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能源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工程技術能源專業職稱申報條件》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3〕29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兩江新區組織人事部、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市級部門人事(幹部)處,大型企事業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
現將《重慶市工程技術能源專業職稱申報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能源局
2023年6月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進一步推進職稱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我市工程技術能源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風過硬、學術精湛、技藝高超、充滿活力、業績突出的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結合我市能源領域專業技術人才需求和職業屬性,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工程技術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三條 本條件適用於全市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從事煤炭(含非煤礦山)、油氣、電力相關領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離退休人員不適用本條件。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報工程技術能源專業職稱,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作風端正,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符合國家和重慶市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職稱外語、計算機套用能力、職業資格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在受處分期間的。
(二)專業技術人員受到政務(黨紀)處分,在處分影響期內的。
(三)在其他規定不得晉升職稱(職務、職級)期間的。
第四章 技術員申報條件
第六條 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核合格。
第七條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性工程、研發或技術服務輔助工作的實際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八條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核合格;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第九條 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工程、研發或技術服務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範圍內的普通技術及服務問題。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條 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第十一條 申報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熟練掌握並套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本專業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範、規程制度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2.具有根據工作任務合理選用工作方法或技術手段、制定工作計畫和實施方案、編寫技術總結和技術報告的能力。
3.具有提出工程項目或科研課題的選題、立項論證方案設計,並完成相關報告的能力。
4.具有一定的本專業技術研究能力,正確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解決實際工作中較複雜技術問題的能力。
5.能夠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完成的項目獲省(部)級以上技術獎1項。
2.參與完成地(市)級以上科研課題項目1項。
3.參與制定、修訂已頒布實施的技術規範或企業標準1項。
4.煤炭工程類:包括但不限於參與完成中小型煤礦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或完成煤礦生產水平延深設計方案、採區設計方案編制;或參與完成選礦及配套工程設計方案編制;或參與完成編制中小型煤礦地質勘查報告;或參與完成煤礦採區開拓延深、通風系統調整、設備檢修、安全風險監測、應急搶險、事故調查處理等技術性工作,工程質量達到相關標準,並完成相關技術報告。
5.電力工程類:包括但不限於參與完成中小型發電廠接入系統設計工作;或參與完成35kV及以上的電壓等級輸變電工程設計施工;或參與完成電力工程工程的規劃、初步設計、建設和管理,繼電保護的安裝調試等工作;或參與完成電力運行、檢修、試驗、安全風險監測、評估、應急搶險、事故調查處理等技術性工作,工程質量達到相關標準,並完成相關技術報告。
6.油氣工程類:包括但不限於參與中小型規模油氣勘探開發設計、建設和管理;或參與完成編制人口不低於2萬的城鎮燃氣規劃設計工作;或參與完成中小型油氣管線(含場站)初步設計工作;或參與油氣勘探開發、油氣管線運行、檢修、試驗、安全風險監測、評估、應急搶險、事故調查處理等技術性工作,工程質量達到相關標準。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助理工程師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評審工程師:
1.作為技術骨幹,參與完成的項目獲得省(部)級以上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1項。
2.獲得(省)部級以上技術獎1項。
3.參與制定、修訂已頒布實施的國家技術規範1項;或行業、地方技術規範1項(個人排名前5)。
4.取得授權發明專利1項。
5.參與完成研製開發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等成果在生產中轉化套用,年增產值300萬元以上。
6.作為技術骨幹,參與完成1項地(市)級重點工程項目,或1項中型以上項目,通過行業專家評價、驗收。
第七章 高級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三條 申報高級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熟悉本專業領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能熟練套用能源專業相關技術標準、規範、規程等。
2.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新技術現狀、科技信息和發展趨勢,具有跟蹤能源專業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具有科學運用本專業理論和技術知識,解決工程技術工作中關鍵性技術問題和準確指導解決實際工作中複雜、疑難問題的能力。
4.能夠獨立主持建設、運營大中型項目,解決複雜工程問題的能力。
5.具備較高的理論研究水平,撰寫本專業較高水平論文、技術報告、工法、實施方案等。
6.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條件
取得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省(部)級以上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1項。
2.獲得國家級技術獎三等獎以上1項;或獲省(部)級技術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或三等獎3項。
3.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項目1項;或主持完成地(市)級科研課題項目3項。
4.參與制定、修訂已頒布實施的國家技術規範1項(個人排名前5);或省部級以上行業、地方技術標準或技術規範1項(個人排名前3)。
5.獲得授權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
6.參與完成研製開發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等成果在生產中轉化套用,年增產值1000萬元以上。
7.煤炭(非煤礦山)工程類:包括但不限於作為專家組成員參與較大及以上煤礦事故的救援搶險、調查處理及事故原因分析,制定出煤礦事故與災害防治技術措施並被主管部門採納,完成相關技術報告;或者作為技術骨幹,完成大中型煤礦總體規劃設計1項,或完成大型煤礦技術改造工程項目2項,或完成大中型選礦廠及其配套工程等項目並正常投入生產,或完成煤礦重大施工技術方案、調試方案2項,或完成中型煤礦地質勘查項目2項並通過主管部門評審驗收。
8.電力工程類:包括但不限於作為技術骨幹,完成大中型發電廠的初步設計工作1項,或220KV以上供配電線路、用戶供電工程的系統調試施工技術工作2項,或大型發電廠主要設備等級檢修、重大技改工程的方案制定和實施,並通過主管部門驗收,或完成大中型發電廠運行方式、運行計畫和重大操作方案2項,或解決電力運行、檢修、試驗中的較高難度技術問題,達到安全、穩定、經濟運行,完成經單位認可的相關技術報告,或完成大、中型發電廠接入系統設計、電網規劃設計、電網自動化系統設計、電力系統通信及遠動工程設計2項,或完成較複雜的繼電保護、自動裝置、通信工程等的安裝調試技術工作2項,或完成電力重大施工技術方案或調試方案2項。
9.油氣工程類:包括但不限於作為專家組成員參與較大及以上油氣事故(包含氣田、集輸、長輸、城鎮燃氣管線及場站等)的救援搶險、調查處理及事故原因分析,制定出油氣事故與災害防治技術措施並被主管部門採納,完成相關技術報告;或作為技術骨幹,完成大中型規模油氣田勘探開發設計、建設、管理;或完成不少於10萬人口城鎮燃氣規劃設計工作,或完成區域性加油、加氣專項規劃設計2項,或完成大型燃氣企業標準的制定2項,或主持完成油氣管線(含站場)的設計施工2項,或解決油氣管線運行、檢修、試驗中的較高難度的技術問題,實現油氣管線安全、穩定、經濟運行,完成經單位認可的相關技術報告。
10.公開出版學術、技術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1篇。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工程師職稱2年以上(具備博士學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取得現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可破格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
1.獲得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1項;或獲得省(部)級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三等獎以上1項(個人排名前7)。
2.獲得國家級技術獎三等獎以上1項(個人排名前7);或獲得省(部)級技術獎一等獎2項,或二等獎3項,或一等獎1項和二等獎2項(個人均排名前7)。
3.參與制定、修訂已頒布實施的國家技術標準或技術規範1項以上(個人排名前3),或省部級以上行業、地方技術標準或技術規範2項以上(個人排名前3)。
4.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以上1項,或授權發明專利2項。
5.參與研製開發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等成果在生產中轉化套用,年增產值2000萬元以上。
6.作為技術骨幹,參與完成1項省(部)級重點工程項目,或1項大型工程項目,通過有關部門或行業專家評價、驗收。
第八章 正高級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 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五條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具有紮實的能源領域有關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能創造性開展工程技術工作,在工程技術套用上有較高造詣,掌握相關專業技術知識和現代管理科學。
2.熟練掌握本專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能熟練套用能源領域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範、規程等。
3.把握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最新科技信息和發展趨勢,具有引領本行業、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承擔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能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
5.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取得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或引進、消化、吸收新技術中取得良好效果。
6.能夠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條件
取得高級工程師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或獲得省(部)級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一等獎個人排名前5,二等獎個人排名前3,三等獎個人排名第1)1項。
2.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獲得國家級技術獎三等獎以上1項;或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獲得省(部)級技術獎一等獎2項,或二等獎3項,或一等獎1項和二等獎2項。
3.主持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或省(部)級科研課題2項。
4.作為第一起草人,主持制定、修訂已頒布實施的省部級以上行業、地方技術標準或技術規範1項。
5.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授權發明專利2項,其中至少1項已實施;或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以上(發明人排名前5)1項。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項目設計諮詢、工程建設、設備改造、運行調試維護等工作2項;或在本專業領域,對保證質量、縮短工期、節約投資、提高效率、減少損失、降低消耗、保障安全等方面進行最佳化與提升,社會經濟效益顯著,其技術成果通過有關部門或行業專家評價、驗收。
7.主持研製開發並推廣套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等成果,年增產值2000萬元以上。
8.作為專家組成員參加省(部)級部門組織的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救援搶險、調查處置的技術性工作,並完成相關技術報告。
9.公開出版學術、技術著作或教材(獨著10萬字以上,合著20萬字以上,本人撰寫不少於10萬字);或發表被EI、SCI等收錄檢索論文1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2篇。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2年以上,且取得現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可破格申報評審正高級工程師:
1.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1項。
2.獲得省(部)級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一等獎(個人排名前3)1項或二等獎(個人排名第1)1項。
3.獲得國家級技術獎三等獎以上2項;或獲得省(部)級技術獎一等獎3項。
4.主持制定、修訂國家技術標準1項。
5.主持研製開發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等成果在生產中轉化套用,年增產值3000萬元以上。
6.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以上(個人排名前3)1項。
7.作為技術骨幹,參與完成1項國家級重點工程項目,或2項大型工程項目,通過有關部門或行業專家評價、驗收。
第九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有關條款說明:
(一)本條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級。
(二)本條件中所獲獎勵、表彰均以個人獲獎證書或相關檔案為準。
(三)本條件中的業績成果、學術成果須為任現有職稱後取得。
(四)本條件中“技術獎”指由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設立或認可的行業協會、學會技術類獎項。
(五)本條件中所有業績成果均指與申報專業相近相關的業績成果。
(六)本條件所稱的科研課題是指政府科研主管部門批准立項的各類科研究課題;或政府其他部門、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委託或通過其它形式取得的科研課題。
(七)本條件中所稱的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八)本條件所稱的工程項目分為以下類型:
1.煤礦
小型項目:年產量30萬噸以下。
中型項目:年產量45萬噸-90萬噸。
大型項目:年產量120萬噸以上。
非煤礦山
小型項目:年產量50萬噸以下。
中型項目:年產量50萬噸-100萬噸。
大型項目:年產量100萬噸以上。
2.電力
小型項目:發電廠單機容量30萬KW以下;或電壓等
級35KV以下電網。
中型項目:發電廠單機容量30萬-45萬KW下;或電壓等級35 KV-110KV以下電網。
大型項目:發電廠單機容量60萬KW以上;或電壓等
級220KV以上電網。
3.油氣
小型項目:天然氣年產量1億立方米以下;或年輸氣量1億立方米以下。
中型項目:天然氣年產量1-1.5億立方米;或年輸氣量1.5-2.5億立方米。
大型項目:天然氣年產量1.5億立方米以上;或年輸氣量2.5億立方米以上。
(九)本條件中的專利實施,包括專利轉讓、許可、質押融資、作價投資或自行實施等各種專利套用形式。專利實施取得的經濟效益,需提供財務數據、契約等佐證材料。
(十)本條件中所稱“核心期刊”是指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和中國科學引文資料庫(CSCD)收錄的來源期刊。
(十一)本條件中所稱的著作、教材是指本專業,且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並公開出版的著作、教材。
(十二)本條件中所規定成果、業績數量,均包含本級及以上。
第十七條 獲得工程類專業研究生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參加相應專業職稱評審。
第十八條 技工院校畢業生及高技能人才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 <關於在工程技術領域實現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意見(試行)> 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74號)、《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 <關於在工程技術領域實現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實施意見(試行)> 的通知》(渝人社發〔2020〕32號)有關規定申報。
第十九條 本條件中的適用範圍具體包括以下領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一)煤炭工程類(含非煤礦山):採礦工程、礦井建設、礦井通風與安全、礦山機電、地質與測量、礦物洗選加工等;
(二)電力工程類:熱能動力、輸配電及用電工程、電力系統及自動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儲能等;
(三)油氣工程類:油氣開採、油氣勘探、油氣儲運、油氣套用等。
第二十條 本條件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能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