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林業用水管理辦法

格爾木市林業用水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林業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格爾木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格爾木市林業用水管理辦法
  • 用途:加強林業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計量與管理,第三章 水費計收與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林業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格爾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格爾木市行政區域內利用水利工程或其它設施直接從河道、水庫進行取水從事林業灌溉以及相關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規定的林業灌溉用水是指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從事林地灌溉用水和城市綠化灌溉用水,統稱為林業灌溉用水。
第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為全市林業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水量的統一調度。
第四條 市建設、環保林業部門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林業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並做好林業灌渠的日常建設和維護工作。
第五條 林業灌溉應採用滲灌、滴灌等節水技術,節水改造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章 計量與管理

第六條 林業灌溉用水取水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七條 林業灌溉用水單位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林業用水單位不得私自取水。因取水不當損毀水利工程、沖毀公路、耕地、房屋等設施的,由取水單位負責賠償。
第八條 林業和建設部門應根據全市水資源狀況規劃林業發展規模,新建林地在立項前必須經過水資源論證。
第九條 林業灌溉用水申報按計畫供水、合理調配、分段計量的方法實行定額用水管理。暫定林業灌溉用水定額標準為每畝每年500立方米。
第十條 林業用水部門於每年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下年度林業灌溉用水計畫。用水計畫包括每個分水口用水時間、流量、灌溉面積及用水量。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林業用水部門所申報的計畫進行調查核實,根據全市水資源統一配置下達林業灌溉用水計畫。
第十一條 為避免農、林爭水,林業灌溉應在春季和秋季集中進行,夏季根據格爾木河水量大小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調配。
林業灌溉各取水口必須修建量水設施,每次取水時,林業用水單位必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水管工作人員依照用水計畫向林業用地配水。雙方同時做好記錄後開始計量,計量取水完成後關閉取水口。
第十二條 林業用水單位要遵守灌溉制度,維護用水秩序,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調度,杜絕偷水、搶水、破壞水利工程放水、私自截流放水。
第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總量控制”的原則加強林業灌溉用水監管。林業部門依照配予的林業灌溉用水總量,加強節水管理,指導林業種植結構調整。
第十四條 林業部門認真做好渠道防汛、滲漏等日常維護工作,杜絕灌溉用水的漏失,發生毀損的灌溉設施應及時修復。完善灌溉渠系配套。灌溉期必須派人護渠守水、分段把關,搶險堵口,實行用水區段負責制。
因地制宜採取管道輸水、渠道防滲、噴灌、微灌、滴灌等先進的節水灌溉方式,組織相關科研單位選育和引進適宜本市氣候、土壤生長的節水耐旱型植物品種,提高林業灌溉用水效率。

第三章 水費計收與管理

第十五條 林業灌溉用水應當按照國家水資源有償使用的規定,繳納水費。林業灌溉水費暫按畝徵收,待條件成熟後實行按方徵收,具體依據《格爾木市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超計畫用水實行累進加價收費。
實行先交費後供水的原則,林業用水單位根據全年用水量提前繳納水費。
第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徵收水費時,必須出具國家的統一收費票據,否則用水單位有權拒付。
第十七條 水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用於渠道的建設、維修、養護,不斷改善供水條件。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造成水資源浪費、擾亂供水秩序、引起水事糾紛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條,《水行政處罰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水管或林業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我市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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