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會計專業職稱申報條件

《重慶市會計專業職稱申報條件》是為了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進一步推進職稱改革,培養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風過硬、學術精湛、業績突出的高素質會計專業人才隊伍,結合重慶市會計行業人才需求和職業屬性,制定的條件。

2023年6月30日,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印發《重慶市會計專業職稱申報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會計專業職稱申報條件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會計專業職稱申報條件》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3〕3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兩江新區組織人事部、財政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財政局,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市級部門人事(幹部)處,大型企事業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
現將《重慶市會計專業職稱申報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財政局
2023年6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進一步推進職稱改革,培養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風過硬、學術精湛、業績突出的高素質會計專業人才隊伍,結合我市會計行業人才需求和職業屬性,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會計專業職稱申報評審,堅持黨管人才,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客觀、公正、科學,誠實守信、競爭擇優原則。
第三條 會計專業職稱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助理會計師、會計師、高級會計師和正高級會計師。
第四條 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師採取考試的評價方式,高級會計師採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方式,正高級會計師一般採取評審的評價方式。
第五條 申報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報材料,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六條 本條件適用於我市從事與會計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可以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考試,但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八條 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九條 申報會計專業職稱,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三)熱愛會計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四)符合國家和重慶市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職稱外語、計算機套用能力、職業資格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報: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在受處分期間的。
(二)專業技術人員受到政務(黨紀)處分,在處分影響期內的。
(三)在其他規定不得晉升職稱(職務、職級)期間的。
第四章 助理會計師考試條件
第十一條 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技校)以上學歷。
第十二條 基本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正確理解並執行財經政策、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能獨立處理一個方面或某個重要崗位的會計工作。
第五章 會計師考試條件
第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
(二)具備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1年。
(三)具備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2年。
(四)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4年。
(五)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
(六)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
第十四條 具備以下專業能力:
(一)系統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
(二)掌握並能正確執行財經政策、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三)具有紮實的專業判斷和分析能力,能獨立負責某領域會計工作。
第六章 高級會計師申報條件
第十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稱後,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稱後,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會計師職稱後,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第十六條 參加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在成績有效期內可以申報參加高級會計師評審。
第十七條 具備以下專業能力:
(一)系統掌握和套用經濟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
(二)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會計工作經驗,能獨立負責某領域或一個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
(三)工作業績較為突出,有效提高了會計管理水平或經濟效益。
(四)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會計相關研究課題、調研報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創新等。
第十八條 申報參加高級會計師評審,應在取得會計師職稱後,取得下列業績成果三項以上:
(一)主持或作為主要承辦人,完成1項大中型企業的資產經營(改制、上市、重組、清算)、資產管理、資本運作、資金管理、內部控制、預算管理等方面重大項目;或參與以上重大項目並提出2條以上切實可行的建議、措施,且得到採納和運用。
(二)主持或作為主要撰寫人擬訂或修訂2項以上本行業、本地區、本單位的財會制度、管理辦法、專業技術標準、操作規程等,並得到實施、推廣。
(三)主持至少1項地市級以上重點工程、技術項目和重大經濟建設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證;或作為主要撰寫人完成2篇以上本行業、本地區、本單位財務分析報告,且被有關決策部門或本單位採納。
(四)主持完成本行業、本地區、本單位3項以上會計監督檢查、財務審計工作,為單位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或參與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會計監督檢查工作或經濟案件檢查工作,受到嘉獎、書面表揚。
(五)具有會計專業授課經歷,具備指導和考核會計人員業務工作的能力,作為授課教師培訓本行業、本地區、本單位會計人員學習會計業務,授課次數3次以上。
(六)具有較強的會計、審計技能和豐富的實踐經驗,主持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管理工作或指導註冊會計師進行鑑證和非鑑證業務,取得顯著成績。
(七)主持完成10項以上重大鑑證業務項目,報告在業內具有較高公信力和社會信譽。
(八)主持或作為主要承辦人參與完成2項以上企業、地市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審計、稅務、內控等方面制度或工作方案,並被採用實施;或為客戶提供3項以上會計諮詢和會計服務,為委託人調解經濟糾紛或解決較為複雜的疑難問題,其實施效果被委託人認可的。
(九)作為主要撰寫人撰寫2篇以上會計政策制度性檔案或專項調查分析報告,且被地市級以上行業管理部門採納。
(十)出版過會計專業著作或譯作(獨著或本人撰稿不少於3萬字的合著)。
(十一)在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會計專業相關論文2篇以上。
(十二)主持或作為主研人員,完成2項以上地市級會計專業課題研究(報告)。
(十三)艱苦邊遠地區會計人員,主持完成具有一定學術價值會計專業分析報告、專題方案、財務案例等2篇以上。
第七章 正高級會計師申報條件
第十九條 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後,從事與高級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第二十條 具備以下專業能力:
(一)系統掌握和套用經濟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把握工作規律。
(二)政策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能積極參與一個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或組織管理。
(三)工作業績突出,主持完成會計相關領域重大項目、解決重大會計相關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提高單位管理效率和經濟效益。
(四)科研能力強,取得重大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其他創造性會計相關研究成果,推動會計行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 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後,履職經歷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或分管)大中型企業或相當規模其他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工作5年以上。
(二)擔任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股東)或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業務部門經理5年以上。
(三)主持(或分管)全日制高職以上院校、三級醫院、副地市級以上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財會工作5年以上。
申報人員的專業理論水平和工作業績成果特別突出的,可不受本條件中任職單位規模限制。
第二十二條 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後,取得下列業績成果兩項以上:
(一)組織、指導全市或地市級以上行政事業單位、大中型企業或相當規模的其他經濟組織開展財會等經濟工作期間,在加強內控、防範化解風險、投融資管理、提質增效、財務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二)主持制定大中型企業或地市級以上行政事業單位重大財務管理制度,實施取得顯著效果,在同行中處於領先地位或取得的績效指標居同行前列。
(三)主持2項以上地市級或參與2項以上省級重點工程、技術項目、重大經濟建設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證;或主持擬定大中型企業上市、改制、重組、併購等方案,並有效實施且效果顯著。
(四)參與5次以上地市級以上行政事業單位組織的行業(系統)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專項審計或大型項目的財會諮詢服務等。
(五)主持3項以上大中型企業(上市公司)或地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審計、諮詢項目,出具報告得到認可。
(六)主持或參與起草編制會計類地方性法規、省(部)級財務(會計)管理辦法,或受聘參與制定國家會計類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
(七)主持單位會計管理工作期間,成績突出,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在行業中具有重大影響力。
(八)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重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以及其他省(部)級社會科學經濟管理類(會計及相關專業)三等獎以上。
第二十三條 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後,取得下列理論成果一項以上:
(一)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會計類專業課題、項目或研究成果轉化工作,課題、項目具備較高的研究價值,成果轉換工作取得顯著效益;或主持單位財務、會計管理期間,工作成效顯著,形成相關理論成果,在全國或全市範圍內產生較大影響,取得一定的效益。
(二)出版過會計專業著作或譯作(獨著或本人撰稿不少於5萬字的合著)。
(三)在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會計專業論文3篇以上,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發表1篇以上。
(四)入選國家業務主管部門案例庫1篇或入選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案例庫2篇以上。
第二十四條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滿2年,且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由2名以上正高級會計師推薦,可破格申報評審正高級會計師:
(一)被財政部聘為全國會計準則、制度及內部控制標準體系建設諮詢委員會諮詢專家。
(二)會計領域研究與實踐成果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以上或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獲得者。
(三)其他按規定符合破格條件的人員。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與說明
(一)本條件中的“繼續教育”,是指專業技術人員的公需科目和重慶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二)本條件中的“主研人員”,是指在課題(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性工作,或解決關鍵性問題的研究人員。
(三)本條件中所稱“以上”,均含本級或本數。
(四)本條件中所稱“論文”,若非特別註明,均指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公開發表在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學術期刊或國際標準刊號ISSN(包括高校公開發行的學報,出版社公開出版的論文集等)上的本專業學術論文。
(五)本條件中所稱“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中國科學引文資料庫來源期刊”(CSCD)、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要覽》收錄的學術期刊。以論文發表時間的版本為準。
(六)本條件所稱“著作”、“譯著”是指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並公開出版的學術著作。
(七)本條件中所稱“大中型企業”、“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具體標準參見《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
(八)本條件中所稱“嘉獎”、“書面表揚”等獎勵、表彰均以個人獲獎證書或相關檔案為準。
第二十六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CPA)視同具備會計師職稱,符合其他相應條件後可按規定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和申報評審。
第二十七條 省級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符合第九條和第十九條申報條件,可申報評審正高級會計師職稱。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按程式由正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認定取得正高級會計師職稱。
第二十八條 申報人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按規定撤銷其職稱,並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
第二十九條 本條件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
第三十條 本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