發展等方面有指導作用,被相關單位採用,並經評審專家鑑定取得顯著成效 | 被國務院採用,得15—20分;被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採用,得5—10分;被省直單位、市委市政府採用得2.5—5分 | |
接受政府、部門單位或大中型企業委託,主持承擔審計相關業務,取得行業公認的顯著成績,出具的報告具有較高的社會公信力,其報告結果和建議被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或大中型企業集團認可採納 | | |
主持審計或審計調查項目,所揭示的問題具有典型性或預見性,在嚴肅財經紀律、推動重大政策落實、防範重大風險、提高資金績效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並經評審專家鑑定認可 | | |
主持完成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的重點審計專業課題或研究成果轉化工作,在全國、全省或本系統範圍內產生較大影響,成效顯著 | | |
在審計監督、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方面發揮重大作用,業績貢獻突出 | 個人或所領導的集體獲得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或市級以上黨委政府表彰,每次得10—20分;獲縣級黨委政府表彰,每次得5—10分 | |
負責研究起草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或起草與審計工作相關的重大制度、行業標準被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發文採用 | 起草法規、規章,每部得10—20分;重大制度、行業標準被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發文採用,每項得10—20分 | |
承擔高等院校審計專業教學或審計人員面授繼續教育任務,結合國內外行業改革與發展的最新動態,主講審計專業主幹課程,教學效果被所在院校或培訓機構評為優秀等次,在培養審計人才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 | |
審計研究成果(此大項最高15分,可申報全部2項,評審選取其中1項進行評價) | | ①個人獨立撰寫10萬字以上公開出版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且學術價值較高的審計相關專業書籍,每本得10—15分; ②個人主持編寫、翻譯累計15萬字以上,公開出版有較高水平的審計相關教材,每本得10—15分; ③在國內統一刊號(CN)的核心期刊(《審計研究》《會計研究》除外)上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審計相關論文、調查報告(第一作者,每篇不少於2000字,下同),每篇得5—7.5分;在《審計研究》《會計研究》上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審計相關論文、調查報告,每篇得10—15分; ④在國內統一刊號(CN)的非核心期刊、報紙上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審計相關論文、調查報告,每篇得2—4分 | |
作為負責人因審計相關成果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或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 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三等獎以上或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三等獎以上得10—1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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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審計專業職稱評價制度,客觀公正評價審計專業技術人才,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審計人才隊伍,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政策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適用於全省範圍從事審計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以及離退休人員不得參加評審。
第三條 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申報(含轉評)人員必須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高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達到合格標準的,在有效期內方可申報參評。
第四條 按照本評價條件評審通過並獲得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由省人力社保廳統一頒發浙江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電子證書[其中已實行高級職稱自主評聘單位的人員,由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出具《評審結果通知書》],表明持證人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是聘任高級審計師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審計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恪守審計準則和職業操守,有效履行崗位職責,自覺運用新理念和新技術,提高審計工作水平;
(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並完成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四)近3年在所在單位的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第六條 學歷學位和資歷條件
(一)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務任職資格後,擔任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務並從事審計工作(未實行評聘結合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的申報人員,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務任職資格後從事審計工作,下同)滿6年;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務任職資格後,擔任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務並從事審計工作滿5年;
(三)具備碩士學位,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務任職資格後,擔任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務並從事審計工作滿4年;
(四)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務任職資格後,擔任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務並從事審計工作滿2年。
先擔任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務,後取得學歷(或學位)的,取得學歷(或學位)前後的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務任職年限合併計算。
第七條 由國家機關流動到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1年的人員,之後4年內可以根據機關分流人員相關政策申報參加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2016年(含)以後參加高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的合格證明在此期間有效。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才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在處分影響期內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專業技術人才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第九條 轉評人員的申報條件
擔任其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因崗位變動,現從事審計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可以申報轉評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十條 審計工作經歷
申報人員擔任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務後,熟練掌握審計相關政策法規和審計專業理論、技術方法,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強的職業判斷能力,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擔任大中型審計項目的組長、副組長或主審;
(二)主持實施縣級以上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
(三)擔任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及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專案審計項目的組長、副組長或主審;
(四)承擔由省審計廳、省直相關部門、市級黨委政府以上單位(包括所屬審計科研機構、審計學會、內部審計協會)下達的與審計相關的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且在參與人員中排名前三位;
(五)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分管審計工作或擔任審計機構負責人及相當職務;
(六)在社會審計機構工作,具備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擔任過大中型企業審計相關業務主要負責人。
第十一條 審計業績成果
申報人員擔任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務後,具備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較強的專業能力,取得較高的審計業績成果,並符合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一)在擔任組長、副組長或主審的大中型審計項目中,有被市級以上審計機關評為優秀審計項目;或有被市級以上內部審計協會評為優秀項目;
(二)主持或作為主審在審計工作中,發現重大違紀違規問題線索,依法依規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並成為成案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或承擔有關部門交辦的專案審計工作,其審計結果成為司法機關、紀檢部門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三)在承擔的審計或審計調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審計意見、建議在促進深化改革、完善管理制度、推進高質量發展等方面有指導作用,被相關單位採用,並經評審專家鑑定取得較好成效;
(四)主持或參加審計或審計調查項目,所揭示的問題具有典型性或預見性,在嚴肅財經紀律、推動重大政策落實、防範重大風險、提高資金績效等方面取得較好成效,並經評審專家鑑定認可;
(五)作為主要執筆人制定市級以上行業或大中型企業的審計操作規程、審計工作制度或審計發展規劃,被正式批准實施,並經評審專家鑑定取得明顯效果;
(六)主持或承擔與審計相關的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其成果對審計或相關工作具有指導意義,並經評審專家鑑定認可;
(七)在主持一個行業或一個大中型企業的審計工作期間,有過審計方法創新或先進經驗總結,且相應的審計機關已決定予以推廣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單位正式認可、採用或表彰;
(八)承擔高等院校審計專業教學或審計人員面授繼續教育任務,結合國內外行業改革與發展的最新動態,主講審計專業主幹課程,教學效果被所在院校或培訓機構評為良好等次以上,在培養審計人才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第十二條 審計研究成果
申報人員擔任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務後,具備較強的審計科研創新能力,研究成果達到一定水平,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審計相關專業書籍、譯作、教材等;或獨立(第一作者)撰寫並公開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審計相關論文、調查報告;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因審計相關成果獲得市級以上科學技術獎或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堅持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的原則。本評價條件為評審會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評價的重要依據,評審會在對申報材料進行量化賦分並對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充分審議的基礎上,以投票表決的方式產生評審結果。《浙江省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試行)》將根據行業發展動態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 申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人員,取消其職務任職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任職資格證書,並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申報相應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等申報材料的;
(二)有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分、處罰階段或任現職後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在申報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五條 本評價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以上”均含本級。
(二)“相關專業中級職務”是指會計師、經濟師、統計師、工程師等。
(三)“市”是指設區市,不包括縣級市。
(四)資歷年限或從事審計工作年限,均按周年計算,其截止日期為評審年度的12月31日。
(五)“大中型審計項目”是指:縣級以上政府財政收支、稅收征管、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縣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大中型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主要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市級以上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審計;大中型企業審計;省(部)級以上政府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以及相應的其他經濟單位審計;被審計單位年度財政財務收支總額5000萬元以上或建設項目投資5000萬元以上(基層內審機構實施項目年度同類審計金額可以累計計算);縣級以上政府重點建設項目審計。
(六)大中型企業以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的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 本評價條件由省審計廳、省人力社保廳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評價條件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2019年印發的《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價辦法(試行)補充細則》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浙江省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試行)
附屬檔案
浙江省高級審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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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審計師職稱(或取得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後的專業工作年限 | 未達到正常晉升年限的不得分;達到正常晉升年限的得1分;超過正常晉升年限的,每增加1年加0.2分 | |
| 入選審計署審計幹部教育培訓師資庫成員、省審計廳和省內部審計協會培訓師資庫特聘教師、審計碩士實務導師、全省大數據審計人才庫、國家級和省級審計類專家庫 | 入選審計署審計幹部教育培訓師資庫成員或國家級審計類專家庫成員得2分;入選省審計廳和省內部審計協會培訓師資庫特聘教師、審計碩士實務導師或省級審計類專家庫成員得1分;入選全省大數據審計人才庫得0.5分 | |
| 獲得縣級以上黨委、人大、政協、政府及政府組成部門(審計學會、內部審計協會)頒發榮譽證書(包括政治性、專業性、經濟性相關榮譽) | 獲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個人榮譽證書分別得3分、2分、1分、0.5分。同一年度同一事項獲多個證書的,以最高級別為準,不累計;不同類榮譽可累計 | |
| | 獲得博士學位得2分,碩士學位得1分。以最高學位為準,不累計 | |
審計工作經歷(此大項最高15分,可選擇2項進行申報,評審選取其中1項進行評價) | | | |
| 主持實施的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屬於國家級、省級、市級或縣級的分別得0—7.5分、0—5分、0—4分、0—3分 | |
| 專案審計項目由審計署或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得0—7.5分;由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及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得0—5分 | |
承擔與審計相關的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下達單位包括所屬的審計科研機構、審計學會、內部審計協會) | 相關課題由審計署、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在參與人員中排名前3位,下同)下達的得0—15分;由省審計廳、省直其他部門、市級黨委政府下達的得0—7.5分 | |
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分管審計工作或擔任審計機構負責人及相當職務 | | |
在社會審計機構工作,具備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且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承擔大中型企業審計相關業務 | | |
審計業績成果 (此大項最高60分,可選擇3項進行申報,評審選取其中2項進行評價) | 擔任組長、副組長或主審的大中型審計項目被評為優秀項目(同一項目不重複計分) | 被審計署評為優秀審計項目,每項得15—30分;被省審計廳評為優秀審計項目,每項得7.5—15分;被市級審計機關評為優秀審計項目,每項得5—10分;被省級以上內部審計協會評為優秀項目,每項得7.5—15分;被市級內部審計協會評為優秀審計項目,每項得5—10分 | |
主持或作為主審在審計工作中,發現重大違紀違規問題線索,依法依規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並成為成案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或承擔有關部門交辦的專案審計工作,其審計結果成為司法機關、紀檢部門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 案件涉及與審計機關同職級以上幹部,每個案件得20—30分;涉及與審計機關中層同職級幹部,每個案件得15—20分;涉及企業中層副職以上幹部,每個案件得15—30分;涉及其他幹部,每個案件得5—15分 | |
在承擔的審計或審計調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審計意見、建議在促進深化改革、完善管理制度、推進高質量發展等方面有指導作用,被相關單位採用,並經評審專家鑑定取得較好成效 | 被國務院採用,得20—30分;被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採用,得10—15分;被省直單位、市委市政府採用得5—10分;被被審計單位或委託單位採用,得0—6分 | |
主持或參加審計或審計調查項目,所揭示的問題具有典型性或預見性,在嚴肅財經紀律、推動重大政策落實、防範重大風險、提高資金績效等方面取得較好成效,並經評審專家鑑定認可 | | |
作為主要執筆人制定市級以上行業或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審計操作規程、審計工作制度或審計發展規劃,被正式批准實施,並經評審專家鑑定取得明顯效果 | 制定市級以上行業的規程、制度或規劃,每項得15—30分;制定大中型企業的規程、制度或規劃,每項得10—15分 | |
主持或承擔與審計相關的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其成果對審計或相關工作具有指導意義,並經評審專家鑑定認可 | 主持或承擔由省審計廳、省直相關部門、市級黨委政府以上單位(包括所屬審計科研機構、審計學會、內部審計協會,下同)下達的課題,每項得10—30分;主持或承擔由市級審計機關及市直相關部門下達的課題,每項得5—15分 | |
在主持一個行業或一個大中型企業的審計工作期間,有過審計方法創新或先進經驗總結,被相應的行業主管部門認可且決定予以推廣 | 被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或採用,每項得15—30分;被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或採用,每項得7.5—15分;被上一級集團公司採用或表彰,每項得7.5—15分 | |
承擔高等院校審計專業教學或審計人員面授繼續教育任務,結合國內外行業改革與發展的最新動態,主講審計專業主幹課程,教學效果被所在院校或培訓機構評為良好等次以上,在培養審計人才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 | |
審計研究成果(此大項最高15分,可申報全部2項,評審選取其中1項進行評價) | | ①個人獨立撰寫5萬字以上公開出版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且學術價值較高的審計相關專業書籍,每本得10—15分; ②個人參與編寫、翻譯累計8萬字以上,公開出版有較高水平的審計相關教材,每本得10—15分; ③在國內統一刊號(CN)的期刊、報紙上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審計相關論文、調查報告(第一作者,每篇不少於2000字,下同),每篇得5—7.5分; ④在省級以上具有內部刊號的期刊、報紙上發表有較高水平的審計相關論文、調查報告(公開出版的專著、教材的章節,公開出版的論文集收錄的論文,有內部準印證的論文集收錄的論文,符合字數要求的,視為在省級以上具有內部刊號刊物上發表的論文),每篇2—4分; ⑤在省級以上審計機關、行業協會等與審計專業相關的主管部門評選的論文、調研文章中獲二等獎以上的,每項2.5—5分 | |
作為主要完成人因審計相關成果獲得市級以上科學技術獎或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 獲市級科學技術三等獎以上或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三等獎以上得10—15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