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城市用水管理辦法(試行)包括:總則,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格爾木市城市用水管理辦法(試行)包括:總則,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格爾木市城市用水管理辦法(試行)包括:總則,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
格爾木市工業用水管理辦法是為適應格爾木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節約水資源,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格爾木實際,制定的辦法。格爾木市工業用水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 為適應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
格爾木市林業用水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林業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格爾木實際制定的辦法。中文名 格爾木市林業用水管理辦法 用途 加強林業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
格爾木市農業用水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灌溉節約用水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格爾木實際,制定本辦法。
工業用水定額標準按《青海省用水定額》標準執行;根據格爾木地區降雨量少,蒸發量大的實際情況,農業用水定額標準中糧食作物每畝800m3/年,蔬菜每畝1200m3/年,林地每畝500m3/年。第十四條 農牧業水費計收採取以下辦法:農業灌溉水費按照...
辦法內容 格爾木市階梯水價徵收暫行辦法(試行)第一條 為用價格槓桿引導全市節約用水,依據《水利部取水許可監督管理辦法》、《青海省用水定額》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個人必須遵守...
為了規範格爾木市市政設施,特制訂本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市政設施功能,保障城市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鎮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
格爾木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
第十七條 城市居住區配套的公共設施、綠化用地應符合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和《格爾木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做到統一規劃和同步建設,並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對居住區進行竣工綜合驗收。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的各類公共建築...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格爾木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後,原已設定在城市道路兩側、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建(構)築物的戶外廣告一併納入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範疇,及時辦理登記、變更手續。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格爾木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三十條 本...
為規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增強各類應急預案的實效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格爾木市發布了《格爾木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
第十八條 執法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按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或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格爾木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二十條 本辦法...
第十五條 禁止在公墓以外建造墳墓。現有墳墓的建造不符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民政、建設、國土部門按照城市發展規劃逐步清理、遷移、平毀。第十六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加強對殯葬服務設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陳舊的火化設備,防止污染環境。第...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砂石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促進砂石礦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格爾木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
流經城市(指建制市)市區及國營農、林、牧場範圍內的河段,可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有關單位實施管理。第五條 省內河道的分級管轄範圍和許可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發布。第六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境內的格爾木市、德令哈市市區以及縣人民政府、行政區行政委員會(以下簡稱行委)所在城鎮規劃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第三條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全面規劃、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1次會議通過,1958年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施行)(五)《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2003年6月20日國務院令第381號...
(三)組織實施省、州制定的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相關制度,建立健全全市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動全市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四)貫徹落實省、州制定的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統籌符合市情的城鄉醫療保障待遇...
對“門前五包”成績突出的責任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察爾汗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格爾木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格爾木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暫行辦法》是格爾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8年8月14日發布的綜合政務類檔案。檔案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範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
(四)從西寧市、格爾木市(我省重點防洪城市)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 第五條從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財政部門按規定的提取範圍和提取比例按月計提並劃入同級財政地方...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格爾木市建設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凡過去檔案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格爾木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實施細則》(格政辦[2007]98號)同時...
第七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民宗局、教育局、經貿委、鹽務局、環保林業局、格爾木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分別依據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管理辦法負責食品安全相關環節和品種的監管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委負責食品工業發展戰略巨觀指導工作。負責...
格爾木市臨時救助暫行辦法是格爾木市發布的政府法規 格爾木市臨時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緩解城鄉困難民眾的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建立健全扶貧幫困臨時救助機制,切實保障城鄉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青海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省城鎮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得到較快發展。目前,市、縣、行...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與原我市新農合有關規定和制度不相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格爾木市農村牧區新型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2008年1月1起施行,在新補償辦法實施之前按原辦法已報銷的...
格爾木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試點工作實施細則是一項由格爾木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目標,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促進社會公平,構建和諧格爾木,根據《...
要建立衛生對口幫扶制度,進一步增強鄉鎮衛生院服務能力。第二十三條 鄉鎮衛生院要通過規範和完善鄉村衛生服務管理一體化制度,加強對村衛生室的技術指導。結合城市支援農村衛生活動,加強對農村基層衛生技術人員的培訓。採取學術講座、免費進修...
(一)凡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城市道路及公共設施等,建設部門要按照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規範》)進行設計、施工。對現有道路、公共設施,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的,應有計畫地按照《規範》規定進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