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格爾木市工業用水管理辦法是為適應格爾木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節約水資源,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格爾木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格爾木市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 所屬市:格爾木市
  • 屬性:條例條令
  • 用途:管理水
格爾木市工業用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適應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節約水資源,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格爾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是利用自來水供水管網、自備水源從事工業生產及特殊行業的用水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工業用水堅持科學配置、定額管理、節流優先、治污為本、高效用水的原則。
第四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配套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五條 用水單位應當安裝使用節水型設備和器具,安裝合格的計量設施,嚴格定額用水。
禁止使用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設備和器具。
第六條 大力推廣工業節水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改造落後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提倡使用GSM遠程網路流量監測系統。鼓勵發展低耗水型產業,限制並淘汰耗水量大的落後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
第七條 用水戶應當採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等節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第八條 各用水戶應當按規定進行水量平衡測試,經測試發現不符合節水規定的,應當限期整改。
第九條 水生產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制水技術,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制水損耗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供水企業應當加強供水管網維護管理,降低管網漏失率。自來水的產銷差率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供水企業應當依據註冊水錶,將納入考核的用水戶的用水量按季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供用水企業要加強對供用水設施、設備、器具進行維修養護,減少水的漏損量。
第十一條 各用水企業實行廠級、班組定額管理和用水總量控制。利用GSM遠程網路監測系統,實行用水動態檢測。
第十二條 嚴格實行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市場化配置。逐步關閉城市規劃區內的企業自備水源;利用對超定額用水執行超額加價等經濟手段促使企業進行節水改造,提高用水效率;對水質要求不高的工業生產用水,鼓勵使用微鹹水和中水。
第十三條 工業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工業企業產品取水定額編制通則》的有關標準取用水。
第十四條 工業企業定額內用水按照市政府規定的價格收取水費,超定額實行累進加價制度。其水費計征按照《格爾木市階梯水價徵收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加價水費由供水單位收繳,設專戶上繳市財政部門,專項用於工業節水新工藝、新設備的開發和節水改造。
第十六條 對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的、耗水量高的工藝、產品和設備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依法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並按規定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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