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工程技術林業專業職稱申報條件

《重慶市工程技術林業專業職稱申報條件》是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推進職稱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我市林業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風過硬、學術精湛、技藝高超、充滿活力、業績突出的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按照重慶市林業發展戰略部署,結合重慶市林業專業人才需求和職業屬性,制定的條件。

2023年6月30日,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林業局印發《重慶市工程技術林業專業職稱申報條件》,自2023年7月1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工程技術林業專業職稱申報條件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林業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林業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工程技術林業專業職稱申報條件》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3〕49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林業局,兩江新區組織人事部,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市級部門人事(幹部)處,大型企事業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
現將《重慶市工程技術林業專業職稱申報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林業局
2023年6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推進職稱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我市林業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風過硬、學術精湛、技藝高超、充滿活力、業績突出的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按照我市林業發展戰略部署,結合我市林業專業人才需求和職業屬性,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工程技術職稱分設初級(含員級、助理級)、中級、高級(含副高級、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初級、中級職稱實行以考代評,不再進行相應層級的職稱評審或認定;副高級職稱採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考試成績合格後方可參加職稱評審;正高級職稱一般採取專家評審方式。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三條 本條件適用於全市各類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林業相關領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離退休人員不適用本條件。
第三章 基本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林業專業職稱,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熱愛林業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三)符合國家和重慶市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計算機套用能力及繼續教育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在受處分期間的。
(二)專業技術人才受到政務(黨紀)處分,在處分影響期內的。
(三)在其他規定不得晉升職稱(職務、職級)期間的。
第四章 技術員申報條件
第六條 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從事林業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第七條 熟悉林業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工作的實際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八條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林業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林業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林業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第九條 掌握林業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林業專業範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條 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林業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林業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林業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第十一條 能熟練掌握並能夠靈活運用林業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林業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林業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第十二條 具有獨立承擔較複雜林業工程項目工作能力,能解決林業專業範圍內較複雜的工程問題。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為解決複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第七章 高級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三條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林業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林業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或區縣以下專業技術人員具備大專或中專學歷,從事林業技術服務工作累計分別滿25年或30年,且取得工程師職稱6年以上。
第十四條 申報高級工程師須具備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系統掌握林業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跟蹤林業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林業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
3.長期從事林業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和建設林業重大工程項目,能夠解決複雜工程問題,取得了較高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4.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幹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條件
1.市屬事業單位(市屬國有企業)
取得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1項以上。
(2)獲得國家級學會、協會技術獎2項以上;或省級學會、協會技術獎一等獎1項以上,或二等獎2項以上,或三等獎4項以上。
(3)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地(廳)級科研項目2項以上;或參與(排名前5)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省(部)級科研項目2項以上,或地(廳)級科研項目4項以上。
或取得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作為項目(技術、專業)負責人,完成大型工程項目1項以上,或中型工程項目2項以上;或參與完成大型工程項目2項以上,或中型工程項目4項以上。
(2)參與選育的林木良種(草品種)獲得省級審(認)定2個以上。
(3)獲得發明授權專利1項以上;或獲得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授權專利2項以上(排名前5);或獲得軟體著作權登記4項以上。
(4)參與編制已頒布的行業(地方)標準1項以上;或參與編制已備案的企業(團體)標準2項以上。
(5)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1篇以上;或公開出版著作1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6)參與編制完成的省(部)級規劃、調查、方案等技術報告4個以上。
2.區、縣屬事業單位(區、縣屬國有企業)
取得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市屬事業單位業績之一或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地(廳)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1項以上,或三等獎2項以上。
(2)獲得國家級學會、協會技術獎1項以上;或省級學會、協會技術獎二等獎1項以上,或三等獎2項以上。
(3)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完成地(廳)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參與(排名前5)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地(廳)級科研項目2項以上。
或取得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作為項目(技術、專業)負責人,完成中型工程項目1項以上,或小型工程項目2項以上;或參與完成中型工程項目2項以上,或小型工程項目4項以上。
(2)參與選育的林木良種(草品種)獲得省級審(認)定1個以上。
(3)獲得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授權專利1項以上;或獲得軟體著作權登記2項以上。
(4)參與編制已頒布(或備案)的標準1項以上。
(5)以第一作者公開發表學術論文2篇以上;或公開出版著作1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或編寫培訓教材,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並被地(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採用。
(6)參與編制完成地(市)級規劃、調查、方案等技術報告4個以上。
(7)主持引進、推廣套用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方法等,推廣面積累計5萬畝以上;或作為主要人員培育合格良種苗木30萬株以上。
3.鄉鎮事業單位及其他市場主體
取得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區、縣屬事業單位業績條件之一或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地(廳)級科學技術獎1項以上。
(2)獲得省級學會、協會技術獎1項以上。
(3)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完成地(廳)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參與完成地(廳)級科研項目2項以上。
或取得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作為項目(技術、專業)負責人,完成小型工程項目1項以上;或參與完成中型工程項目1項以上,或小型工程項目2項以上。
(2)獲得軟體著作權登記1項以上。
(3)以第一作者公開發表學術論文1篇以上。
(4)參與編制完成鄉(鎮)級規劃、調查、方案等技術報告4個以上。
(5)參與引進、推廣套用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方法等,推廣面積累計2萬畝以上;或開展鄉鎮主辦的培訓授課8次以上,累計培訓人數500人次以上。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工程師職稱2年以上(具備博士學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取得工程師職稱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由2名林業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實名推薦,經單位和主管部門同意,可破格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
1.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1項以上(排名前7),或二等獎項1項以上(排名前5),或三等獎2項以上(排名前3)。
2.獲得國家級學會、協會技術獎一等獎2項以上(排名前5),或二等獎3項以上(排名前3);或省級學會、協會技術獎一等獎4項以上(排名前3)。
3.掌握林業專業領域的關鍵技術,研製開發的新產品、新工藝、新發明、新品種、新技術等成果在生產中轉化套用,年均產值1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第八章 正高級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五條 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林業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或區縣以下專業技術人員具備大專或中專學歷,從事林業技術服務工作累計分別滿30年或35年,且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6年以上。
第十六條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須具備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具有全面系統的林業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林業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林業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林業專業發展。
2.長期從事林業專業工作,成績突出,能夠主持完成林業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3.在林業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範作用。
4.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幹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條件
1.市屬事業單位(市屬國有企業)
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1項以上,或三等獎2項以上。
(2)獲得國家級學會、協會技術獎二等獎以上2項以上,或三等獎4項以上;或省級學會、協會技術獎一等獎2項以上,或二等獎4項以上,或三等獎6項以上。
(3)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省(部)級科研項目2項以上,或地(廳)級科研項目4項以上;或參與(排名前5)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2項以上,或省(部)級科研項目4項以上,或地(廳)級科研項目6項以上。
或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作為項目(技術、專業)負責人,完成大型工程項目2項以上,或中型工程項目4項以上;或參與完成大型工程項目4項以上,或中型工程項目6項以上。
(2)參與選育的林木良種(草品種)獲得國家級審(認)定1個以上,或省級審(認)定4個以上;或培育植物新品種1個以上。
(3)獲得發明授權專利2項以上(排名前5);或獲得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授權專利4項以上(排名前5);或獲得軟體著作權登記6項以上。
(4)參與(排名前5)編制已頒布的國家標準1項以上,或行業(地方)標準2項以上;或參與(排名前5)編制已備案的企業(團體)標準4項以上。
(5)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以上;或公開出版著作2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6)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或第一執筆人,編制完成的省(部)級規劃、調查、方案等技術報告5個以上。
2.區縣以下事業單位及其他市場主體
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市屬事業單位業績條件之一或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1項以上;或地(廳)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1項以上,或二等獎2項以上,或三等獎4項以上。
(2)獲得國家級學會、協會技術獎2項以上;或省級學會、協會技術獎一等獎1項以上,或二等獎2項以上,或三等獎4項以上。
(3)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地(廳)級科研項目2項以上;或參與(排名前5)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2項以上,或地(廳)級科研項目4項以上。
或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作為項目(技術、專業)負責人,完成中型工程項目2項以上,或小型工程項目4項以上;或參與完成中型工程項目4項以上,或小型工程項目6項以上。
(2)參與選育的林木良種(草品種)獲得省級審(認)定2個以上。
(3)獲得發明授權專利1項以上(排名前5);或獲得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授權專利2項以上(排名前5);或獲得軟體著作權登記4項以上。
(4)參與(排名前5)編制已頒布的行業(地方)標準1項以上;或參與(排名前5)編制已備案的企業(團體)標準2項以上。
(5)以第一作者公開發表學術論文4篇以上;或公開出版著作1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或主編培訓教材,本人撰寫8萬字以上,並被地(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採用。
(6)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或第一執筆人,編制完成的規劃、調查、方案等技術報告5個以上。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2年以上,且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由2名林業專業取得正高級職稱5年以上的專家實名推薦,經單位和主管部門同意,可破格申報評審正高級工程師:
1.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1項以上(排名前7);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1項以上(排名前3),或二等獎1項以上(排名第1),或三等獎2項以上(排名第1)。
2.獲得國家級學會、協會技術獎一等獎3項以上(排名前2),或二等獎4項以上(排名第1)。
3.掌握林業專業領域的關鍵技術,研製開發的新產品、新工藝、新發明、新品種、新技術等成果在生產中轉化套用,年均產值2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第九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有關條款說明:
(一)本條件規定的學歷學位,是指國家認可的學歷學位。
(二)本條件中,凡冠以“以上”“以下”者,均含本級(數)。
(三)本條中所指業績均為林業相關領域業績。
(四)本條件中所獲獎勵、表彰及排名,均以個人獲獎證書或相關檔案為準。
(五)本條件中“科學技術獎”指由相應層級政府或部委設立或頒發的技術獎項,如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科技突出貢獻獎、梁希林業科學技術獎等;“技術獎”指由相應層級的主管部門設立或認可的行業學會、協會所評選的技術獎項,如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優秀工程諮詢成果獎、中國林業產業創新獎、中國林業產業突出貢獻獎等;國家級、省級技術獎的金獎、銀獎、銅獎對應相應層級技術獎的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國家級、省級技術獎未分等次的,由國家級、省級主管部門評選的技術獎對應相應層級技術獎的一等獎,由國家級、省級行業學會、協會評選的技術獎對應相應層級技術獎的二等獎。
(六)本條件中的大、中、小型工程項目劃分:大型項目指國家主管部門立項(下達)或驗收的項目;中型項目指省(部)級主管部門立項(下達)或驗收的項目;小型項目指地(市)級主管部門立項(下達)或驗收的項目。
(七)本條件的中型項目1項可折抵小型項目2項,大型項目1項可折抵中型項目2項;發明授權專利1項可折抵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授權專利2項;行業(地方)標準1項可折抵企業(團體)標準2項。除破格條件外,本條件中“技術獎”二等獎1項可折抵三等獎2項,一等獎1項可折抵二等獎2項,1個省(部)級規劃、調查、方案等技術報告可折抵2個地(市)級規劃、調查、方案等技術報告,1個地(市)級規劃、調查、方案等技術報告可折抵2個鄉(鎮)級規劃、調查、方案等技術報告。
(八)“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收錄的學術期刊。EI、SCI等境外權威收錄檢索論文1篇,可折抵核心期刊論文2篇。
(九)本條件中所稱公開發表論文是指在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學術期刊或國際標準刊號ISSN(包括高校公開發行的學報、出版社公開出版的論文集等)上的本專業學術論文。本條件中所稱的著作是指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的著作,出版著作本人撰寫字數,以出版機構證明為準。
(十)項目(技術、專業)負責人或第一執筆人,以項目計畫任務書、技術報告、驗收報告載明為準。
(十一)本條件中參與科研項目需提供項目結題證書;參與工程項目需提供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竣工驗收報告;軟體著作登記需提供著作權人證明;參與完成的省(部)級規劃、調查、方案等技術報告須經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如評審意見、批覆檔案等);參與完成的地(市)級、鄉(鎮)級規劃、調查、方案等技術報告須經地(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如評審意見、批覆檔案等);本條件中主持或引進、推廣套用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方法等的推廣面積或培育合格良種苗木株數,需提供地(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證明;本條件中主編培訓教材及本人撰寫字數,需提供地(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證明;本條件中開展鄉鎮主辦的培訓授課,需提供正式檔案通知和參訓人員簽到名冊。本條件中破格申報條件中成果轉化年均產值,需提供專利或成果證書或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檔案及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或銷售發票。
(十二)在渝單位人員申報條件參照相應層級執行。
第十八條 高技能人才、技工院校畢業生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於在工程技術領域實現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意見(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74號)、《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關於在工程技術領域實現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20〕32號)有關規定申報。
第十九條 本條件所指林業專業領域包括:
1.培育經營類:林草遺傳育種、種苗培育、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國土綠化與營造林(草)工程、生態空間林草植被恢復、消落帶治理;鄉村綠化;林草土壤與植物營養;林草高效經營等。
2.生態保護類:林地、濕地、草地保護,自然保護地保護;野生動植物與生物多樣性保護;林草火災預防與撲救;林草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防控等。
3.生態產業類:經濟林與林業特色種植、林下經濟;木本花卉、木本油料;生物質能源、林草機械、製漿造紙、林草產品加工與利用;森林康養、森林旅遊等。
4.監測服務類:林地、草地、濕地、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與監測;自然保護地管理績效監測;生態效益監測與評價;碳匯計量監測,森林認證與評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林業司法鑑定;林草產業統計研究調查;林草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林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規劃、設計、監理與驗收;重點建設工程使用林地、濕地、草地可行性研究與評估;林業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等。
5.生態文化類:森林城市建設、古樹名木保護;自然教育;美麗鄉村建設、生態文化建設等。
6.智慧林業類:林草信息技術;林草大數據套用;林草電商等。
7.其他涉林相關專業。
第二十條 本條件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林業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件自2023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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