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中國小教師職稱申報條件

《重慶市中國小教師職稱申報條件》是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關於深化中國小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9號),結合重慶市教育系統實際,制定的申報條件。

2023年8月30日,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教育委員會印發《重慶市中國小教師職稱申報條件》,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中國小教師職稱申報條件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教育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中國小教師職稱申報條件》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3〕57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教委,兩江新區組織人事部、教育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市級部門人事(幹部)處,大型企事業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重慶市中國小教師職稱申報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2023年8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關於深化中國小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9號),結合我市教育系統實際,制定本申報條件。
第二條 本申報條件適用於我市普通中國小、職業中學(從事普通中國小教育教學工作)、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教研機構及其他機構中從事普通中國小教育教學工作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三條 擁護黨的領導,胸懷祖國,熱愛人民。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遵紀守法。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忠誠人民教育事業,樹立正確的職業理想和信念,遵守《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新時代中國小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新時代幼稚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愛崗敬業,關愛學生,治學嚴謹,恪守學術道德規範,遵守規章制度。模範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且在受處分期間的。
2.專業技術人員受到政務(黨紀)處分且在處分影響期內的。
3.其他規定不得晉升職稱(職務、職級)期間的。
第四條 資歷(學歷)及經歷
(一)資歷(學歷)。
1.正高級教師。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在高級教師崗位任教滿5年及以上。
2.高級教師。具有博士學位,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滿2年及以上;或者具有碩士學位、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及以上;或者具有大學專科畢業學歷,並在國小、國中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及以上。
3.一級教師。具有博士學位;或者具有碩士學位,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有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有大學專科畢業學歷,並在國小、國中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有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並在國小二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及以上。
4.二級教師。具有碩士學位;或者具有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畢業學歷,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或者具有大學專科畢業學歷,並在國小、國中三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有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並在國小三級教師崗位任教3年及以上。
5.三級教師。具有大學專科畢業學歷,並在國小、國中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並在國小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
6.研究機構人員申報正高級教師和高級教師,還須從事相關研究工作滿2年及以上;申報一級教師,還須從事相關研究工作滿1年及以上。
(二)經歷。
1.學生教育管理工作經歷。任教以來,具有相應班主任、團隊工作或其他有關學生教育管理工作經歷,申報正高級教師滿9年、高級教師滿6年、一級教師滿3年、二級教師滿1年。中國小幼稚園教師應有學生家訪經歷,並完成學校規定的家訪工作。
2.鄉村學校或薄弱學校經歷。申報一級教師及以上職稱,應在鄉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或任職滿1年及以上。具有博士學位者申報一級教師,可不作鄉村學校或薄弱學校經歷要求。
第五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相關規定,具備相應教師資格。
第六條 工作量
(一)上課。學校專任教師至少任教一門學科,且與申報學科一致或相關,並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正、副校級領導任教一門學科,原則上任現職稱以來至少連續3年且申報時仍任教該學科,其教學工作量分別不少於本校同學科教師教學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三分之一。對教師的教育教學培訓工作可視為相應工作量。教研機構人員擔任一門學科教研工作或從事其他專項研究工作,完成單位規定的工作量;專職學科教研員每學期需上示範課,其他研究人員每學期需開展教師專題培訓。
(二)聽課。任現職稱以來,學校專任教師平均每年聽課40節以上,學校正、副校級領導平均每年聽課60節以上,教研機構教研員平均每年聽課70節以上,其他研究人員完成單位規定的深入基層調研、指導任務。
第七條 教學水平考評為“合格”及以上。
第八條 符合國家和重慶市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相關規定。
第九條 具備勝任本職工作的身心條件。
第三章 業績成果
第十條 正高級教師
(一)教育業績。教育業績卓著,具備下列條件:
1.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五育並舉,發展素質教育。具有先進的教育理念,尊重學生個性,注重養成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2.尊重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充分發揮學科育人功能,積極推進家校共育,關注學生心理健康,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發揮指導者和引路人作用。
3.教育水平高超,育人成果突出。獲年度考核“優秀”2次及以上,或本人或所帶團隊(班隊)獲得市級及以上獎勵、宣傳、推介。
(二)教學業績。教學業績突出,形成獨到的教學風格,具備下列條件(四選三):
1.所教班級學風好,學生學習興趣濃,學習能力強,教學綜合評價或學業成績在本區(縣)同類學校中居於領先水平或所帶班級進步顯著;或所指導的學科學業成績在本區(縣)同類學校中居於領先水平;或所指導的學科在上級單位組織的評價監測中居於領先水平;或對幼兒教育堅持保育與教育相結合,促進幼兒全面發展並取得顯著成效。
2.具有先進的教育觀、質量觀、學生觀,具有主持和指導課程實施、研發的能力,依法全面準確落實國家課程方案,自覺落實上級相關教育政策要求,關注學生身心健康,積極探索“減負提質”路徑。教學方式富有創新性、引領性,最佳化學習方式,帶動學生廣泛進行自主、合作、探究學習,能科學套用信息技術提升課堂效率,教學方案體現因材施教,相關研究成果在市級及以上交流或獲獎或表彰。本人參加或指導的優質課(公開課、觀摩課、保教活動、技能競賽等)在競賽中獲得市級及以上獎勵,或教育教學成果在市級及以上交流或獲獎或受表彰。
3.能獨立承擔並引領教學評價工作,且有顯著成效。能對學生開展科學的學業評價或發展性評價,研發供區(縣)級及以上使用的評價工具。
4.根據學生成長規律、學科特點和教學要求,在課程建設上取得顯著成效。組織、指導學生開展綜合實踐活動或參與各類競賽,獲得市級以上獎勵;或課程建設(含教師研修課程)經驗獲得市級及以上交流、推介;或幼稚園保教經驗或成果獲得市級及以上獎勵、宣傳、推介。
(三)教科研業績。主持和指導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強,教科研成果豐富,在教育理念、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標誌性、創造性成果,並廣泛運用於教學實踐,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發揮示範和引領作用,具備下列條件(五選三):
1.成果獲獎。代表性教育教學成果獲得省部級獎及以上;或獲得國家部委所屬事業單位或中國教育學會(含專業委員會)二等獎及以上;或獲得市級黨政部門、市級教研部門、市教育學會一等獎。
2.課題(項目)研究。主持市級及以上課題且結題,並廣泛運用於教育教學實踐。
3.論文(著作)發表。在高水平學術期刊公開發表與教育教學相關的高質量代表作(含教育管理)2篇及以上;或參編高質量教育教學研究著作(本人撰寫不少於4萬字),且在高水平學術期刊公開發表高質量代表作(含教育管理)1篇。
4.課程(教材)建設。參與國家或地方教材編寫並取得較好效果;或主持開發的校本課程被評為市級及以上精品課程;或主講課程入選國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務平台等全國公認的教育平台。
5.其他經市級及以上教育部門認可、具有較大推廣運用價值的教科研成果。
校級領導除滿足上述條件外,還應有較強的教育行政管理能力。本人帶領學校發展取得重大進步,單位及個人獲得市級及以上表彰、宣傳、推介;或學校辦學水平考評居於本區(縣)同類學校領先地位。
(四)示範引領。示範引領作用突出,在教育教學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名師。具備下列條件(三選一):
1.組織開展市級及以上教育、教學和教研交流活動並取得突出成效,對推動學校發展、促進學科建設、推廣先進教育理念做出顯著成績。
2.指導培養青年教師開展班主任工作或學生思想政治工作且效果顯著,指導教師參加市級及以上班主任、教學(技能)競賽等獲得一等獎及以上;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的經驗在市內外交流、宣傳、推介。
3.具有領銜團隊建設的能力,擔任區(縣)級及以上工作室主持人,積極承擔區(縣)級及以上教師培訓工作;或辦學經驗或成果在市級及以上範圍推廣交流並產生較好的影響。
第十一條 高級教師
(一)教育業績。教育業績顯著,具備下列條件:
1.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五育並舉,實施素質教育。具有較先進的教育理念,尊重學生個性,注重養成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2.尊重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較好發揮學科育人功能,積極推進家校共育,關注學生心理健康,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發揮指導者和引路人作用。
3.教育能力突出,育人成果較好。獲年度考核“優秀”1次及以上,或本人或所帶團隊(班隊)或所帶團隊的成員獲得區(縣)級及以上獎勵、宣傳、推介。
(二)教學業績。教學業績顯著,形成一定的教學特色,具備下列條件(四選三):
1.所教班級學風好,學生學習興趣濃,學習能力強,教學綜合評價或學業成績在本片區(學區)或集團學校中居於領先水平;或所指導的學科學業成績在本片區(學區)同類學校中居於領先水平或所帶班級進步顯著;或所指導的學科在上級單位組織的評價監測中居於較高水平;或對幼兒教育堅持保育與教育相結合,促進幼兒全面發展並取得良好成效。
2.具有先進的教育觀、質量觀、學生觀,具有較強的課程實施、研發能力,依法全面準確落實國家課程方案,自覺落實上級相關教育政策要求,關注學生身心健康,積極探索“減負提質”路徑。改良學習方式,帶動學生進行自主、合作、探究學習,能科學套用信息技術提升課堂效率,教學方案體現因材施教,相關研究成果在區(縣)級及以上交流或獲獎或表彰。本人參加或指導的優質課(公開課、觀摩課、保教活動、技能競賽等)在競賽中獲得區(縣)級及以上獎項,或教育教學成果在區(縣)級及以上交流或獲獎或受表彰。
3.能獨立承擔教學評價工作,且有突出效果。能對學生開展科學的學業評價或發展性評價,研發供校級及以上使用的評價工具。
4.根據學生成長規律、學科特點和教學要求,在課程建設上取得突出成效。組織、指導學生開展綜合實踐活動或參與各類競賽,獲得區(縣)級以上獎勵;或課程建設(含教師研修課程)經驗獲得區(縣)級及以上交流、推介;或幼稚園保教經驗或成果獲得區(縣)級及以上獎勵、宣傳、推介。
(三)教科研業績。具有指導與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取得突出成績,並運用於教學實踐。
1.市級重點中學、示範學校教師及教研機構教研員。具備下列條件(五選三):
(1)成果獲獎。代表性教育教學成果獲得市級黨政部門、教研部門、教育學會獎勵。
(2)課題(項目)。主研市級及以上課題且結題;或主持區(縣)級課題且結題,並運用於教育教學實踐。
(3)論文(著作)發表。在學術期刊公開發表高質量與教育教學有關的高質量代表作(含教育管理);或參編教育教學研究著作。
(4)課程建設。參與開發的校本課程被評為區(縣)級及以上精品課程;或主講課程入選重慶智慧教育平台等市級及以上教育平台。
(5)其他經區(縣)級及以上教育部門認可且對區域內教研起到一定導向作用的教科研成果。
2.城區普通學校教師。具備下列條件(五選三):
(1)成果獲獎。代表性教育教學成果獲得區(縣)級黨政部門、教研部門、教育學會獎勵。
(2)課題(項目)。主研市級及以上課題;或主持區(縣)課題且結題,並運用於教育教學實踐。
(3)論文(著作)發表。公開發表高質量與教育教學有關的高質量代表作(含教育管理);或參編教育教學研究著作。
(4)課程建設。參與開發的校本課程被評為校級及以上精品課程;或主講課程入選區(縣)級及以上教育平台。
(5)其他經區(縣)級及以上教育部門認可的教科研成果。
3.鄉鎮普通學校教師。具備下列條件(五選三):
(1)成果獲獎。代表性教育教學成果獲得區(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教研部門、教育學會獎勵。
(2)課題(項目)。主研區(縣)級及以上課題且結題,並運用於教育教學實踐。
(3)論文(著作)發表。公開發表與教育教學有關的代表作(含教育管理),或參編教育教學研究著作。
(4)課程建設。參與校本課程開發並實施。
(5)其他經校級及以上認可的教科研成果。
4.村校(點)教師。村校、教學點及本區縣內個別邊遠艱苦的鄉中心校教師,不作教科研業績要求。
校級領導除滿足上述條件外,還應有一定教育行政管理能力。本人帶領學校發展取得積極進展,單位及個人獲得區(縣)級及以上表彰、宣傳、推介,或學校辦學水平考評居於本片區(學區)、集團學校領先地位。
第十二條 一級教師
(一)教育業績。教育教學業績較好,具備下列條件:
1.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五育並舉,實施素質教育。
2.履行全員育人職責,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發揮學科育人功能。
3.育人效果良好,所帶班隊風氣良好,本人或所帶團隊(班隊)或所帶團隊(班隊)的成員獲得校級及以上獎勵、宣傳、推介。
(二)教學業績。教育教學業績較好,具有比較紮實的學科理論基礎和專業知識,具備下列條件(三選二):
1.所教班級學風好,學生學習興趣較濃,學習能力較強,學業成績、質量評價達到學校規定標準。
2.具有正確的教育觀、質量觀、學生觀,具有課程實施能力,依法全面準確落實國家課程方案,自覺落實上級相關教育政策要求,關注學生身心健康,積極探索“減負提質”路徑。本人參加學區(片區)或集團學校優質課(公開課、觀摩課、保教活動、技能競賽等)競賽,取得較好成績;或教育教學成果在學區(片區)、集團學校及以上交流、獲獎。
3.能開展教學評價工作,能研發評價工具並投入使用。
(三)教科研業績。具有一定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並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任務,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積累了一定經驗。
1.市級重點中學、示範學校教師及教研機構教研員。具備下列條件(五選三):
(1)成果獲獎。代表性教育教學成果獲得區(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教研部門、教育學會獎勵。
(2)課題(項目)。主研區(縣)級或主持校級及以上課題且結題。
(3)論文(著作)發表。在學術期刊公開發表或在有關內刊上發表與教育教學有關的代表作(含教育管理),或參編教育教學研究著作。
(4)課程建設。參與校本課程開發並實施。
(5)其他經校級及以上認可的教科研成果。
2.城區普通學校教師。具備下列條件(五選三):
(1)成果獲獎。代表性教育教學成果獲得區(縣)級及以上獎勵。
(2)課題(項目)。主研區(縣)級及以上課題;或主持校級及以上課題且結題。
(3)論文(著作)發表。公開發表與教育教學有關的代表作(含教育管理),或參編教育教學研究著作。
(4)課程建設。參與校本課程開發並實施。
(5)其他經校級及以上認可的教科研成果。
3.鄉鎮普通學校教師。具備下列條件(五選三):
(1)成果獲獎。教育教學成果獲得校級及以上獎勵。
(2)課題(項目)。主研校級及以上課題。
(3)論文(著作)發表。發表與教育教學有關的論文(含教育管理),或參編教育教學研究著作。
(4)課程建設。參與校本課程開發並實施。
(5)其他經校級及以上認可的教科研成果。
4.村校(點)教師。村校、教學點及本區縣內個別邊遠艱苦的鄉中心校教師,不作教科研業績要求。
第十三條 二級教師
比較熟練地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能夠勝任班主任、輔導員工作,教育效果較好;具有所教學科必備的專業知識,依法全面準確落實國家課程方案,教學效果較好;自覺落實上級相關教育政策要求,尊重學生身心發展規律,積極探索“減負提質”路徑;掌握教育教學研究方法,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和創新實踐。
第十四條 三級教師
基本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能夠正確教育和引導學生;具有所教學科必備的專業知識,依法全面準確落實國家課程方案。自覺落實上級相關教育政策要求,尊重學生身心發展規律,積極探索“減負提質”路徑;掌握教育教學研究方法,積極參與教研活動。
第四章 破格條件
第十五條 教育教學業績成果特別突出,除滿足正常申報條件外,任現職稱以來具備下列相應條件者,可不受學歷限制,提前2年破格申報上一級職稱。
(一)正高級教師。
1.教育教學效果顯著。職稱教學水平考評等次為“優秀”,獲得公認的全國優質課(示範課、公開課、研究課、觀摩課、保教活動、技能競賽等)現場競賽獎;或指導教師、學生獲國家部委組織的教育教學比賽一等獎及以上(體育類比賽集體項目成績排前6、單項項目成績排前3);或主持國家級課題並結題;或教育教學成果獲得國家級獎勵。
2.在師德師風方面表現突出,獲得全國模範教師、全國優秀教師、全國教書育人楷模等國家級表彰獎勵;或在教書育人方面成績顯著,事跡突出,社會反響特別大,被國家級主流媒體宣傳、報導、推介;或擔任班主任工作累計達到25年及以上。
(二)高級教師。
1.教育教學效果突出。職稱教學水平考評等次為“優秀”,獲得公認的全市優質課(示範課、公開課、研究課、觀摩課、保教活動、技能競賽等)競賽獎;或指導教師、學生獲市級行政部門組織的教育教學比賽一等獎及以上(體育類比賽集體項目成績排前3,單項項目成績排第1);或主持市級重點課題及以上並結題;或教育教學成果獲得省部級二等獎及以上。
2.在師德師風方面表現突出,獲得重慶市優秀教師、重慶市教書育人楷模等市級獎勵;或在教書育人方面成績顯著,事跡突出,社會反響好,被市級主流媒體宣傳、報導、推介;或擔任班主任工作累計達20年及以上。
(三)一級教師。
1.教育教學效果好,獲得公認的全區(縣)優質課(示範課、公開課、研究課、觀摩課、保教活動、技能競賽等)競賽一等獎及以上;或指導教師、學生獲區(縣)級行政部門主辦組織的教育教學比賽一等獎及以上;或主持區(縣)級重點課題及以上並結題;或教育教學成果獲得區(縣)級一等獎及以上。
2.在師德師風方面表現突出,獲得區(縣)級獎勵;或在教書育人方面成績顯著,社會反響好,被主流媒體宣傳、報導、推介;或擔任班主任工作累計達15年及以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條件是申報中國小教師職稱的基本要求,申報者是否達到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應由評審委員會根據申報者提供的材料提出具體評審意見。
第十七條 教育、教學、教科研等業績成果均指任現職稱以來的與申報學科相關的業績成果,並須提供印證材料。
第十八條 論文(著作)、課題(項目)。論文原則上須為第一作者,各章節作者未署名的著作須排名前5位,課題須排名前7位。論文清樣和用稿通知不能作為正式材料報送。
第十九條 高水平學術期刊、學術期刊、內刊。高水平學術期刊認定可參考論文發表當年北京大學圖書館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錄》等。學術期刊以國家新聞出版署公布的認定名單為準。內刊需取得由市新聞出版局頒發的連續性內部資料準印證。
第二十條 代表性教育教學成果。包含與教育教學相關的學術論文、教學設計、教學成果、研究報告、實驗報告、經驗總結、發明專利、自製教具、開發軟體等。
第二十一條 國家級獎勵指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的獎勵,包括“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全國教材建設獎”等,“全國教育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可視為國家級獎項;省部級獎勵指省級政府或國家部委頒發的獎勵。
第二十二條 課題(項目)級別。國家級指國家社會科學、國家自然科學項目及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市級指市社科聯、市科技局項目及市教育科學規劃課題,市教委立項的課題及項目視為市級課題;區(縣)級指區(縣)社科聯、科技局項目或教委立項的課題。其他經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管理的學會重點及以上課題視為同級課題,一般課題視為下一級課題。申報人根據教育教學實際需要,創造性地開發出促進學科教育教學、學習方法改進和發展的教具或學具,並獲得國家授權發明專利,可視為主持或主研省部級課題。
第二十三條 報區(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並公開出版的校本教材,可作為“課程建設”成果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四條 教師或學生獲獎,以黨政部門或其所屬事業單位頒獎檔案(或證書)為準。
第二十五條 教研機構人員,教育教學指導及研究工作相關業績,可視為本條件中的“教育業績”“教學業績”;學生教育管理指導及研究工作經歷,可視為本條件中的“學生教育管理工作經歷”;鄉村學校或薄弱學校指導及研究工作經歷,可視為本條件中的“鄉村學校或薄弱學校經歷”。
第二十六條 根據學校安排,由一個學科轉任其他學科的,或同時任教多個學科的,其業績材料以申報學科為主,其他學科業績材料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七條 本條件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條件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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