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城鄉土地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格爾木市城鄉土地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 內容:總則、城鄉規劃與建設管理等
  • 檔案號:格政[2014]61號
  • 類型:政府檔案
概要,內容,

概要

格爾木市人民政府檔案,格政[2014]61號,關於印發《格爾木市城鄉土地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各行委,崑崙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企事業單位,駐格各單位、各軍(警)部隊:現將《格爾木市城鄉土地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實施。格爾木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18日。

內容

格爾木市城鄉土地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全市城鄉土地規劃建設管理,完善城鄉管理體制,最佳化城鄉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土地規劃建設管理,是指本市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城市規劃建設、城鄉土地資源進行依法管理,對違法占地、違法建設行為依法查處、巡查管控活動的總稱。
第三條 城鄉土地規劃建設管理遵循“源頭審批控制、依法動態監管、部門協作配合、提升管理水平”的原則。
第四條 城鄉土地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實行市政府統一領導,各職能部門依法行政,各行委、鄉鎮分級負責,各部門相互聯動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各行政主管部門、行委、鄉鎮、街道、農墾集團、開發區、藏青工業園、新區管委會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
第二章 城鄉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在城市總體規劃基礎上加快編制各層次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確保重點區域修建性規劃全覆蓋。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以及重大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需報市城鄉規劃管理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後,由市政府批准執行。
第七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由有關單位依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重要區域和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通過優選知名設計單位、研究機構和專家參與城市規劃編制、研究和評審工作,經法定程式批准的規劃,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主城區內由八一路—崑崙路—柴達木路—江源路圍合的區域嚴格執行降低建築體量和降低容積率制度,嚴格限制零星地塊改造,嚴控開發改造地塊容積率等指標。因建築質量確需改造的零星地塊,應通過異地安置等方式納入城市棚戶區改造範圍,將原有用地置換為城市公共設施建設用地。
第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強化公共空間管控,加強城市主次幹道、濱河帶、城市入口、標誌性空間節點等重要區域的規劃控制,注重視線通廊以及建築天際線與城市建築空間的協調關係。
第十一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加強中心城區建築主要立面和第五立面(屋頂)的風格、色彩、材質以及夜景照明等效果的審查,高層建築設計應充分考慮與城市空間尺度的聯繫及頂部造型的處理。
第十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嚴格執行市域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沒有規劃的地塊,一律不得批准任何建設項目;不符合規劃技術規範要求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受理。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項目應符合城市規劃,並服從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編製程序和審批程式辦理。
第十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擴建項目和臨時建築,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鄉(鎮)、村等建設規劃。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全市城鄉規劃的主管部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統一負責行政審批,崑崙經濟開發區範圍內的規划行政審批,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託崑崙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獨立進行審批;市區重大項目和重要節點、街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建築立面方案和亮化方案,應提交市城鄉規劃管理領導小組審查批准。
第十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建立健全相關規劃審批程式,採取規劃公示、規劃審批、施工放驗線、動態跟蹤檢查、規劃竣工綜合驗收、規劃監督處罰等多項措施,不斷加強規劃審批後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居住區配套的公共設施、綠化用地應符合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和《格爾木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做到統一規劃和同步建設,並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對居住區進行竣工綜合驗收。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的各類公共建築,應按照《格爾木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配套建設相應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位),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應同時埋設地下管線或預埋套管等設施,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第二十條 鄉村住建設宅應符合新農村建設規劃,先向所屬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同意後進行公示,經鄉(鎮)政府、行委審查後,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持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報告(臨時工程持臨時工程規劃許可證)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相關證照。未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報告(臨時工程持臨時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工商、衛生、環保、公安、文化、稅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相關證照。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到城市燃氣、供排水、通訊等管理部門查詢工程所在區域地下管線的具體位置,並簽訂地下管線安全保護協定。
第三章 城鄉土地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全市的城鄉土地管理工作,制定具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違法占地、倒賣土地行為的管控方案報市政府審查。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交通、市政、河道、水利、園林等專項用地,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專項用地的用途和界限。確需改變專項用地用途的,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以出(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國有土地出(轉)讓前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轉)讓契約的組成部分。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轉)讓契約後,建設單位應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檔案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轉)讓契約及相關圖紙資料,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未取得規劃設計條件的建設項目,市國土資源局不得對項目用地進行出(轉)讓;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市國土資源局不得辦理土地批准手續。
第二十七條 市國土資源局應建立土地收購儲備相關制度,並根據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計畫等,會同市經發、財政、住建、人民銀行等部門編制年度土地收購儲備計畫,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駐格單位空餘土地鼓勵其通過引進社會資金進行改造開發或從新區以土地置換等方式盤活。駐格部隊空餘土地應按照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解放軍總後勤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軍隊空餘土地轉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9號)的相關規定,由市國土資源局收購儲備、公開轉讓或在原權屬不變更的情況下由市財政投資進行綠化、廣場等公共設施建設。公開轉讓的土地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部隊和駐格單位已經出租的土地違反城鄉規劃的,必須在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市政府的監督下進行整改。
第二十九條 市國土資源局應加大對全市違法占地、倒賣土地行為的查處力度,將重點區域違法占地管控納入相關責任單位的巡查範圍。
第四章 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的查處
第三十條 成立打擊倒賣土地和制止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督導協調全市違法占地、倒賣土地和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未經批准私自簽訂協定買賣、轉讓、圈占土地,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買賣及以其他形式轉讓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屬於違法用地。
第三十二條 凡屬非法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市國土資源局一律不予辦理用地手續。非法占用土地的,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恢復土地原狀。
第三十三條 對規劃區內的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的處置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屬地管理與分級管控相結合的原則。市城管、國土資源、住建、水利、林業、交通、財政、監察、司法、信訪、公安、工商、供電、法院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巡查、查處和拆除。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違法占地、非法轉讓土地和倒賣土地的查處工作,及時將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案件移交司法機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向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門提供城鄉規划行政許可審批情況,作為相關部門監督和查處違法建設的依據。
市水利局負責查處違法占用河道和非法采砂行為。
市林業局負責查處違法占用城市綠地、林地和生態濕地進行違法建設行為。
市交通局負責對國道、省道和鄉村公路兩側用地的巡查,及時將違法占用公路的行為告知國土局和所在行委,並配合查處。
市財政局負責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全市土地儲備、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的航空攝影(衛星圖片)、土地管理資料庫建設和違法建築的巡查、拆除。
市監察局負責追究違反本辦法的行政領導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市司法局負責拆除過程中的筆錄製作、錄像攝製、物品清點工作。
市信訪局負責在查處違法建設中對來訪民眾的法律法規解釋和疏導工作。
市工商、衛生計畫生育、環保、公安、文化、稅務對在違法建築物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一律不頒發相關證照,對已經頒發的根據相關部門的處理結果依法吊銷。
供電部門對違法建設不得供電,已經供電的根據相關部門的處理結果停止供電。
市公安局負責私自倒賣土地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和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治安保障、警力部署和強拆現場秩序維護工作。
市交警支隊負責會同城管等部門防止建築垃圾和建築材料運輸車輛進入違法建設區域。
市人民法院負責違法占地及其地上建築拆除強制執行的申請和受理工作,做到及時裁定和判決。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負責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制止違法占地和查處違法建設的宣傳及輿論監督工作。
第三十四條 各行委、開發區、藏青工業園和新區管委會,駐格各單位、部隊、企業和農墾集團是巡查、制止各自管轄區域內(除建成區外)的違法建設工作的責任單位;其主要領導是巡查制止違法建設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是發現制止責任轄區內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工作的直接責任單位。鄉鎮政府負有對本轄區內違法建築依法拆除的職責。
村(居)委會對所管轄區域應加強日常巡查,做到及時發現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並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不得縱容、包庇、放任本轄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嚴禁組織實施或參與違法建設。
各物業小區和業主委員會會同居委會負責巡查制止本居住小區內違法建設行為,並及時向負有查處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以上各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和所屬相關部門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責任和工作目標。
(二)監督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和所屬相關部門制訂具體的巡查措施,組織開展巡查工作。
(三)負責對轄區和管理範圍內單位和居(村)民進行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
(四)對違法建設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情況進行調查、測量、拍照和建立檔案。
第三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局和國土資源局結合智慧城市建設,利用航空攝影或衛星圖片等科技手段分別完成規劃區內的建築、土地管理數據檔案庫的建立工作,並以此作為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時間節點的界定依據。
第三十七條 各責任單位應對本轄區的違法建設採取多種預防措施。對擬進行城中村改造、老城區改造等重點區域以及違法建設頻發的區域,通過城管和交警部門防止建築垃圾和建築材料運輸車輛進入;對堆放建築材料涉嫌違法建設的場地限期進行清理,不給違法建設創造條件。
第三十八條 對管轄區域內的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對已經造成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事實的由各責任單位負責制定拆除方案,報市打擊倒賣土地和制止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各相關單位採取聯合行動進行拆除。
第三十九條 對重大違法建設的強制拆除,各責任單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情況擬定現場強制拆除工作方案。
第四十條 各責任單位在制止和查處新發生的違法建設的同時,對本辦法實施前已形成的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應會同市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深入調查、建立檔案。
第四十一條 對已認定屬於違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在拆遷中按照國家規定一律不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 各責任單位對於民眾舉報、其他部門反映和移交的違法建設信息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涉及違法占地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市國土資源局;涉及違法建設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市城市管理局。相關部門接到通知後,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施工,依照法定程式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並查封施工現場。
第四十三條 限期自行拆除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在自拆期限內,責任單位應當明確專人進行跟蹤監督檢查,實時監控,防止搶建行為重複發生。
第四十四條 在查處違法建設行為、拆除違法建築過程中,需要供電、供水等相關部門給予積極配合的,上述部門在接到各責任單位或行政執法部門的通知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第四十五條 違法建築的強制拆除,應當提前現場公告強制拆除決定,告知強制拆除的時間、相關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從發現違法建設到依法組織拆除時間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四十六條 建成區內已有國有土地證的居民自有住房需要翻建的,應當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居民自有住房建設一般以兩層為主,面積不能超過300平方米。建設跨度超過6米的平房或二層以上(含二層)樓房的應當提交有設計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的施工圖設計,並辦理施工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第五章 考核和獎勵
第四十七條 城鄉土地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建立激勵機制。市打擊倒賣土地和制止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會同市目標考核辦制定城鄉土地規劃建設管理考核辦法,對每個單位的工作進行量化,明確考核內容、標準分值,實行年度目標專項考核;對成績突出的典型進行表彰和獎勵,對不達標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並取消當年績效考核評先資格。
第四十八條 由市財政設立打擊倒賣土地和制止違法建設工作獎勵專項資金,對被考核優秀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第四十九條 各責任單位及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接到有關違法建設的舉報後,應當及時依法進行核實、處理、答覆,並將辦理情況反饋舉報人,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六章 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各責任單位和相關部門及其責任人有下列行為的,應當追究領導的行政責任。由監察部門對其進行通報批評,責令相關責任人員寫出書面檢查,對負有主要責任和直接責任的領導給予相應處分,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年內不得評先的處理,涉嫌違法的,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各責任單位、各相關職能部門在城鄉土地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組織不健全、機制不完善、責任不明確、未制定違法建設查處的年度目標,工作開展無序或沒有進展的。
(二)管轄區域內發生大範圍違法建設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使違法建設形成規模的。
(三)在違法建設查處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嚴重失職的。
(四)對轄區內發生的違法建設漏報瞞報、拒報、工作不力,並對市容市貌和城市建設造成嚴重影響的。
(五)責任單位未能按照要求期限組織拆除的。
(六)越權審批土地、建築物、構築物的。
第五十一條 對在年度目標專項考核中違反工作紀律,擅自透露信息或縱容包庇、徇私舞弊,一經查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行政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應當處罰的行為,按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阻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處理;對屢拆屢建、有組織實施違法建設或者套取補償資金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罰,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參與、包庇違法建設,阻撓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各責任單位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