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國土資源局,是市政府的組成部門,主管全市轄區內土地、礦產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 是由土地局和礦管局於2000年6月合併成立的。根據職能劃分,下設辦公室、土地利用科、礦管科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格爾木市國土資源局
- 外文名:Golmud City Land Resources Bureau
- 成立時間:2000年6月
- 隸屬:格爾木市市政府
基本概況,主要職責,領導設定,內設機構,
基本概況
隨著國土資源管理事業改革發展的需要和內部管理體制的不斷完善,又相繼增加了執法監察隊、測繪管理處、辦事大廳、 土地交易中心、土地整理儲備中心 、土地評估務所 ;烏圖美仁鄉、大格勒鄉、唐古拉山鄉、郭勒木德鄉四鄉國土資源所。各直屬事業單位由局直接領導,具體事務由局分管科室管理,按照工作規則和有關規定管理本單位的行政事務。
現有人員情況:公務員7名,工勤人員2名,財政撥款的事業人員15名,自收自支事業編制8名,聘用人員6名,總計38名。大中專和中級職稱以上的人員占總人數的90%。
主要職責
(一)擬訂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測繪管理的全市性管理辦法、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實施辦法。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統一管理、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儲備、統一供應國有土地。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
(三)負責土地、礦產、測繪執法監察工作。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四)負責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工作,確保耕地面積總量動態平衡。
(五)負責全市地政地籍工作,指導鄉鎮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市區土地確權、土地糾紛調處、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及地籍測繪等工作。
(六)擬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抵押和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的管理辦法,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和土地儲備等工作。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監督工作,統一管理並組織實施全市性建設用地的征地工作。制定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指導市內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工作。對土地使用權價格備案。承辦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市礦產資源(不含鹽湖資源)採礦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彙編。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負責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的初步審核,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參與評估機構從事採礦權評估資格的審核與採礦權評估結果的確認。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負責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的保護工作。
(十)負責全市的測繪行業管理,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測繪項目、重大測繪科技項目。
(十一)依法初審測繪單位的等級資格,管理測繪任務登記。依法審查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外來組織、個人來格測繪的事項。依法管理本市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本市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二)管理市本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國土資源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根據授權審核發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格爾木市行政區界線標準樣圖,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管理全市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
(十三)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好國家財政撥給的地勘費、基礎測繪專項資金以及市財政撥給的其他各項資金,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國土資源管理規費的徵收、繳納、使用和監督管理。
(十四)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五)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隊伍建設。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設定
格爾木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由局長、副局長、各科(室)科長主任、各鄉所所長組成。 共同研討、決定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實行民主決策。黨支部書記、局長領導全面工作,分管土地管理和財務工作,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並分管礦產資源管理等其它工作,主任、科長、所長主持本部門工作,對局長負責。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秘、會務、行政、後勤、機要、檔案、資產、物業管理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衛、保密、政務公開、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綜合組織協調、綜合調研和起草重要文稿等工作;編制執行部門預決算,負責國家和省規定的國土資源專項基金、行政性事業費的徵收、上繳及使用。
(二)土地科。編制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的審核。制定並組織實施有償與劃撥等各類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制定劃撥與有償、增量與存量建設用地相協調的供應政策;制定地價體系和地價管理制度,制定並監督執行土地登記和土地估價規章制度及技術規程,組織和指導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地價指數的評定與監督,指導土地估價和土地使用權價格確認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等管理辦法和地產交易規則,規範土地市場,完善市場體系,指導土地市場交易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土地資產處置辦法,研究建立國有土地資產監管、託管和營運監管制度,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審查工作。組織實施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及改變用途的管理辦法。制定建設用地供應審查辦法,參與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和土地開發的審查工作。制定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管理及審批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辦法;制定鼓勵城鄉集約利用建設用地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城市綜合開發和舊城改造中的用地管理。負責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耕地占補平衡,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制定全市國有土地收回、收購、儲備政策及辦法;建立政府土地收購基金制度。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三)礦管科。負責市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和審核;負責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授權範圍內的採礦權審批發證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監督管理和採礦權市場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地質環境監測和保護,組織監測、監督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進行備案;負責飲用天然礦泉水註冊登記和年審的初審;協助上級開展地質勘查管理。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地質災害調查、壓覆礦產資源審核,編制和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地質勘查、地質遺蹟保護各項規劃、計畫;組織、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及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調處採礦權爭議和糾紛;協助查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違法行為。負責採礦權、探礦權年檢年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