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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工程技術國土空間規劃專業職稱申報條件》等4個職稱申報條件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3〕51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規劃自然資源局,兩江新區組織人事部,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市級部門人事(幹部)處,大型企事業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
現將《重慶市工程技術國土空間規劃專業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工程技術測繪地理信息專業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工程技術土地資源專業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工程技術地質專業職稱申報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3年6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進一步推進職稱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我市國土空間規劃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風過硬、學術精湛、技藝高超、充滿活力、業績突出的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結合我市國土空間規劃人才需求和職業屬性,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工程技術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三條 本條件適用於全市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國土空間規劃相關領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離退休人員不適用本條件。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報國土空間規劃專業職稱,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作風端正,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符合國家和重慶市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職稱外語、計算機套用能力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在受處分期間的。
(二)專業技術人才受到政務(黨紀)處分,在處分影響期內的。
(三)在其他規定不得晉升職稱(職務、職級)期間的。
第四章 技術員申報條件
第六條 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第七條 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性規劃或技術服務輔助工作的實際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八條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第九條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規劃、研發或技術服務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範圍內一般性規劃、研發或技術服務難題。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條 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第十一條 申報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熟悉並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體系、技術標準、相關法律法規、規程制度等,具有一定的技術管理能力。
2.熟悉本專業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新方法套用於工作實踐。
3.有一定的技術實踐經驗,具有解決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專業工作中較複雜問題的能力,能獨立承擔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專業技術工作。
4.能夠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完成地(市)級以上國土空間總體規劃1項;或參與完成地(市)級以上國土空間專項規劃及詳細規劃2項;或參與完成鄉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及詳細規劃3項;或參與完成地(市)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信息平台、自然資源資料庫建設項目1項(個人排名前5),並完成規劃套用報告。
2.參與完成地(市)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或參與完成已頒布實施的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技術標準1項。
3.獲得地(市)級以上科技成果獎1項;或獲得省級以上技術獎1項。
4.獲得授權發明專利1項。
5.參與編寫或修訂公開出版的學術、技術著作或譯著、教材1部;或撰寫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實用性的技術分析報告、技術手冊2項。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任職年限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評審工程師:
1.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獎,或地(市)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個人排名前7,二等獎個人排名前5,三等獎個人排名第3),或獲得省(部)級以上技術獎(一等獎個人排名前5,二等獎個人排名前3,三等獎個人排名第1)。
2.獲得授權專利1項(個人排名第1)。
第七章 高級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三條 申報高級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系統掌握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能熟練套用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技術標準。
2.熟悉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科技信息和發展趨勢,具有跟蹤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專業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具有科學運用本專業理論和技術知識,解決工程技術工作中關鍵性技術問題和準確地指導解決實際工作中複雜、疑難問題的能力。
4.能主持編制地(市)級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及詳細規劃;或在省(部)級國土空間信息平台、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資料庫建設中有較大價值的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取得良好效果。
5.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條件
取得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項目1項;或主持完成地(市)級以上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及詳細規劃1項;或參與完成地(市)級以上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及詳細規劃3項;或主持完成鄉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及詳細規劃2項;或參與完成鄉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及詳細規劃6項;或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信息平台、自然資源資料庫建設項目1項,並完成規劃套用報告;或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信息平台、自然資源資料庫建設項目3項,並完成規劃套用報告;或主持完成地(市)級國土空間規劃信息平台、自然資源資料庫建設項目2項,並完成規劃套用報告;或參與完成地(市)級國土空間規劃信息平台、自然資源資料庫建設項目6項,並完成規劃套用報告。
2.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或參與完成地(市)級以上科研項目2項;或參與完成已頒布實施的國家技術標準、全國性行業標準、全國性團體標準、省級地方標準1項,或省級行業標準或團體標準2項(個人排名前3的1項即可)。
3.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獎1項;或獲得國家級技術獎1項;或主持完成的項目獲得省級技術獎或省(部)級信息化優秀項目獎1項;或參與完成的項目獲得省級技術獎或省(部)級信息化優秀項目獎2項。
4.獲得授權發明專利1項。
5.在核心期刊上發表或在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領域的國際學術會議、全國性行業學會年會及專委會年會宣讀論文1篇;或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被全國性行業學會年會及專委會年會收錄論文2篇。
6.公開出版學術、技術著作或譯著、教材(獨著或本人撰稿2萬字以上)。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任職年限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工程師職稱2年以上者(具備博士學位者可不受任職年限限制),且取得工程師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可破格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
1.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
2.獲得省(部)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個人排名前7,二等獎個人排名前5,三等獎個人排名前3)。
3.獲得國家級技術獎(一等獎個人排名前5,二等獎個人排名前3,三等獎個人排名第1)。
4.參與完成已頒布實施的國家技術標準1項或全國性行業標準1項(個人排名前10)。
第八章 正高級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 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五條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具有全面系統的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能創造性開展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工作,在專業技術上有較高造詣,掌握相關專業技術知識和現代管理科學。
2.熟練掌握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法律、法規,能熟練套用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技術標準等。
3.把握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最新科技信息和發展趨勢,具有引領本行業、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有獨立承擔省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及詳細規劃的能力,能解決工作中重大技術問題和指導解決實際工作中複雜、疑難問題。
5.取得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或引進、消化、吸收新技術中,或在省級國土空間信息平台和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資料庫建設中,取得良好效果。
6.能夠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條件
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項目1項(個人排名前5);或主持完成地(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項目2項;或主持完成地(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項目1項和國土空間專項規劃及詳細規劃3項;或主持完成地(市)級國土空間專項規劃及詳細規劃6項;或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信息平台、自然資源資料庫建設項目2項,並完成規劃套用報告;或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信息平台、自然資源資料庫建設項目3項(個人排名前5),並完成規劃套用報告。
2.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2項;或參與完成已頒布實施的國家技術標準、全國性行業標準1項,或全國性團體標準、省級地方標準2項(個人排名前3的1項即可),或省級行業標準或團體標準4項(個人排名前3的2項即可)。
3.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獎(三等獎需個人排名前7);或主持完成的項目獲得國家級技術獎、或省級技術獎二等獎以上、或省(部)級以上信息化優秀項目獎二等獎以上1項,或參與完成的項目獲國家級技術獎、或省級技術獎二等獎以上、或省(部)級以上信息化優秀項目獎二等獎以上2項;或參與完成的項目獲省級技術獎三等獎以上、或省(部)級以上信息化優秀項目獎三等獎以上3項。
4.獲得授權發明專利2項(個人排名第1的1項即可)。
5.在SCI、SSCI、EI等檢索平台收錄的專業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發表或在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領域的國際學術會議、全國性行業學會年會及專委會年會宣讀論文2篇;或在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被全國性行業學會年會及專委會年會收錄論文4篇。
6.公開出版學術、技術著作或譯著、教材(獨著或本人撰稿5萬字以上)。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任職年限,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2年以上者,且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可破格申報評審正高級工程師:
1.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
2.獲得省(部)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1項,個人排名前5;二等獎1項,個人排名前3;三等獎2項,個人排名前3)。
3.獲得國家級技術獎二等獎以上(一等獎1項,個人排名前3;二等獎2項,個人排名前3)。
4.參與完成已頒布實施的國家技術標準1項(個人排名前5)或全國性行業標準1項(個人排名前3)。
第九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有關條款說明:
(一)本條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級。
(二)本條件中所指“下列條件之二”是指滿足所列不同業績條件兩項。
(三)本條件中所獲獎勵、表彰均以個人獲獎證書或相關檔案為準。
(四)本條件中,主持完成是指該項目的項目(技術)負責人;參與完成是指進入該項目編制名單的人員。
(五)本條件中所有業績成果均指與申報專業相近相關的業績成果。
(六)本條件中所稱科研項目指各級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立項的各級各類開展科學技術研究的項目或課題。其等級按照項目立項單位管理許可權或行業規定確定,原則上科技部立項項目為國家級,國家各部委或重慶市科技局立項為省(部)級,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區縣科技局立項為地(市)級。
(七)本條件中,國家級科技成果獎是指由國務院頒發的項目獎勵;省(部)級科技成果獎是指由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具有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資格的全國一級協會或學會頒發的項目獎勵;國家級技術獎是指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該專業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頒發的項目獎勵;省級技術獎是由省、直轄市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該專業行業協會、學會頒發的項目獎勵。
(八)本條件中的技術標準包括規範、標準、規程、導則、指南等,分為國家技術標準、全國性行業標準、全國性團體標準、省級地方標準、省級行業標準、省級團體標準等,不含企業內部標準。
(九)本條件中所稱“論文”,若非特別註明,均指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公開發表在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學術期刊或國際標準刊號ISSN(包括高校公開發行的學報,出版社公開出版的論文集等)上的本專業學術論文。年會宣讀論文須提供論文宣讀證書。
(十)本條件中所稱“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中國科學引文資料庫來源期刊”(CSCD)、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要覽》收錄的學術期刊。以論文發表時間的版本為準。
(十一)本條件中所稱的著作、譯著、教材是指本專業,且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並公開出版的著作、譯著、教材。
(十二)本條件中參與完成技術標準如按姓氏筆畫排序的,本人在項目中所起的作用由所在單位和主編單位共同出具證明。
第十七條 獲得工程類專業研究生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參加相應專業職稱評審。
第十八條 技工院校畢業生、技能人才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於在工程技術領域實現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意見(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74號)、《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關於在工程技術領域實現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20〕32號)有關規定申報。
第十九條 本條件中國土空間規劃領域是指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管理及相關專業,包括但不限於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交通規劃,市政規劃,防災規劃,建築與城市設計,人文地理,地理信息系統,生態修復規劃,土地資源管理等專業。
第二十條 本條件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