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農業用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灌溉節約用水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格爾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格爾木市範圍內取用地下水和地表水進行農業灌溉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農業灌溉用水施行“統一管理、總量控制、以供定需、統一調配、科學調度、嚴格審批”制度。
第四條 遵循“統一調度、定額管理、計畫供水、公開配水、按方收費”的原則,實行先售後供、憑票供水的水票制度。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農業用水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監督本辦法的實施。各鄉鎮水管站負責本辦法在所在鄉鎮的實施。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查新建、改建、擴建農業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和行業管理部門在審查農業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時,直接從河流取水和地下取水的建設項目,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對取水方案有重大爭議的,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七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的農業建設項目,必須建設相應的節約用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單位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必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保證工程質量。設計方案確需變更的,須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變更。建設項目的節約用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驗收。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已建水利工程應逐步配套節約用水設施。
第八條 農業用水確需開鑿機井的,必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條 農業灌溉執行定額用水。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計量設施。我市暫定農業支渠引水灌溉定額:
1、糧食作物每畝每年800立方米;
2、蔬菜每畝每年1200立方米;
3、果園每畝每年500立方米。
第十條 各用水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水源或行政村的劃分組建用水戶協會。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1、依法保護、維修和養護流量<1m3/s的支渠及以下水利工程,確保工程安全和正常運行;
2、負責制定年度用水計畫,並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3、執行水量分配和調度方案;
4、積極配合防汛抗旱部門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開展工程管理範圍內的環境保護和綠化工作;
6、嚴格用水管理,保障安全用水,提高用水效率,按規定徵收水費;
7、制定灌溉管理制度,組織本協會內用水戶開展輪灌、畦灌、平整土地、渠道防滲等節約用水工作。
第十一條 用水戶協會在年度灌溉開始前制定年度用水計畫並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年度用水計畫應根據轄區內灌溉面積和種植作物的用水定額編制,應包含起止灌溉時間、灌溉面積、各種作物的種植結構、輪次等內容。
第十二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用水戶協會上報的用水計畫進行調查核實,優先對有土地承包證的灌溉面積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水量分配方案的內容包括:各用水戶協會總供水量、各分水口配水流量、灌溉時間、輪次。
未依法辦理土地承包證的耕地,在水源充沛的情況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其供水,用水戶按正常水費標準的1.5倍繳納水費。
禁止擅自開墾荒地和撂荒地,對擅自開墾的耕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分配水量。
第十三條 未上報用水計畫或未執行輪灌制度的用水戶協會,水管單位不予配水。
第十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是水量分配方案的實施單位,負責東西乾渠各支渠分水口和各農業灌溉引水口的水量分配,並根據實際情況在乾渠內各支渠之間實行集中水量輪灌。
各用水戶協會應當根據各自分配到的總水量合理安排各斗、農渠的流量,制定灌溉制度,科學安排各用水戶灌溉輪次和灌溉時間。
第十五條 用於農業灌溉的水利工程所有權屬於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各用水戶協會擁有水利工程的使用權。
第十六條 用於農業灌溉的水利工程由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相關用水戶協會共同管理和維修保養。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轄區內流量≥1m3/s的支渠及以上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維修保養。
用水戶協會負責本協會範圍內流量<1m3/s的支渠及以下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維修保養。用水戶根據各協會的《章程》規定,負責各自耕地範圍內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維修保養。
第十七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灌溉制度,維護用水秩序,自覺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調度,杜絕偷水、搶水、破壞水利工程放水、私自截留放水。
第十八條 農業灌溉中出現旱情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採取措施,協調各方用水,爭取上游調水,開啟應急水源優先保證農業用水。
第三章 水費
第十九條 農業灌溉用水應當依法繳納水費,水費徵收標準按《格爾木市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足額繳納水費。水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徵收管理。
各用水戶協會需要對本協會管理範圍內的水利工程進行維修時,所需材料費用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申請,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核實後,根據實際情況下撥維修材料費。
第二十一條 農業灌溉水費按照年度供水計畫預交水費。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根據水權總量,做出配水計畫,核發水權證;用水戶根據用水定額,持水權證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購買水票,實行水票制供用水。
對暫時不具備計量收費的灌區,水費計收採用以下辦法:
1、由受益的用水戶協會統收統交;
2、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自收;
3、用水戶直接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納;
4、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委託村(社)幹部、水管人員代收。
凡委託代收水費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按實收金額的2%提取代收手續費,付給被委託單位和個人。
水利管理單位應限期對不具備計量收費的灌區進行計量設施改造,推行水票供水制度。
第二十二條 水費使用與管理。
1、水利工程農業水費是維持水利工程正常運轉的主要資金來源,必須專項用於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維護、改造等方面的支出,不得調劑、截留和挪用水費;
2、水利工程農業水費使用範圍具體包括:水利工程運行管理費:包括工程運行所需材料費、動力費、人員費用及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用水戶協會的管理費用,水利工程維護費,水利工程改造費,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的職工培訓、宣傳費用;
3、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對各項開支的管理,嚴格核定支出定額和維修計畫,堅決杜絕不合理開支;
4、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用水戶協會應建立水費使用公開制度,定期公開水費使用情況,接受上級和用水戶的檢查監督。
第四章 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工程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服從防汛抗旱和水資源調度的;
(二)發現破壞水利工程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或者報告的;
(三)發現水利工程安全隱患不及時採取防範措施或者報告的;
(四)擅自拆除、變賣、轉讓、出租國有水利工程設施的;
(五)貪污、挪用水費或者水利工程管理維護經費、物資的;
(六)其他不履行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不按時足額繳納水費,經書面催告,在15日內仍不交納水費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用水戶承擔。
第二十六條 農業灌溉水利工程項目節約用水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或者節約用水設施未經驗收以及驗收不合格,擅自投產使用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一條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操作蓄水、引水、輸水、配水等設施或者強行放水、引水、挖渠、堵水的,依據《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