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殘疾人優惠政策若干規定》是2001年12月13日銅川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川市殘疾人優惠政策若干規定
- 外文名:Some regulations on the preferential policies for the disabled in Tongchuan
- 生效日期:2001-12-13
- 發布日期:2001-12-1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規章信息,規章內容,
規章信息
【發布單位】銅川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12-13
【生效日期】2001-12-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銅川市殘疾人優惠政策若干規定 (2001年12月13日銅川市人民政府發布)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12-13
【生效日期】2001-12-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銅川市殘疾人優惠政策若干規定 (2001年12月13日銅川市人民政府發布)
規章內容
第一條為了維護和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使其以平等權利、同等機會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具有本市戶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對傷殘軍人、因公致殘人員以及其他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致殘的人員,實行特別保障。
第三條凡本市轄區內的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含三資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均要安置錄用一定數量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安置比例不得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勞動部門辦理單位招工時,要審查招用殘疾人所占比例不低於2%。凡安置殘疾人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均應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拒不繳納單位,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條國家分配的大、中專殘疾畢業生,有關單位不得拒絕接收。對經過職業培訓的殘疾人,各級人事、勞動部門應優先推薦其就業。
第五條企業單位在最佳化勞動組合、橫向經濟聯合實行股份制、租賃制、承包經營責任制時,應安排好殘疾職工的工作;在勞動保險、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撤銷、破產的企業,應優先清償所欠殘疾職工的工資和留出勞動保險費用。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下崗分流中儘量避免殘疾職工下崗。對只靠本人工資收入維持家庭生活的殘疾職工,非因單位撤銷、解散、停產、破產,一般不得安排下崗。
第六條對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殘疾人,工商部門應優先核發營業執照,並酌情減免註冊登記費和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在場地、攤點、攤位等方面提供方便。有關部門在辦理證照時,只收取工本費。
第七條殘疾人從事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勞務所得的收入,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增值稅、營業稅;獨立從事生產、商業性經營的,個人所得稅憑《殘疾人證》,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依照殘疾人等級實行一級全免,二級減半,三級以下酌情減免。
第八條飯店、浴室等有按摩業務的服務機構和社會醫療機構的按摩、推拿科室,應優先錄用具有按摩技術並持有相應資格的盲人從事按摩服務業。
對國家、集體、個人創辦的盲人按摩醫院(診所)免收各種市政管理費用。
第九條各級衛生醫療部門,要為殘疾人提供醫療康復服務。對殘疾患者優先安排就診和住院;對白內障、小兒麻痹、腦癱等康復患者優先安排治療和手術;對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康復患者,憑鄉(鎮、街道辦事處)殘聯證明,衛生醫療部門要給予適當減免床位費、理療費、手術費和其他服務費用。
第十條政府、社會和家庭應保障對具有接受普通、特殊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殘疾孤兒、兒童、少年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限,與當地普通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年限相同,也可以適當放寬。殘疾學生可以在居住地學校就近入學隨班就讀,免收借讀費,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
對實行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因家庭困難的,憑鄉(鎮、街道辦事處)殘聯證明減免雜費;非義務教育階段殘疾學生因家庭困難的,憑縣(區)殘聯證明,可酌情減免學雜費。
我市高中及中等專業學校招收殘疾考生時,可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對殘疾人的特殊教育、職業培訓和成人教育給以支持、幫助。教育部門應對興辦的聾啞學校、聾兒語訓部(校)、弱智兒童啟智班(校)等特殊教育,加強師資力量,增加教育經費。
各類職業人才培訓單位,對殘疾人勞動就業前的各種技能培訓,應給予免收培訓費和減免其他費用的照顧。
第十二條文化、體育、民政、殘聯等部門和其他社會團體,應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各單位應支持、鼓勵、組織本單位殘疾職工參加文化、體育活動。參加鄉(鎮)以上組織的文體活動的殘疾職工,在集訓、演出和比賽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農村殘疾人參加文體活動者,由組織單位給予誤工補助。
體育場(館)、影劇院,應對舉辦的殘疾人體育訓練、比賽和文藝演出減免費用。
第十三條符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優先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符合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條件的殘疾人,由鄉鎮政府安排,實行集中或分散供養。符合社會救濟的殘疾人,由民政部門優先救濟。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農村貧困殘疾人列為重點扶貧對象,在投放扶貧資金時憑《殘疾人證》優先安排扶貧資金;在同等條件下,對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優先安排他們到本地區內的鄉(鎮)企業、村辦企業工作;對受災地區的殘疾人要優先安排救災、救濟款物。
第十五條對農村無勞動能力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應免去本人的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繳納農業稅有困難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第十六條夫妻一方或雙方是殘疾人,有城鎮戶口的一方申請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轉為城鎮戶口的,由市、縣(區)殘聯開具證明,公安機關應予以優先辦理。
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在處理殘疾人離婚時,對重度殘疾人、離異的殘疾婦女,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方面應予以照顧。
第十七條殘疾人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應當給予方便和照顧;殘疾人乘車時可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盲人讀物郵件,郵政部門應當免費寄送; 在法定節假日、全國助殘日和國際殘疾人日期間,博物館、展覽館、公園、遊樂場所等應對殘疾人免費開放。
第十八條各新聞單位對社會福利單位和有關殘疾人的廣告、聲明、掛失、尋人、尋物啟事等,要優先予以刊登,根據實際情況減免費用。
第十九條拆遷殘疾人房屋時或殘疾人需要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應本著方便殘疾人生活的原則妥善進行安置和照顧。
第二十條殘疾人家庭安裝天然氣、有線電視專用線等,凡申請安裝地點與其戶口所在地一致的,憑《殘疾人證》和戶口本,安裝單位可給予減免30%的初裝費。
第二十一條執法部門應優先受理辦理殘疾人案件;律師、公證等基層法律服務組織應優先為殘疾人提供服務,並按規定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及公共設施,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無障礙設施規範進行建設,建立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設施,設立無障礙標誌。對已建成且設有無障礙設施的,應逐步進行無障礙改造。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有計畫地建設為殘疾人服務的基礎設施、社會福利設施等。有關方面應依照規定減免費、稅。
第二十四條各縣(區)及市級有關部門應根據本《規定》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銅川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印發的《銅川市殘疾人優惠政策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具有本市戶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對傷殘軍人、因公致殘人員以及其他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致殘的人員,實行特別保障。
第三條凡本市轄區內的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含三資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均要安置錄用一定數量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安置比例不得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勞動部門辦理單位招工時,要審查招用殘疾人所占比例不低於2%。凡安置殘疾人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均應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拒不繳納單位,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條國家分配的大、中專殘疾畢業生,有關單位不得拒絕接收。對經過職業培訓的殘疾人,各級人事、勞動部門應優先推薦其就業。
第五條企業單位在最佳化勞動組合、橫向經濟聯合實行股份制、租賃制、承包經營責任制時,應安排好殘疾職工的工作;在勞動保險、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撤銷、破產的企業,應優先清償所欠殘疾職工的工資和留出勞動保險費用。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下崗分流中儘量避免殘疾職工下崗。對只靠本人工資收入維持家庭生活的殘疾職工,非因單位撤銷、解散、停產、破產,一般不得安排下崗。
第六條對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殘疾人,工商部門應優先核發營業執照,並酌情減免註冊登記費和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在場地、攤點、攤位等方面提供方便。有關部門在辦理證照時,只收取工本費。
第七條殘疾人從事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勞務所得的收入,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增值稅、營業稅;獨立從事生產、商業性經營的,個人所得稅憑《殘疾人證》,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依照殘疾人等級實行一級全免,二級減半,三級以下酌情減免。
第八條飯店、浴室等有按摩業務的服務機構和社會醫療機構的按摩、推拿科室,應優先錄用具有按摩技術並持有相應資格的盲人從事按摩服務業。
對國家、集體、個人創辦的盲人按摩醫院(診所)免收各種市政管理費用。
第九條各級衛生醫療部門,要為殘疾人提供醫療康復服務。對殘疾患者優先安排就診和住院;對白內障、小兒麻痹、腦癱等康復患者優先安排治療和手術;對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康復患者,憑鄉(鎮、街道辦事處)殘聯證明,衛生醫療部門要給予適當減免床位費、理療費、手術費和其他服務費用。
第十條政府、社會和家庭應保障對具有接受普通、特殊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殘疾孤兒、兒童、少年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限,與當地普通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年限相同,也可以適當放寬。殘疾學生可以在居住地學校就近入學隨班就讀,免收借讀費,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
對實行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因家庭困難的,憑鄉(鎮、街道辦事處)殘聯證明減免雜費;非義務教育階段殘疾學生因家庭困難的,憑縣(區)殘聯證明,可酌情減免學雜費。
我市高中及中等專業學校招收殘疾考生時,可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對殘疾人的特殊教育、職業培訓和成人教育給以支持、幫助。教育部門應對興辦的聾啞學校、聾兒語訓部(校)、弱智兒童啟智班(校)等特殊教育,加強師資力量,增加教育經費。
各類職業人才培訓單位,對殘疾人勞動就業前的各種技能培訓,應給予免收培訓費和減免其他費用的照顧。
第十二條文化、體育、民政、殘聯等部門和其他社會團體,應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各單位應支持、鼓勵、組織本單位殘疾職工參加文化、體育活動。參加鄉(鎮)以上組織的文體活動的殘疾職工,在集訓、演出和比賽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農村殘疾人參加文體活動者,由組織單位給予誤工補助。
體育場(館)、影劇院,應對舉辦的殘疾人體育訓練、比賽和文藝演出減免費用。
第十三條符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優先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符合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條件的殘疾人,由鄉鎮政府安排,實行集中或分散供養。符合社會救濟的殘疾人,由民政部門優先救濟。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農村貧困殘疾人列為重點扶貧對象,在投放扶貧資金時憑《殘疾人證》優先安排扶貧資金;在同等條件下,對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優先安排他們到本地區內的鄉(鎮)企業、村辦企業工作;對受災地區的殘疾人要優先安排救災、救濟款物。
第十五條對農村無勞動能力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應免去本人的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繳納農業稅有困難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第十六條夫妻一方或雙方是殘疾人,有城鎮戶口的一方申請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轉為城鎮戶口的,由市、縣(區)殘聯開具證明,公安機關應予以優先辦理。
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在處理殘疾人離婚時,對重度殘疾人、離異的殘疾婦女,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方面應予以照顧。
第十七條殘疾人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應當給予方便和照顧;殘疾人乘車時可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盲人讀物郵件,郵政部門應當免費寄送; 在法定節假日、全國助殘日和國際殘疾人日期間,博物館、展覽館、公園、遊樂場所等應對殘疾人免費開放。
第十八條各新聞單位對社會福利單位和有關殘疾人的廣告、聲明、掛失、尋人、尋物啟事等,要優先予以刊登,根據實際情況減免費用。
第十九條拆遷殘疾人房屋時或殘疾人需要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應本著方便殘疾人生活的原則妥善進行安置和照顧。
第二十條殘疾人家庭安裝天然氣、有線電視專用線等,凡申請安裝地點與其戶口所在地一致的,憑《殘疾人證》和戶口本,安裝單位可給予減免30%的初裝費。
第二十一條執法部門應優先受理辦理殘疾人案件;律師、公證等基層法律服務組織應優先為殘疾人提供服務,並按規定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及公共設施,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無障礙設施規範進行建設,建立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設施,設立無障礙標誌。對已建成且設有無障礙設施的,應逐步進行無障礙改造。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有計畫地建設為殘疾人服務的基礎設施、社會福利設施等。有關方面應依照規定減免費、稅。
第二十四條各縣(區)及市級有關部門應根據本《規定》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銅川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印發的《銅川市殘疾人優惠政策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