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工程技術機械電氣專業職稱申報條件

《重慶市工程技術機械電氣專業職稱申報條件》是為了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進一步推進職稱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重慶市機械電氣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風過硬、學術精湛、技藝高超、充滿活力、業績突出的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結合重慶市機械電氣專業技術人才需求和職業屬性,制定的條件。

2023年6月30日,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重慶市工程技術機械電氣專業職稱申報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工程技術機械電氣專業職稱申報條件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工程技術化工專業職稱申報條件》等3個專業職稱申報條件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3〕37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兩江新區組織人事部、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市級部門人事(幹部)處,大型企事業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
現將《重慶市工程技術化工專業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工程技術材料專業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工程技術機械電氣專業職稱申報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6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進一步推進職稱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我市機械電氣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風過硬、學術精湛、技藝高超、充滿活力、業績突出的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結合我市機械電氣專業技術人才需求和職業屬性,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工程技術職稱分設初級(含員級、助理級)、中級、高級(含副高級、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三條 本條件適用於全市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從事機械電氣專業相關領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離退休人員不適用本條件。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報機械電氣專業職稱,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作風端正,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符合國家和重慶市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職稱外語、計算機套用能力、職業資格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在受處分期間的。
(二)專業技術人員受到政務(黨紀)處分,在處分影響期內的。
(三)在其他規定不得晉升職稱(職務、職級)期間的。
第四章 技術員申報條件
第六條 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第七條 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性工程、研發或技術服務輔助工作的實際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八條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第九條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工程、研發或技術服務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範圍內一般性工程、研發或技術服務難題。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條 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第十一條 申報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熟練掌握並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範,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2.具有獨立承擔較複雜技術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範圍內較複雜的技術問題。
3.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為解決複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4.能夠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完成技術項目相關工作,並通過項目管理部門驗收。
2.獲授權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個人排名前5),或軟體著作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或參與編制已發布實施的行業(地方)技術標準、技術規範1項;或參與編制已備案實施的技術指南、企業技術標準1項;或參與編寫或修訂公開出版發行的教材、技術手冊1項。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任職年限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除具備正常晉升專業能力條件外,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評審工程師:
1.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完成的項目獲省(部)級技術獎二等獎以上1項,或三等獎2項。
2.在1項中型,或2項小型技術項目中,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相關技術工作,並通過項目管理部門驗收。
3.獲授權發明專利(個人排名前5)。
4.參與編制已發布實施的行業(地方)技術標準、技術規範2項;或參與編制已備案實施的技術指南、企業技術標準2項;或參與編寫或修訂公開出版發行的教材、技術手冊2項。
第七章 高級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三條 申報高級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熟悉本專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能熟練套用本專業相關技術標準、技術規範等。
2.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科技信息和發展趨勢,具有跟蹤本專業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具有科學運用本專業理論和技術知識,解決本專業工作中關鍵性技術問題和準確地指導解決實際工作中複雜、疑難問題的能力。
4.能主持本專業設計、研發、製造等方面的技術工作,解決複雜的技術問題。
5.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幹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條件。
取得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省(部)級自然科學或技術發明或科技進步獎。
2.獲國家級技術獎三等獎以上;或獲省(部)級技術獎二等獎以上,或三等獎2項。
3.作為項目主要完成人,在1項中型、或2項小型技術項目中,完成設計、研發、建設、管理等相關工作,並通過項目管理部門驗收。
4.作為項目(技術)骨幹,主持或承擔研製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5.獲中國專利獎,或獲授權發明專利2項,或軟體著作權3項。
6.作為主要完成人編制已發布的行業(地方)技術標準、技術規範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編制已備案實施的技術指南、企業技術標準1項。
7.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公開出版著作、培訓教材或技術手冊1項(本人撰寫不少於2萬字)。
8.作為技術骨幹,撰寫已立項的重大項目研究(論證)報告2篇。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任職年限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工程師職稱2年及以上者(具備博士學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取得工程師職稱後除具備正常晉升專業能力條件外,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可破格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
1.獲省(部)級自然科學或技術發明或科技進步獎(一等獎主要完成人,二等獎個人排名前7,三等獎個人排名前5)。
2.獲國家級技術獎二等獎以上,或國家級技術獎三等獎(個人排名前5),或省(部)級技術獎一等獎(個人排名前5)。
3.作為項目主要完成人,在1項大型、或2項中型技術項目中,主持完成項目設計、研發、建設、管理等相關工作,並通過項目管理部門驗收。
4.作為項目主要完成人,承擔投資額在1000萬以上的工程項目,或承擔300萬以上研發費的項目,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並通過項目管理部門驗收。
5.獲中國專利獎(個人排名前5);或授權發明專利2項(個人排名前5)。
6.參與編制已發布的國家技術標準、技術規範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編制已發布實施的行業(地方)技術標準、技術規範2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編制已備案實施的技術指南、企業技術標準2項。
7.在本專業領域取得重要創新,且新成果能代表國內先進水平,並通過省(部)級以上相關部門組織的專家鑑定。
第八章 正高級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 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五條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能創造性開展工程技術工作,在工程技術套用上有較高造詣,掌握相關專業技術知識。
2.熟練掌握本專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能熟練套用本專業相關技術標準、技術規範等。
3.把握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最新科技信息和發展趨勢,具有引領本行業、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有主持完成本專業重大技術項目的設計、研發、建設、管理能力,能解決工作中重大技術問題或指導解決實際工作中複雜、疑難問題,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5.取得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或引進、消化、吸收新技術中取得良好效果,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範作用。
6.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幹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條件。
取得高級工程師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省(部)級自然科學或技術發明或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個人排名前7,二等獎個人排名前3,三等獎個人排名第1)。
2.獲國家級技術獎一等獎1項;或獲省(部)級技術獎一等獎2項,或二等獎4項,或一等獎1項和二等獎2項。
3.主持完成1項國家級科研項目,或2項省(部)級科研項目,並通過項目管理部門驗收。
4.作為項目主要完成人,在2項大型、或3項中型工程項目中,主持完成項目設計、研發、建設、管理等相關工作並通過項目管理部門驗收。
5.主持解決技術項目中重大技術問題或實際工作中複雜、疑難問題2個以上,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6.作為第一發明人,獲授權發明專利2項,其中至少1項已轉化實施,並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或獲中國專利獎(個人排名前5)。
7.主持編制已發布的國家技術標準、技術規範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編制已發布實施的行業(地方)技術標準、技術規範3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編制已備案實施的技術指南、企業技術標準3項。
8.在本專業領域取得重要創新,且新成果能代表國內領先水平,並通過(省)部級以上相關部門組織的專家鑑定。
9.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3篇;或公開出版著作、培訓教材或技術手冊2項(本人撰寫不少於6萬字)。
10.主持撰寫重大項目的技術分析報告或已立項研究(論證)報告2篇以上。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任職年限,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2年及以上者,且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除具備正常晉升專業能力條件外,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可破格申報評審正高級工程師:
1.獲國家自然科學獎或技術發明獎或科技進步獎。
2.獲省(部)級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個人排名前5),或二等獎2項(個人排名前3),或三等3項(個人排名第1)。
3.獲國家級技術獎一等獎(個人排名前5);或獲省(部)級技術獎一等獎2項(個人排名前5)。
4.作為項目主要完成人,在3項大型工程技術項目中,主持完成項目設計、研發、建設、管理等相關工作,並通過項目管理部門驗收。
5.作為第一完成人,掌握本專業領域的關鍵技術,研製開發的新產品、新工藝、新發明、新品種、新技術等成果在生產中轉化套用,年增產值2000萬元以上。
6.參與編制已發布的國際標準;或主持編制已發布的國家技術標準、技術規範2項。
7.在本專業領域取得重大創新,且新成果能代表國際先進水平,並通過省(部)級以上相關部門組織的專家鑑定。
第九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有關條款說明:
(一)本條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級。
(二)本條件中所獲獎勵、表彰以個人獲獎證書或相關檔案為準。
(三)本條件中“技術獎”指由相應層級行業主管部門設立或認可的行業協會、學會技術類獎項。
(四)本條件中所有業績成果須與申報專業相近相關,條件中成果、業績數量的規定均包含“以上”。
(五)本條件中的大、中、小型項目劃分:大型指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考核(認定、認可、核准)或驗收的項目;中型指省(部)級行業主管部門考核(認定、認可、核准)或驗收的項目;小型指地(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考核(認定、認可、核准)或驗收的項目。企業內部立項的技術項目,項目總金額在100萬元及以上,且已完成項目驗收的,納入小型項目範疇。
參與項目數量可按以下關係計算,2項小型等於1項中型,2項中型等於1項大型(納入小型項目的企業內部項目,若有多項,只能計算1項)。
(六)本條件中獲獎項目主要完成人指項目授獎檔案中有名字的,或有獲獎證書的;標準編寫的主要完成人指在發布的標準中名字在編寫人員名單中;授權專利的主要完成人指名字在專利發明人名單中;技術研究報告或技術論證報告的主要完成人指在報告編寫人員名單中;大型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指個人排名前30或各課題排名前7,中型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指個人排名前10,小型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指個人排名前5。
(七)條件中的“項目管理部門”,是指項目發包單位或其委託授權的管理單位和機構。
(八)本條件中的專利實施,包括專利轉讓、許可、質押融資、作價投資或自行實施等各種專利套用形式。專利實施取得的經濟效益,需提供財務數據、契約等佐證材料。
(九)本條件中的“核心期刊”包含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收錄的學術期刊、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中國科學引文資料庫(CSCD)來源期刊,以論文發表時的版本為準。
(十)本條件中的著作、教材、技術手冊須公開出版且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
第十七條 獲得工程類專業研究生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參加相應專業職稱評審。
第十八條 技工院校畢業生及技能人才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 <關於在工程技術領域實現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意見(試行)> 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74號)、《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 <關於在工程技術領域實現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實施意見(試行)> 的通知》(渝人社發〔2020〕32號)有關規定申報。
第十九條 本條件所指機械電氣專業領域包括:機械工程和電氣工程等兩項專業。
(一)機械工程類:機械設計製造及其自動化、機械工程及自動化、機電一體化、機械電子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機械製造工程、車輛工程、機電設備運行與維護、智慧型製造、質量與標準、工業設計等相關專業。
(二)電氣工程類:電機與電器、電機電器智慧型化、電氣工程與智慧型控制、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電力電子與電力傳動、電線電纜與電工材料、電源與電池技術、電子與信息工程等相關專業。
以上專業設定可根據科技發展和工程技術工作實際變化需要以及教育部本科專業目錄進行合理調整。
第二十條 本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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