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雲南省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是由雲南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雲南調查總隊於2023年11月8日印發頒布的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8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雲南調查總隊
雲南省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統計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職責,規範對統計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保護統計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雲南省統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裁量基準。
第二條 本裁量基準適用於雲南省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雲南省的各級國家調查隊作出的行政處罰。
第三條 政府統計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裁量原則。根據統計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合理裁量原則。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應當公正、客觀、適當。
(三)綜合裁量原則。綜合考量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性等因素,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界定違法程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以糾正違法行為為首要目標,既要嚴格執法,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又要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自覺守法,增強依法統計法治意識。
(五)處罰適當原則。堅持過罰相當、寬嚴相濟,避免畸輕畸重、顯失公平。
第四條 政府統計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步驟:
(一)結合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等因素,界定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根據不同違法行為,確定適用的統計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
(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照裁量基準,綜合考量統計違法行為是否具有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照本裁量基準決定是否對統計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予以何種處罰,以及何種幅度的處罰。
第二章 違法行為裁量檔次
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兩項以上統計調查項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未設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設定原始記錄、統計台賬,一年內曾被責令改正,但仍未改正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連續兩年以上未設定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 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書面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初次發生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一年內再次發生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一年內發生三次以上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認定為情節嚴重,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遲報統計資料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超出統計制度規定報送期限,但未經催報或者在催報通知書送達前報送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元以下罰款;
(二)在催報通知書規定期限內報送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一年內發生三次以上遲報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法數額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
1.違法數額不足5百萬元,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2.違法數額大於5百萬元小於2千萬元,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3.違法數額大於2千萬元,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數額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
1.違法數額不足5百萬元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2.違法數額大於5百萬元小於2千萬元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數額大於2千萬元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數額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
1.違法數額小於2千萬元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數額大於2千萬元小於1億元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數額大於1億元小於3億元的,認定為情節嚴重,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4.因主觀故意且導致違法數額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不管違法數額多少,認定為情節嚴重,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法數額比例在90%以上的:
1.違法數額小於2千萬元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數額大於2千萬元小於5千萬元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數額大於5千萬元小於3億元的,認定為情節嚴重,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4.因主觀故意且導致違法數額比例在90%以上的,不管違法數額多少,認定為情節嚴重,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五)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以下行為不計算違法比例,認定為情節嚴重,違法數額大於3億元小於10億元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數額大於10億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六)非價值量指標違法行為的情形應綜合統籌違法比例和違法數額,參考價值量指標綜合認定。雲南各級國家調查隊涉及抽樣調查指標違法行為的認定,應綜合統籌違法比例、違法數額及對相關匯總數據指標的影響程度,有關抽樣調查指標包括組織實施的農產品生產者價格調查、主要農產品中間消耗調查、主要畜禽監測調查、房地產價格調查、工業生產者價格調查、採購經理調查。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法數額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法數額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數額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法數額比例在90%以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轉移、隱匿、篡改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轉移、隱匿、篡改部分資料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轉移、隱匿、篡改全部資料的,認定為情節嚴重,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三)一年內發生三次以上的,認定為情節嚴重,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致使部分資料滅失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致使全部資料滅失的,認定為情節嚴重,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三)一年內發生三次以上的,認定為情節嚴重,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初次發生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一年內再次發生的,認定為情節嚴重,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三)一年內發生三次以上的,認定為情節嚴重,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不如實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部分答覆不實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全部答覆不實的,認定為情節嚴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三)一年內發生三次以上的,認定為情節嚴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拒絕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初次發生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一年內再次發生的,認定為情節嚴重,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三)一年內發生三次以上的,認定為情節嚴重,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工作正常開展未造成嚴重影響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對工作正常開展造成嚴重影響的,認定為情節嚴重,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8千元以下罰款;
(三)使用威脅、暴力方法的,認定為情節嚴重,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經濟普查、農業普查對象有關統計違法行為分別按照《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相關條款給予行政處罰;涉外調查活動中的統計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相關條款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章 不予處罰、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適用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或免於行政處罰:
(一)統計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
(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四)統計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對當事人的統計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統計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視情形責令整改。
各類統計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情形見附屬檔案1。
第十八條 統計違法行為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經查實確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的;
(三)主動供述統計執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統計違法行為的;
(四)積極配合統計執法檢查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各類統計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適用情形見附屬檔案2、3。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存在多項(兩項及以上)統計違法行為的;
(二)三項以上指標出現差錯;
(三)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在二年內受到統計行政處罰,又發現統計違法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條 本裁量基準所稱的從輕處罰是指在基礎裁量檔次幅度內給予較輕的處罰,從重處罰是指在基礎裁量檔次幅度內給予較重的處罰。減輕處罰是指低於基礎裁量檔次給予的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裁量基準中的“違法數額”,是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具體數額與應報數額的差額(絕對值);“違法比例”是指違法數額與應報數額的比例。其中的“應報數額”是指當事人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應當報送的具體數額。
本裁量基準中的“以上”不包含本數、“以下”包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裁量基準由雲南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雲南調查總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裁量基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0月9日公布的《雲南省統計局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自本裁量基準施行之日起廢止。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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