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統計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湖北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等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鹹寧市統計局
第二條 鹹寧市統計局及各縣(市、區)統計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和幅度內,綜合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及相關證據等因素,合理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以及給予何種種類、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許可權。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遵循處罰程式正當原則,嚴格按照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教育與處罰、預防與懲治相結合的原則,既要嚴格執法,維護法律尊嚴,也要注重對違法行為的糾正和對當事人的懲戒教育,增強其依法統計意識。
第六條 當事人違法的同時具有從輕或者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綜合考慮,在相應的處罰檔次內給予從輕或者從重處罰。
第七條 統計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根據違法事實,在相應的處罰檔次內給予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八條 同一種統計違法行為涉及兩項以上統計指標數據的,或同一項指標有多次違法行為的,按違法數額最高的一項從重處罰。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統計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一)統計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統計違法行為發生後2年內未被發現的;
(三)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違法比例不足10%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屬初次違法,且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
(二)主動承認違法事實,積極配合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的;
(三)受他人脅迫實施統計違法行為且能提供證據的;
(四)其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經營戶,統計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1、統計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或者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2、拒不改正統計違法行為,態度惡劣的;
3、經告誡、勸阻或者責令改正之後,繼續實施統計違法行為的;
4、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統計違法證據、提供虛假材料的;
5、其他應當依法從重處罰的。
第十二條 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含5萬元)、個體經營戶處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罰款決定前,應當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三條 市級統計機構定期對本級系統內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複查,發現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的,應當及時主動糾正。定期對縣級統計機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行使不當的,提出改正建議;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鹹寧市統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細化標準》作為本實施辦法的附屬檔案,是統計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具體標準,本標準適用於日常統計執法檢查、全國經濟普查和全國農業普查檢查。
第十五條 本辦法附屬檔案中的“違法數額”是指統計違法當事人實際報送的數額與應報數額之差的絕對值;“應報數額”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按照統計制度的規定查實認定的數額;“違法差錯比例”是指違法數額與應報數額比值的絕對值。
第十六條 本辦法附屬檔案中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未盡事項,按照《湖北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如與上位法律法規相衝突,以上位法律法規規定為準,並隨著上位法律法規的調整做相應的調整。
第十九條 本辦法於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鹹寧市統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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