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工程技術地質專業職稱申報條件

《重慶市工程技術地質專業職稱申報條件》是為了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進一步推進職稱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我市地質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風過硬、學術精湛、技藝高超、充滿活力、業績突出的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結合重慶市地質人才需求和職業屬性,制定的條件。

2023年6月30日,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印發《重慶市工程技術地質專業職稱申報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工程技術地質專業職稱申報條件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工程技術國土空間規劃專業職稱申報條件》等4個職稱申報條件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3〕51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規劃自然資源局,兩江新區組織人事部,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市級部門人事(幹部)處,大型企事業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
現將《重慶市工程技術國土空間規劃專業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工程技術測繪地理信息專業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工程技術土地資源專業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工程技術地質專業職稱申報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3年6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進一步推進職稱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我市地質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風過硬、學術精湛、技藝高超、充滿活力、業績突出的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結合重慶市地質人才需求和職業屬性,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工程技術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三條 本條件適用於重慶市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地質專業相關領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離退休人員不適用本條件。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報地質專業職稱,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作風端正,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符合國家和重慶市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職稱外語、計算機套用能力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在受處分期間的。
(二)專業技術人才受到政務(黨紀)處分,在處分影響期內的。
(三)在其他規定不得晉升職稱(職務、職級)期間的。
第四章 技術員申報條件
第六條 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第七條 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性工程、研發或技術服務輔助工作的實際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八條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第九條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工程、研發或技術服務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範圍內一般性工程、研發或技術服務難題。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條 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第十一條 申報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熟悉並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體系、技術標準、相關法律法規、規程制度等,具有一定的技術管理能力。
2.熟悉本專業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新方法套用於工作實踐。
3.有一定的技術實踐經驗,具有解決地質技術工作中較複雜問題的能力,能撰寫為解決複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4.能夠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技術人員,參與省(部)級以上地質專業項目1項,或參與地(市)級地質專業項目2項。
2.作為技術人員,參與完成1項大型,或2項中型,或3項小型地質專業項目。
3.參與完成新產品、新方法、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開發、推廣工作1項並編制完成相應的技術報告。
4.獲得本專業相關的專利1項。
5.參與編制已頒布實施的國家、行業(地方)地質專業領域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範1項;或參與編制已備案實施的技術指南、企業技術標準1項。
6.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1篇;或在內部學術出版物、增刊上發表學術論文2篇;或撰寫技術報告2篇,具有一定學術水平或實用性。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評審工程師。
1.參與的項目獲省(部)級以上技術成果獎,或地(市)級技術成果獎二等獎以上1項或三等獎2項。
2.作為技術人員,參與完成2項大型地質專業項目並編制技術報告。
3.參與完成新產品、新方法、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開發、推廣工作2項以上並編制相應的技術報告。
4.獲得本專業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1項、或軟體著作權1項(個人排名前5)。
5.參與編寫專業著作、教材1部(本人撰稿2萬字以上)。
第七章 高級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三條 申報高級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系統掌握地質專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能熟練套用地質相關技術標準、規範、規程等。
2.熟悉地質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科技信息和發展趨勢,具有跟蹤地質專業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具有科學運用本專業理論和技術知識,解決工程技術工作中關鍵性技術問題和準確地指導解決實際工作中複雜、疑難問題的能力。
4.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條件
取得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技術人員,參與的項目獲國家級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獎。
2.獲得省(部)級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成果獎。
3.獲得省(部)級行業主管部門技術成果獎二等獎以上;或省(部)級行業學會協會技術成果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或三等獎3項。
4.作為技術骨幹,參與完成國家級項目1項或省(部)級項目2項,並編制技術報告。
5.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2項中型或3項小型項目;或作為技術骨幹,參與完成2項大型或3項中型或4項小型項目,並編制技術報告。
6.主持完成1項,或參加完成2項新產品、新方法、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開發、推廣工作並編制技術報告。
7.主持完成1項,或參加完成2項新產品、新方法、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研究成果取得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並經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鑑定認可。
8.作為主要起草人(個人排名前8)編制已頒布實施的省部級以上地質專業領域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範等1項;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個人排名前8)編制已備案實施的國家級技術指南、技術標準2項。
9.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2篇。
10.作為技術骨幹,撰寫重大項目的技術分析報告或成功立項研究(論證)報告2篇。
11.出版專業著作、教材(獨著、合著本人撰稿4萬字以上)。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工程師職稱2年及以上者(具備博士學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可破格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
1.獲得國家級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獎。
2.獲得省(部)級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成果獎二等獎以上1項,或三等獎2項(個人排名前8)。
3.獲得省(部)級行業主管部門技術成果獎一等獎(個人排名前5)。
4.獲得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相關榮譽稱號。
5.在搶險救災等急難險重工作中表現突出,及時挽救人民生命財產受到省(部)級以上表彰。
6.獲得本專業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2項、或軟體著作權2項(個人排名前3)。
7.出版專業著作、教材(獨著、合著本人撰稿6萬字以上)。
第八章 正高級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 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五條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能創造性開展工程技術工作,在工程技術套用上有較高造詣,掌握相關專業技術知識和現代管理科學。
2.熟練掌握地質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能熟練套用地質相關技術標準、規範、規程等。
3.把握地質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最新科技信息和發展趨勢,具有引領本行業、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有獨立承擔重大地質項目能力,能解決工作中重大技術問題和指導解決實際工作中複雜、疑難問題。
5.取得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或引進、消化、吸收新技術中取得良好效果。
6.能夠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條件
取得高級工程師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國家級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獎。
2.獲得省(部)級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成果獎二等獎以上1項,或三等獎2項(個人排名前8)。
3.獲得省(部)級行業主管部門技術成果獎一等獎(個人排名前5)。
4.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國家級地質專業項目1項或省(部)級地質專業項目2項。
5.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2項大型、或1項大型和2項中型地質專業項目。
6.主持完成2項新產品、新方法、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開發、推廣工作並編制技術報告。
7.主持完成2項新產品、新方法、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研究成果取得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並經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鑑定認可。
8.獲得本專業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2項,1項已轉化套用(個人排名前5)
9.作為主要起草人編制已頒布實施的省部級以上地質專業領域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範等1項;或作為第一起草人編制已備案實施的國家級技術指南、技術標準2項。
10.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4篇。
11.主持撰寫重大項目的技術分析報告或成功立項研究(論證)報告2篇。
12.出版專業著作、教材(獨著、合著本人撰稿6萬字以上)。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2年及以上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可破格申報評審正高級工程師:
1.獲得國家級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獎(個人排名前8)。
2.獲得省(部)級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成果獎一等獎以上1項,或二等獎2項(個人排名前5)。
3.獲得省(部)級行業主管部門技術成果獎一等獎2項(個人排名前5)。
4.獲得省(部)級以上專業技術相關榮譽稱號。
5.在搶險救災等急難險重工作中表現突出,及時挽救人民生命財產受到省(部)級以上表彰。
6.出版有統一書號的地質類著作或高等院校地質類專業使用的教材(獨著,或主編,需本人撰稿5萬字以上)。
7.出版專業著作、教材(獨著本人撰稿10萬字以上)。
第九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有關條款說明:
(一)本條件中,國家級、省(部)級、地(市)級項目分別指國家部委、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地(市)人民政府主管或投資的生產或科研項目。
(二)本條件中,省部級獎項是指省(直轄市)、國家部委、國家級行業協會學會頒發的獎項。
(三)本條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級。
(四)本條件中所獲獎勵、表彰均以個人獲獎證書或相關檔案為準。
(五)本條件中的業績成果、學術成果須為任現職稱後取得。
(六)本條件中“技術成果獎”指由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設立或行業主管部門設立、認可的行業協會、學會技術類獎項,未分等級的獎項視為一等獎。
(七)本條件中所有業績成果均指與申報專業相近相關的業績成果。
(八)本條件中的大、中、小型項目劃分:依據國家、行業標準,或行業主管部門認定、核准,或項目驗收意見中明確的大、中、小型類型。
(九)本條件中,SCI收錄平台收錄的論文,中科院分區1、2區期刊可折抵2篇、3區期刊可折抵1.5篇核心期刊,SCI4區及EI可視同核心期刊。
(十)本條件中所稱“論文”,若非特別註明,均指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公開發表在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學術期刊或國際標準刊號ISSN(包括高校公開發行的學報,出版社公開出版的論文集等)上的本專業學術論文。
(十一)本條件中所稱“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 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中國科學引文資料庫來源期刊”(CSCD)、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要覽》收錄的學術期刊。以論文發表時間的版本為準。
(十二)本條件中所稱的著作、教材指本專業,且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並公開出版的著作。
(十三)本條件中所稱的字數,除註明的外,均指個人獨立完成的字數。
第十七條 獲得工程類專業研究生學位的工程技術人員,可提前1年參加相應專業職稱評審。
第十八條 技工院校畢業生、技能人才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於在工程技術領域實現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意見(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74號)、《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關於在工程技術領域實現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20〕32號)有關規定申報。
第十九條 本條件所指市地質專業領域包括:
1.地質礦產類:地質礦產(含固體、液體和氣體礦產勘查)、區域地質、煤田地質、礦山地質、探礦工程、採礦工程、物化遙地質、古生物地質等專業。
2.水工環地質類: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質工程、生態地質、旅遊地質、地質環境評價、岩土工程、土地整治、地質災害防治、地質災害結構設計等專業。
3.地質實驗測試類:地質實驗測試、岩礦鑑定、岩礦測試、岩土試驗、選冶試驗、地質環境檢測、工程檢測等專業。
第二十條 本條件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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