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階梯水價徵收暫行辦法

格爾木市階梯水價徵收暫行辦法》是一項由格爾木市政府頒布的條例。

辦法內容
格爾木市階梯水價徵收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用價格槓桿引導全市節約用水,依據《水利部取水許可監督管理辦法》、《青海省用水定額》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取用水單位或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並按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上報上一年用水情況、當年取水計畫及下一年用水安排。
第四條 本地區從事生活、生產及特殊行業用水的單位和個人用水定額均參照《青海省用水定額》。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各行業的定額配水。階梯水價及累進加價水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徵收;在自來水公司管網內取水的階梯水價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公司徵收。
第五條 本行政區域內生活、生產、公共事業用水階梯水價的一、二、三級比例為1:2:3,農業階梯水價比例為1:1.5:2。其中一級水價為基本水價,依照價格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二、三級水價根據階梯水價比例計算。對於超出三級用水基數的水量,按第三級水價的5倍徵收計價。階梯式計量水費計算方法如下:
階梯式水費=第一級水價×第一級水量+第二級水價×第二級水量+第三級水價×第三級水量+第三級水價×5×超三級水量。
第六條 根據《青海省用水定額》,確定階梯水價執行標準。
第七條 城鎮家庭用水和第三產業及建築業用水中:
(一)城鎮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賓館、洗浴、洗車、建築業、汽車站、火車站、商場、飯店等特殊行業用水的定額水量按一級水價計征,對超定額用水量5%以內的,按二級水價計征;超出5%—10%的,按三級水價計征;超出10%以上的,按三級水價的5倍計征。
(二)學校、幼稚園、醫院等公共事業用水單位的定額水量為一級水價,對超定額用水量10%以內的,按二級水價計征;超出10%—20%的,按三級水價計征;超出20%以上的,按三級水價的5倍計征。
(三)其它未涉及行業參照類似行業標準執行。
第八條 工業用水中:
(一)利用地下水統一供水系統(自來水公司供水)的定額核准水量為一級水價,對超定額用水量10%以內的,按二級水價計征;超出10%—20%的,按三級水價計征;超出20%以上的,按三級水價的5倍計征。
(二)利用自備水源(地下水、地表水)從事工業生產的,實行水資源費累進加價制,即用水單位每年年初向水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用水計畫,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單位的產量及生產規模核定水量,並下達用水批覆。
1、對採用地下水並超計畫用水的,超計畫10%以內的,按水資源費3倍加收水資源費;超計畫10%—20%的,按水資源費的4倍加收水資源費;超計畫20%—30%的,按水資源費的5倍加收水資源費;超計畫30%—40%的,按水資源費的6倍加收水資源費;超計畫40%的且有剩餘水量可供的,按水資源費10倍加收水資源費,無剩餘水量可供的,停止供水。
2、對採用地表水且超計畫用水的,超計畫10%以內的,按水資源費的4倍加收水資源費;超計畫10%—20%的,按水資源費的5倍加收水資源費;超計畫20%—30%的,按水資源費的6倍加收水資源費;超計畫30%—40%的,按水資源費的7倍加收水資源費;超計畫40%的且有剩餘水量可供的,按水資源費的10倍加收水資源費,無剩餘水量可供的,停止供水。
第九條 農業基本水價參照《格爾木市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執行。超定額用水20%以內的,按二級水價計征;超定額20%—30%的,按三級水價計征;超出30%的,按三級水價2倍計征。
第十條 征繳階梯水價及累進加價水資源費時,出具省、州財政統一印刷的收費票據,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繳納通知單,取水單位和個人應在收到繳費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辦理繳納手續。
第十一條 徵收的階梯水費及累進加價水資源費統一上繳市財政納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部門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於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階梯水費及累進加價水資源費,市水務、財政、價格部門應當加強對階梯水費及累進加價水資源費的使用和監督管理,發現越權徵收和違規使用的,應當及時要求有關部門限期改正。
第十三條 取水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青海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徵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階梯水價及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水費徵收、管理和使用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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