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翻譯專業人員職稱申報條件

《重慶市翻譯專業人員職稱申報條件》是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翻譯專業人員職稱申報條件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關於印發《重慶市翻譯專業人員職稱申報條件》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3〕31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兩江新區組織人事部、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市級部門人事(幹部)處,大型企事業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
現將《重慶市翻譯專業人員職稱申報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2023年6月12日

檔案全文

重慶市翻譯專業人員職稱申報條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外文局關於深化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10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進一步推進職稱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我市翻譯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風過硬、學術精湛、充滿活力、業績突出的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結合我市翻譯專業人才需求和職業屬性,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級,其中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名稱分別為三級翻譯、二級翻譯、一級翻譯、譯審。原助理翻譯、三級翻譯統一對應三級翻譯,原翻譯、二級翻譯統一對應二級翻譯,原副譯審、一級翻譯統一對應一級翻譯,原譯審、資深翻譯統一對應譯審。
英語、法語、日語、阿拉伯語、俄語、德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朝鮮/韓國語等國家已實行統一考試的語種(簡稱“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的語種”),初級、中級職稱實行以考代評,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結合《重慶市翻譯專業人員職稱申報條件》予以聘任;副高級職稱採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考試成績合格後方可參加職稱評審;正高級職稱採取專家評審方式。未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的語種,各級別職稱實行專家評審或認定方式。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三條本條件適用於在全市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從事翻譯實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自由職業譯員。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離退休人員不適用本條件。
第三章基本條件
第四條申報翻譯專業職稱,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具有推動翻譯行業發展的職業使命感,具備相應的翻譯專業能力和業務技能,作風端正,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符合國家和重慶市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職稱外語、計算機套用能力、職業資格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在受處分期間的。
(二)專業技術人才受到政務(黨紀)處分,在處分影響期內的。
(三)在其他規定不得晉升職稱(職務、職級)期間的。
第四章三級翻譯申報條件
第六條能完成一般性口譯或筆譯工作。從事口譯者應能夠基本表達交談各方原意,語音、語調基本正確;從事筆譯者應表達一般難度的原文內容,語法基本正確、文字比較通順。
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用人單位可予以聘任,不再進行評審:
(一)研究生班畢業,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位。
(二)大學本科畢業或具備學士學位,從事翻譯工作滿1年。
(三)大學專科畢業,從事翻譯工作滿3年。
第五章二級翻譯申報條件
第八條具有比較系統的外語基礎知識和翻譯理論知識;能夠獨立承擔本專業具有一定難度的口譯或筆譯工作,語言流暢、譯文準確。
第九條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取得三級翻譯職稱後,從事翻譯工作滿2年;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具備第二學位,取得三級翻譯職稱後,從事翻譯工作滿3年;或取得三級翻譯職稱後,從事翻譯工作滿4年。
第六章一級翻譯申報條件
第十條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二級翻譯職稱後,從事翻譯工作滿2年;具備翻譯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取得二級翻譯職稱後,從事翻譯工作滿3年;具備翻譯相關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取得二級翻譯職稱後,從事翻譯工作滿4年;具備非翻譯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二級翻譯職稱後,從事翻譯工作滿5年;取得同聲傳譯翻譯專業資格證書且滿足上述學歷和年限要求。
第十一條申報一級翻譯職稱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熟悉中國和相關語言國家的文化背景,中外文語言功底紮實。
2.勝任範圍較廣、難度較大的翻譯專業工作,能夠承擔重要場合的口譯或者譯文定稿工作,解決翻譯工作中的疑難問題。
3.對翻譯實踐或者理論有所研究,對原文有較強的理解能力,具有較強的中外文表達能力,有正式出版的譯著或者公開發表的譯文。
4.翻譯業績突出,能夠組織、指導三級翻譯、二級翻譯等翻譯專業人員完成各項翻譯任務。
5.翻譯業務考評和年度綜合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業績條件
取得二級翻譯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完成50萬字以上的筆譯或翻譯審校工作(正式出版,或由使用單位出具證明並附明細清單)。
2.正式出版譯著1部以上(不少於15萬字),或正式發表譯文3篇以上(譯文總字數不少於15萬字)。
3.完成50場次以上(每場不少於30分鐘)政產學研各個領域主辦的會見、會談、會議、技術論壇等口譯工作(由使用單位出具證明,並附明細清單),並提供3場次(每場不少於30分鐘)口譯現場錄音材料。
4.完成2場次以上(每場不少於30分鐘)地(市)級及以上政府部門主辦的會見、會談、會議、技術論壇等口譯工作(由使用單位出具證明,並附明細清單),並提供1場(不少於30分鐘)口譯現場錄音材料。
5.主研(個人排名前3)省(部)級及以上翻譯類課題研究1項。
6.正式出版翻譯研究著作1部以上或正式發表翻譯研究論文4篇以上。
7.主研(個人排名前3)國家社科基金中華學術外譯文項目1項。
(三)破格條件
對於不具備上述學歷、職稱年限要求,但工作業績突出、成果顯著,在外交、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翻譯專業人員,取得二級翻譯職稱滿2年(具備博士學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取得現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提供2名具有正高級職稱同行專家的書面推薦意見或省(部)級以上外事主管部門的推薦函,可破格申報一級翻譯。
1.獨立或以首席翻譯身份完成省級政府部門委託的翻譯項目2項以上;或獨立或以首席翻譯身份完成中央部委委託的翻譯項目1項以上。
2.完成20場次以上省級人民政府主辦的會談、會議、論壇或大型涉外活動等口譯工作;或完成10場次以上中央部委主辦的會談、會議、論壇或大型涉外活動等口譯工作。
3.被聘為省級以上重大翻譯項目評審專家或國際口譯員協會(AIIC)會員。
第七章譯審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一級翻譯職稱後,從事翻譯工作滿5年。
第十三條申報譯審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知識廣博,熟悉中國和相關語言國家的文化背景,中外文語言功底深厚。
2.勝任高難度的翻譯專業工作,能夠解決翻譯專業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具有較強的審定重要事項翻譯稿件的能力,或者承擔重要談判、國際會議的口譯工作能力。
3.對翻譯專業理論有深入研究,組織、指導翻譯專業人員出色完成各項翻譯任務,在翻譯人才培養方面卓有成效。
4.翻譯成果顯著,翻譯業務考評和年度綜合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業績條件
取得一級翻譯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三:
1.完成100萬字以上的筆譯或翻譯審校工作(正式出版)。
2.審定正式出版物3部以上(每部15萬字以上);或完成200萬字以上筆譯文稿的審定工作(由使用單位出具證明並附明細清單)。
3.完成100場次以上(每場不少於30分鐘)政產學研各個領域主辦的會見、會談、會議、技術論壇等口譯工作(由使用單位出具證明,並附明細清單),並提供5場次(每場不少於60分鐘)口譯現場錄音材料。
4.完成10場次以上地(市)級及以上政府部門或完成5場次以上省(部)級及以上政府部門主辦的會見、會談、會議、技術論壇等口譯工作(由使用單位出具證明,並附明細清單),並提供5場次(每場不少於60分鐘)口譯現場錄音材料。
5.主持省(部)級及以上翻譯類研究課題1項以上。
6.主持國家社科基金中華學術外譯項目1項以上。
7.在國際權威出版社出版譯著1部以上,全國百佳出版社出版譯著2部以上。
8.在國際權威出版社或全國百佳出版社出版翻譯研究著作1部以上(獨著或第一作者),或在中文核心期刊發表翻譯研究論文3篇以上。
(三)破格條件
對於不具備上述學歷、職稱年限要求,但工作業績突出、成果顯著,在外交、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翻譯專業人員,取得一級翻譯職稱滿2年,且取得現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提供2名具有正高級職稱同行專家的書面推薦意見,或省(部)級以上外事主管部門的推薦函,可破格申報評審。
1.獨立或以首席翻譯身份完成省級政府部門委託的翻譯項目4項以上;以獨立或以首席翻譯身份完成中央部委委託的翻譯項目2項以上。
2.完成40場次以上省級人民政府主辦的會談、會議、論壇或大型涉外活動等口譯工作(由使用單位出具證明,並附明細清單);或完成20場次以上中央部委主辦的會談、會議、論壇或大型涉外活動等口譯工作(由使用單位出具證明,並附明細清單)。
3.正式出版譯著5部以上,其中在國際權威出版社出版中譯外譯著不少於2部。
4.出版翻譯研究著作5部以上,其中在全國百佳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不少於2部;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翻譯方面的研究論文6篇以上。
5.被聘為國家重大翻譯項目評審專家或國際口譯員協會(AIIC)會員。
6.主持翻譯研究類國家社科基金重點或重大項目1項以上。
7.獲得翻譯研究類教育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二等獎及以上(個人排名第一);或獲得翻譯教學類省部級教學成果獎一等獎(個人排名第一)。
第八章附則
第十四條有關條款說明:
(一)翻譯相關專業:指外國語言文學學科和翻譯學科所包含的各專業,及中國語言文學學科下的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專業。
(二)本條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三)本條件中所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三”,是指不同項目滿足2項/3項。
(四)本條件中所指“主持”是指在完成項目全過程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組織者。
(五)本條件中所指項目或課題,均指已結項或結題的項目或課題。
(六)本條件中所獲獎勵、表彰均以個人獲獎證書或相關檔案為準。
(七)本條件中所稱“論文”、“譯文”、“譯著”,若非特別註明,均指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公開發表或出版的,字數均指個人完成字數,譯文、譯著字數以中文字數統計。
(八)本條件中所稱“中文核心期刊”是指指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收錄的學術期刊,以論文發表時間的版本為準。凡對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導的文章不能視為論文。所有的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證明)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SSCI、AHCI等收錄平台收錄的論文可折抵2篇核心期刊論文。
(九)本條件中所稱“譯著”、“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譯著、著作。
(十)本條件所提的國際權威出版社,為國家社科基金中華學術外譯項目國外出版機構指導目錄。全國百佳出版社為國家新聞出版署認定的全國百佳出版社。
第十五條本條件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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