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推進我市殘疾人事業加快發展,讓廣大殘疾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有關規定,結合格爾木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格爾木市殘疾人優惠政策若干規定
- 範疇:法律法規
- 目的:為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
- 解釋單位:市殘疾人聯合會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殘疾人現狀
全市現轄三個工行委和一個經濟開發區、4個鄉(鎮)、5個街道辦事處,26個社區、41個村(牧)委會,人口為27萬。目前,全市有各類殘疾人6519人,約占全市戶籍人口的5.54%,其中城鎮殘疾人5215人,農牧區殘疾人1304人。
第三條 殘疾人康復
(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依託社區醫療資源,義務提供殘疾人康復知識諮詢,建立殘疾人醫療康復檔案,免費給予定期檢查,免費提供必要的康復訓練和指導。
(二)做好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工作,實行用品用具進社區,服務殘疾人。市殘聯根據省州殘聯的安排,每年按一定比例為殘疾人提供免費輔助器具,對困難殘疾人實行輔助器具補貼。
(三)全面開展殘疾人社區康復訓練與服務,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對困難殘疾人提供上門康復指導與服務。
(四)對具有本市戶籍、年齡不滿十六周歲的殘疾少年兒童,在康復機構訓練、家庭康復訓練、配發輔助器具三個方面給予補助。社區康復訓練包括殘疾少年兒童在社區內接受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等提供的生長發育監測、視力檢查、聽力檢查、智力篩查、常規健康體檢、血紅蛋白檢測、上門訪視、建立健康檔案、開展健康教育與康復諮詢、康複診斷與評估、康復訓練與指導、針灸理療等服務,按照實際發生費用,每人每年給予300元補助。
(五)年齡不滿七周歲的重度聽力殘疾兒童,經評估符合植入500電子耳蝸條件的,按照人工電子耳蝸的實際費用給予一次性補助;年齡不滿十六周歲的聽力殘疾少年兒童,已經自費植入人工電子耳蝸,需要對處理器進行升級的,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給予一次性補助。
(六)年齡不滿七周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殘人生活補助家庭的殘疾兒童,可免費在康復救助定點機構接受康復訓練。
第四條 殘疾人就業與培訓工作
(一)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1、全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城鄉各類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要按照1.5%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對達不到比例的單位和部門,按規定依法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經殘疾人勞動服務部門核准後,統一由稅務部門代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對各用工單位招用殘疾職工情況進行監督監察。對既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要採取行政制約措施,必要時由市殘聯提請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用人單位需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向市殘聯勞動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與殘疾職工簽訂勞動契約,依法繳納各類保險。
3、用人單位對契約到期的殘疾職工,應優先續簽契約。解除或終止殘疾職工勞動關係前,應當事先徵求本單位工會和市殘聯的意見。
4、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將殘疾人就業工作納入全市就業工作安排計畫,提供就業指導和幫助,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殘疾人,免收殘疾人人事檔案、人事關係委託保管費及其他費用。
5、殘疾職工經本人申請,可在殘疾職工正常退休年齡基礎上可提前五年退休。
6、市殘聯免費為殘疾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各類職業技術培訓機構要為殘疾人培訓提供方便,並減免培訓費用。
(二)鼓勵、扶持殘疾人自謀職業
對殘疾人從事個體創業的,工商、稅務、公安、文化、衛生、城管等有關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優先辦理,核發執照。殘疾人個體創業符合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各類優惠政策。
1、工商部門要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免交開業登記費和變更登記費。
2、稅務部門要免徵營業稅、個人所得稅。
3、城管部門應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個體從業人員提供方便。
4、各集貿市場要優先安排殘疾人個體經營戶進場經營,市場管理部門應優先安排經營場地,並免收攤位管理費和衛生費。
5、殘疾人勞動服務部門對領取工商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貧困殘疾人,經本人申請給予一次性小額貸款和必要的扶持資金。
6、各鄉(鎮)、街道對轄區內公益性崗位,應優先安排適應崗位要求的殘疾人。
7、農牧等部門對從事農業生產的殘疾人,應優先安排殘疾貧困戶致富項目,並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8、將農村牧區殘疾人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範圍,對自願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已納入農村低保、臨時救助、重度和多重殘疾人及一戶多殘家庭中的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其個人應繳納的參合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或從農牧區醫療救助基金中列支。
9、民政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納入城鄉社會救助範圍,享受城鄉醫療救助的相關優惠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按照市城鄉醫療救助辦法予以救助。精神殘疾患者接受住院康復治療費用按常規疾病報銷。
(1)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無工作單位且享受低保的殘疾人;
(2)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後,因個人負擔較重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殘疾人;
(3)參加城鎮職工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後,因個人負擔較重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重度殘疾人。
第五條 殘疾人教育
(一)建立殘疾人教育救助機制
教育部門應將可接受教育的殘疾少年兒童全部納入授教範圍。學校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殘疾學生就學,並對寄宿殘疾學生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
(二)建立教育獎勵制度
1、對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由市殘聯發放每人每學年200元的學習補助金。
2、對考取全日制中專(含普通高中、職業高中)、全日制高等專科學校(含3+2的大專)、全日制高等本科院校的殘疾人和殘疾人子女按照困難程度,分別給予500元、1000元、1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3、殘疾人通過高等自學考試或成人教育獲得大專學歷的獎勵1000元、獲得本科學歷的獎勵1500元。
4、獎勵經費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六條 切實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
民政部門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有法定撫養人但法定撫養人無能力供養的殘疾人,優先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做到應保盡保。
第七條 殘疾人醫療保障
(一)在企事業單位從業的殘疾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殘疾人辦理醫療保險。
(二)殘疾人持《殘疾人證》門診就醫,鄉(鎮)以上醫療機構免收掛號費,並實行掛號、交費、化驗、取藥四優先;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住院,並持殘聯部門出具的貧、特困證明,醫療機構可給予減免20%的床位費和護理費以及10%的手術費;對患先天性腦癱、小兒麻痹後遺症和持有《殘疾人證》的白內障患者到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的,免收住院床位費。
(三)市人民醫院對進行殘疾證類別等級鑑定的殘疾人,持市殘聯出具的貧特困證明免收鑑定費。
第八條
殘疾人可持《殘疾人證》免費進入博物館、紀念館、烈士陵園、科技館、展覽館、文化館(室)、圖書館(室)、文化中心、科技活動中心、公園等社會文化娛樂場所。對盲人、雙下肢殘疾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允許1名陪同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公共場所陪護。
第九條
發展改革部門對殘疾人組織和殘疾人福利企業,在項目審批方面優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建設部門對殘疾人組織和殘疾人福利企業在建設項目選址時,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協同國土部門儘量安排在合理位置;國土部門在土地審批方面給予照顧,免收土地管理費、登記費及工本費。拆遷殘疾人房屋時,應本著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則,並在安置地段、樓層方面予以照顧。
第十一條
殘疾人持《殘疾人證》優惠購票看電影,並允許攜帶代步工具進入電影院。殘疾人可優先購買火車票,並優先進站。
第十二條
殘疾人持《殘疾人證》免費搭乘市內公共汽車,並可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可免費使用市內收費公共廁所;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作為代步工具可免費停放在公共停車場。
第十三條
宣傳部門免費為殘疾人在報紙上刊登《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遺失啟事。
第十四條
對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實行法律援助
(一)法院根據殘疾人申請,酌情減、緩、免其訴訟費用。
(二)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對殘疾人免收諮詢費,對聘請律師的可酌情減免代書和代理費用。
(三)司法公證部門對符合受理條件且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實行上門公證,並給予法律援助。
(四)法務部門對無法定撫(贍)養人、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免費提供各項法律服務。
(五)殘疾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殘疾人撫(贍)養人和法定監護人必須履行其應盡的撫(贍)養義務和監護義務,禁止歧視、侮辱、虐待、遺棄、傷害殘疾人。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依法對責任人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殘疾人組織和殘疾人家庭安裝電話、電錶、有線電視專用線和接自來水等,凡申請安裝地點與其戶口所在地一致的,相關部門可在省主管部門和市物價部門制定的價格基礎上優惠20%;有線電視初裝費優惠20%;免收電力增容費和電錶安裝費;免收自來水增容費和水錶安裝費。
第十六條
對因公致殘,生活不能自立,被省、州以上機關授予榮譽稱號或參加省級(含省級)以上體育比賽中獲得獎牌的農牧區殘疾人,經本人提出申請,經市殘聯審核,由公安部門給予辦理農轉非落戶手續。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對殘疾人事業給予經費支持,主要用於開展殘疾人康復、教育、培訓、就業、扶持扶貧、文體宣傳、組織建設、維權等工作。
第十八條
大力推進無障礙設施建設
(一)凡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城市道路及公共設施等,建設部門要按照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規範》)進行設計、施工。對現有道路、公共設施,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的,應有計畫地按照《規範》規定進行改造,並設定殘疾人使用公共設施無障礙標誌。
(二)對已建設但缺少無障礙設施的城市主幹道、大中型公眾建築物、住宅樓、住宅小區、商場、公園、公廁等,各相關部門應根據規劃要求,按照《規範》規定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殘疾人是指有本市常住戶口和持有市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格爾木市殘疾人優惠照顧若干規定》(格政〔1999〕8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