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是雲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頒布的實施意見,於2023年03月03日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3日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關於“健全行政裁量基準”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安排部署,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範行使行政裁量權,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堅持法制統一、程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原則,集中攻關,統籌推進,到2023年底前,全省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實現行政裁量標準制度化、行為規範化、管理科學化,確保具體行政執法過程中有細化量化的執法尺度,行政裁量權邊界明晰,推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切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為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雲南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規範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
(一)明確制定職責。省級行政執法部門承擔本部門本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的主體責任,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省級行政裁量權基準。州、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負責制定本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執法事項的裁量權基準。在匯總梳理分析的基礎上,對不能滿足本地實際需要的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在法定範圍內,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予以合理細化量化。
(二)嚴格制發程式。行政裁量權基準以規章或者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形式發布。以規章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要列入政府立法計畫,有關行政機關要按照《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等規定,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建議,認真起草基準草案,司法行政部門要認真審查,確保基準合法管用。以行政規範性檔案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要認真落實《雲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評估論證、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公開發布和備案等程式,主動接受監督,切實提高基準質量。
(三)完善工作機制。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工作實行以條為主、條塊結合的原則,分領域分系統制定,同時兼顧有關領域的有關規定,確保縱向銜接、橫向協調。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可按照省、州市、縣級順序逐級開展。下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與有關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基準在要素、格式等方面要保持一致。同一行政執法事項,涉及多個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權的,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聯合制定,也可分別制定;上級行政機關已經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下級行政機關原則上應直接適用;下級行政機關需要結合本地實際依法細化量化的,不能超出上級行政機關劃定的階次或者幅度。
三、準確界定行政裁量權基準內容
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徵用、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行為存在裁量空間的,均應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需要制定裁量權基準的,可參照國辦發〔2022〕27號檔案有關規定。
(四)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過罰相當、寬嚴相濟,避免畸輕畸重、顯失公平,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在形式上要明確具體、方便使用,一般以列表方式呈現,應當包括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等內容。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明確不予處罰、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的裁量階次,有處罰幅度的要明確情節輕微、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同一種違法行為,可以選擇處罰種類的,應當列明選擇處罰種類的具體情形和適用條件;依法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的,應當列明單處或者並處的具體情形和適用條件。要依法合理量化罰款幅度,罰款數額的從輕、一般、從重檔次情形要明確具體,堅決避免亂罰款,嚴格禁止以罰款創收。
(五)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性原則,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放管服”改革、審批制度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等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嚴格執行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與《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雲政辦發〔2022〕55號)等精神相匹配。對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式、申請材料、辦理時限、不予受理以及變更、撤回、撤銷、註銷等進行明確和細化量化時,要充分吸納“不見面”審批、“一枚印章管審批”等改革成果,儘量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進一步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制定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時,需要明確行政許可具體條件的,原則上要以規章形式制定行政許可實施規範。行政許可涉及多個層級行政機關審批許可權的,要明確不同層級的具體許可權、流程和辦理時限,不得無故拖延、逾期辦理;不同層級行政機關均有權實施同一行政許可的,有關行政機關不得推諉或者限制申請人的自主選擇權。行政許可事項已依法下放的,要明確行使主體及具體職責許可權。不得擅自增加許可條件,不得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歧視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條款。
(六)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注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嚴格禁止利用行政強制權謀取利益。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採取非強制性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法律、法規對行政強制程式、條件和期限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依法進行細化量化;對需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的緊急情況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明確緊急情況的具體情形;對查封的涉案場所或者查封扣押的設施和其他財物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作出明確界定;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明適用的具體情形。
(七)行政徵收徵用。應當遵循徵收徵用法定、公平公開、尊重行政相對人財產權等原則,重點對行政徵收徵用的標準、程式和許可權進行細化量化,合理確定徵收徵用財產和物品的範圍、數量、數額、期限、補償標準等。對行政徵收項目的徵收、停收、減收、緩收、免收,要明確具體情形、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徵收數額有一定幅度的,應當合理劃定階次,列明每一階次的具體標準;徵收數額計算方法可以選擇的,應當列明徵收數額計算方法適用的具體情形。不得違法設立徵收項目、擴大徵收範圍或者提高徵收標準。
(八)行政檢查。要結合“雙隨機、一公開”、包容審慎監管“綜合查一次”等規定,重點明確檢查的主體、依據、標準、範圍、內容、手段和頻率等,嚴格控制和規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一般性行政檢查。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並嚴格規範重點監管的程式。
(九)行政確認和行政給付。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確認和行政給付的條件、程式、辦理時限和申請材料只有原則性規定的,要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有關內容進行細化量化。對行政確認因特殊情況需要當事人親自到場的,應當對特殊情況予以明確。行政給付基準要明確行政給付的具體標準、金額等,給付金額存在一定幅度的,應當合理劃定不同階次,列明每一階次的具體標準。
四、加強行政裁量權基準管理
(十)嚴格規範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發布實施後,有行政執法辦案系統的行政機關要及時將行政裁量權基準嵌入系統,為行政執法人員提供精準指引;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時,要準確援引說理;行政執法決定書要明確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情況。調整適用有關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要將調整批准材料作為執法案卷的重要部分歸檔保存,並向行政相對人說明情況。實行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直接適用有關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下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與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衝突的,應適用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裁量權基準。
(十一)及時動態調整。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裁量權基準的管理,發現行政裁量權基準存在明顯不當、顯失公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不相適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作出修改等情況,制定機關要依法依規及時進行調整。下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與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基準相衝突的,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修改完善。行政複議附帶審查、備案審查發現行政裁量權基準與上位規定相牴觸的,要依法予以糾正。
(十二)加強監督檢查。行政機關要將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執行情況作為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情況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重要內容,認真開展檢查評查工作,深入分析研究,提升行政執法水平。要將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執行情況列入法治政府建設年度督察和考核內容,細化考核指標,不斷促進工作落實。要暢通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渠道,及時收集意見建議,回應民眾關切。
五、加大組織保障力度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自覺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確保取得實效。省級有關行政機關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對本部門本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部門要積極研究解決共性問題,督促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十四)強化宣傳培訓。各地各部門要綜合運用多種宣傳形式,向社會廣泛宣傳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要將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納入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內容,綜合採取舉辦培訓班、專題講座等方式,紮實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切實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熟練運用行政裁量權基準解決執法問題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高效推進基準制定。省級行政機關行政裁量權基準於2023年9月底前基本制定完成並公布;州市級行政機關行政裁量權基準於2023年10月底前基本制定完成並公布;縣級行政機關需要對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細化量化的,於2023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並公布。《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積極推行行政執法包容審慎監管的意見》(雲政辦發〔2022〕51號)要求建立的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從輕處罰事項清單、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和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可一併納入有關基準統籌制定。
各地各部門要將貫徹落實情況和重要事項及時報省司法廳。

政策解讀

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行政機關政策檔案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雲政辦發〔2018〕53號)及有關工作要求,經認真梳理研究,現將《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是規範行政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手段,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建設。黨的二十大報告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十九屆四中全會決議均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雲南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均對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作出安排部署,要求細化量化行政執法行為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2021〕26號)要求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範行使處罰裁量權,確保過罰相當,防止畸輕畸重。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以下簡稱《意見》)首次從國家層面對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在2023年底前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並對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主體、職責許可權、基準內容、制發程式、監督管理等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
為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細化量化執法尺度,規範行使行政裁量權,完善執法程式,強化執法監督,更好保護市場主體和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省司法廳結合我省實際深入研究,在廣泛徵求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級各行政執法部門、社會公眾和相關專家的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反覆修改完善,最終形成《實施意見》。
二、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共有五大部分。一是總體要求。強調了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二是規範制定。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職責及許可權,提出以條為主、自上而下的工作機制,要求按照規章或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發程式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三是主要內容。明確了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徵用、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的裁量權基準應遵循的原則及具體內容。四是加強管理。要求行政裁量權基準發布實施後,相關行政機關要在行政執法決定書中明確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適用情況,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要加強對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五是組織保障。要求對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宣傳培訓,高效推進制定工作。
三、主要特點
(一)注重可操作性。《實施意見》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職責許可權,強調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工作的縱向銜接、橫向協調,理順了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機制。《實施意見》對省市縣三級制定並公布行政裁量權基準的時限提出明確要求,確保到2023年底前雲南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普遍建立。
(二)內容更加完善。過去,我省行政裁量權基準主要是行政處罰,《實施意見》將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徵用、行政檢查、行政確認和行政給付納入重要內容,將行政裁量權基準擴展到7種行政行為,要求法律、法規、規章中存在裁量空間的,均應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進一步豐富完善了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套用領域。
(三)回應改革熱點。《實施意見》對“放管服”改革、審批制度改革、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等作出回應,要求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要體現“放管服”改革、審批制度改革等要求,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要與“雙隨機、一公開”、包容審慎監管“綜合查一次”等規定相銜接,規定實行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直接適用相關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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