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管理和農村衛生機構業務合作擴大試點工作實施細則

《格爾木市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管理和農村衛生機構業務合作擴大試點工作實施細則》是格爾木市鄉鎮衛生院2012年發布的檔案。

格爾木市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管理和農村衛生機構業務合作擴大試點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鄉鎮衛生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建立穩定、規範的鄉鎮衛生院經費保障機制和財務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市、鄉、村三級衛生機構業務合作,促進鄉鎮衛生院穩步發展。
第二條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以實行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管理和農村衛生機構業務合作為手段,進一步強化政府在發展農村衛生事業中的基本責任,規範財務收支管理和衛生服務行為,確保民眾享有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和及時性,提高農牧民健康水平。
第三條 不斷提高農村衛生服務網路整體功能,促進我市農村衛生事業穩定發展,根據《青海省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管理和農村衛生機構業務合作擴大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衛生、財政、審計、監察、人事、東城、西城等部門組成的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管理和農村衛生機構業務合作擴大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局。由市政府主管領導任組長,負責全市試點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聽取匯報,及時研究和協調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管理試點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
第五條 市政府建立鄉鎮衛生院全額補助的預算管理、財政撥款模式,對鄉鎮衛生院人員實行全額補助。保證鄉鎮衛生院的基本建設經費,公共衛生工作經費實行專項補助,離退休人員費用實行財政集中支付。
第六條 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管理職能,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承擔。在市衛生局設立 “鄉鎮衛生院會計核算管理中心”,取消鄉鎮衛生院原有的會計,設1名出納員,鄉鎮衛生院業務收入和財政補助部分由核算中心集中管理,分別設立獨立帳戶,單獨核算,按項列支。
第七條 市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和農村衛生機構業務合作擴大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制定和修訂完善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實施方案、實施細則和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2、根據鄉鎮衛生院服務人口、基礎條件、承擔的公共衛生任務,以及人員編制等情況,分別核定每個鄉鎮衛生院年收支基數,以收抵支,超額上繳,不足部分財政補助,做到收支平衡;
3、建立鄉鎮衛生院財務、資產、收支分別核算,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集中管理的制度;
4、按照授權,負責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管理,審核、結算和支付各鄉鎮衛生院正常費用支出;
5、負責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的宣傳和相關材料的編印、發放工作,向新聞媒體提供宣傳信息;
6、統計、分析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信息,總結、匯報工作;
7、指導、檢查、監督、評估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工作。
8、積極探索鄉鎮衛生院合理的收入分配機制,建立高效率的分配激勵機制。
市鄉鎮衛生院會計核算中心主要職責:
1、按照授權,在代理銀行設立格爾木市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資金專戶;
2、負責鄉鎮衛生院業務收入的歸集並及時上繳市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資金專戶;
3、按照授權,負責鄉鎮衛生院各項經費開支的審核、報付和結算工作;
4、負責收集、分析、整理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信息,向試點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匯報工作。
鄉鎮衛生院出納員主要職責:
1、按照授權,在代理銀行設立本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資金專戶;
2、負責鄉鎮衛生院業務收入的歸集並及時上繳市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資金專戶;
3、按照授權,負責本鄉鎮衛生院各項經費開支票據的收集、整理、審報工作;
4、負責收集、分析、整理和上報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信息,向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工作。
第三章 試點範圍
第八條 試點對象為全市各鄉鎮衛生院:郭勒木德鎮中心衛生院、大格勒鄉衛生院、烏圖美仁鄉衛生院、唐古拉山鎮衛生院。
第四章 實施對象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參加試點的鄉鎮衛生院享受如下權利:鄉鎮衛生院的法人地位不變,使用權不變,審批權不變,資金所有權不變;享受市財政撥款工資;享受規定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監督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對試點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參加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衛生院應履行如下義務:自覺遵守試點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時足額上繳業務收入;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預防保健、基本醫療、健康教育、計畫生育、康復等綜合性衛生服務;檢舉、揭發、抵制、破壞和干擾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的行為。
第十一條 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資金在代理銀行設立資金專戶儲存,實行專帳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其利息納入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資金。資金及利息全部用於基本建設、房屋維修等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支、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鄉鎮衛生院的常規收入應包括財政補助收入和衛生院業務收入。每月25日—30日由鄉(鎮)衛生院出納員將本月鄉鎮衛生院業務收入(藥品收入和醫療收入),統一上繳市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資金專戶。
確定鄉鎮衛生院業務收入基數:郭勒木德鎮中心衛生院50萬元、大格勒鄉衛生院6萬元、烏圖美仁鄉衛生院6萬元、唐古拉山鎮衛生院5萬元。
第十三條 鄉鎮衛生院支出應包括公共衛生服務、醫療服務支出、人員支出(工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本建設、房屋維修、人員培訓支出等,其中基本建設和房屋維修資金由市財政部門專項安排,不列入支出核定基數。
第十四條 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資金的支付,由鄉鎮衛生院院長審核費用後,向鄉鎮衛生院會計核算中心提出支付申請,代理銀行辦理資金結算業務,代理銀行直接將資金轉入報付單位的銀行賬戶,收支分離,管用分開,封閉運行。
第十五條 市財政對鄉鎮衛生院人員工資、公共衛生、防保和應急救治等業務專用經費和辦公經費、衛生院在編員工的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離退休人員費用等進行全額撥付。
第十六條 市衛生局按照格政人勞社字【2007】1678號檔案要求,對鄉鎮衛生院院長實施聘用,任期內實行目標責任考核管理。一般人員由衛生院院長負責聘用,與鄉鎮衛生人員簽訂崗位聘用契約,建立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機制。
第十七條 按照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辦法,制定鄉鎮衛生院技術人員崗位工作目標,根據考核情況予以發放,具體分配方式為:職工工資的70%作為固定工資按月發放;30%作為績效工資,考核合格後全額發放,不合格者予以扣除。
第十八條 對完成考核指標任務的鄉鎮衛生院,在收支核算結餘資金中提取30%作為獎勵資金,同時將結餘資金中的70%作為發展資金,用於本院設備更新、維修以及人員的培訓等方面,由市衛生局監督使用。獎勵資金和發展基金兩部分需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各部分分別做帳,按項列支,結餘資金結轉下年按原項目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 市衛生局與各鄉鎮衛生院簽訂年度業務目標考核責任書,量化細化分解考核指標,以考核業務量和工作量為主,減少經濟目標的考核比重,年終進行綜合考評,排名定次。考核分為四等:90分(含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含80分)-90分為良好,70(含70分)-80分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年終考核優秀的全額發放獎勵,良好的發放95%的獎勵資金,合格的發放90%的獎勵資金,不合格的不予獎勵。
第二十條 年終考核不合格者所扣除的30%的績效工資與收支核算結餘資金捆綁滾存使用。
第二十一條 年終目標責任考核不合格的單位,獎勵資金全部作為發展資金滾存使用。
第六章 農村衛生機構業務合作
第二十二條 開展農村衛生機構業務合作工作,要發揮市級醫療機構業務指導中心的作用,採取多種形式加大對鄉鎮衛生院技術指導力度,幫助制定和完善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拓寬業務範圍,開展適宜技術,加強人員培訓,增強服務能力,提高鄉鎮衛生院的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要建立衛生對口幫扶制度,進一步增強鄉鎮衛生院服務能力。
第二十三條 鄉鎮衛生院要通過規範和完善鄉村衛生服務管理一體化制度,加強對村衛生室的技術指導。結合城市支援農村衛生活動,加強對農村基層衛生技術人員的培訓。採取學術講座、免費進修、臨床代教等多種方式,派下去、請上來,提高農村基層衛生技術人員業務整體素質。
第二十四條 建立市、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之間雙向轉診制度,推動衛生機構業務合作健康發展。制定市、鄉、村衛生機構的雙向轉診制度,明確轉診程式、標準和相應的技術規範,建立緊密的雙向轉診合作機制,共同構建雙向轉診的綠色通道。
第二十五條 要積極發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調節病人流向的作用,合理調節病人流向,做到既要將下級醫療衛生機構需要轉診處理的病人及時轉往上一級醫療衛生機構,又要鼓勵將康復期病人轉回下一級醫療衛生機構,形成“小病不出村,常見病、多發病不出鄉鎮,大病不出市”的機制,提高醫療資源的合理利用率,推動雙向業務合作健康發展。
第二十六條 開展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建立較為完善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進一步規範鄉村衛生機構的功能定位,強化衛生行業管理,變鬆散的三級醫療預防保健網為緊密型服務網路,建立層次分明、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優勢互補、監管到位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開展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
第二十七條 鄉鎮衛生院在業務上接受市衛生局指導,承擔本鄉鎮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工作,行使對村衛生室的業務指導,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能,實行駐村醫生制度。村衛生室在鄉鎮衛生院的業務技術指導和統一監管下,達到“一制、二證、三堅持、四標化、五統一、六服務”的鄉村一體化標準要求,積極發揮網路中的“前哨”作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由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和參加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衛生院負責人共同組成的監督委員會,定期監督檢查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農牧民的監督作用,防止挪用、截留、侵占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資金等現象的發生。
第二十九條 提高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資金收支透明度。採取張榜公布、公開欄和內部通報等多種形式,每月公布資金收支、使用情況;保證衛生院職工的參與權和知情權,接受職工的監督,確保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的公平、公開、公正、合理,增強全體幹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
第三十條 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資金實行定期審計制度,市審計部門每半年對資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一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醫療單位財務規範、收支結算辦法、資金管理辦法等各項規章制度,把全市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納入制度化、法制化、規範化的管理軌道,確保其穩步發展。
第三十二條 試點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要經常深入基層,調查了解情況,對試點單位的收支情況進行認真細緻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並向全社會公布。
第八章 獎懲辦法
第三十三條 試點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實施過程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有關規章制度,貪污挪用和虛報冒領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資金,營私舞弊,以權謀私等行為,一經發現,情節較輕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除追回其不合理費用外,視情節輕重,對其通報批評,處以兩倍金額的罰款,並責令其限期整改,對不整改或整改無力的,取消其醫療機構負責人資格。
(一) 增開、虛開、濫開支出發票、虛報、謊報、多報等手段取得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基金的行為。
(二) 將未列入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支付費用列入支付範圍或者將超出支付規定範圍的費用列入支付的行為。
(三)與單位財務人員相互串通,以權謀私,徇私舞弊及損害他人利益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鄉鎮衛生院財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追回已支付費用外,處以同等金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私自塗改費用單據,虛報冒領的。
(二)無理取鬧,嚴重擾亂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正常秩序的。
第三十七條 市、鄉(鎮)財務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追回違法所得,必要時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責任。
(一) 在收交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基金和審核、支付正常費用開支時營私舞弊,損公肥私的。
(二) 工作失職或違反財經紀律造成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基金損失的。
(三) 利用工作、職務之便,收受賄賂、貪污和挪用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基金的。
(四)違反其它規定的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市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的組織、引導、實施以及具體管理工作,並協調相關部門制定市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試點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格爾木市鄉鎮衛生院收支兩條線和農村衛生機構業務合作擴大試點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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