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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文化和旅遊發展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播音主持專業人員職稱申報條件》等3個職稱申報條件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3〕4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文化旅遊委,兩江新區組織人事部、社會發展局、市場監督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文化旅遊局,市級部門人事(幹部)處,各高等院校科研單位人事處,大型企事業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
現將《重慶市播音主持專業人員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圖書資料專業人員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文物博物專業人員職稱申報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文化和旅遊發展委員會
2023年6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文物局關於深化文物博物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22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的通知》,進一步深化文物博物(以下簡稱文博)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推動文博事業蓬勃發展,結合我市文博專業人才需求和職業屬性,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文博專業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職稱只設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
助理館員、館員、副研究館員和研究館員。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三條 本條件適用於全市從事文博專業相關領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離退休人員不適用本條件。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報文博專業職稱,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作風端正,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符合國家和重慶市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職稱外語、計算機套用能力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在受處分期內的。
(二)專業技術人員受到政務(黨紀)處分,在處分影響期間的。
(三)在其他規定不得晉升職稱(職務、職級)期間的。
第四章 助理館員申報條件
第六條 具備碩士學位;或者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1年見習期滿,經考察合格;或者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文博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或高中畢業或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從事文博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或取得高級工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後,從事文博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第七條 基本掌握本領域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業發展現狀和相關政策法規。
第八條 基本具備從事文物博物館研究、文物保護、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夠勝任各項日常基礎性工作。
第五章 館員申報條件
第九條 具備博士學位;或者具備碩士學位,取得助理館員職稱後,從事文博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具備其他學歷,取得助理館員職稱後,從事文博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或取得技師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後,從事文博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第十條 申報館員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掌握本專業所必備的專業理論知識,了解文博行業發展現狀,完成具有一定水平的專業研究報告,在本專業技術領域積累一定的實踐經驗,能夠在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獨立開展本專業工作。
2.在文物博物館研究、文物保護、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領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夠較為熟練解決常見的技術問題、取得某些技術成果;或者作為參與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護利用工作或項目,能夠獨立承擔部分工作。
3.具有指導助理館員開展工作的能力。
(二)業績條件
取得助理館員職稱或取得技師職業資格(職業技能)以來,具備以下1-4條件之一,同時具備5-9條件之一:
1.從事文物博物館研究工作的人員,參與完成地(廳)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或參與完成以區縣政府、市級部門名義開展的專項業務工作。
2.從事文物保護工作的人員,參與完成文物鑑定100件以上,或參與完成藏品徵集100件以上,或參與完成藏品及資料建檔300件(套)以上,或公開發表考古繪圖、文物拓片50張或文物攝影照片100張,或參與完成可移動文物(含標本)修復、複製、拓印100件或保護項目3個,或參與完成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項目2個,或參與完成文物保護項目(規劃、設計、施工、監理、調研及建檔項目)2個。
3.從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員,參與完成1箇中型或3個小型考古發掘項目,或參與完成5個調查、勘探項目。
4.從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員,參與完成1箇中型或2個小型陳列展示的內容或形式策劃、設計和布展、撤展工作,或參與完成5個陳列展示的宣傳方案、講解稿編寫,或完成講解工作500次以上,或參與推廣大型陳列展示1個或中型陳列展示2個,或參與完成教育課程開發5個,或參與完成社會教育、文化傳播活動10個,或參與完成文創產品研發10項,或參與完成2個信息平台建設、管理或文物數位化保護、展示等工作。
5.參與完成科研項目1項。
6.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公開發表文博專業學術論文或考古報告1篇,基層單位文博專業技術人員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內部刊物發表文博專業論文、考古發掘簡報、專業調查報告3篇。
7.公開出版著作1部(本人撰稿3萬字以上)。
8.獲得授權專利1項。
9.參與編制已頒布實施的技術規範、規程1項。
第六章 副研究館員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館員職稱後,從事文博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具備其他學歷,取得館員職稱後,從事文博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或取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後,從事文博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第十二條 申報副研究館員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和技術能力,具有較深的研究或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夠創造性開展工作,是專業領域內的骨幹人才。
2.在文物博物館研究、文物保護、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領域取得具有創新性和行業影響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較高的實踐操作能力,參與解決關鍵性技術難題、取得有代表性的技術成果;或者作為主要參與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文物保護利用工作或項目。
3.具有培養、指導館員、助理館員開展專業研究或實踐操作的能力。
(二)工作業績
取得館員職稱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職業技能)以來,具備以下1-4條件之一,同時具備5-9條件之一:
1.從事文物博物館研究工作的人員,主持完成地(廳)級一般及以上科研項目1項,或主研(排名前3)完成省(部)級一般及以上科研項目1項。
2.從事文物保護工作的人員,參與完成文物鑑定500件以上,或主持完成藏品徵集300件以上,或獨立完成藏品及資料建檔800件(套)以上,或公開發表考古繪圖、文物拓片100張或文物攝影照片200張,或參與完成可移動文物(含標本)修復、複製、拓印500件或保護項目5個(其中2個為主持),或參與完成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項目3個,或主要參與(排名前3)完成文物保護項目(規劃、設計、施工、監理)5個(其中2個為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項目)。
3.從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員,主要參與(排名前3)完成1個大型或3箇中型或6個小型考古發掘項目,或10個調查、勘探項目(科技考古人員參與完成8個考古發掘項目)。
4.從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員,主持完成1箇中型或3個小型陳列展示的內容或形式策劃、設計工作,或主持完成1箇中型或3個小型陳列展示的宣傳方案、講解稿編寫,或完成講解工作800次以上,或主持推廣大型陳列展示2個或中型陳列展示3個,或主持完成教育課程開發5個並參與授課,或主持完成社會教育、文化傳播活動15個,或參與完成文創產品研發20項(其中5項為主持),或主要參與(排名前3)完成3個文物數位化保護利用項目。
5.主研(排名前3)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
6.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公開發表文博專業學術論文或考古報告3篇,其中應有1篇核心期刊,基層單位不作核心期刊要求;或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公開發表文博專業學術論文或考古報告2篇,並公開出版著作1部(本人撰稿8萬字以上)。
7.主研(排名前3)完成省(部)級調研項目2項。
8.獲得授權專利2項(排名前3)。
9.參與編制已頒布實施的行業、地方標準或技術規範、規程1項。
(四)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資歷的專業技術人員,但能力、業績突出,取得館員職稱2年以上(具備博士學位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取得館員職稱以來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副研究館員職稱:
1.主持完成省(部)級一般及以上科研項目1項。
2.獲得省(部)級科研成果獎二等獎以上。
3.獲得主管部門頒發的田野考古獎、全國博物館講解大賽、全國文物行業技能大賽等全國性獎項三等獎以上。
4.獨立或以第一主編公開出版著作、教材1部(本人撰稿20萬字以上)。
5.獲得授權發明專利1項(排名第1)。
6.參與編制已頒布實施的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或國家技術規範、規程1項。
第七章 研究館員申報條件
第十三條 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副研究館員職稱後,從事文博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四條 申報研究館員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科研工作能力強,具有紮實的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專業知識,在相應學術、技術領域有獨到見解,能夠解決複雜的專業問題或指導完成重大科研任務、工程或項目,在專業領域內起帶頭作用和指導作用。
2.在文物博物館研究、文物保護、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領域取得具有重要學術價值或廣泛社會影響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實踐操作能力,成功解決關鍵性技術難題、取得重大影響力的技術成果;或者作為項目負責人或主要參與人完成具有廣泛影響力的文物保護利用工作或項目。
3.具有指導、培養副研究館員、館員等開展專業研究或實踐操作的能力。
(二)工作業績
取得副研究館員職稱以來,具備以下1-4條件之一,同時具備5-9條件之一:
1.從事文物博物館研究工作的人員,完成省(部)級一般及以上科研項目2項(其中,至少主持1項,主研須排名前3)。
2.從事文物保護工作的人員,參與完成文物鑑定800件以上,或主持完成藏品徵集500件以上,或獨立完成藏品及資料建檔1500件(套)以上,或參與完成可移動文物(含標本)修復、複製、拓印800件或保護項目5個(其中3個為主持),或主持完成可移動文物預防性保護項目3個,或主持完成文物保護項目(規劃、設計、施工、監理)5個(其中1個為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項目)。
3.從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員,主持完成2個大型或5箇中型考古發掘項目(科技考古人員參與完成10個考古發掘項目)。
4.從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員,主持完成2個大型或4箇中型陳列展示的內容或形式策劃、設計工作,或主持完成2個大型或4箇中型陳列展示的宣傳方案、講解稿編寫,或主持推廣大型陳列展示3個或中型陳列展示5個,或主持完成教育課程開發10個並參與授課5個,或主持完成社會教育、文化傳播活動20個,或參與完成文創產品研發30項(其中10項為主持),或主持完成5個省(部)級文物數位化保護利用項目。
5.主研(排名前3)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2項。
6.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公開發表文博專業學術論文或考古報告4篇,其中,市級單位文博專業技術人員應有2篇核心期刊,基層單位文博專業技術人員應有1篇核心期刊;或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公開發表文博專業學術論文或考古報告3篇,並公開出版著作1部(本人撰稿15萬字以上)。
7.主持完成省(部)級調研項目2項。
8.獲得授權發明專利2項(排名第1)。
9.參與編制已頒布實施的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或國家技術規範、規程1項。
(四)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資歷的專業技術人員,但能力、業績突出,取得副研究館員職稱2年以上,且取得副研究館員職稱以來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研究館員職稱:
1.主持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
2.獲得國家級科研成果獎三等獎以上或省(部)級科研成果獎一等獎以上。
3.獲得主管部門頒發的田野考古獎、全國博物館講解大賽、全國文物行業技能大賽等全國性獎項一等獎以上。
4.公開出版著作、教材2部(本人撰寫50萬字以上)。
5.獲得授權發明專利3項(排名第1)。
6.參與編制已頒布實施的國家標準2項。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有關概念或條款說明:
(一)本條件中所有業績成果均指與申報專業相近相關的業績成果。
(二)本條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級,條件中所規定成果、業績數量,均包含本級及以上。
(三)本條件中所稱“公開發表”指在有國際統一刊號(ISSN)或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期刊上發表,“公開出版”指有ISBN編號的出版物。
(四)本條件中所獲獎項以能體現個人名字的獲獎證書或相關檔案為準。
(五)本條件中所稱“核心學術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由北京大學圖書館發布),《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簡稱:CSSCI,由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發布),SCI、SSCI、EI收錄的學術期刊。以論文發表時間的版本為準。
(六)本條件中所稱“基層單位”是指區縣及以下單位。
(七)本條件中“大型考古發掘項目”是指發掘面積為1000平方米以上,“中型考古發掘項目”是指發掘面積為500平方米以上,“小型考古發掘項目”是指發掘面積為500平方米以下。1個大型考古發掘項目可折抵2箇中型考古發掘項目,1箇中型考古發掘項目可折抵2個小型考古發掘項目。
(八)本條件中“大型陳列展示”是指展品200件以上且面積800平方米以上的原創性陳列展示,“中型陳列展示”是指展品100件以上且面積400平方米以上的原創性陳列展示,“小型陳列展示”是指展品100件以下且面積400平方米以下的原創性陳列展示。1個大型陳列展示可折抵2箇中型陳列展示,1箇中型陳列展示可折抵2個小型陳列展示。
(九)本條件中的科研項目和調研項目均須結項,須提供立項批文、計畫任務書、契約和結項通知書、鑑定證書、結項證書原件等相關材料。科研項目、調研項目的級別以下達或立項時確定的級別為準。
國家級科研項目包括國家級項目包括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
省(部)級科研項目主要包括重慶市社科規劃項目、重慶市技術預見與制度創新項目、重慶市技術創新與套用發展項目、重慶市科技傳播與普及專項、重慶市重大決策諮詢研究項目以及省(部)級單位或機構發布或委託的科研項目。
地(廳)級科研項目包括區(縣)黨委、政府和市級部門發布或委託的科研項目。
(十)外省成果與本條件中成果的對應關係為:省對應市,地市對應區縣。
第十六條 技工院校畢業生及高技能人才根據《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 <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實施方案> 的通知》(渝人社發〔2021〕55號)有關規定申報。
第十七條 本條件所指文物博物專業領域包括:
根據本市文博行業實際,設定文物博物館研究、文物保護、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四個類別,涵蓋研究、文物鑑定、文物保管、繪圖攝影、文物修復、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文物考古、陳列展示、教育傳播、文創研發等專業,具體專業範圍如下:
(一)文物博物館研究適用於從事文博領域的基礎理論研究、政策法規研究、標準規劃研究、套用技術研究等專業工作的人員。
(二)文物保護適用於文物修繕、修復、複製、拓印、監測、鑑定、保管、安全等。
(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專業工作的人員。
(四)文物利用包括陳列展示、教育傳播、文創研發等專業工作的人員。
申報的專業範圍,根據本市文博行業發展實際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本條件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文化和旅遊發展委員會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職稱改革辦公室關於印發〈重慶市文物博物專業高、中級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渝職改辦〔2005〕16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