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辦法

《湖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辦法》是2022年12月湖北省自然資源廳印發的辦法。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湖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湖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辦法》已經廳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自然資源廳
2022年12月9日

辦法全文

湖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行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自然資源管理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是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法律法規授權和受委託行使自然資源行政處罰的組織(以下簡稱“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則,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執法行為。
第三條 執法機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實施自然資源行政處罰,應當遵守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式,遵循處罰法定、過罰相當、公開公正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保障行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違法行為,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第五條 實施自然資源行政處罰,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違法事實、性質和情節與違法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的;
(二)同一縣域內,依據同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辦理的同類案件中,違法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和情節基本相同,但受到的行政處罰差異較大的。
第二章 裁量規則
第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三)違法行為超過追訴時效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執法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行政處罰決定下達前,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執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且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同一當事人五年內兩次(含)以上實施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行為涉及侵占或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涉及國家、省規劃礦區等重要礦區,涉及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
(三)違法行為妨害國家安全,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違法行為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
(五)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阻撓、抗拒執法的;
(六)故意毀滅、轉移或藏匿證據,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提供證據或提供虛假材料以逃避處罰的;
(七)經依法制止,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致使危害後果進一步擴大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給予從重處罰的。
第九條 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時,對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重處罰的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按照法定處罰種類,按最高處罰幅度予以處罰;對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且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按照法定處罰種類,按最低幅度予以處罰;對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等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危害後果等因素予以處罰。
第十條 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時,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多個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從重處罰;對當事人不同違法行為違反多個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應當分別作出處罰,可以合併執行。
第十一條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向司法機關移送,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
第三章 實施程式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程式進行調查,查明違法事實,全面收集當事人是否具有不予、從輕、減輕、從重等處罰情節的證據。
第十三條 執法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應當在案件調查報告中提出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建議,說明事實、理由和依據;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聽證而加重行政處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有關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理由。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同志組織會議研究決定:
(一)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違法情節複雜,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的;
(三)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
(四)送達行政處罰告知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後,依法變更行政處罰決定的。
第十五條 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中,涉及限期改正或限期履行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明確履行的具體期限。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履行,當事人申請延長的,經執法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檢查、考核、行政複議、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方式,對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工作進行監督。發現裁量不當的,應當及時、主動糾正,儘快消除不良影響。
第十七條 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現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裁量不當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執法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裁量不當:
(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可以確定合理改正或履行處罰的期限而未確定的;
(二)確定的改正或履行處罰期限明顯不合理的;
(三)處罰的幅度超越或低於規定的裁量基準的。
第十九條 因裁量不當,構成執法過錯造成危害後果和社會惡劣影響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第二十條 執法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應當依法對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從輕、從重,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根據具體情節,處以法定幅度範圍中線以下或者以上的行政處罰;從輕或從重不得超過法定處罰幅度範圍。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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