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新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是2014年6月1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格爾木新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 文號:格政[2014]62號
- 類型:地方法規
- 時間:2014年6月18日
概要,內容,
概要
格爾木市人民政府檔案,格政[2014]62號,關於印發《格爾木新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各行委,崑崙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企事業單位,駐格各單位、各軍(警)部隊:經市十三屆人民政府2014年第4次(總第17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格爾木新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實施。格爾木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18日。
內容
格爾木新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格爾木新區規劃建設管理,最佳化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規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行為,集約利用土地資源,根據《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格爾木新區進行的建設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格爾木新區土地利用應根據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凡在格爾木新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建設單位或個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格爾木市城市總體規劃》及《格爾木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城市設計》,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條 格爾木新區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採取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或收取土地使用費的方式,使需用地者獲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簽訂應遵循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統一簽訂。
(一)凡在新區規劃範圍內進行土地開發建設的均須向新區管委會申報,並提交申報材料,包括法人證明(委託代理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報告等,經批准後,持新區管委會出具的《格爾木新區管委會建設項目規劃建議書》,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核同意後並出具《建設項目規劃條件通知書》,在市國土資源局辦理用地審批等相關手續。
(二)格爾木新區各投資主體,通過有償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從事開發經營的,在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招標書、協定和契約中應包括具體規劃設計要求或規劃設計方案。
(三)投資者進行土地成片開發,應嚴格按照《格爾木市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築設計方案深度要求規定》、《格爾木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城市設計》和《格爾木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相關規定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在新區管委會備案,並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如確需修改、調整的,應按法定程式經新區管委會備案後上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凡需自行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須按規定委託具有規劃設計資格的單位進行編制,並按有關程式和審批許可權批准後實施。
(四)為打擊囤積土地、非法倒賣土地等違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格爾木新區國有土地開發實行保證金制度。在格爾木新區進行國有土地開發建設的需向新區管委會繳納該宗用地市值出讓金20%的土地使用保證金。按照審定的《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建設計畫進行建設的,將按工程建設進度按期返還土地使用保證金。不按照確定的建設計畫建設的,逾期一年扣除50%土地保證金,逾期二年扣除剩餘的土地保證金,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程式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 在格爾木新區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確因資金鍊斷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無法繼續建設而需進行土地轉讓的,須經新區管委會同意,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程式辦理。該宗用地必須按原批准的規划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規劃。
第六條 成片開發經營的土地,依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和原規劃開發建設後,可以按規劃用途分割轉讓。通過出讓、轉讓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抵押、出租。
第七條 通過招商引資等途徑先行引入的用地單位,對格爾木新區建設有帶動作用的項目,在只有一個用地單位的情況下,以土地協定價格予以轉讓。有多家需用地者則以轉讓價格高者優先。今後用地價格的確定,應根據新區建設速度、規模和基礎設施配套程度等,由新區管委會、國土、住建、投資控股公司等部門委託具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地類劃分,依法確定土地基準價格後,按有關規定和程式以公開招拍掛形式予以出讓;對於格爾木新區未利用國有土地,均按照國家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以招拍掛形式予以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協定方式出讓時,其出讓金根據不同的土地開發成本、土地效益、地段等級、用途、規劃參數、用地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出讓方和受讓方協商確定。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商業、旅遊、文化娛樂用地40年;
(二)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三)居住用地70年;
(四)工業用地50年。
成片開發經營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用途確定。
第九條 已依法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經履行法定程式後,可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條 格爾木新區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國土資源局根據《格爾木市城市總體規劃》、《格爾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社會經濟發展計畫、產業政策、城鄉規劃及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制定供地方案。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契約,並追加違約賠償。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利用、開發、經營土地。
未按照契約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給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第十二條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抵押。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可按規定申請續期。
第十四條 公立醫院、學校、行政機關、社會福利機構等公益設施可以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具體劃撥方式供地嚴格按照《劃撥用地目錄》執行。凡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其他項目應當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格爾木新區所有建設項目須按照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嚴格履行建設項目基本建設程式。
第十六條 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可以無償收回原有通過行政劃撥等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七條 格爾木新區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列入財政預算,作為專項基金管理,集中用於格爾木新區的土地開發、城市建設等。
第十八條 對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擅自在格爾木新區內開採砂石礦的,由市國土資源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責令停止開採活動,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和賠償損失;對拒不停止開採活動,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由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