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化文物博物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關於深化文物博物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文物局於2019年12月印發,以部署文物博物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深化文物博物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 發布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文物局
  • 發布文號:人社部發〔2019〕122號
  • 發布日期:2019年12月
意見全文,意見解讀,

意見全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文物局關於深化文物博物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19〕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文物局(文化和旅遊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文物博物(以下簡稱文博)專業人員是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中堅力量,是推動、引領文博事業蓬勃發展的重要戰略資源。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現就深化文博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黨管人才原則,遵循人才成長規律,健全完善符合文博行業特點的職稱制度,推動文博專業人員隊伍結構更趨合理、能力素質不斷提高,為促進文博事業全面發展提供人才支撐。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服務發展、激勵創新。創新人才評價機制,充分發揮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促進評以適用、以用促評,激發文博專業人員創新創造創業活力,滿足各類用人單位選才用才需求,服務文博事業健康持續發展。
2.堅持遵循規律、科學評價。遵循文博人才成長規律,突出文博行業特點,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完善評價標準,豐富評價方式,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傾向,科學、客觀、公正評價文博專業人員。
3.堅持問題導向、精準施策。針對文博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不同專業、層級特點,加強研究,統籌推進,引導文博專業人員提高能力素質,增強事業心和職業歸屬感。
二、主要改革任務
通過健全制度體系、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強化監管、最佳化服務等措施,建立健全符合文博行業特點、覆蓋各級各類文博專業人員的職稱制度。
(一)健全制度體系
1.最佳化職稱層級設定。文博專業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職稱只設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助理館員、館員、副研究館員和研究館員。
2.規範評審專業設定。根據文博行業特點,設定文物博物館研究、文物保護、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四個專業類別。文物博物館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館領域的基礎理論研究、政策法規研究、標準規劃研究、套用技術研究等;文物保護包括文物修繕、修復、複製、拓印、監測、鑑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文物利用包括陳列展示、教育傳播、文創研發等。建立職稱評審專業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文博行業發展實際需要,適時調整專業類別。
3.文博專業人員各層級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初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三級。
(二)完善評價標準
1.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把品德放在文博專業人員職稱評價的首位,通過考核測評、民眾評議等方式,全面考察文博專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從業行為,倡導科學精神,堅守道德底線。
2.推行代表作制度。將文博專業人員的代表性成果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內容,注重標誌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力。代表作包括考古報告、專業研究或技術報告、出版的著作、發表的論文,包括已實施的展覽策劃方案、文物修複方案、文物保護規劃、文物設計方案、文物安全設計方案、文物徵集鑑定評估報告等。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代表作清單,確定不同專業、不同層級職稱評價的代表作類別和範圍。
3.突出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注重考核文博專業人員的工作績效、創新成果,增加技術創新、專利、技術推廣、標準制定、決策諮詢、公共服務等評價指標的權重,將取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作為職稱評價的重要內容。不唯學歷,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長期從事文博工作,實踐證明能勝任相應崗位要求的,可適當放寬學歷要求。不唯資歷,對在文博事業發展中取得重大成果、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作出重大貢獻的,可放寬資歷等條件限制,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不受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建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不唯論文,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文博專業人員,以及實踐性、操作性強、研究屬性不明顯的專業,淡化或不作論文要求。不唯獎項,文博領域各級各類獎項、榮譽稱號等不作為職稱評定的限制性條件。
4.實行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相結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國家文物局研究制定《文博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附後)。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文博事業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標準。
(三)創新評價機制
1.豐富職稱評價方式。建立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靈活採用考試、評審、考核、考評結合、面試答辯、實踐操作、業績展示等多種評價方式,提高職稱評價的科學性和針對性。對研究屬性較強的文博專業人員,以同行學術評價為主;對套用性和技術性較強的文博專業人員,突出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
2.創新基層文博專業人員評價辦法。鼓勵文博專業人員服務基層、紮根基層,建立健全“定向評價、定向使用”制度,面向基層文博專業人員進行單獨評價,評價結果限定在基層有效。根據基層一線崗位工作特點,提高技術推廣、解決實際問題、基層服務年限、實際工作業績等評價指標的權重。按有關政策規定,到基層單位從事幫扶、交流的文博專業人員,申報評審職稱時可予以傾斜。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積極探索適合基層文博專業人員特點的評價辦法。
3.拓展評價範圍。進一步打破戶籍、地域、身份、檔案等制約,暢通各類文博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渠道。非國有文博機構、社會組織等單位的文博專業人員可按屬地原則進行申報。在文博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編制外人員可按同等條件參加文博系列職稱評價。文博事業單位中經批准離崗創業或兼職的文博專業人員,在離崗創業期間與原單位在崗人員享有同等的職稱評價權利,離崗創業期間所取得的業績成果可作為職稱評價的依據。
4.下放職稱評審許可權。發揮用人單位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逐步下放文博專業人員職稱評審許可權。鼓勵人才智力密集的省級及以上文博單位自主開展高級職稱評審;鼓勵條件具備的地市級文博單位自主開展中級和初級職稱評審。經授權開展自主評審的單位,實行自主評價、自主聘任,評審結果實行事後備案管理。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和單位,探索開展職稱評審結果互認,促進人才有序流動。
5.促進與人才使用制度相銜接。用人單位要將職稱評審與人才使用相結合,對於全面實行崗位管理的文博事業單位,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審;對尚不具備條件的單位,應強化崗位聘用管理,逐步實現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審。
(四)強化監管、最佳化服務
1.加強職稱評審委員會建設。各地要按照有關規定組建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程式進行核准備案後,規範開展職稱評審工作。要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推進評審專家共享,明確評審專家責任,強化評審考核,建立倒查追責機制。
2.加強職稱評審監督。健全職稱評審公開制度,實行政策公開、標準公開、程式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建立職稱評審迴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隨機抽查、巡查制度,建立複查、投訴機制,強化對評審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加強對自主評審工作的監管,對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質量的,將暫停自主評審工作直至收回評審權。
3.加強職稱評審服務平台建設。鼓勵建立權利平等、條件平等、機會平等的職稱評價公共服務平台,在文博系列政策諮詢、職稱申報、審核評審、查詢驗證等方面提供便捷化服務。合理確定申報職稱所需材料種類和內容,可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不再要求申報人另行提供,減輕文博專業人員負擔。
三、加強組織實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文博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進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明確改革進度和工作職責,確保文博行業職稱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二)周密部署,穩步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切實抓好改革的貫徹落實。各地在改革中要及時總結經驗,發現、研究和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
(三)加強宣傳,積極引導。職稱制度改革涉及廣大文博專業人員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要深入細緻地做好職稱政策的宣傳與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做好輿論引導,營造有利於文博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圍。
附屬檔案:文博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文物局
2019年11月26日
附屬檔案
文博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積極為文博事業貢獻力量。
三、具備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四、文博專業人員申報各層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標準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助理館員
1.基本掌握本領域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業發展現狀和相關政策法規。
2.基本具備從事文物博物館研究、文物保護、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夠勝任各項日常基礎性工作。
3.具備碩士學位;或者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1年見習期滿,經考察合格;或者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文博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或高中畢業或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從事文博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館員
1.具有較為紮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了解文博行業發展現狀,在本專業技術領域內積累一定的實踐經驗,能夠在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獨立開展本專業工作。
2.在文物博物館研究、文物保護、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領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夠較為熟練解決常見的技術問題、取得某些技術成果;或者作為參與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護利用工作或項目,能夠獨立承擔部分工作。
3.具有指導助理館員開展工作的能力。
4.具備博士學位;或者具備碩士學位,取得助理館員職稱後,在相應專業技術崗位任職滿2年;或者具備其他學歷,取得助理館員職稱後,在相應專業技術崗位任職滿4年。
(三)副研究館員
1.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和技術能力,具有較深的研究或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夠創造性開展工作,是專業領域內的骨幹人才。
2.在文物博物館研究、文物保護、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領域取得具有創新性和行業影響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較高的實踐操作能力,參與解決關鍵性技術難題、取得有代表性的技術成果;或者作為主要參與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文物保護利用工作或項目。
3.具有培養、指導館員、助理館員開展專業研究或實踐操作的能力。
4.具備博士學位,取得館員職稱後,在相應專業技術崗位任職滿2年;或者具備其他學歷,取得館員職稱後,在相應專業技術崗位任職滿5年。
(四)研究館員
1.科研工作能力強,具有紮實的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專業知識,在相應學術、技術領域有獨到見解,能夠解決複雜的專業問題或指導完成重大科研任務、工程或項目,在專業領域內起帶頭作用和指導作用。
2.在文物博物館研究、文物保護、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領域取得具有重要學術價值或廣泛社會影響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實踐操作能力,成功解決關鍵性技術難題、取得重大影響力的技術成果;或者作為項目負責人或主要參與人完成具有廣泛影響力的文物保護利用工作或項目。
3.具有指導、培養副研究館員、館員等開展專業研究或實踐操作的能力。
4.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副研究館員職稱後,在相應專業技術崗位任職滿5年。

意見解讀

《意見》指出,文物博物專業人員是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中堅力量,是推動、引領文博事業蓬勃發展的重要戰略資源。文博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要突出文博行業特點,遵循文博人才成長規律,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完善評價標準,豐富評價方式,科學、客觀、公正評價文博專業人員,為促進文博事業全面發展提供人才支撐。
《意見》健全了制度體系,規範了評審專業設定,根據文博行業特點和行業發展需要,設定文物博物館研究、文物保護、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四個專業類別,暢通相關領域人員職業發展通道。完善了評價標準,把品德放在職稱評價的首位,全面考察文博專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從業行為;要破除“四唯”,特別是唯論文傾向,突出評價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注重考核文博專業人員的工作績效、創新成果,將取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作為職稱評價的重要內容;推行代表作制度,將文博專業人員的代表性成果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內容。創新了評價機制,實行分類評價,建立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靈活運用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提高評價的科學性;創新基層文博專業人員評價方式,建立健全“定向評價、定向使用”制度,鼓勵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服務基層、紮根基層。
《意見》強調,文物博物系列職稱制度改革涉及廣大文博專業人員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周密部署,明確改革進度和工作職責,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深入細緻做好政策宣傳解讀,確保文博職稱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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