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食品安全責任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格爾木市食品安全責任制
  • 地區:格爾木市
  • 對象:食品安全責任
  • 時間:2004
格爾木市食品安全責任制(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落實食品安全責任,保護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全市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以下簡稱《決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食安委)就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向市政府全面負責,同時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的食品安全工作;有關食品安全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食品安全工作;各籃催端察區政府對轄區內的食品安全負總責。
有關食品安全主管部門和各行委實行食品安全一把手負責制,同時,指定一名主要領導具體負責本部門、本轄區食品安全工作,同時建立本部門、本行委食品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並嚴格執行,有關制度要及時報市食安委。
第三條 各行委必須將食品安全放在突出位置抓好落實,加強領導,強化責任意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組織協調機制,本轄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的成員名單、聯繫方式、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市食安委;各行委應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借鑑先進經驗,推進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理順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有關職責分工的規定應及時報市食安委辦公室;按照《決定》要求,每年第一季度應制定計畫、方案將全年食品安全工作任務逐項分解,層層落實,責任到人,在一季度結束前將有關計畫、方案報市食安委辦公室。
第四條 市食安委的工作職責是:負責綜合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及應急救援工作,承擔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職能;負責指導、協調全市食品安全宣傳工作。
第五條 市農牧局、衛生局、工商局、質監局按照《決定》提出的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對職責範圍內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法律和行政責任。
市農牧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負責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政府制定的關於初級農產品生產監管的政策、法律、法規、管理辦法和標準;負責農產品生產的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生產過程、包裝標識、市場準入等五個重點環節的監管;負責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體系,包括初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檢驗檢測體系、認證認可體系、執法監督體系、科技進步體系、市場信息體系;負責發布初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信息。
市衛生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負責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政府制定的關於食品衛生監管的政策、法律、法規、管理辦法和標準;負責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的衛生許可和食品流通、消費、餐飲業的食品衛生監督工作。
市質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去設套。負責在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及衛生監督工作範圍內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政府制定的關於食品衛生監管的政策、法律、法規、鴉洪管理辦法和標準;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衛生的日常監管,實行生產許可、強制檢驗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
市工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做好經營單位的登記註冊工作,取締無照經營,加強上市食品質量監督檢查;負責查處食品流通領域的違法行為。
市衛生局、質監局、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聯合發布市場食品質量監督檢查信息。市衛生局、質監局、工商局永慨白榜要加強溝通,將本部門的證照發放、吊銷、註銷等情況及時通報其他部門。
第六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負責市食安委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會同各成員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工作的計畫、方案、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市食安委有關會議的會務組織工作、食品安全綜合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市食安委檔案、印章、檔案管理等機要工作。
第七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民宗局、教育局、經貿委、鹽務局、環保林業局、格爾木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分別依據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管理您體辨辦法妹漏擔負責食品安全相關環節和品種的監管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委負責食品工業發展戰略巨觀指導工作。負責制定食品工業發展規劃並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負責制定相關政策推動全市食品工業的發展。
市民宗局負責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清真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
市教育局負責學校食堂和學生狼漏市集體用餐的衛生管理督查及學生食品安全教育工作。
市經貿委負責生豬屠宰監管工作,負責貫徹實施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省政府《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規劃》,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執法監督;負責生豬屠宰檢驗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負責牽頭組織實施“三綠工程”。
市環保林業局負責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關的環境保護工作。貫徹實施《環境保護法》,加強對初級農產品、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環境監測、環境管理工作,定期發布環境監測信息。
市鹽務局負責食用鹽市場管理。負責貫徹實施國務院《鹽業條例》,負責食鹽批發資質審批,依法加強對食鹽流通企業的執法監督,配合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食鹽質量。
格爾木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進出口食品監管。負責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服務業和儲存場地的食品安全監管。
第八條 市公安局、財政局、監察局、法制辦負責食品安全相關的職責協調、執法配合、經費保障、責任追究、法規建設等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配合各監管部門開展食品安全聯合執法工作,負責對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進行偵破。
市財政局負責食品安全工作經費保障。負責市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經費的預算編制和撥付工作,要從經費上確保有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的正常開展。
市監察局負責對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會同市食安委有關成員單位進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並負責對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和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
市法制辦負責對各食品安全監管單位行政執法的規範監督工作。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加大執法力度,強化日常監管,保障人民民眾的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
第十條 企業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負責人必須對本企業生產或經營的食品安全負首要責任,要增強食品安全的責任意識,確保生產、加工和經營食品的安全。
企業、機關、學校、事業單位、建設工地負責人對其所設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企業要嚴格依法組織生產或經營活動,加強企業質量安全管理。
(一)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產品質量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加強技術改造和硬體建設,改善生產經營場所的條件,規範操作程式;
(三)加快通過認證認可步伐,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四)加強企業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企業食品安全相關信息的透明度;
(五)加強企業內部食品安全監督,推進企業食品安全監管員制度,責任落實到人。
第十二條 市政府授權市食安委對市級有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市政府考核各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的依據。檢查內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建設及執行情況;
(二)食品安全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三)《實施意見》落實情況;
(四)工作計畫執行和工作目標實現情況;
(五)各環節食品安全狀況;
(六)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及處理情況。
第十三條 市政府授權市食安委對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綜合評價。食品安全綜合評價工作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按國務院《決定》、《格爾木市放心工程實施方案》和《格爾木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將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量化;
(二)建立長效機制,通過食品安全綜合監測,以科學的數據反映有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的效果;
(三)對量化的工作任務按統一標準進行檢查驗收,考核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績效;
(四)廣泛徵求消費者意見,以人民民眾的滿意度評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十四條 新聞單位和媒體要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跟蹤報導採取的措施及效果,報導重視質量、講求信譽的典型,大力宣傳優質食品、優良品牌和優秀企業,增強民眾消費信心,提高我市食品聲譽。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市食安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七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民宗局、教育局、經貿委、鹽務局、環保林業局、格爾木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分別依據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管理辦法負責食品安全相關環節和品種的監管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委負責食品工業發展戰略巨觀指導工作。負責制定食品工業發展規劃並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負責制定相關政策推動全市食品工業的發展。
市民宗局負責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清真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
市教育局負責學校食堂和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管理督查及學生食品安全教育工作。
市經貿委負責生豬屠宰監管工作,負責貫徹實施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省政府《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規劃》,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執法監督;負責生豬屠宰檢驗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負責牽頭組織實施“三綠工程”。
市環保林業局負責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關的環境保護工作。貫徹實施《環境保護法》,加強對初級農產品、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環境監測、環境管理工作,定期發布環境監測信息。
市鹽務局負責食用鹽市場管理。負責貫徹實施國務院《鹽業條例》,負責食鹽批發資質審批,依法加強對食鹽流通企業的執法監督,配合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食鹽質量。
格爾木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進出口食品監管。負責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服務業和儲存場地的食品安全監管。
第八條 市公安局、財政局、監察局、法制辦負責食品安全相關的職責協調、執法配合、經費保障、責任追究、法規建設等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配合各監管部門開展食品安全聯合執法工作,負責對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進行偵破。
市財政局負責食品安全工作經費保障。負責市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經費的預算編制和撥付工作,要從經費上確保有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的正常開展。
市監察局負責對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會同市食安委有關成員單位進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並負責對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和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
市法制辦負責對各食品安全監管單位行政執法的規範監督工作。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加大執法力度,強化日常監管,保障人民民眾的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
第十條 企業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負責人必須對本企業生產或經營的食品安全負首要責任,要增強食品安全的責任意識,確保生產、加工和經營食品的安全。
企業、機關、學校、事業單位、建設工地負責人對其所設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企業要嚴格依法組織生產或經營活動,加強企業質量安全管理。
(一)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產品質量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加強技術改造和硬體建設,改善生產經營場所的條件,規範操作程式;
(三)加快通過認證認可步伐,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四)加強企業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企業食品安全相關信息的透明度;
(五)加強企業內部食品安全監督,推進企業食品安全監管員制度,責任落實到人。
第十二條 市政府授權市食安委對市級有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市政府考核各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的依據。檢查內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建設及執行情況;
(二)食品安全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三)《實施意見》落實情況;
(四)工作計畫執行和工作目標實現情況;
(五)各環節食品安全狀況;
(六)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及處理情況。
第十三條 市政府授權市食安委對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綜合評價。食品安全綜合評價工作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按國務院《決定》、《格爾木市放心工程實施方案》和《格爾木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將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量化;
(二)建立長效機制,通過食品安全綜合監測,以科學的數據反映有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的效果;
(三)對量化的工作任務按統一標準進行檢查驗收,考核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績效;
(四)廣泛徵求消費者意見,以人民民眾的滿意度評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十四條 新聞單位和媒體要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跟蹤報導採取的措施及效果,報導重視質量、講求信譽的典型,大力宣傳優質食品、優良品牌和優秀企業,增強民眾消費信心,提高我市食品聲譽。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市食安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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